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险资直接间接投资双管齐下 注重协同自身保险业务

险资直接间接投资双管齐下 注重协同自身保险业务

险资直接间接投资双管齐下 注重协同自身保险业务
险资直接间接投资双管齐下 注重协同自身保险业务

险资直接间接投资双管齐下注重协同自身保险业务

清科研究中心

保险公司因其保险资金资本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点,一向是较适合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010年保监会公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为之前“一事一议”的保险公司PE投资进行了政策上的解锁;2012年保监会再度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举意味着最高可达6,000亿元的保险资金由此解禁,这对现今募资难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疑是一支强心剂。为了解险资入市能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带来何种影响,清科研究中心对部分获得PE牌照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访谈并推出《2012年中国保险公司参与PE投资专题研究报告》。

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办法》中,保监会明文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2012年7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标的范围。

直接投资资质要求与投资标的范围

为控制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及确保保险资金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直投模式里不包括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

间接投资资质要求与投资标的范围

与直接投资不同的是,间接投资多为财务投资,因此对回报要求比直接投资要高,投资周期也短于直接投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样给出了对于间接投资的标准。

由于间接投资使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的控制力减弱,为降低风险,保监会明文规定:

(1)保险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2)保险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3)母基金不得再参投母基金;

(4)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保险公司对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双管齐下

比较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不难发现,直接投资,尤其是实现控股的重大股权投资更有利于保险机构拓宽战略纵深和布局。因此直接投资对保险机构自身的资金实力、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专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资质要求高、投资领域受限是保险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的主要制约因素。

间接投资的资质要求比直接投资低,而且由于实际股权投资主体是第三方的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组合上会充分考虑分散风险,并不会局限于几种特定产业,因此在投资范围的广度上,间接投资可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将触手伸向更广阔的产业领域。

清科研究中心为此约访了业内多家保险机构,多数保险机构表示对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没有明确的比例限定,只要有好的企业、基金,直接投资、间接投资都可以接受。其中,投资策略积极的保险公司更看重投资领域广、能带来财务回报的间接投资,也更愿意与投资机构进行多层面的交叉合作,包括外聘PE 人才、合作进行第一轮业务等;而投资策略偏保守的保险公司则表示除了外聘法务、财务人员外,股权投资团队将全部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士组成。

在面对是否会投资母基金的问题时,各家保险机构的回答不一。一些机构认为,只要符合保监会要求,PE母基金也是他们考虑投资的对象;而另一些机构认为,当前市场可供选择的PE母基金不多,LP在母基金选择投资对象上难有话语权、且面临双重管理费的问题,因此暂时不会考虑投资母基金。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当前保监会对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仍比较严厉,投资母基金可有效规避这些监管限制,使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母基金进入那些规模不达标但业绩优秀的中小机构。但需注意的是,母基金在中国市场出现的时间并不长,本身仍处在探索、发展阶段,如何选择母基金是需要保险机构认真思考的地方。

险资重风控,投资追求与保险业务的协同效应

保险公司由于自身的行业特点,对风险有着本能的敏感。在本次访谈中,几乎所有保险机构都表示险资内部设有“双重决策机制”以及“双重风控机制”。决策方面,由公司总部董事会对股权投资部门进行授权,在授权额度内,股权投资部门可以根据项目自身情况由部门投委会进行直接决策,而在超出额度——例如投资数额较大或者该投资是重大股权投资、战略投资时,需上报公司总部,由董事会下属的投委会进行二次决策。风控方面,在投资标的筛选阶段,股权投资部门的风控小组会进行全程跟踪并上报第一级投委会;在确定投资后,公司总部的风险投资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法务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项目风险进行二次评估与监督。

多家险资机构表示,直投标的仍以金融、医疗、养老产业为重点,追求与保险业务的协同效应。直接投资主要为战略投资,通过直投完成险企向健康、养老等产业的布局、转型。在投资周期上,直接投资以长期持有为主,短期内不考虑退出,实际周期预期可长达10-25年,因此对投资内部收益率容忍度较大。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保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004年7月12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 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 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 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 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

雇主责任保险 [2003-10-22] 产品简介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条款解析 国内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雇主责任保险条例(2)

xxxx保险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雇主责任险方案

中国平安保险方案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

承保方案及明细 一、承保方案: 雇主责任险 5类 方案一: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5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方案二: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780元/人 要求全部记名投保,且具有劳动合同。 1-2类 一、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特约:1、每人误工补助为100元/人/天。 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 保费:500元/人

二、保险期限: 一年,自2012年月日00时至2013年月日24时 三、缴费方式: 实行见费出单 四、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含港澳台) 附件:条款及附加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8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1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 第四条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醉酒导致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

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解释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条款解释 一、条款开发思路 为规范现行的,尤其是各地统保招标过程中使用的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专业、规范、合理、严谨?的条款开发思路,开发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该产品是2004版的升级产品,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停止2004版产品新单录入功能。 雇主责任保险是发展最为成熟的责任保险产品之一。为推动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条款采用了定额赔偿方式,与工伤保险补偿互不冲突,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购买商业雇主责任保险,提高劳动者死亡、残疾后的工伤福利待遇。条款采用国内保险市场上最常见的每人限额承保方式,即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计收保险费,并坚持实名承保的规范要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1.保险合同构成 从简洁性、普适性的原则出发,避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在法律效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冲突,条款的保险合同构成采用了相对简单的表述,仅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具体条款表述: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2.被保险人 为增强条款适用的广泛性,条款的被保险人约定采用了最为通用的表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投保本保险并作为被保险人,未做行业类别的限制。 具体条款表述: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的表述方式 保险责任部分采用?概括+列明?的表述方式: (1)?概括?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出台以前常见的保险责任表述方式,明确?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以提高商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障范围的灵活性,且不局限于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避免了《工伤保险条例》未来修订导致的条款责任不匹配问题。 (2)?列明?部分,采用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和第15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使得保险责任表述更为清晰、丰富,便于客户理解,满足了推广环节的要求。 2.关于?职业病? 考虑到职业病与意外事故导致的雇员伤害差异非常大,而且职业病风险突出的行业较为集中,未来存在职业病索赔大面积发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专业版(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专业版 (示范合同)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书专业版(示范合同)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

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

阳光-雇主责任保险B款条款(2017版).doc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2017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导致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受意外事故的;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教唆、纵容他人对其雇员实施骚扰、伤害、性侵犯所致的雇员伤残或死亡;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范 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范本) 保险单号码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e the people's insurance (property) company of china,ltd. (hereinaftercalled the company'') undertakes to insure against 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insurance subject to the clauses printed overleaf. 投保人 the applicant 姓名 name:

地址 address: 营业性质 trade/occupation: 地区范围 geographical area 保险期限 insured period 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 month(s) from 00:00 of to 24.00 hour of 雇员一览表 schedule ofemployees 雇员工种 employees'occupation 总计total 估计雇员人数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可编辑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版可 编辑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七)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A款(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以下简称“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因下列情形造成伤残、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一)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 (二)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三)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 (四)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六)雇员自残、自杀、犯罪; (七)雇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雇员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 (九)雇员投保时已患有的职业病发作导致身体伤害; (十)雇员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 (十一)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十二)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伤亡; (二)雇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工种操作所造成的其自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 (三)与被保险人具有业务合同关系的关系方的雇员的伤亡损失、费用;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五)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各种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赔偿限额、每人每日误工费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可以是雇员工资收入倍数(以下简称“工资总额制”),也可以是约定的金额(以下简称“直接限额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1)

【合同标题】雇主责任保险合同(1) 【合同分类】责任保险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保险人:____ 注册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账号:____ 电子信箱:____ 被保险人:____ 注册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账号:____ 电子信箱:____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定义 1.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2.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第四条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1)死亡赔偿金; (2)伤残赔偿金; (3)误工费用; (4)医疗费用。 2.经保险人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负责在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约定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保险人。 3.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由于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5)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6)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7)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员工雇员的责任;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员工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9)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11)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12)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雇用雇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13)超出之外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1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____,自____零时起到____二十四时止。 第七条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Word模板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_______________ 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