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涉外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2004]2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 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

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惠州、河源市的除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通知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此前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应高度重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配备符合涉外商事审判要求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凡发现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各有关法院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拒不移送,作出实体裁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裁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004年8月19日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09月0 1日(地方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7-05-19 【实施日期】1997-07-01 【有效性】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 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 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 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 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 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 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 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6-29)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在佛平二路110号。 负责人:李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世文、王江峰,均系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林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邦慧,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影霞(化名陈小蕾),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南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广州办)、原审被告谭影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与借款人“陈小蕾”签订编号为2002南中银字第570号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陈小蕾”向南海中行贷款158000元用于购买帕萨特B5普通型汽车一台,贷款期限从2002年10月起至2005年10月止,“陈小蕾”从南海中行划付贷款的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36期,每月10日归还本金金额为4731.31元,“陈小蕾”提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级法院代字表

各级法院代字表

附件2: 各级法院代字表 法院名称法院 代字 区划 代码 对应行政区划 类 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110000 北京市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京01 2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京0107 110107 北京市石景山区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0108 110108 北京市海淀区 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京0109 110109 北京市门头沟区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 110114 北京市昌平区 1 延庆县人民法院京0229 110229 延庆县 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京0101 110101 北京市东城区 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京0102 110102 北京市西城区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京0106 110106 北京市丰台区 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京0111 110111 北京市房山区 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京0115 110115 北京市大兴区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 110105 北京市朝阳区 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京0112 110112 北京市通州区 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京0113 110113 北京市顺义区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京0116 110116 北京市怀柔区 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京0117 110117 北京市平谷区 1 密云县人民法院京0228 110228 密云县 1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京04 2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京71 3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京7101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 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1700761.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1700761.html,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 管辖的通知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⒈ 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⒉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⒋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⒌ 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⒎ 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相应案由。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略)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1700761.html,/fg/detail528113.html

湖南省高法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规范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秩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级别管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 (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 (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辖区内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 (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五)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范围内的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长沙市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岳阳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郴州市的基层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下,益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怀化市、娄底市、永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在120万元以下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市(州)范围内由本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本市(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本市(州)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案件: 1.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全国各省市县级别管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 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 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江苏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浙江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评述

目录 引言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定历程 二、缺乏依据的集中管辖 三、疏于抽象的管辖规则 四、过于便民的受案范围 五、结语 引言 在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网络俨然成了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融合程度日渐提高,互联网背景下的平台和新产业样态层出不穷,数量巨大、类型新颖、繁简不一的涉网纠纷也随之而来,网络纠纷解决已经成为法律人不得不直面的问题,需要司法作出有效的回应。而互联网固有的跨地域、去中心化和在线化特性,给现行诉讼规则、审理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中国既是经济大国,又是互联网强国,在探讨涉网案件的纠纷解决上有着天然的需求和自发的优势。在网络强国战略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为了适应互联网生态,回应涉网纠纷解决的需要,我国在近年来先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互联网法院。从实际效果看,这些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状况总体良好,对推动审判方式创新、审判公开、弘扬法治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互联网法院也面临着困境和挑战,管辖范围的确定就是其中之一。几乎每一次与互联网法院相关的研讨会上,管辖都会成为焦点问题。为什么互联网法院的管辖会构成疑难,具体存在哪些问题,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此种疑难?本文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确定历程 2017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下称《杭州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2018年7月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下称《北京广州方案》),2018年9月9日和9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先后挂牌成立。在上述中央审议通过的方案中,就已经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杭州方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被明确为:“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 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 互联网域名纠纷;6. 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而《北京广州方案》将这两所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确定为:“分别管辖北京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合同纠纷;2. 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4. 互联网域名纠纷;5. 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6.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7. 检察机关提起的涉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8. 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9.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依照《北京广州方案》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对最高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健全完善适应互联网审判特点的诉讼规则”的要求,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下称《互联网法院规定》),其中第2条统一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该条规定如下。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

各法辖内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8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 广东省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案件,3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辖的基本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200万元以下的案件,15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庆、汕尾、阳江、韶关、潮州、揭阳、清远、云浮、梅州、河源市所辖基层法院以及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7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于上列标准50%以内的案件,经中级法院批准,基层法院

可以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高于上列所定标准50%以上的案件,中级法院不得交由基层法院作第一审案件受理。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在第一条第1、 2、 3、4项规定的最高限额至1亿元以下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依第一条之规定虽属基层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纠纷案件): 1、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含本数)的案件; 2、争议标的金额虽不满1亿元,但高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办的案件。 四、知识产权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辖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江苏省 一、民事案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党委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年3月22日 [2002]执他字第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38号《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上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来源,编制也在共青团江苏委员会,其自身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法人资格。 2002年3月22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全国少工委在全国统一开展“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活动主要方式是向少先队员颁发技能奖章。为开展这项活动,中国少年先锋队江苏省工作委员会(下称省少工委)与浙江省苍南县新华工业公司(下称新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省少工委委托新华公司生产全省统一设计的“雏鹰行动”技能奖章、达标奖章、证章卡等产品,新华公司赞助省少工委“雏鹰行动”电视大赛经费10万元。新华公司将10万元赞助款汇入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下称团省委)账号(省少工委无独立账号)。后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对奖章、证书、标带的数量、价格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华公司向省少工委交付了价值551304.1元的货物,省少工委的经手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办公室的公章。此后,团省委与江苏省的部分城市的团委将货款260459.4元汇入新华公司账户,并退回22860元的货物,尚欠290844.7元。新华公司索款未果,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省少工委又支付了部分货款。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少工委偿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刑诉中级别管辖的变通及指定管辖 一、除一般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上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则的规定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当前的这起民事案件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但是在转移过程中也要经过上级有关单位的批准,反过来,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本案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一、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民事诉讼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 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 (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7.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包括: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影响的大小;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8.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9.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并非全部属于中级法院,只有下列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级法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