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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1008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1008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11008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9 月 19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

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等相关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督办督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统计、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二章缴存

第八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时,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劳动债权清偿,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新参加工作或者调动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调出单位应当自调出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动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

记。

第十三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新参加工作和调动工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合并计算;

(三)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四)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外地驻本市的单位,可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同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依照市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十九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按规定结算的利息,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列支。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应当按月、足额拨付住房公积金款项。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 45 岁、男性满 50 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 1 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 1 年以上(含 1 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贷款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最长年限、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付款额;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如实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三十条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银行和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及逾期催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或者变相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

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止购房职工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并配合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六条各缴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日常汇缴、变更、对账等业务,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辅助账。

第三十七条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及建立辅助账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和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考核。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市公积金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的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第四十二条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职工有权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公积金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市公积金管委会、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报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追回被截留或者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公积金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违法所提取或者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等不按照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委托合同约定暂停其委托业务。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止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增加不利条件、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及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本市于 1992 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市人民政府于 2002 年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在本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3 年成立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

国务院于 1999 年颁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市也分别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配套制度及操作规程,上述行政法规和配套制度对加强和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以及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消费市场的变化日新月异,住房保障形式多元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一是由于《条例》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不好操作,需进一步细化。二是《条例》授权公积金中心的行政处罚职能仅有 2 项,执法手段有限,不利于监管,需进一步依法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三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新企业职工住房保障后续问题需要进一步得到解决。四是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或者市公积金中心文件出台施行的相关配套制度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监管措施、相关操作规程不够健全,导致住房公积金催缴难度大。为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堵住监管死角和漏洞,保证本市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适时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一)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4.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二)制定的过程

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市公积金中心早安排早部臵,在 2010 年初就成立了起草小组,市政府法制局提前介入,会同起草小组成立考察组,于2010年底赴上海、杭州、西安等地进行调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011年,市人民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了的立法计划。2011年初,市公积金中心、市政府法制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又深入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进行调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借鉴外地经验,起草小组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论证、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并结合调研情况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召开论证会、发征求意见函、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形式进一步征求了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督办督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统计、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及组织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市公积金管委会于2011年 6月10日讨论后,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

由于市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条例》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有关的行政许可职能,还赋予了市公积金中心对该项工作的其他管理职能。因此,一是《办法》相关条款严格按照《条例》赋予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能,明确了市公积金中心在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的管理职能。二是按照《条例》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在各区、县(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分中心和管理部,《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管理,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三是按照《建设部转发铁道部〈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专门设立了派出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对贵州省境内相关铁路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管,但鉴于派出机构管理范围为贵州省境内的相关铁路单位,跨越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故《办法》第五十条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及相关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职工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有的地方、单位

或企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了地方财政、单位或企业的支出,不按规定拨付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影响到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及相关管理工作,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一项面向广大职工的住房保障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能按月、足额拨付和缴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借鉴外地城市的经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等相关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总额、基数及比例

由于《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总额、基数及比例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有的地方、单位或企业因财力不足或其他原因,不按规定拨付住房公积金款额或为职工缴存应当交缴的住房公积金,造成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同一行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高低不等、缴存基数和总额差距较大,显失公平,且在执行缴存总额、基数及比例时随意性也较大,使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挫伤了职工积极性。为解决好这些问题,《办法》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总额、基数及比例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和贷款用途范围

《条例》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的范围作了规定。但为构建和谐社会,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缓解生活困难家庭资金紧缺的压力和矛盾,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生活中的难题,借鉴外地城市的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条例》规定提取范围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如下情形的人群,即:几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承租自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本人和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几类人群,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等住房消费,使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得到全方位体现。

由于上述低收入人群因家庭困难无力购房、建房,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通过承租廉租住房或公租房等渠道解决住房难问题,以免贷款购房给这类人群造成更大的生活压力,同时避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风险,故《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只对《条例》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范围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未对贷款用途范围进行扩大。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和罚则相关条款的设臵

鉴于市公积金中心为事业单位的机构性质,若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为依

据,不具有行政处罚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只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合法行政处罚主体,对其他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法》不能超越《条例》规定赋予市公积金中心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如果依法以委托方式实施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能,虽然市公积金中心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受委托组织,但《条例》未将该行政处罚职能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因此没有委托主体进行委托。

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办法》所设臵的管理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臵力度,《办法》在“罚则”一章中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了处理:一是《办法》第四十三条只规定了市公积金中心是“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这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二是《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分别不同情况,设臵了责令限期办理或改正、取消审批决定、责任追究、暂停合同委托业务、信用管理等监督管理措施,以制裁其他违法行为。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办法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各新闻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 月 18 日印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福润达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一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子公司人事专员负责集团及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子公司人事专员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九条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公积金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七)审议公积金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管。 公积金中心是本市法定机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机构要求,依公积金中心章程运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即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是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x收集的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8月整理).pdf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 炎魑趴占涞牟蛔几淖魉鳎坏迷黾咏ㄖ铩? ━━━━━━━━┯━━━━━━━━━━━━━━ 容积率控制指标│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M▲) ━━━━━━━━┿━━━━━━━━━━━━━━ 小于3 │2 大于等于3小于5│3 大于等于5小于7│4 大于等于7小于8│5 ━━━━━━━━┷━━━━━━━━━━━━━━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 虬旃淖酆献≌醋≌婊扑悖ㄖ莼拾锤奖恚ㄒ唬┲凶≌闹副曛葱小? 第十二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1.5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中高层以下条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 (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在中心环路以内南北朝向0度-30度范围内,以南侧及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9;等于或大于30度的,以东侧或东南侧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0.8。在中心环路以外,建筑高度与建筑间距之比为1∶1.0。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进深不得大于10.5米,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进深大于10.5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米,最大进深不大于12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阳台进深不大于1.5米,阳台设置不大于1/2建筑面宽。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1、当两幢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在中心环路以内,两建筑中心间距不小于1∶0.9,中心环路以外,间距不小于1∶1.0,最窄处不小于15米。 2、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3、当两幢居住建筑的夹角等于或大小45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当建筑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度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低层建筑开窗面间距不少于8米。 第十五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5米,山墙不得开窗和挑阳台。 第十六条点式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含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除符合日照、采光、消防和视线干扰及省制定的间距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小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不得小于24米,面宽大于50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按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但最小间距不于24米。 (二)住宅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侧住宅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0米。 (三)高层条式建筑的短边或山墙面与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间距不得小于9米,高层点式建筑与中高层的住宅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两幢高层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25倍,并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20倍,并不得小于20米。 第十九条中高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内天井平面尺寸不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条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建厅的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抓落实,促进了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通过中心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前三个季度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2011年1-10月各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1、归集住房公积金22.55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归集住房公积金达22.5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25%,比去年同期增长达32%。 2、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1.35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1.3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103%,比去年同期增长11%。 3、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10.4亿元。截止到10月31日,提取金额10.4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04%,比去年同期增长22%。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为0.07‰。10月末中心个贷逾期率为0.07‰,远远低于国家控制的标准。 5、住房公积金的沉淀资金的运用率可达90%以上。截止到10月31日,中心国债余额0.3亿元,住房公积金定期组合存款5.5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5亿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用率达84%。 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不断推出新举措,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1、推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今后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规范房开企业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证。目前已与25个楼盘签订了相关协议。至10月31日,共受理申请571户,金额14548万元,已发放494户,金额12537.8 万元。从受理到放款所需时间平均在15个工作日左右,大大缩短了办结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三、要求: 公司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要求全体在岗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的纸质申请书。 四、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汇缴、核算、转移、封存等日常管理业务。 4.2、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审定工作,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与相同年度的员工养老保险基数一致,员工在年度养老保险基数确认表上的签名视同认可与养老保险年度相同年份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4.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4.3、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具员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 4.4、人力资源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员工支取及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缴费 5.1、员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费基数的封顶及保底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为准。 5.2、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5.3、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5.4、每年的4月为员工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变动月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6.1、员工支取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6.2、员工因支取公积金牵涉到个人信息错误,可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并开具 证明。 6.3、人力资源部协助员工查询个人账户余额。 6.4、员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人力资源部应予以配合。 七、附则 7.1、本制度适应于XXX公司。 7.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九月整理).doc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威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前款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帐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等三方面各占三分之一共同组成。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

督实施。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积金运作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作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在各市区、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九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职工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和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五)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六)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八)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设公积金专户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缴存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

(管理制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于职职工及其所于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壹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于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和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壹的规章制度,进行统壹核算。

第六条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 第七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且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且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 二0 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 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 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 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 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 户。 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 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商投资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六条职工有要求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管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最新版)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潍坊水务分公司辖属公司综合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四条参保标准 1、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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