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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1月03日 15时51分 864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出租汽车”

“客运”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渝府令第210号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质监、财政、物价、市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公安、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和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主城区及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市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

第二章特许经营

第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主城区内经营的,依法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0个以上。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所在营运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10个以上;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租用他人场地的,应签有一年以上租用合同;

(四)有经营、技术、安全、服务质量、财务统计、劳动人事、用工保险等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保持出租汽车客运供需基本平衡。在本营运区域内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或基于市场需要,应当增加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计,并会同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有偿投放。

确不具备法定招标、拍卖条件或因其他特殊情况,经商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方可采取协议等方式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竞标人、竞买人、协议受让人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举行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举行听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投放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方式、获取条件、投放价格、经营期限、实施时间等。

第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在主城区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20日内与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运区域、期限、车辆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等;

(二)经营方案、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标准;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逾期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十一条原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取得人,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取得人,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购置车辆后,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八年。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可以转让。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其经营期限为原经营期限减去已经营期限后的期限。

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停、终止营运。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有偿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二)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

(三)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GPS终端,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

(五)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主城区经营的出租汽车营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超过四年的,由有关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强制报废,但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除外。在主城区以外经营的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年限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根据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并结合本区域出租汽车营运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且近3年来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经营运区域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三章营运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标志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话预订和站点租乘等方式。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本车客运票据;

(二)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统计报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检查;

(三)不得聘用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营运;

(四)不得擅自停运;

(五)不得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六)不得在车厢内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七)不得在乘客上下班出行高峰时段安排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交接班;

(八)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从事客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待客;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三)随车携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

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四)按乘客要求使用或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五)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依序载客;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非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

(八)不得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

(九)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营运;

(十一)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本车客运票据;

(十二)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舒适的服务;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车辆设施、设备和营运标志;

(二)不得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的物品;

(三)夜间到偏僻地区,应驾驶员要求到就近派出所进行身份确认;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监护;

(五)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客;

(六)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对不遵守前款规定的乘客,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不合格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不出具本车客运票据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租里程内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于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原因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提出站点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调用出租汽车客运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当服从。

因调用车辆给经营者、驾驶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决定调用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解除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经营者查明事实。投诉人不得虚假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五)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十四)项规定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八)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使用无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九)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

(十一)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吊销其肇事车辆的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

(十二)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由原审批机关无偿收回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处理。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车辆或设备,出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逾期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经通知后三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依法将暂扣的车辆或设备移交有关部门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应缴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乘客意愿,用五座(含五座)以下轿车提供

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本办法所称营运区域是指主城区营运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各营运区域。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本办法所称交通责任事故为同等以上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原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七条已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区县(自治县),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试行) (1993年6月21日 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文发布) 1 总则 1.1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 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 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 经营服务规范 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 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 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 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 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 和安全预防工作。 2.6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 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 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各城市出租车运价

城市名称北京沈阳上海郑州青岛济南重庆杭州武汉西安深圳宁波厦门成都长春广州苏州南京 起步价白天13.00元8.00元14.00 元 8.00元7.00元9.00元8.00元 11.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10.00元 11.00 元 10.00元8.00元 5.00元 10.00 元 10.00 元 9:00元 每公里租价白天 2.30元 1.82元 2.50元 1.50元 1.20元 1.50元 1.80元 2.50元2元 2.00元 2.40元 2.40元 2.40元 1.90元 1.30元 2.60元 1.80元 2.4元基本里程 (公里) 3.00 3.00 3.00 2.00 3.00 3.00 3.00 3.00 2.00 2.00 2.00 3.00 3.00 2.00 2.50 2.50 3.00 3.00 等候时间白天早晚高峰期间 每5分钟加收 2公里租价(不 含空驶费), 其他时段加收 1公里租价(不 含空驶费) 每3分 加收 1.00元 每4分钟 计收1公 里超起 租里程 单价 每5分 加收 1.50元 每2分加 收1.00元 0.2元/ 分钟 每5 分钟 加收0.90 元 每4分 钟按1 公里租 费计收 每2.5 分钟 加收 1.00元 每5分 钟 计1公 里运价 每1分钟 加收 0.80元 每30秒 加收 0.20元 每5分钟 加收 2.00元 每5分 钟 加收 1.90元 每3分 钟 加收 1.00元 每6分 钟 加收 2.60元 每5分 钟加收 1公里 运价 每1分 钟30秒 加收1 元 免费等候时间5分钟不足3 分钟不 计费 4分钟5分钟2分钟 不足5 分钟不 计费 不足5分 钟不计费 不足4 分钟不 计费 2.5分 钟 不足5 分钟不 计费 不足1分 钟不计费 不足5 分钟不 计费 不足5 分钟不 计费 不足3 分钟不 计费 不足6 分钟不 计费 取消 不足3 分钟不 计费 第一次计时时间5分钟3分钟4分钟5分钟2分钟5分钟5分钟4分钟2.5分 钟 5分钟1分钟5分钟5分钟5分钟3分钟6分钟6分钟 1.5分 钟 计时加价间隔时间5分钟每3分 钟 4 每5分 钟 每2分钟 每5分 钟 每2.5分 钟 每4分 钟 每2.5 分钟 每5分 钟 每1分钟每30秒每5分钟 每5分 钟 每3分 钟 每6分 钟 每4分 钟 每30秒 计时切换速度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0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5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每小时 12公里 几公里以上加空驶费单程15km单 价加收50%空 贴 超 15km1 元/340m 乘距超 15公里 单价加 计50% 超12km 加收 50%空贴 6km加收 50%空贴 6km加 收50% 空贴 3km加收 50%空贴 10km加 收50% 空贴 10km加 收50% 空贴 8km加 收50% 空贴 25km加收 30%空贴 10km加 收50% 空贴 8km加收 50%空贴 10km加 收50% 空贴 2.5km 加收 50%空贴 35km加 收50% 空贴 超5公里 单价加 计50% 20km加 收50% 空贴 夜间基本单价加 收20% 上浮 30% 起步价 10元 1.6元/公 里,超过6 公里按2.2 元计 起步8.9 元,单价 2.25元/ 公里 起步价16 元,按30% 加收夜间 附加费 起步价12 元/3公里, 按20%加收 夜间附加费 起步价 9元,每 公里 2.2元 其他合乘部分,按 非合乘情况 的60% 燃油附 加费1 元 燃油附加 费1元 燃油附 加费1 元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市辖区)公共汽车、出租车拥有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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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公共汽车、出租车拥有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重庆市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重庆市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占全国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 辆数量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辆数量同全国年末实有公共汽(电)车营运车 辆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重庆市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占全国全年公共汽(电)车客运总量比重统计分 析 (7)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出租车好人好事事迹材料

出租车好人好事事迹材料 篇一:出租车司机先进事迹材料 出租车司机先进事迹材料 赵志佳,男,是飞达公司出租车司机,该同志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服从公司领导的分配。爱岗敬业,确实在运输服务中取得了令人可佩的业绩,多年来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出租车司机”。 热爱本职、热情服务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服务的窗口,做好文明服务工作是每名出租车司机的光荣职责和任务。为此,赵志佳在服务过程中,坚持做到扶老携幼、平稳驾驶、合理收费、从不拒载,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乘车环境。 有一次,他行车在二中附近时,看见有一位老太太手里拎着很多东西,那时正值冬季,寒风瑟瑟,老太太在路边冻得一直发抖。当看到先后被两次拒载之后,他没有犹豫把车停下,对老太太说:大妈,我送您回家吧。”当到达老太太家附近时,老人说“行了,就停这吧”他说:“大妈,看你领着大袋、小袋的,走回去多不方便呀,您既然上了我的车,我就有义务把您送到家”。老人家附近的道路坑坑洼洼,十分难走,因为怕颠着老人,一路上车开的很小心、很慢。终于到老人家时,老人拿出10元钱作为车费说:今天太谢谢你了,不然我现在还不知道能不能打到车呢,你还不怕辛苦

的把我送到家,多亏了你了。”可他并没有多收老人一分钱,还找给老人五元钱,并说:大妈,这都是我们出租司机应该做的。”看到老人能安全的回家,他心里十分高兴。做出榜样、奉献爱心 做一名优秀的出租车司机是的职责,只有奉献爱心友善服务才能更好的完成这职责,每年高考来临时,他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爱心车队免费为高考生服务。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踊跃为贫困灾区捐衣捐物,在同行遇到困难时,他都出手帮一把。他总是说:“谁没有困难的时候,尽自己的一点心意这不算什么。”他不但这么说,这些年也是一直在这么做,他的这些举动确实在公司中做出榜样。 拾金不昧,收获快乐 赵志佳把服务运营当做事业来做,投入最大的热情,力求精益求精,不敷衍了事。在运营工作中,热情服务、文明待客,从不欺客宰客,每当乘客下车时,他都及时提醒乘客不要忘记东西,友善的对待每位乘客。若拾到乘客丢的东西,他都第一时间上交公司或归还失主。 拾金不昧是出租车司机应有的品德,在这方面他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情。6月的一天傍晚,三位乘客从酒店吃完晚饭,打车到施介派出所附近下了车,不慎将一黑色提包落在车中,赵志佳发现后,调头往回走,等了半个小时后还是没有找到失主。他把提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很多现金和许多欠据,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范文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淄人发[1998]35号)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业经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张店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规模经营。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七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三)有完善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驶资历; (三)男五十五周岁以下,女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经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业培训并取得营运性驾驶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按规定安装服务设施,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经营。 经批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未营运的,收缴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个人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从事营运的,应当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签订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和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提前十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营者需暂停营运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将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交当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封存,并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报,停运后立即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上岗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上岗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审验,经审检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驾驶员守则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等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 (四)按规定向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五)不得将车辆交无上岗证的驾驶员进行经营活动; (六)不得随意在客运出租汽车内外设置广告; (七)客运出租汽车转户、转卖时,应当将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交回发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Taxi passenger transport operation common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常用版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拥有____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_号--_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____,发动机号 ____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____万元,车辆购置日期_________年

芜湖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 (根据省道条第二条、第十五条修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同原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省道条第十五条修改) 发改委、建设、公安、宣传、法制办、财政、物价、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市容、信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新调整)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完善出租汽车进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修改)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报市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省道条第二十一条制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管理力度,建立严厉打击异地经营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黑头车”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话、接待机制; 财政、物价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清理不合理收费;物价部门应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机制,逐步改进运价结构,使服务价格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公安、建设部门应在市区中心道路及客流集散地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规划出租汽车服务区域,解决出租汽车停车、加油(气)、就餐等困难; (根据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推进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8条措施修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中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原管理办法修改) 第二章经营权的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具体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出租汽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一)招标投标; (二)依法转让;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省交通厅等十四厅局“皖交运(2006)28号”文件制定)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续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067-21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 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甲方:_____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单位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乙方姓名: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从业资格证号:_____ 家庭住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拥有_____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号--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为甲方的员工,双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号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履行社会保险义务。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_____,发动机号_____,车辆牌照号_____,车架号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63 2004(10) 现代城市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 提高,人们对出行的多样化需求及质量要 求也越来越高,出租汽车能够充分根据乘 客的需要,提供灵活、方便、直达的运输服 务,很好地满足人们的专有乘车空间和私 密的要求,因此出租车已经成为城市客运 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客运方式。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制度,我 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可以 分为无偿审批制和有偿使用制两大类。1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审批制 无偿审批制,即管理部门将出租汽 车运营证按照某些市场准入条件无偿审 批给企业,再由企业转租给承包者的经营 管理模式。无偿审批制是我国计划经济的 产物,在出租汽车市场发展初期,这种经 营管理模式还是有其一定的优势,但随着 我国出租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其 缺点和不适应性变得越来越为突出。长期 实践表明,无偿审批制不仅阻碍了出租汽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s of Urban Passenger Taxi葛宏伟 王炜 陈学武 李志鹏 GE Hong-wei WANG Wei CHEN Xue-wu LI Zhi-peng文章编号:1009-6000(2004)09-0063-04 中图分类号:U491.1 文献标识码:B 作者简介:葛宏伟,男,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 方向为交通规划与管理; 王炜,男,东南大学交通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陈学武,女,博士,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志鹏,东南大学交通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 车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容易在管理部门滋生腐败。北京市出租汽车目前采用的就是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政府没有拍卖特许权,而是几乎全部把特许权无偿交给了出租汽车公司(个体出租汽车公司很少,也无拍卖特许权一说),公司名义上是统一经营,但是鉴于出租车业个体运营的特性,实际上是公司把特许权卖给了司机个人,保证金和管理费就是取得经营特许 权的代价。这种公司与司机之间带有交 易性质的关系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由此 引发的矛盾也越来越大。2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即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中标,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一定数量的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自1988年深圳市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开了国内之先河以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都相继实行了这种制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出租车驾驶员协议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乙方:出租车驾驶员姓名杨孝明性别男 身份证 5102121963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逾交委[XX]401号)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劳务协议期限(四年) 自 XX年 8月 1日起至 XX年 7月 21

日止。 二、劳务协议的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并按《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规定完成营收定额和营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完成营收定额和个人基本劳动收入时,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2.甲方执行《劳动法》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营收指导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营运车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下文仅供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鞍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用户,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市、县(含海城市,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上述区域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市公共交通 事业的需要,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数量、停车场、乘降点等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采取招标、拍卖、定价出售等方式有偿出让和转让。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价格和费用征缴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七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维护乘客、用户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管理、检 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营运、安全等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与经营方案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地常住户籍;

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浅析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浅析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的加速发展,进一步探索客运出租行业发展的科学规律,按照现代城市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构建相应的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和调控政策,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亟待研究的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一、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1、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与贡献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车辆总数从1992年的4辆发展到目前的522辆,车辆档次由菠萝乃兹、莫斯科人提升为夏利,近年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及运政管理部门的引导下逐步提升到桑塔纳、捷达等中档车型;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随着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XX运输有限公司等四家出租汽车公司的成立、运行,市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秩序由无序走向规范;仅仅10多年时间,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新兴服务产业。 10多年来,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为XX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不仅提供了近千人的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巨大社会效益,出租汽车己与XX市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居民应急出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城市公共交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迈入新世纪,XX市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既为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 (1)总量偏大,有向运力大于运量发展,造成恶性竞争的趋势。这同XX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符合。由于XX市城镇人员收入不高,且运力大于运量,导致低价揽客的黑车、黑摩托猖獗。 (2)车况较差,更新缓慢。XX市区XXX辆出租汽车中,1996年及以前起用的有XX辆, 1 997-1998年起用的出租汽车有XXX辆, 1999-2003年起用的车辆有XXX辆,2003年以后起用的出租汽车有XXX辆,实际上投入使用2年以内的新车仅占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总量的23. 75%。 (3)经营分散,管理困难。XX市区XXX辆出租汽车中,分属于XXX个经营单位,平均每个单位拥有车辆仅2.92辆;其中公司组织形态4家、拥有346辆出租汽车,平均每家公司拥有车辆86.5辆,规模最大的为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有车144辆,个体客运出租经营业户175家、拥有176辆出租汽车。车辆分散,反映了XX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也带来了行业管理上的困难,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缓慢。 (4)人员复杂,素质不高。在管理人员方面,4家出租汽车公司实有经理6人,不少出租汽车公司都是经理一人身兼数职,缺乏基本管理素质。 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和矛盾,并不是XX市特有的,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某些方面XX市还并不突出。之所以提出和分析这些问题,更多是从适应XX市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要求出发。导致、引发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二、XX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新思路与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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