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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府法【2014】14号文及《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2份以及电子文本1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审查机关违反《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七、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九、各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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