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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当事人须知

调解当事人须知
调解当事人须知

调解当事人须知

一、人民调解性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人民调解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考试背诵内容 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单便易得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一种便民的诉讼程序。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请求权而提起诉讼,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而成为诉讼当当事人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请求中进行诉讼的人。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恒定: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确定该案管辖因素的变化,而改变管辖权。 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上诉:是指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一种诉讼行为。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时限内未提交的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辩论的诉讼活动。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义务,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的状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因具备法定事由,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进行,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案件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具有给付内容案件的过程中,在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讼制度。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建设网络化; 二、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三、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四、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调解中心工作守则 一、以法律为依据,以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调处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与矛盾纠纷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调解程序,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 四、不得徇私舞弊,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污辱、处罚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物和吃请。服务承诺制度 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 一杯热水解渴一颗诚心解困 一声问候道别 调解中心受理范围 县调解中心受理范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调解中心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3、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中心受理登记制度 一、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处矛盾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调解申请表》;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二、承办人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行业性调委会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统一登记于《社会矛盾纠纷接待受理登记簿》。 四、调解中心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一、单项选择题 1.9月13日许某和李某经法院调解同意和解,9月15日法院通知许、李来法院领取调解书,请问,调解生效的时间应当是()。 A.9月13日 B.9月15日 C.9月16日 D.9月17日 答案:C 2.下列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是()。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C.调解达成协议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D.调解达成协议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答案:A 3.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但法院送达调解书时,被告拒绝签收送达回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签字盖章,所以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 B.原被告虽然已经签字盖章,但是被告拒绝签收调解书,所以调解书并没有发生效力 C.此案法院不应调解,房地产案件最好还是判决 D.被告拒绝签收调解书,表明被告不服一审法院的调解,所以被告可以提起上诉 答案:B 4.张某与李某产生领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10.3.35) 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答案:A 5.王某与赵某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调解书送达给王某签收后,王某就协议书中有关财产问题反悔,只能向法院() A.上诉 B.另行起诉 C、申诉 D、要求重新调解 答案:C 6.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迪与中国公民徐英系夫妻。2000年3月,徐英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迪离婚。杨迪于2000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迪的该申请,并于2000年5月20日向杨迪送达了裁定书。杨迪当日签收了该裁定书,并表示不上诉,但又于2000年6月18日就管辖权异议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杨迪的上诉,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杨迪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权上诉,其上诉无效 B.杨迪因在接到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时已表示不上诉,所以其后来的上诉应视为无效 C.杨迪的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限,故已丧失了上诉权,上诉无效 D.杨迪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有效

最新留学新加坡行前须知常识

留学新加坡行前须知常识 一、住宿选择 小小的留学生出来,父母最担心的莫过于孩子们的衣食住行了,对于初来乍到的留学生们,最常见的选择便是专业寄宿中心或寄宿家庭。前者有老师全程照顾,洗衣做饭卫生基本全包,学生可以专心学习。寄宿家庭则一般只负责提供三餐或两餐,对学生的独立性要求更大。对不能陪读的家庭,这两种住宿形式,不失为很好的选择。 若父母前来陪读,则可选择租一间或是一整套,房型可选择政府组屋,公寓,洋房。其中组屋性价比较高,洋房价格较高。但家长们需要谨慎筛选房源和屋主,入住前也建议进行拍照,以免押金在退房时被无理由扣除。 二、学习辅助工具 新加坡虽然是双语国家,但英语毕竟是官方语言哦,我们的课程当然也是全英文授课。对于初到新加坡还不能快速适应的同学们,电子词典就是必不可少的学习辅助工具了。 为了提高课堂效率,多数学校上课前会没收学生手机,而电子词典就是你在课堂上跟进老师的方式。随时不会随时查。高频的查词,在留学前期对记忆单词会有很大的帮助。 其次,也不要忘了准备一个科学计算器。因为新加坡理科类考试,如物理,化学,数学是允许携带计算机的。官方考试允许使用的计算机类型,则可以在新加坡教育局官网上查到。 此外,为了加强听力和阅读,强烈推荐在手机里下载一些英文App, 如BBC News, THE STRAITS TIMES等新闻类软件。闲暇时听,坐车时听,记下某个事件中听不懂的关键词,问老师或查清楚释义,再对整个事件做复盘,算是完成一个循环学习的过程。不知不觉中,你就会积累大量词汇和专业的表达方式。 在新加坡,关注时事新闻十分重要。因为新加坡教育尤其重视开拓学生的国际视野,其政府中学和初级学院英文部分的考核与此息息相关。在作文中想拿高分,你不但要有足够的词汇量和论点,支撑论点的实例,具体数据也必不可少,这些都要靠平时多关注新闻,一点一点积累而来。 三、状态调整 刚开始留学,很多小伙伴因为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而感到很难融入,愈发自闭。因备考期间学习节奏紧张,平时小假期,过节时也无法回国,真是每逢佳节倍思亲。更别提生病时,一个人拖着步子去医院看病,再一个人回家吃药,躺在床上迷迷糊糊,那种无助的感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⒈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 ?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权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如: ①死者名誉权案件:死者近亲属可成为当事人; ②死者著作人身权案件:作者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③失踪人财产纠纷案件:财产代管人; ④无主财产案件:无主财产的合法管理人或代管人; ⑤有关遗产的非继承性财产纠纷: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⑥对破产财产的诉讼:破产管理人; ⑦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诉讼:债权人; ⑧股东派生诉讼:股东。 ?程序当事人概念: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接受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身份的成立不要求他必然与争议的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只需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①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当事人的典型特征) ②向法院提出对其争议进行裁判、以确认某种民事权利的归属或者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 在与否的请求; ③接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⒉广义与狭义的当事人: ①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诉讼代表人;(不包括诉讼 代理人与证人)(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②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确定谁能够成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⒈概念: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能力和资格。 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与分离▲ ①一致性:保证民事权利义务有其最终的归属; ②分离性:胎儿、死者、法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⒊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对应关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出现一些民间纠纷,这对于很多朋友们来讲可能也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出现民间纠纷的话,很容易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现象,对公安机关一般会对此来进行调解,但是治安调解的话,也是要注意一下适用条件,那么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治安调解一般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各种民事权益争执; 2、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3、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4、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5、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二、治安调解的原则 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治安调解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 ?(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 ?【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得强迫。 3,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在法院调解中特别是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主张,才能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法院调解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起着指挥、组织和监督的作用,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保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当事人诉讼须知 (1)

诉讼须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审判人员(含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3、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4、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5、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须知如下事项: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4、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出访团组行前注意事项一览(精)

出访团组行前注意事项一览 衣物 正装(含衬衫、领带、皮鞋、女士套装或裙装)、休闲服装、运动鞋、太阳帽(注意出访国季节和气温)。 杂物 洗漱用品和电热杯(部分出访地宾馆不提供,需自备)、拖鞋、相机、胶卷、干电池、数码相机伴侣、备用证件照片、针线包、电子辞典、防晒用品、雨伞、太阳镜等。 备用药 常备药(可考虑团组统一带)、自用药(自带)。 饮食 出访团员禁忌、所访国家禁忌、当地特色饮食、有无外方正式宴请(注意着装);不同国家对食品入境限制不同,尽量少带生鲜及肉类食品。 通讯 手机(团组与个人)、联络号码一览表、电池、充电器、了解我国手机是否能在出访地使用。箱包 自备或借用、箱包带及识别箱包标志,注意行李限重,指甲刀、水果刀等必须装入托运行李内。 酒店 星级标准、地址(市内或郊外)、周围环境(注意报价是否含早餐)。 交通 航班号、航班时间(注意机票上标注时间均为当地时间)、是否直飞(注意转机时间衔接)、是否需要确认机票、送机(是否需要贵宾室)、及早包车或租车。 出访地信息 提前取得出访地相关信息,如:时差、气温、度量衡转换(请参阅度量衡转换一览表)、国际长途区号、电压转换、插头转换(参阅各地电压插头一览表)、建议提前下载当地地图以了解行程安排。 财务 购汇、国际卡、现金及备用金的准备(注意准备部分小额现钞),了解基本汇率,与接待方商定好结算方式(如币种、支付时间等),了解相关国家出入境所携现钞限制。 礼品 领取或采购、数量、包装(注意本地和本单位特色)。 安全 加强防范意识(敌对势力及治安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准备我相关驻外使领馆及当地急救联络方式)。注意内外有别增强保密意识。注意钥匙、密码、现金、护照、邀请函、机票的保管。 护照等旅行文件 加强管理(如号码统一记录,邀请函、机票统一保管),检查签证、出境证明内容是否准确,准备好护照、邀请信复印件(注意新西兰团签表、墨西哥小绿本、智利使馆随护照退出的签证表等)。 保险检疫 提前做好境外保险及飞行保险,注意携带保险单原件出境;长期出境或前往特定地区需办理黄皮书。 公务会谈 了解拟拜访单位的情况简介、名片(准确英文职衔、张数)、主谈、翻译(注意手提电脑及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以业主作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以名义上业主和实际上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A.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6条 B.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52条 C.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意见》第43条 以雇主作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2条 B.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45条 保证合同纠纷 一般情形 A.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B.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C.如果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只列保证人为被告 《民诉意见》第53条 例外情形 A.如果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53条 B.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C.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D.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

银行贷款司法清收民事诉讼流程梳理超经典

司法清收-民事诉讼流程梳理 一、诉讼缴费、立案 1、申报材料及证据等资料齐备: (1)基本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授权委托资料等。 (2)证据材料:a.主体材料(双方当事人)b.借款关系材料(合同、借据)c.担保关系(合同)d.诉权(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3)授权委托资料:授权委托书、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起诉状提交的份数按照被告的人数加1提交。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一式两份,提交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 (5)同诉状一同提交利息的计算明细及说明。 2、诉状写作的注意事项: (1)关于双方当事人:a.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有多名被告时,若其中存在无担保代偿能力及有效资产,且不配合的,可不将其列入起诉名单,以减少诉讼各环节因被告不配合带来的障碍,以加快诉讼进程。 (2)特殊的被告:a.个体工商户:无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b.被告人死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列其继

承人为被告;实际操作中若无法举证被告人死亡,可当作不知晓被告死亡并起诉,由法院做查证。c. 企业合并、分立: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为当事人、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d.分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直接以分公司为被告;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从诉讼法角度来说,这三种方法都是可以的,应当以如何便利诉讼作为选择的依据。 (3)诉讼请求:一般表述:a.判令被告一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截止到X年X月X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为10万元】,合计1010万元。b. 判令被告二XX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c.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事实和理由:借款基本事实、贷款是否已经到期、有无违约情形、是否已经宣布提前到期等。 3、受理及缴费: 法院受理审查期限7日,诉状登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不能决定是否立案的移送业务部门研究。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行李寄存须知

行李寄存须知 根据政府颁布的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物品寄存或托运必须经安全检查。 二、妥善保管好存物牌,凭牌取包。 三、小件物品寄存以单件每10千克为一个结算单位,按小时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划。 四、收费标准:单件物品6小时以内寄存收费3元,6小时以上收费5元,隔日寄存收费10元。 五、禁寄物品:机密文件、武器弹药、贵重物品(现金、金银饰品、文件等)、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不予寄存。 六、违规处理:旅客在小件物品中藏匿危险品或禁运物品进站、上车,或办理寄存已造成危害和损失的,除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治安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七、现金和贵重物品请自带。 小件快运须知 本条款在托运人签署之时生效,生效双方为受理人与托运人。 一、条款填写须知 填写本单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须知!请使用正楷详细、准确、用力填写,保证收货人姓名、电话、地址书写无误。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本《托运须知》内容。 二、条款范围 本条款适用于托运人与受理人约定的货物托运。 三、关于违禁物品 以下物品不予托运: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私人信函、核销单、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其他有关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四、货物运输问题 1、根据有关规定于安全需要,受理人有权对托运物检查、核实。如发现托运物属禁运物品范围,受理人有权拒收或者退回,并有权收取发生的相关费用。 2、知情权:受理人有权获得托运物的性质、品名、数量及重量等信息,并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所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和处理。 3、留置权:托运人未按本《托运须知》规定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受理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留置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托运人的追偿权。当留置物变现价格与受理人应收费用相近时,可处置留置物以抵相关费用。受理人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货物付费保价以及赔偿问题 1、托运人可根据托运物品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托运服务品种。如托运人对所托运物品不进行保价,如所发运物品毁损丢失,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已支付托运费用的5倍赔偿. 2、选择保价服务,托运人需向受理人提供证明托运物品价值的有效凭证,经受理人查验确认,保价费按照所保价物品价值的7%或协商计收.若托运物品毁损丢失,则按保价全额赔偿. 3、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当事人的确定 为准确确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的概念有所了解。所谓原告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所谓被告,是指被原告指 称侵犯其合法权利或者与原告发生权利义务争议,并被人民法院通 知应诉的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例:甲钢厂将钢材卖给乙建材公司,乙建材公司又将该批钢材卖给丙建筑公司,丙建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批钢材存在严重的 质量问题。如果丙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交涉无果,其可以谁为被 告提起诉讼? [知识点]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在本案中,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存在钢材买卖关系,因此,丙建筑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利,只能将乙建材公司作为自己的被告,而不能将最后可能因 提供不合格质量钢材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甲钢厂直接作为自己的被告。但是,由于乙建材公司与丙建筑公司之间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必然 涉及甲钢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甲钢厂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此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甲钢厂承担提供不合格钢材的违约责任,也可以 直接判决甲钢厂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如此,甲钢厂并不是本案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原被告时,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作为标准,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毕竟还存在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承担 本诉的民事责任。关于这一点将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中具体分析。 2.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例:运输公司的司机张某驾驶运输公司的车,在完成运输公司交付的运输任务时,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 [知识点]法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本案李某应以运输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因为张某系运输公司的司机,并且是在完成运输公司 交付任务的过程中给李某造成损害,因此,由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法人与其内部工作人员谁作为当事人应取决于工作人员行 为的性质。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 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 事人。 (3)以尚未成立或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作当事人。 例:2003年9月,甲、乙出资成立A公司。2005年3月因经营 亏损,三人决定解散该公司,并办理了注销手续。2005年5月,甲 用盖有原A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发生 争议。如果丙决定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知识点]法人与责任人的关系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因为本案中A公司已注销,实际上是甲个人以已经终止的A公司的名义与 丙签订合同,因此,应当由责任人甲作为当事人。 3.法人与分支机构的问题。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也就是说, 在处理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问题时,需注意两个条件:其一,依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矛盾纠纷调解须知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处中心受理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赡养、抚养、抚养纠纷;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生产经营、债务、赔偿纠纷;其他纠纷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进入诉讼程序的; 5、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不涉及赔偿的; 6、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7、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调解程序 一、调解开始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调解纪律; 二、调解开始后,有调解人员货真首席调解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调解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纠纷调查,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般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事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四、进行纠纷辩论,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 3、相互辩论;

4、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有关单位代表发言。 五、进行纠纷调解,讲明有关法律、政策,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促使双方互谅互让; 六、达成调解协议,遵照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达成合情合理的。双方认可的协调协议; 七、宣布调解结束,或下一次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如果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须知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禁止携带危险品; 二、如实陈述纠纷经过,要求合情合理,不得捏造扭曲事实,不得诬陷他人; 三、提供证据要真实可靠,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四、请求法律援助或者其他事项,认真听取接待人员的咨询作答和法律指导; 五、遵守接待秩序,遵守射虎公德,守纪律,讲文明,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高声喧闹; 六、遵守廉洁规定,不得向接待人员送礼、吃请。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胁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划;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

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4、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5、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民间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民间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核心内容:民间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的形式、调解的成本、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不同。民间调解的范围比法院调解的范围要广得多。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间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一、调解的组织形式不同 民间调解中的第三方的含义比较广泛,它不但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服务所的调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调解,行业协会的调解等。另外还包括以个人身份进行的家族的调解,亲友的调解,邻里之间的调解。当然,还有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等。 二、调解的形式不同 民间调解既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有的纠纷也可以由调解组织或个人主动介入调解。调解的方式简单灵活。 三、调解的成本不同 民间调解中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持之外,其他民间调解不收取当事人的费用,省事又省费;人民法院的调解,不但时间上可能比民间上的长,而且当事人要交纳一定的费用。 四、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 效力不同是民间调解和人民法院的最大区别。在我国大陆,民间调解效力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明是非,进行调解”。其中自愿包括两层含义:1、在诉讼的程序上是否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事人拒绝法院调解的,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2、实体上调解是否可以达成协议,完全由当事人的决定,不

得强迫。另外,调解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离婚纠纷案的调解是例外,调解前可不必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的此条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必须进行调解,而不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进行调解时不应久调不决。 人民法院调解的基础,必须是在事实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只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分清是非。是非分清了,才有教育当事人的说服力,从而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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