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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凸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党支部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公司党委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党支部组成

第三条支部委员会由支委成员组成,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人。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吸收不是党员的部门模块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第四条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支部委员提议、支部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公司党委的决策和要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部门的中心任

务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讨论和决定部门的重大问题;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结合本支部实际,组织、领导、团结和教育全体党员、群众,做好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部门工作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召集主持支部会议,确定会议议题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参与集体决策,签发会议文件,履行会议决议。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分工提出会议议案,出席会议并发表讨论意见,参与集体决策,履行会议决议。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八条须经支部会议讨论决定或审定的事项:

(一)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党委的决议、决定、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向上级党组织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支部关于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等的重要事项。

(四)支部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报告。

(五)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须提交公司党委审定的事项。(六)做好支部先进典型的评选以及推荐、上报。

(七)支部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须经支部会讨论审议的经营管理计划:

(一)部门年度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方案。

(二)部门各个模块的设置、调整。

(三)涉及部门重大保障方案的制定、确认。

(四)涉及部门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问题。

(五)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和其他需要支部会议讨论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党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人事任免、奖惩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员到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因故不能出席的党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后应及时向未到会的党员通报。

第十三条党支部会议题涉及支部内党员、列席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该成员应与回避。

第十四条在审议经营管理计划时,有超过半数党员出席,党支部会议与部门管理会议可合并召开。

第十五条党支部讨论决定事项时,参会党员应当态度明朗,充分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六条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报请上级党组织裁决。

第十八条支部党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凡属党支部会议上的个人发言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散布;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漏。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议题准备与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经支部书记审定后,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拟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事项,支部书记与支部成员之间要适时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对条件不成熟的、准备不充分的,除非紧急情况,一般不列入支部会议讨论决策议题。

第二十四条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办,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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