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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责任及分类

民事义务及分类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对民事义务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相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消极行为或容忍他人行为的义务。

(三)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在合同法中,以义务基础不同,分为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三、民事责任及分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

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责任。

(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人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得到财产上补偿

的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责任。非财产责任是指为防止或消除损害后果,使受损害的非财产权利得到恢复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范内或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物的担保,以特定物价值为限的有限责任;等等

(四)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只有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如合同履行中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侵权中加害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责任的形态。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形态,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如果在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属于多数人,则可能形成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按份责任。

(五)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多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措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且都有过错,从而共同对损害的发生承担的责任,如加害人为两个以上的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六)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在共同责任中还可以区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在按份责任中,债权人如果请求某一债务人清偿的份额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该债务人可以予以拒绝。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如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责任人不得推脱。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手债权人做出部分或全部清偿,都将导致责任的相应部分或全部消灭。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多数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而不是内部关系。任何连带责任在债务人内部关系上都是按份责任。同按份责任一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这种份额,则推定为均等的责任份额,如果哪一个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债务人作相应的追偿,这种权利叫代位求偿权。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①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②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③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④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七)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我国一般侵权行为责任即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

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

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

【重点法条】:《民通意见》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11167380.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例题: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 ( )。 A.可能性 B.必然性 C.偶然性 D.可靠性 答案:A 解析: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监护权等。 知识产权不能单纯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范畴。 例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 )。(2006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生命健康权 B.肖像权 C.债权 D.姓名权 答案:C 解析: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相分离的、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题2:根据权利的作用,以下民事权利中属于形成权的是()。(2005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物权 B.知识产权 C.人身权 D.撤销权 答案:D 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例题3:根据( ),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A.其中有无财产内容 B.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 C.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D.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 答案:A 解析:根据其中有无财产内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2)请求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形成权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

民事权利教案

《民事权利》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的 1、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3、学会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重点及难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三、作业及讨论: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案例一: … 请你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此事给予评价。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物权及其种类:财产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这是债的发生的基本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关系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这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案例二:某村民张某外出访友,恰遇该区连降暴雨,造成河水上涨,危及村庄,张某的邻居李三见张某的房子比较破旧,就买来砖木料帮其加固,花费2000元,且在加固时因院墙意外倒塌,被砸伤,花费了500元医疗费。洪水来临,张某的房子保住了,李三却由于没来得及顾及自己的房子,房屋倒塌,损失达5000元。张某回家后,李三要求张某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000+500+5000)共7500元,张某认为,自己从未要求过李三帮助修理房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拒绝付款。试分析: A.李三帮邻居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B.李三要求张某支付750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 C.张某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自身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其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的履行的一种制度。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案例介绍】 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赵守江表示同意。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例题·多选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3-54)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留置权。 选项A正确。小贝的足球在老马手里,小贝要求其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小贝将老马花瓶打碎,老马要求小贝赔偿的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选项D错误。自然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老马不能对足球进行留置。 【例题·单选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1) 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权利的类型和诉讼时效。 选项A错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是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 错误。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是在行使债权,该权利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B选项 选项C正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 选项D错误。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的事由以对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学院: 班级: 姓名: 日期:

开题报告 一、课题名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立法统一协调、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损害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的方式、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影响着实际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使得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以促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为研究目的。 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对推动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更好的维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程序法中亦有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等都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广西专版】2021中考道德与法治九上第5单元第14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复习

第五单元第十四课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中考预向:这部分内容属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中考常以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的方式呈现,重在考查学生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判断和运用。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根据我国民法,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2.人身权利涉及我们的生命、健康、自由和尊严。作为自然人,我们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另外,我们的个人信息,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也都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3.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所谓“债”,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又分为合意之债(如合同、遗嘱)和法定之债(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6.取得财产权利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原始取得,也包括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的是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权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继受取得指的是通过某种法律途径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例如买卖、继承、接受赠与等。 7.对于发明创造或创作成果,我们享有智力成果权,也就是知识产权。作为青少年,我们也可以享有知识产权。我们在享有该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这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从不购买、不使用各种盗版产品开始,逐步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 8.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目的是使受害者的权益得以恢复。 9.民事责任有多种类型,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常见)等。 10.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1.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要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因他人行为致损的特殊侵权行为和因特定物致损的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摘要】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核安全的问题越来越重要。所以说认清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的核电事业起步较其他国家晚,我们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结合我国核电发展的迅速性,对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核损害;完善建议;立法缺陷 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产生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由于核事业起步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我国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我国核工业迅速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亟待完善。 一、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概述 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① 核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时候,核营运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核设施运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所以又称第三方核责任。② 二、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欠缺专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 当前,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迅速,将发展成为核电大国。然而,

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现在,我国核法律体系主要是核的法规性文件,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核损害责任的规范文件主要有一下几个:1986年《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③ (2)已经存在的核损害责任的法规文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 首先,已经存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太低导致可操作性差。《国务院批复》属于法规性文件,仅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算不上行政法规,所以法律效力低。其次,现有的法规文件缺少很多重要的事项的具体规定. (3)对相关的国际公约研究不足,与国际接轨意识弱 中国目前未加入关于核损害的任何国际公约。按照现有的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对核事件造成的跨国界的核损害,只能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条约办理,对于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在解决核损害问题上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制定核领域的核损害相关的基本法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相关责任法缺失,再加上未加入任何的国际公约,我认为应该加快我国核损害的赔偿问题的立法,从《原子能法》开始建构完善的核损害赔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11167380.html,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可见,民事权利的滥用与民事权利自身固有的品格息息相关。民事权利主体正是利用了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

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的可滥用性能而滥用民事权利的。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个人尊严与自由平等之保障,高唱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之原则与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有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为此发生贫富悬殊及产生实际上不平等不自由现象。为矫此弊,遂有权利滥用理论之构成。(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但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故意损害说、缺乏正当利益说、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说、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说、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说、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说等。(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笔者认为,从正确、全面规制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看,应当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作扩大解释。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最基本表征。有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也必有其载体——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要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有完善的人格,就必须珍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民事主体实现独立而全面的发展。如果民事主体不顾民事权利的这一存在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就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doc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民事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 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对称。民事主体为了使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而承担的法律约束。它与民事权利呈对应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表现为一定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即完成一定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法律义务,它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人义务是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且有一定限度,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超过限度履行义务。

最新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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