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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7、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是否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通过其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结算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8、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都有哪些凭证要求?

答: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办理。

9、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如何办理购汇?

答:(1)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按规定无需纳税的,购汇可以不提供税务凭证。

(2)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可以汇出、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按规定携出境外。

10、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指外币现钞、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11、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划转;如划转账户属于同一主体类别的,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要求办理;如划转账户分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还需符合《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账户内资金汇出规定。

12、个人办理与其直系亲属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划转时,如两人分别在不同城市,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是否可以为复印件?答:可以。

13、外汇账户间资金跨行划转,汇入行如何识别汇出行账户交易性质?

答:为确认账户交易性质,跨行账户资金划转,汇出行应标注账户交易性质(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14、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答: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15、境内个人可否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

目前境内个人可以通过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见附表1)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我们正在研究在年度总额内允许境内个人直接从事境外金融投资的有关问题。

16、境外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二期

1、个人外币买卖,如个人将持有的美元兑换为欧元,是否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答:个人外币买卖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系统主要统计的是个人本币与外币的兑换。个人外币买卖只涉及一种外币与另一种外币的兑换,故不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

2、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答: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3、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答: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4、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答: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5、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

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答: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中顺序码是否录入?

答: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入该顺序码。

具体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三期

1、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答: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答: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

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4、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可以用于办理业务?

答:以SA结尾的银行机构代码(如1000000001SA、1100000001SA)是各银行总行和各省分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代码,主要用于汇总其分支机构业务发生量。不能以该代码

作为银行代码办理日常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四期

1、个人结汇资金属性如何填写?

答:个人结汇资金属性比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口径填写,具体如下:(1)110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

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有报关手续的旅游购物记录在本项目,无报关手续的记录在“旅游”项下。

(2)121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3)122旅游: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

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

境内个人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境外个人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个人支付房租、生活消费、就医学习的外汇结汇计入本项目。

(4)123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 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收入结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财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入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

(5)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

(6)125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相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

(7)126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8)131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收入结汇。

(9)132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0)13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计入“货物贸易”。

(11)2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

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2)220直接投资:指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机构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

境外个人在境内购房的外汇结汇计入本项目。

(13)230证券投资:指在金融市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14)240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15)250国内外汇贷款:指借款人将获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

外汇贷款。

(16)270经批准的资本其他:指上述未提及的经批准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

有关银行结售汇指标解释及相关问题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统一答复。

2、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是否可进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答: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可进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3、银行市级分行是否可以统计所辖网点的个人结售汇信息?

答:可以。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银行网点代码的第五六位(即银行所在地区代码的最后两位)为零的银行机构视为该银行的市级分行。

因此,符合此规则银行机构使用具有统计功能权限的业务员登录系统后,均可以查询本网点及所辖网点的统计信息。例如:银行网点350100000101可以看到本网点和符合3501XX0001XX规律的网点数据,其他四级银行网点(例如县级机构350112000101)只能看本网点的统计信息。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汇管理局新政细则(联合)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

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1、对哪些个人业务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多少? 答: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如何办理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业务? 答: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4、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可以。 5、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6、如何办理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业务? 答:(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对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发生的结汇、购汇,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外汇市场资金管理

外汇市场风险控制方法 [ 转载 2007-12-01 14:13:49 ] 标签:无 投机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分析报告 作为一个投机客,在市场中首要的目的是获取持续稳定的利润,而达成此目标的方法则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同《笑傲江湖》中的华山派有气剑之争,在投机领域也有许多争论,比如长线短线之争、顺势逆势之争、波浪亚当之争......这些都是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作投机不是做学问,正如《金融炼金术》书名的寓意,是江湖术士还是科学家并不重要,关键是最后的结果:盈利或亏损。 虽然在分析预测和投资策略上充斥着各种互相矛盾的观点,但大家无一例外的在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上取得难得的共识,均认为此两点是获得长期稳定利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一、市场的运行特征 外汇市场是一个由千千万万个竞争性个体所组成的复杂性系统,通常运行于有序与无序之间的一个中间状态(价格走势大部分时间运行于模棱两可的状态);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从有序(单边趋势)变成混沌(盘整趋势),也可以从混沌变成有序,还可以从一种有序变为另一种有序而导致状态突变(反转);混沌是系统对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异常敏感产生的貌似无序的运动。 复杂性系统一般具有自组织性、自我调整、自我演化的特征。 自组织性:参与外汇市场的大量竞争性个体是相互独立的,也没有统一的指挥;每天影响汇市的消息和数据都是杂乱无章;但正是这看似随机的大量个体活动和历史事件形成了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外汇走势,乃至长期的上升或下跌趋势。 自我调整:外汇价格走势与投机个体之间是相互影响的;比如美元的上升吸引了投机者的买入,而投机者的买入加强了美元的上升趋势,这与索罗斯的反身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 自我演化:举个简单例子:在十几年前突破跟进是很容易获利的投资策略,而现在随着假破的增多则不那么轻松;市场一直在演化。 二、市场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来,我想大家都会认为是不确定的,要不也就不会如此辛苦的趴在电脑前搞什么投机。反过来讲,如果未来是确定的,那人类也就失去了自由意志,因为一切早已注定。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新《外汇管理条例》解读 作者: 发表时间:2009-06-19 13:25:32 分 享给朋友 一、修订目的: ?继续改革开放,稍微调整“宽进严出”的传统做法 ?均衡管理与某个特定时期强调某个方面(流入或流出)的管理 ?适当加强外管局防范风险的手段 二、条例解读 第一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为立法目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a. 加强管理 b. 促进收支平衡】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解读:本条采用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措词,实际即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两个部门。但人行是名义管理,一般不介入外管局的管理,除非

遇到某些重大问题发文,有时候会用人民银行的名义。此处“依法”应是指《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解读: (1)外汇有三个基本特征: a)以外币标志的:其实就是指除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b)可用于国际清偿 按照IMF协定,一种货币如果具有下述特征就可以视作可用于国际清偿: i.该国或地区是IMF第八条成员国 i.如不是第八条成员国,但央行之间有货币互换协定 ii.边境地区对方边民接受。 c)是支付手段和资产 (2)取消了原条例中的“邮政储蓄凭证”,因邮政储蓄逐步会改制成为邮政银行。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 (一)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1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014]23号)发布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文作废吗? 答:汇发[2009]49号继续有效。如果资金池是基于汇发[2009]49号文搭建的,仍按原法规执行。如需调整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按照23号文备案。 2问:汇发[2014]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强调跨国公司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如何理解所在地? 答:23号文之所以规定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应在主办企业所在地银行开立,主要是考虑所在地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有效监管。所在地可以理解为主办企业注册所在省级区域。 3问:在企业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能否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集中收付汇及净额轧差?能否与境内、外客户发生经常项目下收付汇? 答:如只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可以做境外成员企业间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在功能及定位上与国内外汇资

金主账户仍存在区别,不能与境内成员企业发生经常项目资金往来。境外成员企业如需与境内成员企业叙作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及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 4问: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否可以在不同银行开立? 答: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体系,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满足监管要求,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5问:国际主账户多币种之间是否可以自由进行外汇买卖、进行币种转换? 答:国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账户,不同币种资金均可以纳入。这些不同币种账户间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进行买卖,也可以在实行外债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调入国内资金主账户。但外币资金不可办理结汇。 6问:国际资金主账户是否需缴纳存款准备金? 答:根据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办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b5E2R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p1Ean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地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二条 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地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地,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 .5PCzV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 . .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 .xHAQX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LDAYt

. 第二章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Zzz6Z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地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 .dvzfv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进口地,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地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rqyn1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地企业办理出口地,可通过本人地外汇结算账户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地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地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地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Emxvx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地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SixE2 (一)捐赠:经公证地捐赠协议或合同.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地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 6ewMy。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地付款证明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地,凭本人有效身份证 kavU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 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 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 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 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 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 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 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 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从境外收取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先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说明交易性质。单笔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金融机构可直接办理入账手续;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三条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服务贸易外汇资金,应向金融机构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单笔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向金融机构提交法规规定的全部有效单证。 第五条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外汇收支所提交的全部有效单证为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有效凭证,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对外支付,还需按规定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时除审核本细则规定的单证外,可要求境内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它有效单证。 第七条对于境内机构已提交法规规定的有效单证但金融机构认为其交易存在异常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上月外汇收支异常交易情况。境内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 第八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外汇收支实行区别管理。 境内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将其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 (一)1年内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受到外汇局处罚的; (二)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情况说明的; (三)外汇局对异常、可疑交易核查真实性时,境内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被核查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境内机构列入“关注类”机构名单的期限为自列入之日起1年,境内机构在关注期限内未再次出现第八条列明情形的,所在地外汇局核实后应自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境内机构从“关注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个人外汇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 1、对通过外汇局“系统”办理的因私售汇业务,居民个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不可以办理。(×) 2、因私售汇业务中,售汇金额在年度总额以内的,银行可根据居民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 3、客户能持外币现钞或活期存款购买旅行支票。(√) 4、售汇金额超过年度购汇总额的,居民个人不须提交有交易价格的经常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5、个人结售汇系统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97版)录入前8位号码。(√) 6、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原兑换未用完的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12个月。(×) 7、个人结售汇系统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入前8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 8、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9、境外个人结汇时姓名输入只能用英文名或拼音,不能用汉字。(√) 10、银行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1、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为3000美元以下。(×) 12、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13、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0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4、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15、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16、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允许提取现钞。(×) 17、个人在5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18、我国目前对境外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19、对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错误信息进行跨月或跨年冲正时,须报外汇局批准。(√) 20、对出境定居项下售汇,可以在居民任意一次出境前办理。(×) 21、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项下售汇,只能因居民个人境外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办理。(√) 22、2009年5月1日起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2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可以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2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外汇结算账户办理的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购结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 25、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外个人外汇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26、境外个人结汇时,结汇资金属性不能为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只适用我

外汇资金管理

优秀资金管理方案 拥有一个科学明智的资金管理方法可以让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长期的活下去,通常我们会讨论用百分之几的资金来做保证金,拿多少钱来承担风险,所以我已经知道了去承担多大的风险,在交易中我有三种方法,正常,保守和积极的方法。 正常方法:就是一切正常,按照通常的已用保证金按照账户净值的5%来算,比如一个10万美金的账户,拿出5000刀作为保证金,这就是最大的仓位,不允许仓位再超过5000美金,若每次亏损控制在600元以内,可以亏8次左右,以黄金为例,做一手要1000的保证金,建仓的话可以一手一手的建仓,或者是黄金和其他的品种搭配建仓,1手黄金波动60个点就是600刀,也就是我连续建仓8次,并且8次全部亏损,总浮亏也只占用总资金的不到5%左右,当然如果8次连续盈利恭喜盈利已经占用总资金的5%左右。 积极的方法:如果10万刀的账户赚了5000刀后,也就是盈利了5%后,账户可以当做积极性的账户了,现在可以动用的钱可以等于6%资金加上20%的利润来算,也就是按照 100000×6%+5000×20%=7000刀,还是按照一手黄金来算,波动60个点浮亏600刀的话,可以亏损的次数变成7000刀÷600=11.6次左右,客户所冒的风险由它的利润来承担,而不是本金。 保守的方法:如果账户开局不顺,只剩下95000元,开始的时候就浮亏5%,就变成保守账户了,一个保守账户只拿2.5%的保证金用于承担风险,直到资金恢复到10万刀后再使用正常的仓位去操作。

接下来看看下面的表格 你损失的越多,你返回返回到你的原始资金所要做出的努力就越大,这就是为什么你需要出这么大的努力来保护你的资金的原因。 金字塔加仓基本原则: 金字塔式加仓是市场流传比较广同时实用性比较强的仓位管理技巧,特别是很多初入外汇市场的人士都没有真正的使用过这种方式。 第一条原则:每次加仓的时候必须要求已经开仓的仓位处于盈利的状态,这条原则是为了保证不逆势加仓,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分批建仓者在回调或者是反弹的时候建立仓位,这与逆势加仓有本质区别,因为这是计划好的,另外加仓有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0) 第五章附则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 (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九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第一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编者按:为进一步贯彻、宣传《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我们对银行、个人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以网上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现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刊出。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第一期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 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 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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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保税区外汇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5年12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中国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监管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外”是指中国境内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机构”是指保税区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保税区注册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保税区外汇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七条区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贸易项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自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从区外进入保税区,以及房屋、土地的批租、租用,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九条区内企业之间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条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一)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四)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第十二条区内企业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选择一家区内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外汇基本帐户,或者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特定用途的外汇专用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外汇的基本帐户,不得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基本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在保税区外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区内企业需在其他保税区开立外汇专用帐户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所在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到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申请,持开户地保税区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区内企业需用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开立,并接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 第十五条区内金融机构为区风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时,应当在《保税区外汇登记证》相应栏中注明开户行名称、帐户币种、帐号和收支范围等内容,并加盖该行戳记。 第十六条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挂牌,为区内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十七条区内机构的一切外汇收入应当调回保税区内。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将外汇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区内的外汇指定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区内机构不得将外汇存放在区外,也不得将外汇卖给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区内企业的镜内外外汇借款,未经外汇局同意,不得结汇。 第十九条区内企业经营范围内用汇,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支付协议或合同及境外或区外金融机构改革、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没有外汇帐户或外汇帐户资金不足的区内企业,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用汇,应持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到区内的外汇指定银兑付。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的外汇支出,须持外汇局核准件和年检合格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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