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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12篇

2018年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12篇

今天给大家带来了2018年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12篇,有需要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一下吧,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下面大家参考!

(篇一)

曾几何时,我国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滞后于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新兴的腐败手段没有纳入制度的约束性范围,已经建立的一些制度,也因为大而不当,缺乏操作性而被称为“牛栏关猫”,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监察法是中国反腐道路上的里程碑,可以从根本上塑造规范、健康、常态化的反腐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接下来,我们期待着监察法在落实的过程中焕发出强劲的反腐力度,让腐败无处藏匿。监察法不仅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还进一步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惩防体系实质上是构建完备的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随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战略目标的确定和实施,我国反腐败各项制度大踏步前进,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反腐败的网越织越密,留给掌权者的自由裁量空间越来越小,制度建设的成绩有目共睹。为切实抓好各项法规和制度落实,从上到下开展了大规模的制度宣传学习教育活动,让党员领导干部掌握,自觉遵守执行;让社会大众掌握,有力有效监督。

制度的衔接配套性也得到有力提高,各项禁止性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有效衔接,不仅有原则性的“不准这么干”的要求,而且有“这么干受何种处分”的责任与后果,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得到有效提升,反腐的防线也将更加坚固。

(篇二)

细读深学监察法。机关制定出台周例会集体学法制度,会前组织干部集体学习监察法原文,认真研读学习9章69条法律条文,做到原原本本学、原汁原味读,在此基础上,细读深研监察法释义等学习资料,找出重点,标出要点。对照《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认真对照调查措施使用规范、工作流程图和常用文书格式,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断强化业务本领。

琢磨讲清监察法。举办“学法析案”小讲堂,县纪委、县监委设计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计划表》,发放到机关各部室,开展“每月一讲”结合实际案例深入讲,机关支部进行学习心得集中讲,小组组织党员讨论讲。同时,机关党员干部深入联系村,进村入户向群众广泛讲,积极营造学习贯彻监察法热潮。

用心悟透监察法。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监察法释义》,利用纪检网站、纪检微信公众号等及时转发中央纪委《监察法释义》,促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体会监察法的科学内涵,各纪检监察室结合工作实

践,转换工作思路,在学法用法中不断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文明办案水平。

融会贯通运用监察法。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结合具体工作,在实践中加深对监察法具体条文的认识和把握,切实做到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得、得有所用,将监察法规定要求落实到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紧密衔接,推动监察法的具体实施。

(篇三)

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监察法,认真研究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切实在依纪依法履职上有一个大进步大提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中央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成效。将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写入宪法,实施监察法,依法确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法定化,为各级监委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法治保障,也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推动反腐败斗争

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

“学然后知不足”。要认真学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履职能力。自觉履职的前提是要熟知,先把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学好。要对着宪法、监察法,原原本本学、一条一条学,准确把握立法的目的、背景、原则,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要求,弄明白监察的职责、范围、对象、权限、程序等,搞清楚法律规定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加固“底板”、补齐“短板”,在系统深入、融会贯通上下功夫,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做到既要“愿干、想干”,还要“会干、能干”,做到熟知精通、熟练运用,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

“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要强化法治意识、法治素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始终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规定作决策、办事情,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增强程序意识、规矩意识,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都要充分考虑是否合法合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运用谈话、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特别是严格运用留置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每个案子、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要自觉遵纪守法,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防范权力对金钱的“寻租”,警惕金钱对权力的腐蚀,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要完善自我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集体决策,细化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内控程序,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

(篇四)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反腐败工作的生动法治实践。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方面,要推进纪法贯通。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还要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必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既要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审查违纪问题,又要执行法律规定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完善一体贯通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落实法法衔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办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置得当、程序合法。严格依照监察法执行报案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初步核实、收集证据以及处置等法律程序,严把事实关、

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司法机关的审查,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篇五)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积极谋划学习,以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要抓住关键主体。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法者,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要突出学习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进行规定。学习贯彻好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和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问题、监察权限和监察程序,在学思践悟中增强贯彻实施监察法的使命感和自觉性。

要体现实践效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学习要以实施监察法为契机,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工作而制定的法律,是总结反腐斗争经验、巩固反腐成果的制度保障。《监察法》标志着我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了历史新篇章。未来,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学好用好《监察法》,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一、坚定信念,争做学习表率

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尤其要在学习方面做出表率。反腐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同时,要树立持之以恒学习的思想,争取早日向党组织靠拢。不但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而且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二、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争做实事求是表率

正确的工作作风建设是党的作风建设的灵魂,是树立良好作风的关键和根本。因此,要在党的基本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和任务,求实创新,开拓进取,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要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使自己身体力行地做到实事求是的表率。

三、加强进取精神,争做创新表率

通过积极进取精神寻觅创新新方法,任何工作都需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才能实现量的积累和质的提升。社会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只有用创新的思维和举措,才能破解工作难题。要用改革的精神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时刻分析日常工作的规律性,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大胆创新,勇于实践。时刻牢记细节决定成败,做任何工作都用心思考,认真去做。保证每项工作都高标准且严要求的完成。常思考,把握《监察法》的核心要领,学以致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好表率。

(篇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布施行以来,作为一名乡镇纪检工作者,我认真学习了《监察法》,浅谈几点心得: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又一次重大进步。《监察法》的施行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不断保持自身先进性、廉洁性的重要创举,对于提升我国政治文明和反腐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监察法》的颁布施行,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开创新时代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了重要政治和法治保障。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原文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为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更为完

备的法律支撑,而且使我更加深刻认识体会到,作为一名乡镇纪检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认真履职尽责,把纪检和监察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不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过去,由于机制体制等种种原因,村级组织干部像农村非党村委主任等存在“没人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将过去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应管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大幅度增加,消除了监督的盲点,进一步扩大了反腐败的覆盖面,彻底打通了反腐败“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扩大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反腐败无死角、全覆盖的决心。唯有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核心,以自律加他律,以管理加引导,才能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取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让群众看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

来的变化。

(篇八)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具有深远意义。大家纷纷表示,必须要学习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将所学知识与工作结合,勤思考常琢磨,切实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通过实践成果来检验学习效果,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既懂纪、又懂法,守纪律、讲规矩的纪检监察干部,在依纪依规开展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开展好监督调查处置工作。

要丰富学习形式,从集中学习转为常态化学习,通过报纸、手机客户端、电脑网页等媒体自学《监察法》,为纪法衔接储备理论基础;要坚持学用结合,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转化成为实践成果;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带头遵守《监察法》,自觉维护《监察法》,切实履行好新使命。

(篇九)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

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首先,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基层公职人员是基数最为庞大、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群体,但因局限性,特别是一些非党的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长期以来行使的是公权,给群众协调庄基、调解矛盾、代收养老保险等,优亲厚友、索要财物等现象时有发生,事情都不大,造成的影响恶劣,但是这些人又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很多时候,群众把问题反映到基层纪委,基层纪委调查之后,明知道这些人违纪了,但是无法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让群众感觉是我们在包庇这些人,不再相信基层纪委,不愿意和我们说真话。现在好了,这次监察法的修订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净化基层风气,防止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

其次,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性质,也明确了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给群众吃了一个定心丸。从监察委的酝酿到试点,给很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一个假象,纪委和监察委的权利越来越大了,纪委和监察委的工作人员的权限无限大,想给谁找“事”就给谁找“事”,不和这些人处好关系,将来会很惨。一些人想方设法和纪委、监察委的人员

拉关系,热衷于和纪委、监察委的人员的闲谝。我们的一些干部也有些轻飘飘了,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感觉自己很“牛”,忘记了这些人只是看中我们手中的“公权力”,并不是针对我们个人。在这个时候,监察法的修订,明确了我们的职责,强化了对我们自己的监督,让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明白了纪委、监察委也不是万能的,认识纪委、监察委的人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更让我们自己的同志明白,要正确对待手中的公权力。

因此,监察法的确立,既是对于国家反腐败建设的法制保证,也展现国家对于反腐败行动深入基层的坚定决心。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监察法的颁布,让人民群众对于党和国家在十九大的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有了更坚定的信心。同时,此举也极大的警示了基层党员干部,监察法将原先行政执法中的灰色地带清晰划分,令广大基层公职人员更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是个人能够牟取利益的工具。

(篇十)

目前,国家监察法已经正式生效,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监察委,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履职程序、方法手段、保障机制等,为监察委依法履职尽责提供法律依据。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重要意义,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改革工作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实践检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法律是准绳,道德是基石,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将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思想、目标、要求和实践经验总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继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目前,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力量,纵深推进从严治党,实现监察全覆盖,构建统一指挥、权威高效的反腐体系。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真正正的做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

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篇十一)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一是整合反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有利于整合反腐工作力量,使检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机关形成反腐合力。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扩大监察人员范围。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

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以往的监察人员仅仅是公职人员,而现在,监察人员范围扩大到高校教师、公职医生、村主任等行驶国家权力的人员。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体现了法治思维。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篇十二)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

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学习贯彻监察法,一要把学习宣传监察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充分认识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采取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的热潮。二要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维护人民利益;要强化自身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自己,严防“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三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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