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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教学大纲

一、编写说明

《国际商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高级学生必修的一门专业法律课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初步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毕业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课外经济合同和外处理课外经济争议打下法律基础。

《国际商法》课程共包括七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合同法,第三章买卖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代理法,第六章商事组织法,第五章票据法。其中合同法是本课程的重点。因为在课外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基本的法律文件,订好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至于“导论”一章,则是为以前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概论和法制史课程的国际经贸专业的学生特设的,以使学生从中学到一些与国际商法关系密切的法制史基础知识。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讨论或模拟裁庭或模拟法律。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基础上,懂得如何将所学的法律原理用来解决实际商务纠纷。

本课程的先行课是《国际贸易》、《国际贸易与实务》、《国际金融》等,学生应在修完上国际经贸易的课程的基础上,才进入本课程的学习。

本课程授课时数为54学时。(每周3课时,18周)

本教学大纲由国际贸易学贾海基教授担任主编,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进行审稿讨论。希望今后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在适当时候对教学大纲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二、教学内容

第一章导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明确资产阶段法律的阶级本质:了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主要结构,特点及历史发展;掌握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学的主要区别。

[教学重点]

阐明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渊源及其特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及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有两个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其特点.

一、大陆法系

1.大陆法的地区分布状况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等欧洲国家,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日本,土耳其等亚洲国家,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等地区。

2.大陆法的、渊源及特点

大陆法重视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制定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和条例,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最具代表性。大陆法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大陆法各国普通法院地层次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

二、英美法系

1.英美法的地区分布

英美法系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以及香港地区。

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

(1)英国法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部分,以判例作为主要渊源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英国的法院组织十分复杂。

(2)美国法

美国法也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把成文法看作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但美

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把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一个主要特点。法院组织也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

第三节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一、中国法的渊源

二、中国民法、经济法与商法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

[思考题]

1.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区分布状况。

2.英美法与大陆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3.什么是普通法?什么是衡平法?两乾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4.在美国,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二章合同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并了解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有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差别,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在教学上,以比较法方法进行介绍。

[教学重点]

阐述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及必要条件,合同的履行原则及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与补救,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及其主要作用

二、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制度

主要介绍《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制度。

主要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关合同的立法体制及其本质。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所达成的协议。但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二、要约与承诺

1.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成立。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英美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约束力,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前,要约人得随时撤回其要约。德国法认为,要约对要约人有拘束力,要约人一般不能随时撤回或变更其要约。

要约将因期限已过或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因被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间内进行;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的原则,大陆法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

三、对价与约因

1.英美法的对价

一项有的对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英美法的对价原则正在逐步变得比较灵活。

2.法国法中的约因

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所谓约因指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的目的。

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人订约的能力,对此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主要的是指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必须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它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订立合同。其活动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近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对合同的形式,大都

采取“不要式原则”,要式合同为数较少。

资本主义各国法律要求某些合同须按法宝形式订立。基目的和作用有二:有的是以某种形式要求作为合同有的要件;有的是以此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

英美法系合同分为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种,有几种合同必须以签字腊封的方式订立;有的合同应以书面方式订立;有的合同可以用口头方式订立。

我国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六、合同必须合法,凡违法的合同,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均属无效。

1.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

2.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

3.违法合同的后果

七、合意必须真实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是在受诈欺、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便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

八、合同的解释

1.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2.对合同规定的一般条件解释

合同中的一般条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1)它们能否合同的一部分;(2)如果该合同把不合理的负担加诸于对方,法院能否以违反公共秩序为,宣告其无效。对此,各国有共同之点,也有不同之处。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与违约的责任

一、合同必须履行的原则

1.大陆法的原则

法国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德国法明确规定以所谓诚实食用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2.英美法的原则

英美法认为,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

3.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过失责任原则

大陆示以过失责任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英美法则认为,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催告制度

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通知。大陆法认为,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英美法则根本没有催告的概念。

三、违约的形式

1.大陆法

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两大类: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

如属于自始不能者,合同无效。如属嗣后不能,则须视具体情况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法国民法典把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作为违约的主要形式。

2.英美法

英国把违约分为违反条件与违反担保两种情况。

(1)抉择条件是指违反合同中带根本性的重要的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2)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从属条款,对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美国法主要把违约分为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两种情形;如发生重大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如发生轻微违约,对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在英美法中还有先期违约和履行不可能的概念。

四、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包括当事人之间互相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实际履行。

(1)德国法

德国法规定,实际履行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救济方法。但实际上在德国提起实

际履行之诉的情况是很少的。

(2)法国法

法国法规定,实际履行是一种可选择的救济方法。

(3)英美法

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实际履行问题上存在着重大分歧。英美法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对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金钱赔偿。衡平法院对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有自由裁量权。

(4)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5)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①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有损害的事实;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②英美法认为,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对方即可请求损害赔偿,不以违约方是否有过失作为条件。③我国法律的规定。

(2)损害赔偿的方法

德国法对损害赔偿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赔偿作为例外,法国法则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基本上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称之为“金钱上的恢复原状”,其目的是在金钱可能做到的范围内,使受损害一方处于到履行时同样的地位。

(3)损害赔偿的范围

①德国法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的利益。法国法也有类似规定。②英国判例法确定了如下原则:A.应予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按照违约的一般过程自然地发生的损失;B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作为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可合理地预见到的。③我国合同法规定,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损失。

3.解除合同

(1)解除权的发生

(2)解除权的行使

(3)在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德国法认为,债权人只能在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间任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行使两种权利。其他国家包括英美法和法国法则认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

(4)解除合同的后果

①法国法认为,解除合同是使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②英国法认为,由于违约造成的解除合同,并不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只是指向将来。

4.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这是衡平法的一种救济方法。

5.违约金

违约金是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

(1)大陆法上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约金

①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②作为预定损害数额的违约金。

(2)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态度

英美法院对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首先要区分它是属于罚金性质还是属于预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如认为是罚金,则无效。当事人不能取得这笔金额;如认为是约定的损害赔偿,则当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取得这一约定的金额。

五、情势变迁与合同落空

情势变迁是指在法律关系成立后,作为该法律关系的基础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效力,将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允许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

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的术语,它是大陆法上的情势变迁原则相雷同。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意外事件使当事人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遇到这种情况,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免除履行责任。

第四节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一、合同的让与

合同的让与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但合同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同让与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移转;一是债务承担。

1.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包括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和商法上的全权让与,前乾手续较复杂,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把债权人变更的事实通知债务人;(2)新债权人所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原债权人。商法上的债权让与则较简单,可以用背书方式转让,毋须通知债务人。同时,新的债权人可以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我国有关法律有关合同转规定。其基本原则是,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对于经过下政府批准的合同,其转亦应经过有关政府机构的批准。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来履行债务。

(1)德国法和瑞士法承认债务承担制度。

(2)法国法主要是通过债的更新的办法来实现债的转移。

(3)在英美法中普通法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的同意是不得转移的。债务转移只能通过更新的办法来实现。

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涉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履行合同,后者作为受益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如债务人违约,他也有权直接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但各国法律有所不同。

第五节合同的消灭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大陆法把合同的消灭包括在债的消灭的范畴内,作为债的消灭的内容之一。

一、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

1.清偿

清偿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大陆法各国都认为,清偿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当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时,债的关系即告消灭。但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除非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来亲自履行。

清偿的标的物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代物清偿与可以产生债的消灭的效力。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会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提存的效力是:(1)债务人免除责任;(2)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后,其风险即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所所生之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抵销

抵销是两个互负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并已到清偿期,双方得以其债务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①法定抵销;②以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抵销;③约定抵销。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抛弃其债权,这也是各国承认的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属于一人,即同一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债的关系已无存在的必要,就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民法上的继受;(2)商法上的继受;(3)特定继受。

此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时效完成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

二、英美法有关合同消灭的法例

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

(2)以新的合同代替原合同;(2)更新合同;(3)依照合同本身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4)弃权。

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而消灭

履行是合同的主要原因。

3.合同因违约而消灭

4.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

在英美法中,有些情况可以使合同依法归于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并;(2)破产;(3)一方擅自修改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对方有权得以解除合同。

三、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大陆法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英美法只有一种时效,即诉讼时效。

1.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

(1)资本主义各国善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2)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和中止

按时各国法律,如果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发生了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事故,阻碍其向法院起诉,则法律允许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等该事故消除以后,时效期间再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如发生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情事,则依法律规定,以前已过的时效期间不算,等法定中断的情事终结之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中断主要有三种情况。

①起诉;②承认债务;③部分履行

(4)诉讼时效的延长缩短

有些国家规定,时效期间不能延长,量可以缩短。

四、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区别在于:

英美法认为时效是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所以称之为诉讼时效。而大陆法则认为,时效是属于实体法,并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

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根据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的时效期为四年,原则上时效期间从请求权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公约所规定的时效期间不能由双方当事人以协议予以变更,但债务

人在时效进行期间可随时向债权人声明延长时效期间。按照公约的规定,任何请求权在时效期间届满之后,都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给予承认或执行。

[复习思考题]

1.何谓要约?何谓承诺?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必须具备哪条件?

2.比较错误、诈欺、胁迫的区别。

3.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第二章买卖法

[教学重点]

重点介绍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以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的规定为主。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有关要约的拘束力和承诺生效期间的问题上有何差异?

3.什么是对价?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4.比较错误、诈欺、胁迫的区别?

5.在违约的构成方面,英美法与大陆法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6.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7.何谓“情势变迁”?何谓“合同落空”?

8.英国债权上与制度的特色有哪些?

9.德国法对债务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贸易惯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1.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才能成立,这是订立合同必须具备的一项实质性的条件。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我国法律对涉外经济合同有效成立的一项重要的形式要求。

2.在以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

3.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

二、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1.发价

(1)发价的含义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2)发价生效的时间

(3)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4)发价的终止或失效

2.接受

(1)接受生效的时间

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2)接受生效的时间

(3)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同的约定的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的装运单据,并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方,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简略介绍有英美法与大陆法关于交货时间与地点的规定,重点介绍《公约》有关交货时间与地点的规定。

2.提交有关货的单据。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简略介绍大陆法与英美法关于卖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重点介绍《公约》的有关规定。

4.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的主要内容,有关国家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和受领货物。

1.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2.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3.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主要规定

(1)赔偿损失(2)中止履行合同(3)支付违约金(4)解除合同(5)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其某些西方国家法律有关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1.买卖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方法。

(1)损害赔偿;(2)先期违约;(3)对分批交货合同的违约救济方法。

2.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5)卖方得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6)撤销合同;(7)要求减价;(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9)当卖方提前

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10)请求损害赔偿。

3.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2)英国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介绍物权方面与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

一、货物所有权的移转

1.各国国内法有关货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定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

二、风险的移转

1.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

英国法与法国法把风险转移同的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美国法与德国法不把风险转移问题同所有权转移问题联系在一起,而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公约摒弃了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原则,基本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3.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

[思考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有哪些?

2.按照公约的规定,当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时,买方可以得到哪些补救?

3.按照公约的规定,当买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卖方可以得到哪补救?

4.在延迟交货问题上,英国法与德国法的处理方法有何区别?

5.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当买方违约时,卖方有哪些救济方法?

6.西方各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俣同公约对风险的转移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第四章产品责任法

[教学重点]

重点介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得以较快的,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以下三种不同的法律理论为依据的。

1.疏忽说

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对引,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

2.违反担保说

指产品有缺陷,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使消费者遭到损失,从而对被告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3.严格责任制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的抗辩主要有观下八种:(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3)自担风险;(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5)擅自改动产品;(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原告可以请求的赔偿

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1985年欧共体《关于缺陷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二、欧共体成员国贯彻指令的情况

第三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二、《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思考题]

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提出哪些抗辩?

第五章代理法

[教学重点]

重点为本人与代理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我国在推行外贸代理限制时的主要做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

分别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分别介绍大陆法和英美法关于无权代理的有关内容。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二是根据法律。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是属于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

1.服从的义务

2.谨慎的义务

3.忠实的义务

4.报帐的义务

5.亲自履行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本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第三人直接承担合同的义务,享受合同的权利。

在商业实践中,代理人在为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对第三人不揭示本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对此,大陆与英美法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二、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对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承担责任。但有除外情况。

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保代代理人

2.对商业跟单信用征加以保总的保总银行

3.运输代理人

4.保险代理人

第五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我国外贸公司在推行外贸代理限制的基本做法及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一步改善外贸代理制的措施。

[思考题]

1.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

2.代对被代理人员有哪些义务?

3.当代理人来揭示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律中有何差异?

第六章商事组织法

[教学重点]

重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资本结构及经营管理体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及特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个人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二、合伙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三、公司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二节合伙

一、概述

了解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的利弊、各国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了解合伙合同主要条款,登记注册事项、合伙关系。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了解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五、合伙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有种情况,一是自顾解散,一是依法解散。

六、有限合伙

第三节公司

一、概述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公司的主要种类

3.各国公司法简介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过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一定数目的发起人;发起人负责制订公司章程及认购股份;由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出公司第一届管理机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经主管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准予登记后,公司即告成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国际商法作业1

1、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给乙公司发了一份电邮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价格12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8月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复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1000元成交。” 请问: 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乙公司在8月2日回复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 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邮后,于8月2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 甲公司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2、中国的甲公司应德国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欧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 请回答: 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 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 3、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卖方)向B公司(买方)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货物分两批交付。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电汇给卖方。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 (1)卖方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行保函并请求卖方履约,卖方仍不履 行,怎么办? (3)如第二批交货双方最终都不履行,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被告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甲水泥厂、乙水泥厂、原告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150号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10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乙水泥厂所产水泥质量较好。因此,向乙水泥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买贵厂100吨150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水泥厂将10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诉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你认为应该如何判决? 5、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7、法定代理: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 8、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行为。 10、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1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因为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解读

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 第一章绪论p21 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P1 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 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 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 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商主体有涉外因素 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 ③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 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 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 3)各国商事立法 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 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P19 (1)当事人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 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 (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 习题:判断 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 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 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 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习题:单选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国际商法课程作业及答案4

国际商法作业4 单项选择题 第1题下列贸易术语中,需要由买方自费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有()。 A、EXW B、CIF C、FOB D、CCP 答案:A 第2题关于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下列看法不正确的有()。 A、对价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B、对价可以发生在诺言作出之前、同时或之后 C、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D、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答案:B 第3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招聘公告 B、投标书 C、拍卖公告 D、街头售货机 答案:C 多项选择题 第4题下面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A、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B、思维方式上,英美法系采取演绎法的推理方式,大陆法系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 C、在法律结构上,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法,以成文法典作为表现形式,英美法系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虽有制定法,但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

D、两者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英美法系并不存在类似大陆法系的民法等部门法 答案:A|C 第5题下列国家中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 A、德国 B、法国 C、澳大利亚 D、印度 答案:C|D 第6题下列关于三种支付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有()。 A、评价汇付这种方式对买方或卖方风险的影响,需要看买方和卖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的交货和付款先后顺序 B、严格地说,采取托收这种支付方式,买方承担的风险更大 C、采取信用证这种方式,买方在付款前没有机会检验货物,相对而言存在一定风险 D、以上三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应用最广,汇付次之,托收用的最少 答案:A|C 判断题 第7题国家不属于国际贸易法的一般主体。 答案:错误 第8题 C组贸易术语中,CCU中卖方的责任最大。 答案:错误 第9题德国和法国的法律基本都是法典式的,尤其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大陆法系也被称为“民法法系”。

国际商法

1. 下列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管理层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无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同意,只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2. 以下对于外资企业说法错误的是() A、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才可以是其它责任形式 B、外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最长缴付出资年限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 C、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该工业产权必须是外国投资者所有 D、外资企业不可以用人民币出资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外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3. 一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合作合同和章程中规定:外方以设备和现金出资,中方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收益;合营期满时,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根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认定该合作合同和章程?() A、该合作合同和章程违反法律,应属无效 B、该合作合同和章程显失公平,应变更为技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案 C、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该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D、该合作合同和章程合法有效,但该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利润分配原则 4. 中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拟在北京投资400万美元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秋北航《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三

秋北航《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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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国际商法》在线作业三 一、单选题(共15道试题,共60 分。) 1. 依照英美普通法规定,因受胁迫所订立的合同,蒙受不利的一方可以 A. 宣告合同无效 B.宣告合同效力未定 C.宣告撤销合同 D. 宣告合同未生效 正确答案: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到达生效 B. 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正确答案: 3. 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是 A. 法国 B.德国 C. 中国 D. 美国 正确答案: 4. “卡孟达契约”是( )的雏形 A.有限公司 B. 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合伙 D.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 5. 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允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成员时实行 A. 累积投票制 B.一股一票制 C.无记名投票制 D. 民主表决 正确答案: 6. 根据我国审判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的是 A.一审终审制 B. 两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四审终审制 正确答案: 7.按照德国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 A. 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 B.对违约方违约行为惩罚 C. 既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又对损失的补偿 D. 是不得变更的损失赔偿额 正确答案: 8. 依德国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为 A. 有效 B. 无效 C. 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 9. 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那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 A.要约人不能撤回其要约 B.须征得受要约人同意方能撤回其要约 C. 由于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或要改要约内容 D. 视要约的性质决定是否可能撤回或更改 正确答案: 10.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对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 A.撤销整个合同 B. 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C. 撤销合同对该批及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 D.撤销合同对该批及以前已经履行的各批货物的效力 正确答案: 1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时效期间为 A. 3年 B.4年 C.5年 D.10年 正确答案: 12. 下列各项中,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都把它作为合同成立要素的是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 合同必须有对价 C.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合法约因 正确答案: 13.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

国际商法总结

名词解释 一有限合伙企业(p14) 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它将有限责任引入到合伙制度,为合伙企业融资提供了方便,而且具有资本和信用优势。 二先履行抗辩权(p72)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虽没有后履行抗辩权,但可享有不安抗辩权,即在对方无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s)(p76) 即具体履行或依约履行,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该受损害人的补充方法。 四提存(deposit)(p95) 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延迟,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务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提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债权人受领迟延;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 五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p174)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具有以下3个特征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六疏忽说(p178) 疏忽说又称疏忽责任原则。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出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不仅包括实际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必需的各种要素,包括标签,说明书,包装,提醒用户注意事项等),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对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七严格责任说(p180) 严格责任说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责任方已经合理的注意,但产品还是有缺陷,对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伤害。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受到损害,生产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消费者最有利,最充分的一种原则,所以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八法定代理(p206):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成为法定代理权,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成为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及遗产管理人等。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VIP专享]国际商法作业

1.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 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 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 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 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 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 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 “仲裁人” 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 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 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 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国际商法作业67264

四、12月1日,卖方发给买方以25美元每件的价格出售5000件小工具的要约。该要约表示:“该报价的有效期到12月31日。”12月10日,买家回应说:“你方价格太高了,我不接受你方的要约。”之后,12月15日,买家改变了主意,给卖方发送了一份电报说:“我方最终接受了你方的12月1日的要约。”卖家回应说:“你方的承诺是太晚了,因为你方已经拒绝了这一报价。”反过来,买家回应说:“既然你方承诺你方报价的有效期到12月31日,那么该承诺已经生效。”在CISG条款下,这里有合同存在吗? Answer: In this case, On December 1, The Seller sent the Buyer an offer which will remain open until December 31, but Buyer rejected the offer on December 10, then the offer is terminated, though Buyer changed his mind on December 12 and made the acceptance. According to Article 17 of CISG, “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 and a rejection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or”, [432]thus there is no existence of the contract. 五、在1月1日,买家收到了一份邮件,向买家销售单价为20美元的小部件5000件。卖家在信内大体这样写到:我方认为这次的要约很具吸引力,除非我方在1月31日之前,收到你方的回复,否则我方将认为你方接受本次要约。”买家没有任何的回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国际商法作业

1.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 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 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 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 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 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 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 “仲裁人” 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

大工18春《国际商法》在线作业1,2,3满分答案

大工18春《国际商法》在线作业1 总分:100分 100分 一、单选题共10题,50分 1.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法律解释 D习惯 答案:B 得分:5分 2.下列各国公司法律中,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的是(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荷兰 答案:C 得分:5分 3.资本主义国家中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是( )。 A合伙 B个人企业 C公司 D国家公用事业 答案:C 得分:5分 4.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加拿大 B瑞士 C日本 D法国 答案:A 得分:5分 5.依商法原理,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其共同点是( )。 A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B设立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 C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能对外募集资本 答案:C 得分:5分 6.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名自然人单独出资设立 B具有法人资格 C企业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D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 得分:5分 7.依公司法原理,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不包括( )。 A谨慎地履行职责 B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C不应使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答案:D 得分:5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是合伙协议应该记载的事项 C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合伙企业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合伙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答案:B 得分:5分 9.依公司法原理,下列关于优先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司有亏损时分派公司的红利 B公司清算时分派公司剩余财产 C对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 D检查公司账册 答案:B 得分:5分 10.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类经营实体是( )。 A个人独资企业 B公司 C合伙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得分:5分 二、多选题共5题,30分 1.关于公司债的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公司债有权得到优先清偿 B公司债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C只有公司有盈余时,公司才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 D公司债的持有人不能要求公司退还股金 答案:BCD 得分:6分 2.下列哪些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答案:ABCD 得分:6分 3.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 答案:ABC 得分:6分 4.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B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 C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D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 答案:ABCD 得分:6分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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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2010年1月) 一、考核改革的目的 1.探索科学的、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的课程考核基本模式。 2.探索国际商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 3.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学习的内容,引导学习者实现各环节之学习目标。 4.探索成人远程教育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既要检测学习者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测学习者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的重点是学习者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形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30%,由四次作业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完成;终结性考试占总成绩的70%,在学期末进行。形成性考核采用基于网络考核,学生通过登录中央电大形考平台完成,终考参加纸质期末考试,时间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 (一)形成性考核 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地方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测,引导学习者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一部分形考说明 设计4次不同形式的形考作业,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形式:一次论坛发帖;一次案例分析题;一次小组讨论;一次客观测试题。 注:每次形考任务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操作:所有形成性考核试题均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公布在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责任教师批阅作业注意事项:①及时、客观地批阅评分;②前三项作业可以结合学生网上学习情况,如浏览次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③每次作业批阅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引导学生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多种学习手段学习课程知识。 第二部分形考内容 序号章节内容形式发布时间最迟提交 时间 权重 1 1—3章详见形考内容论坛发帖4周初8周末25% 2 1—6章详见形考内容案例分析题8周初12周末25% 3 7—10章详见形考内容小组讨论10周初14周末25% 4 1—10章详见形考内容单选、多选、 判断正误 14周初16周末25%第一次考核

最新国际商法课后总答案

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人习惯法在11世纪出现于(A) A.威尼斯 B美国 C日本 D印度 2.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B) A学理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3.下列国家中,其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的是(B)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日本 4.普通法来源于(D)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D判例法 5.下列法律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的是(D) A地方性法规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制定法D行政法规 6.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B) A判例法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BC)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地区 E.国际组织 2.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ABCD) A.法律 B.判例 C.习惯 D.学理 E.法典 3.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ABDE) A.法国 B.德国 C.印度 D.意大利 E.比利时 4.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的共同之处是(AB) A.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 B.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存在 C.法院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D.各国都设有独立的行政法院 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BCD) A.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B.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 C.审判民事的第一审案件 D.在审判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E.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简答题 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答:共同点:两者都是调整商事主体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区别:国际商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相比而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更加广泛,它除了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答:第一,国际商事惯例取得法律效力的途径 国际商事惯例不是国家立法,也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国家认可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一般有间接和直接两种途径。1.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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