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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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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标 签】税收减免审批权限,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转联﹝2003﹞1号

【发文日期】2003-01-04

【实施时间】2003-01-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市、县,市直各单位,中省属驻连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转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辽转联字﹝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下列原则安置:回配偶常性户口所在地安置;回子女常性户口所在地安置;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回父母或配偶父母常性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市、区(县、市)、街道分级管理。市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与组织关系接转,负责退役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申报、调整与发放以及医疗保险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就业指导、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街道与社区负责本辖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组织生活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数量和任务情况,成立机构或增加专项编制。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经各区、市、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机构审核,报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后办理人事关系转移。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为正式

工作人员的必须办理档案转移;被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或企业录用、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或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的,根据录(聘)用单位要求和本人意愿,可以办理档案转移,也可以将档案继续存放在区、市、县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部门。

各级人才市场、就业市场要积极帮助、指导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再就业,并主动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凭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其冬季取暖费问题,由我市采取措施解决。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在每年11月1日至30日持本人户口簿到市退役军官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退役金领取资格审验,否则,从翌年的1月起停发退役金。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审工作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和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负责。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及其相关待遇按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三年一月四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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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在“营改增”之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文件精神,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实施以后,货物运输代理和广告代理企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原本按收入差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已经改为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广告代理企业也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仍按照原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幅提高。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变化,同时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7%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营改增”后按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如果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差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依旧适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12%的应税所得率。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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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责编:徐传军来源:日期:2009-04-20 一、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收(未含地税) I. Major taxes that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 should pay (exclusive of local taxes) 所得税 企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需缴纳30%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地方所得税。 Income tax To the income after the cost is deducted from corporate revenues, enterprise should pay 30% of the income as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 and 3% as the local income tax. 增值税 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乘以17%的税率(部分货物为13%)为销项税额,当期购进货物所含支付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Value Added Tax (VAT) The revenue from the goods sold by an enterprise and from processing, service provided by the enterprise is multiplied by the tax rate 17% (13% for some goods), that is to say, the output tax. To the goods purchased currently by an enterprise, the VAT paid is the input tax. VAT payable=current output tax-current input tax 二、大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 所得税的优惠 为鼓励外商投资,国家对不同的地区,按照产业政策导向,给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减低税率、定期减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不同形式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II. Major tax preferences that Dalia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enjoy: *Income tax preferences To encourage foreign businessmen to make investment, the country giv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in income tax to different regions and different industries in various ways following the guidance of industrial policies, such as reduction of tax rate, regular tax reduction and tax exemption, accelerated

OCR Document - 大连保税区工商局

大工商[2008]4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 县 ) 局, 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 现将《大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请及时向市局监管分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手段和方式, 提高监管水平 , 增强企业信用意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 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 ( 试行)》,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 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 以下统称企业 ) 。 第三条 : 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分类、分类 监管措施、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四条 :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 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按照本办法要求, 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料, 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o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 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 2

况的相关信息( 包括 : 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及违法违规信息等 ) 进行 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第六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为基础, 为所登记的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记录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 相关信息。 第七条 : 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 ( 个体 工商户除外 ) 、不良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四部分内容组成。 ( 一 ) 基本信息 : 主要记录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 三个方面的信息。 ( 二 ) 良好信息 : 主要记录企业获得的市级以上的有关信用 类荣誉。 ( 三) 不良信息 : 主要记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有关不良行 为 ( 四 ) 违法违规信息 : 主要记录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尚未定性的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 一 律不作为企业信用记录归集的依据。 第八条 : 企业信用信息按照" 谁办理, 谁整理录入" 的原则,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业务部门负责相关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录入, 具体分工如下 : 1 、基本信息由负责登记注册、企业监管、广告管理、商标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业务 部门进行整理、录入 ; 2 、良好信息由负责评选认定的部门整理、录入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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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 知 【标 签】涉税审核业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考虑到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对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先给予确认),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序号 机构名称 公司电话 办公地址 1、 永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87308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 2 、 中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65409 厦门国贸大厦20楼 3 、 信实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5579 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祥大厦 4 、 仲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58268 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彩霞公寓 5、 楚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6957 后溪28号16楼 6、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15881 厦门市建业路 18号 7 、 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18977 厦门市厦禾路846华普大厦401室 8 、 一得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1795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 9、 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3818 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1楼D座 10 、 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712 厦门市溪岸路17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7]2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1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258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文件精神贯彻到汇总纳税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对不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范围的,应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大连市国税机关监管。 1、实行全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银行的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大连市分公司、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4、铁道部所属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所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大连机车车辆厂。 5、邮电部所属大连市邮电局及其所属市(县)邮电局以及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

公 司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档案号 注册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名称(印章)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重要提示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示范文本下载:大连市工商局网站\办事大厅\内资(私营)企业登记注册。 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以下相同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变更股东及其他不涉及章程修改的不提交);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 的章程;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 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下列具体事项的,还应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 1、变更名称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 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变更住所 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证明;(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表。(3)法定代表人更 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不提交(1)项材料。(4)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 事变动的,应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的材料不必重复提交。 4、变更注册资本 (1)关于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证明;(3)《股东出资信息》表;(4)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5)股份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1]第4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20 【实施日期】2001.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 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40号2001年2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再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促进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0]163号)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实施保全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实施强制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二、税务稽查查前告知 (一)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检查的当事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不必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 (三)稽查人员应接要求填写《税务稽查通知书》,并下发被检查的当事人。 (四)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到户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密。 (五)稽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提请检查人员回避。 (六)当事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必须向当事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责编:徐传军来源:日期: 一、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收(未含地税) . ( ) 所得税 企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的地方所得税。 , . 增值税 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乘以的税率(部分货物为)为销项税额,当期购进货物所含支付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 ), , . , . =- 二、大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 所得税的优惠 为鼓励外商投资,国家对不同的地区,按照产业政策导向,给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减低税率、定期减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不同形式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 : * , , , , , , . 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和。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受的税率: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大连金石滩旅游度假区是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 () . 定期减免税 、二免三减。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免二减。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免。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延长减半。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以上的,享受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 : , . , . . : , .

大连市---公司章程

大连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两方共同出资,设立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 2.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 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5号) 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告知事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37号) 二、告知内容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市场主体其拟从事的经营项目中如有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目录内事项的,应当到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三、适用对象 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查询方式 《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可通过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11613387.html,)“政务公开”项目下“法规文件”栏目查询。 五、履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市场主体不提交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可不受理申请。 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后,在登记机关提供的承诺书上签字提交,也可在大连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11613387.html,)“办事大厅”项目下“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指南”栏目中自行下载空白承诺书,签字后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承诺书将归入企业登记档案。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 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四、无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 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 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 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8]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 【实施日期】2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8〕22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战略,省局在去年印发了《关于在大连市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11号),在大连市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助企建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省局总结了大连试点经验,制定了《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助企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切实推动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效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有效落实《关于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6〕33号)的有关要求,按照企业自愿、便捷高效、科学规范、依法有序的原则,采取主动深入企业、广泛听取意见、把握问题导向、实行个别指导的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维护自身市场竞争权益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我省企业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结合实际、精准强企。商业秘密是市场经营主体经过长期技术研发投入和市场商誉积累而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信息。各市要针对本地区的行业发展特点,将科技创新型、技术研发型、竞争优势明显

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执 法 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 1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分 局 1、企业名称登记 2公司登记及分公 司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 职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是公司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 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辖区内冠“大 连”名的企业、个体 户名称登记及其他需 上级登记机关核准名 称的初审 市内四区公司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 以及非公司企业法人 变更登记 名称预先 核准 受理 审核 颁发《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 11

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分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企业注 册登记 分局 3、外商投资企 业及其分支机 构,外国(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外国(地 区)企业在中国 境内从事经营 活动的登记 4、公司股权出 质登记 职权 执法 职权 执法 行政 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 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 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 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 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 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外国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手续”。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 的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 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 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 除开发区、北三 市以外申请外 商投资企业及 其分支机构、外 国(地区)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地区)企 业在中国境内 从事经营活动 的登记申请设 立、变更、注销 市内四区公司 及除开发区、北 三市以外的外 商投资企业的 登记申请设立、 受理 审核 颁发《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受理 审核 颁发《股权出 质设立(变 更、注销)登 22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工商[2007]6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15 【实施日期】200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大工商[2007]66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工商局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工商局导入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服务能力,根据大连市实施“行政效能年”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大连市政府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缆,按照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和导入并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任务部署及市局“作风建设年”有关要求,以工商行政管理流程再造为突破口,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服务型”工商实践,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服务水平,为服务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建设、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市场服务环境。 二、任务目标 工商局是大连市政府决定在政府部门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第一批10个试点单位之一。在工作中,本着“全局筹划、目标明确,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求真务实、注重效能”的工作原则,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符合ISO9001:2000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标准、科学的工作流程和高效的工作方式,确保行政过程有效识别、管理和控制,最终实现管理高效化、运行规范化和服务标准化。 三、认证范围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首先在市局机关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市局机关所有业务部门、主要综合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一般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共涉及以下19个机关处室: 1、业务处室(11):公平交易处、消保处、合同处、商广处,注册分局,监管分局及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大工商[2007]11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工商[2007]110号) 各分局、市(县)工商局: 为加强我市商品展销会的管理,维护展场秩序,规范展销行为,保护举办单位、参展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第503号令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商品展销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举办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具备办展资格,并在招商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招展,发布广告,举办商品展销会。

二、在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到市工商局市场分局登记;在其他区(市)县举办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应提交如下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合同及场地消防合格手续;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含消费者投诉解决办法); 5、两个以上单位联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联办协议书; 6、外地企业到大连举办商品展销会的,需提交异地核转通知书; 7、占用人行道、广场等举办展销会的,需提交城建部门临时占道经营批准证明; 8、国际性展销会,需提交大连市外经贸局批准文件;名称中含“中国”、“全国”性展会,需提交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文件; 9、药品展销会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GMP认证、GSP认证等材料; 10、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展销会需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卫生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11、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展销会登记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对“十一五”期间大连市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扶持的会议展览项目”优先受理登记;对限制类展览项目应由市展览办出具同意举办函方可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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