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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06-2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06-2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和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对不动产登记重大事项实行中心业务内部会审制度。现将会审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会审事项

本制度所指的会审事项是指无需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一)不动产各类历史遗留、疑难登记的受理审核;

(二)业务流程的优化再造;

(三)不动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理;

(五)难以适用现行政策法规规定,或情况较为复杂的疑难事项;(六)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相关业务骨干参加会审。根据会审需要,可邀请局相关科室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并提出意见。

三、会审程序

(一)有关业务承办科室向会审会提交有关业务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决策事项,经承办科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副

主任审查同意后,提请内部会审,会议具体日期由综合科提前通知。

(二)承办科室向会议汇报问题,应当准确反映内容并着重说明提交审议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人员应当对会审意见表明态度。

(三)对会审形成的一致意见,在会审会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集体决策结果报局综合科备案后予以实施。

(四)综合科负责会议的记录、相关文件的印发及存档。

磐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2017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17份)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何在?施行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意思呢?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话题.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意义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设计?这项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土资源部将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专访,对上述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明确目标方向——确认和保护产权,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尤其是对进一步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以下三方面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市场经济本质就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的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第二,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

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对“互联网+”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探索与实践 1 不动产登记现状分析 1.1 不动产登记政策分析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2013年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整合的登记类别,包括: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等,后来,中央编办在《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以实现不动产审批、转移和登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从政策上,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将实现“四统一”。因此,不动产登记的工作将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导,房管、林业、农业、海洋相关部门人员协同工作;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以地籍数据为基础和宗地统一编码为索引进行不动产数据整合,以土地登记发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建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相关政策中增加了农业、林业、海洋相关登记的内容,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海域及其附属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申请登记”,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部分登记类别只登记不发证)。 1.2 不动产登记问题分析 1.2.1 人员问题 在我国即将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背景下,由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整理移交、历史遗留权属纠纷解决等工作。在不动产登记实施后,由于采用新的业务系统,且登记类别增多,登记录入内容增加,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选人用人,人员数量和素质能否满足辖区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原有职能部门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人员之间如何做好业务衔接,都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1.2.2 平台问题 就目前统计情况来看,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的信息化水平相对较高,基本使用了空间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林权、海域的登记情况各地不一;草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则相对比较滞后。再则,当前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由不同部门进行登记,数据标准(坐标系统、数据格式等)和业务流程均不同,基于各自独立的系统进行管理,因此,不动产统一的信息平台必将面临大量的数据整合、业务流程整合等多方面的问题。 1.2.3 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既要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提升登记效率,提高数据利用率,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公示公开的考量。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与户口、工商注册、贷款融资息息相关,因此,不动产登记必须充分考虑效率问题。 不动产登记启动伊始,人员问题、平台问题、工作程序都需要实践进行检验,如何建立起面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高效宣传与沟通反馈机制,提高宣传效率;如何提高窗口受理速度,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提高窗口进件效率;如何规范不动产登记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升登记效率;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③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empirenews.page--] 2.不动产登记①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

不动产登记制度古今演变一览全国范围内的房产登记制度,实际上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就存在。唐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还出现了立契、申牒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土地交易始自周朝 严格来说,中国在民国以前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地产登记制度,但是以征收赋税、交易和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为目的的土地登记,早在周朝就开始了。 据《周礼·大司徒》记载,天下的田地山川以及人口等要进行造册登记,便于国家治理。 按照周朝建立时的制度,周天子拥有对全国土地的所有权,他直接统治的区域称为王畿。王畿之外的土地进行分封:诸侯所分得的土地称为诸侯国;卿大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采邑;士所分得的土地称为禄田。 他们对自己所分得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能任意处分,所谓“田里不粥(粥,同鬻,出卖之意)”。他们还必须定期向周王交纳贡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周王手里。 西周初期,土地与奴隶均不得进入流通领域,但由于这二者是农业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诸侯实力不断增长,周天子对各地诸侯

的控制减弱,这种限制必然会被打破。到西周中后期,以土地和奴隶为对象的交换经常出现,而且事实上还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目前可查的最早一宗土地交易,发生在西周。一个陕西出土的西周青铜器上,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在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将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一条带花的围裙。 历史上还有周厉王买地的记录。周厉王当朝时,为了扩建王宫,他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但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还安抚他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 周厉王买地究竟花了多少钱,记载此事的铭文上没写。但有人买地、卖地,已经从侧面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西周中后期,应当是出现了统治者对土地所有权掌控的松动局面。 春秋时期,楚康王十二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下令“书土田”、“量入修赋”,其实就是楚国统治者要求对国境内的土地依据地势进行测量,并根据肥沃程度,规定其产量的标准,再根据产量征收赋税。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在进行土地登记,按照收成的多少交纳赋税,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可能是最早确立的有关土地登记制度的法令。 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所有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目以及人丁数目,向中央政府如实呈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一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因此,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正确理解物权变动法理,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不动产登记条例

编者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普通市民影响小:东北师范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金兆怀指出,该制度的确立,对普通市民的影响可以说微乎其微,因为,大部分市民都只有一套普通房产,而对单套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中国政府网22日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明年执行,很多人都不明白不动产登记有什么好处呢??下面是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好处,仅供参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就是要证明“物”为谁所有,就是要避免资 料分散,重复登记。在韩德云代表看来,这至少有三方面好处:第一,便于切 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第二,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 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第三,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对老百姓来说,私人财产权属明晰,创造积累财富的劲头会更足, 可以预期,物权法如通过,将会给老百姓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实惠。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在 由分散到统一登记的过程中,要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持不动产交易市 场良好秩序的要求,为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产权保护制度,深化财税金融 改革等提供服务和支撑。2014年伊始,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步伐加速。(3月27日人民网)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平台有三项基本功能:第一,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第三,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2013年3月,国办通知要求,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2007年《物权法》颁布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备受瞩目。7年以来,这项工作进度缓慢。由于我国在对不动产的情况登记只是阶段性或部分性 的摸底,未能对不动产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普查,目前在加速推动不动产统 一登记的步伐中,这一动向因被社会舆论与“反腐”、“调控房价”挂钩而吸 引关注。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内容广泛。我国现行的不 动产登记分属不同管理机构,涉及近10个部门,如住建部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国土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 使用权登记。这种登记模式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存在分散登记、多头管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程中,有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 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问题。如,当你购买了房子后,在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得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分 列土地登记簿与建筑物登记簿,有了《房屋所有权证》,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显属多此一举。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依据五花八门,文件繁杂,较为混乱。在关于不动产 统一登记方面,除物权法外,房屋登记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有土地法,林地登记有森林法,草原登记有草原法,农村承包土地登记有农村土地承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 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预告登记( Vor me r kung)是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的一种制度,它是为了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该请求权加以登记的制度。此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预备登记,即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一项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终局的、确定的效力,其针对的是将来会产生的不动产物权,而非已经现实存在的不动产物权(针对已存在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属于“ 本登记”或“ 终局登记”)。 由于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便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此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土地法”所借鉴。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不少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效力等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此次《物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不动产...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

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专家说不动产登记条例 主要涉及5处修改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透露,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浅议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议现行不动产登记制 度存在的问题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仲曦阳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和相应的制度价值。我国不动产立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管理,在转轨时期,国家利益又多为部门利益所代替。在这种立法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存在五个不统一:登记机关、登记根据,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不统一,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对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多头执政”,各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例如担保法第42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有四个,并且都是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有第(二)项没有明确所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此规定,极易导致不同登记机关权力的交叉重合和冲突,不但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且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在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已经出现了登记机关强迫要求当事人就一个抵押在两个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合理现象。 考察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特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一般是司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二、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统一性。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统一性和维系不动产在自然上的紧密联系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不论是何种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实行统一登记,适用统一的登记法律,发生统一登记的效力。这一规则应当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问题的解决方向。 对此,广州、深圳等地已实行房产、地产双证合一的制度,但也只是地方性措施。物权立法应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这一问题,学习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独立的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篇一:不动产登记业务知识试题及答案 不动产登记试题 一.填空题 1 2、不动产登记簿,以及不动产的各种变动。不动产登 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权威地位。 3 4、《物权法》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体现在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依据,统一信息平台。 5、 二.简答题 1、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 属及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哪些?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抵押财产的范围是什么?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海域使用权 5、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包括: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 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或权属不明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4、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形有: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 4、不动产因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及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 7、因主债权转移引起的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8、因需役地不动产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一 王效贤摘要: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目前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总结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法律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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