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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意外伤害的有关规定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的有关规定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的有关规定

学生校内意外伤害的有关规定

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承担所有责任?哪些事故学校可以免责?外人混进学校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学校责任怎么认定?老师由于职务之便,在课外给学生造成了精神和人身伤害,学校有没有责任?

一、学生校内意外伤害:十二种情形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一)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3、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节假日、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因意外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异常心理状态,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5、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6、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7、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8、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9、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三)第三人过错或教职员工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10、尽管是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但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11、因学生或者其他个人…包括教师?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个人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12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给予必要注意和必要照顾,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救助等,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9、学校教职员工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伤害学生的;

10、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更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性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11、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伤害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造成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当事人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

三、五种情形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4、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归责原则下,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受害人对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行为人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工作人的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损害,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即学校承担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能以其已尽到选任、监督和教育职责为由而免责。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是替代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师追偿。

2、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据此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提供了校车,在接送学生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伤害的,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在校园内驾驶车辆应负有比公共道路上更高的注意义务的特殊性,在校内发生的学生受伤害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否则,即应承担全部责任。

3、学校自己制作或者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食品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提供过期或伪劣药品等,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产品责任。如果学校在购买时不存在过错,在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4、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如看门的狼狗、做实验用的动物等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5、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管监护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只要学生在校受到伤害,不管学校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学校依法按受委托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外,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学校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商丘市第十六中学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学校法制办自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回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申诉复查结论做出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需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并以学校名义做出决定。 5、送达。学校法制办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诉人是在校学生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任课教师。 第三条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5.非经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6.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8.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 9.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项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师、学生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教师代表;

2.家长代表; 3.党支部、团委、少先队的委派代表; 4.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3. 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校内安全十不准

学生校内安全十不准 1.不准打架斗殴或做有危险的游戏; 2.不准在过道及走廊上追逐打闹或游戏运动; 3.不准私自攀爬学校体育器械; 4.不准私自离校出走; 5.不准私自下河、塘玩水或游泳; 6.不准扳弄电源电线; 7.不准玩鞭炮、礼花、炸药、激光玩具进学校; 8.不准在校门外的无证无照的小摊贩处购买零食; 9.不准攀越院墙、教室及寝室走廊栏杆; 10.住读生未经寝室管理老师批准一律不准外出住宿。

学生交通安全乘车十不准 1、不准乘坐没有悬挂牌照或报废的车辆; 2、不准乘坐无证驾驶或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的车辆; 3、不准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 4、不准乘坐未经检验合格或非法营运的车辆; 5、不准乘坐货运车辆、农用车辆、拖拉机及其他不充许载人的车辆; 6、不准在走路时读书看报或车辆未停稳时上下车; 7、不准在乘坐车辆时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向车外抛掷物品; 8、不准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学,不准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车; 9、不准骑自行车时双手离把、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或突然猛拐; 10、不准在上下学途中突然穿越道路或途中折返、倒退。

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的预防 1、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作为一名在校中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是最起码的要求。若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很容易带来生命之忧。 2、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除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外,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保证安全。以下三点是大家必须掌握并要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的。 (1)同学们过马路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过马路,不能为争一秒而毁一生。 (2)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时靠右边行走;走路时要集中精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骑自行车走非机动车道,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进入标有“禁止行人通行”、“危险”等标志的地方。 (3)乘坐交通工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车停稳后,依次上车,不挤不抢。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乘坐长途客车、中巴车时不能贪图便宜,乘坐车况不好的车,不要乘坐没有牌照的车辆,因为这些车辆安全没有保障。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时必须遵守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申诉制度

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XXXXXX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第一条: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第二条:学校或老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第三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第四条:学校或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的; 第五条: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第六条: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第八条: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部门 1、为确保申诉渠道畅通成立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德育副校长任组长,德育处主任任副组长,学生可直接向德育处或申诉委员会反映情况。学生申诉由德育处负责处理,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申诉委员会通过,形成决

议并执行。 2、学生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处理,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校委会通过,形成决议。 3、申诉需写明申诉人的事实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 4、申诉委员会成员: 组长:XXX(德育主任) 副组长:XXX(校长) XXX(党支部书记) 成员:XXX(教师代表) XXX(少先队大队长) XXX(家长委员会成员) XXX(家长委员会成员) 三、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校园安全明十不准八不要

校园安全明白纸 以生为本,平安为先,为加快建设平安校园,校区印发《校园安全明白纸》给每位同学,请仔细阅读,认真执行。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不吸烟,不玩火,不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校园,也不带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物品进入校园。 二、宿舍内不准点火、蜡烛、蚊香等。值日生打扫卫生时,要将枯枝落叶等垃圾作深埋处理或送往学校垃圾站,不要采取点火焚烧的办法。 三、一旦发生火灾,一要及时报警,拨打“119;二要沉着冷静,按照防火演练,火线自救。 四、不准在校园内骑车;校外出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雨雪等恶劣天气尽量不出门或谨慎出行。 五、外出时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自己的行程和大致返回时间准确告诉家长;外出要按时回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及时告知家长。 六、禁止带手机、电壶、电吹风、电暖气、电热毯等电器进入校园;禁止长时间给电子产品进行充电;严禁使用劣质充电器;严禁在教室、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人人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做到人走灯灭,节约用电。 七、游泳时要结伴而行,游泳前要了解自己身体健状况,选择好游泳地点,提前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参加其他体育锻炼时,注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提前热身,避免运动损伤。

八、住校生要在学校餐厅文明就餐;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或不干净食品;不定外卖;养成饭前洗手、饭后漱口、不喝生水、不吃生食等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九、抵制网络诱惑,杜绝网络的副面影响,避免“一网情深“。 十、抵制校园暴力,杜绝校园欺凌,避免“破窗效应”。 还要做到八不要: 1、不要把开水望窗外倒; 2、不要站在窗台上擦玻璃; 3、不要打球时戴眼镜; 4、不要在买饭时打冲锋; 5、不要在课下时追赶推攘; 6、不要爬围墙进出校园; 7、不要疾跑上下楼梯; 8、不要聚众打架。 泰安一中长城路校区 2018年11月28日

联星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联星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科研室、德育处、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制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机构、学生会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 在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和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学生行为十不准、安全十不准

学生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辱骂、恐吓同学和私藏 刀具。 二、不准讲脏话、粗话、顶撞老师。 三、不准吸烟、喝酒、赌博、早恋、迷恋网络、吃零食、使用手机和 钱。 四、不准逃课、旷课、干扰上课、装病、逃学、超假不归。 五、不准烫发染发、坦胸露脐、佩戴首饰、奇装异服、女生化妆、留 长指甲、涂抹指甲,男生留长发。 六、不准偷盗、强占、摆阔、串室(教室、寝室)。 七、不准损坏公物、攀折树木、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八、不准浪费粮食、乱扔饭菜、毁坏餐具。 九、不准随地叶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不讲卫生。 十、不准在楼道内喧哗、拥挤、打闹、追逐、嬉戏。 学生课间安全十不准 一、不准在走廊和楼梯上推攘、追逐、拥挤、喧哗、打闹。 二、不准在教室、走廊、楼梯做游戏。 三、不准攀爬树木。 四、不准翻越围墙。 五、不准爬扶楼梯扶手。 六、不准从楼上向下抛东西。 七、不准在操场上投掷硬物。 八、不准触摸电源。 九、不准站窗台、跳窗户、在窗前打闹。 十、不准餐后做剧烈活动。 教师十不准 1、不准有违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2、不准上无备之课、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和不;批改学生作业,严禁上课迟到、早退及抽烟和使用通讯工具。 3、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4、不准酒后上课或找学生谈话,严禁在校内打麻将、玩扑克、上不健康网站及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5、不准接受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礼金及为个人提供服务。 6、不准在行课期间举办以收费为目的的补习班、辅导班。 7、不准强行推销、统一代办学生保险及音像制品、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生活用品。 8、不准私自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9、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玩忽职守。 10、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和伪科学组织 “十不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准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用通讯工作;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及酒后进教室或酒后找学生谈话;不准教师单独找异性学生在办公室、教室等公共场所以外的地方谈话、补课;不准参与赌博及进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准利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和玩电脑游戏;不准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从事有偿家教和第二职业;不准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铺资料、商品;不准接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吃请。该县规定,对首次违反规定的老师,将责令其书面检查,并通报全校;再次违反的,将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十不准”行规出台以来,该县相关部门没有接到一次举报、投诉或上访。 泰安市教师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歧视、讽剌、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以教师工作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四、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五、不准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六、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七、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 八、不准举办以敛财为目的补习班或家教活动; 九、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十、不准参与赌博,邪教活动 淄博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十不准”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各个学校应该结合各校办学治校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学校申诉制度。结合牛志奎老师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程和自己在网上查询的一些资料谈谈对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内容的理解! 首先作为一个制度当然有主体,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政教处及其辖下各年级组、科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应该要有明确的申诉范围,能够让学生明确自己当自己出现哪些情况可以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能对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否则未成年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3.学校或教师擅自对学生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4.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

记、个人疾病、个人考分排名等; 5.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三.要有明确受理机构,能够让学生知道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应该去哪些地方和组织申诉! 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党总支、学校办公室、工会、团委会、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每个制度都有程度,有了程序才能有条理。申诉制度的制定应该有简单明了的申诉程序 1.申诉。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奎屯市第七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奎屯市第七中学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亭北庄学区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2011-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学生正常的申诉渠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诉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系的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年一届,成员可连任。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复查结论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章申诉程序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条要求申诉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未能按时申诉者,可于不可抗

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十条申诉书应以书面提出,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1、申诉人姓名、年龄、所在系、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申诉事由及要求;4、时间;5、证据。三人以上同时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应由学院出具申诉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公告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人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结论前,可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项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复查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五条复查内容涉及申诉人及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复查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1、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系别、年级、专业、住所及联系电话;2、原处分单位;3、主文、事实及理由;4、复查决定单位;5、时间;6、复查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七条申诉过程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及其相牵连事项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停止复查,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第四章附则

学生“十必须”、“十不准”规定

学生“十必须”、“十不准”规定 为了强化学校管理,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特制定我校学生“十必须”“十不准”规定,望我校学生严格遵守。 十必须 1. 必须按时到校,不迟到、不缺课、出全勤; 2. 必须按时晚寝; 3. 上课预备铃响后必须迅速进教室,作好上课准备; 4. 上下课时,必须起立向老师致礼,下课后请老师先行; 5. 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及时请教在班主任群里告知,请老师签字才能执行; 6. 认真听课,坐姿端正,上课认真听讲,勤于思考。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做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 7. 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关心集体荣誉; 8. 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尊重他人人格; 9. 尊敬师长,不得顶撞教职工,要诚恳接受师长教育; 10.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校纪,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十必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争做品学兼优的阳光学子。 十不准 1. 不准带包装零食,乱扔瓜皮果壳等物,保持室内校内清洁卫生; 2. 不准吸烟、饮酒、谈恋爱; 3. 不准在校内追逐、打闹,影响他人学习、工作、生活、活动等,不准中午12:30-2:00,晚上在篮球场打球; 4. 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娱乐工具等电子产品带入校内; 5. 不准男生蓄长发、穿拖鞋,不准女生烫发、化妆、涂口红; 6. 不准迟到早退、缺会,不准提前交卷,上课睡觉; 7. 不准损坏公共财物、桌椅门窗,破坏公共设施; 8. 不准浪费粮食、水、电; 9. 不准校内骑车,不准校外乱停乱放; 10. 不准夜不归宿。 学生违反“十不准”,学校教师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改正、通报家长外,轻者扣减班级评估分,重者给予处分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4、学生申诉范围 1) 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 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处分、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 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 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 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5、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 1) 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政教处。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政教处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学校领导做出最后裁决。 2) 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 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 对有关申诉请求,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6、申诉的其它问题 1)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学校领导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2) 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能力,

学生行为十不准、安全十不准

学生行为十不准、安全十不准

学生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辱骂、恐吓同学和私藏刀 具。 二、不准讲脏话、粗话、顶撞老师。 三、不准吸烟、喝酒、赌博、早恋、迷恋网络、吃零食、使用手机。 四、不准逃课、旷课、干扰上课、装病、逃学、在校内骑自行车。 五、不准烫发染发、坦胸露脐、佩戴首饰、奇装异服、女生化妆、留 长指甲、涂抹指甲,男生留长发,不准光膀子,不准穿短裤、穿拖鞋在校内行走。 六、不准偷盗、强占、摆阔、串室(教室、寝室)。 七、不准损坏公物、攀折树木、践踏草坪、采摘花果,不准在课桌、墙壁等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不准破坏宣传栏及公共设施。 八、不准浪费粮食、乱扔饭菜、毁坏餐具。 九、不准随地叶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不讲卫生。 十、不准在楼道内喧哗、拥挤、打闹、追逐、嬉戏。 、

学生课间安全十不准 一、不准在走廊和楼梯上推攘、追逐、拥挤、喧哗、打闹。 二、不准在教室、走廊、楼梯做游戏。 三、不准攀爬树木。 四、不准翻越围墙。 五、不准爬扶楼梯扶手。 六、不准从楼上向下抛东西。 七、不准在操场上投掷硬物。 八、不准触摸电源。 九、不准站窗台、跳窗户、在窗前打闹。 十、不准餐后做剧烈活动。

实验中学初二(3)班班规班约及考核细则班级管理目标:完成年级核定目标数,总体成绩进入前五名 班级管理理念:自主管理民主和谐锐意进取共同进步 火车离开轨道就无法行使,汽车没有刹车就会车毁人亡。同样一个没有纪律约束的班级就像一盘散沙,毫无生气,希望初二(3)班的全体同学们团结协作,严格自律,以班级小主人的态度,为班集体的发展奉献力量,为自己的理想打下坚实的基础,相信你是最棒的。初二(3)班因为有你而更有力量,你也将为自己能成为初二(3)班的一员而自豪。 一、学习(由学习委员、科代表负责) 今天的学习是为了实现明天的理想,要想让你今后的人生更精彩,已经长大的你从今天开始就要努力学习,善于思考,大胆发问,千万要记住:学习是自己的事! 1、在每次月考中,进入年级前160名的加25分,161——320名加15分,321—400名加10分;进入班级前10名的加10分,11—20名加8分,21—30名加5分;以小组为单位,进入小组前2名

小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具体内容包括: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的权利,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1、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不服,可向学生维权岗或学生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诉。 2、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3、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4、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共青团、德育处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 主任:赵强 成员:顾小炜王海根喻霞吴芳吴文来许英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德育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收到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学生申诉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受理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诉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制成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成员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方文中学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 (3)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1、2、4、8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 (4)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3、5、6、7项内容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 (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级部、德育处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或申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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