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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

循证矫正
循证矫正

从循证矫正视角看罪犯价值观改造

近年来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教育的内容、过程、方法等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绩。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思想、价值观的多元碰撞,会使社会成员对价值观念、信仰信念的思考与选择更加多维,不当的价值观成为了犯罪的一大原因,而矫正犯罪人的思想、观念、信仰也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的一大难点。为扭转、提升罪犯的价值观,夯实无形的社会精神秩序基础,监狱正致力于探索新的教育改造模式。宗教信仰以其在舒缓信仰危机、优化信仰方式等方面的独特功能,以及在影响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在监狱的循证矫正中受到了关注。

一、宗教信仰的内涵及作用

宗教信仰是一种久远的历史文化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有着较强的生命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宗教信仰的部分内容被吸纳发扬,成为了国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当代世界,对宗教的信仰不但没有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繁荣走向衰弱,相反却以各种形式在扩展,并给人类社会以重大的影响。

(一)宗教信仰的内涵

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特征,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

(二)宗教信仰的作用

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尔马赫这样解释宗教的本质意义:“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宗教信仰作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种独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

1.赋予人生终极价值。作为一种哲学范畴,宗教信仰具有追求“终极”并以之为生活支撑和意义诠释的显着特征,既指向世界的绝对和根本,也指向人生最高的意义和最重要的价值,表达着人对终极关怀的渴望,它给人注入神圣的目标,引导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愿望、行动等的根基。

2.成为价值主体评价的前提。宗教信仰作为评价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深层内核,就满足着人的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理想性需要,是价值评价活动的大前提。

3.对道德进行聚合和圣化。宗教信仰作为行为的内驱力,推动人去从事德行,使自己在道德践行中体悟到人生的尊严和神圣,并将各种具体的道德行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

4.给人生带来无限希望。任何信仰都指向未来,来自于人的内在需求和对崇高美好的盼望,宗教信仰也不例外,它指向宗教所求的方向,指向可望不可及的理想,表明人希冀按自己的愿望来改造心灵、改造自己、改造人生和改造世界。

宗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智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信仰并非人生来就有,当人参与群体或社会生活后才会产生信仰。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保障社会的有序和公平,人们的理性得出结论,只有群体生活在一起,靠高效的分工合作,人类的生存才会更有保障。因此,生存法则使得公平正义从一开始便蕴含在信仰之中,成为人类社会的核心信仰。宗教信仰也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成分,这是宗教中必然含有积极因素的根本原因。

二、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

在人类文化发展历史上,宗教文化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千百年来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都受着宗教文化的影响。可以预见,未来人类文明的前途仍然要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宗教以其独特的力量和方式感染、改变着人的思想观念,引领着人的价值取向。宗教文化对现实社会的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性。笔者认为,在监狱管理实践中,如何利用宗教积极的一面,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一项重大的、值得重视的课题。当下,我们难以把罪犯改造成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坚定者,按照我国《监狱法》第3条的规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和寻找更加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实现这一目标。通过对此课题的研究,我们将会发现,部分宗教教义内容不仅不会妨害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相反,利用得当,对于促进罪犯弃恶从善将具有一种独到的作用,特别是在循证矫正中,对思想特别顽固的罪犯的教育改造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道德观念方面

按照哲学本体论的观点,宗教是一种“颠倒了的世界观”,带有虚幻色彩。但其反映的部分内容具有现实性、理想性。宗教不仅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价值取向和认知方式。宗教大都主张“真善美”,如佛教主张“向善”、“慈悲济世”,道教提倡“道法自然,重生贵和”,基督教的“荣神益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都是倡导有利社会、造福人民。这与我们监狱文化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一致性和共通之处。把握住这些一致性和共通之处,就能形成一致的价值取向。

(二)文化理念方面

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而这种传统文化主要以道、佛、儒为精神支柱,体现了古代东方哲学和文化的主体性格与最高成就。宗教文化作为其主要组成部分,有着积极健康的成分。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中国还是外国,各种古代艺术(诗歌、小说、戏剧、音乐、绘画等)从题材到风格,从内容到形式,许多都渗透着宗教的观念元素和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监狱文化就是要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有益成分,并与当代中国先进文化发展结合起来。把握住这种传承性,就能兼收并蓄,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主流文化。

(三)人格完善方面

人的精神和灵魂总是要受到无知、物欲甚至罪恶的污染和束缚,这是几乎所有宗教的观点。同时,宗教还认为要想使精神和灵魂达到完美境界,单靠循规蹈矩是达不到的,必须进行艰苦的修炼,不断积累“善行”,才能斩断罪恶与无知,达到最高境界。正如宋、元时代三教调和论者刘谧在《三教平心论》中所言“三教之意无非欲人之归善耳,”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倡导弃恶扬善、净化心灵、重塑人格等,也是以“劝善”、“向善”为突破口,启发罪犯发现未泯之良心,认罪服法,痛改前非,实现人格的转化和重塑。把握这种“劝善”的相融点,就能汲取宗教中的教化力量,为我所用,净化心灵,完善人格。

宗教与生俱来就具有两面性,宗教的积极?极推进“一人一策”的教育改造模式,在循证矫正中准确把握宗教政策,充分掌握适用宗教信仰进行矫正的人群范围,积极总结实践经验,挖掘那些已经被证明能够明显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的积极因子,对不同的个体运用“最好的研究证据”,制定有效的干预方案,引导罪犯的思想、价值观念步入正确的发展轨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宗教信仰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循证分析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是新时期党的宗教管理政策的新思路,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理论创新,是对中国几千年来国家政权与宗教关系原则的深刻变革和历史性的超

越,也是监狱在改造罪犯价值观的循证矫正实践中用科学的改造观引领罪犯宗教观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还有诸多法律,如《民法通则》、《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劳动法》等都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有关规定。宗教信仰受到法律保护在一个层面上标志着我国社会的文明正在进步。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党的宗教政策也随之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表现出高度和稳定性、连续性和规范性,形成了系统的宗教理论成果。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成果,在监狱工作中,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观和唯物辩证法为基点,寻找宗教教义与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相适应的文化特性,统一到正确的改造观之下。

(二)罪犯中确有宗教信徒

据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监狱押犯构成也发生了变化,我们以前很少注意到的涉及宗教活动的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中宗教信徒身份的罪犯数量也在上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省多所监狱都关押有涉及宗教活动的罪犯和信教罪犯。因此,在改造罪犯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宗教。实践证明,在信教犯群中利用宗教观念、语言、方式进行说教远比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更容易被罪犯所接受,教育改造更有效果。

(三)世界各国监狱普遍开展宗教信仰教育

利用宗教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宗教教诲是西方国家的传统做法,并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成为对罪犯进行矫正的有效手段之一。据《telegraph》2009年报道,近十年来,佛教成为英格兰监狱发展速度最快的宗教,信众人数是过去的八倍,最受罪犯欢迎。据英国官方数据显示,在199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监狱中的佛教徒只有226人,但到2008年6月份,这个数字增加了669%,占罪犯总数的1.737%至2%。监狱中大部分的佛教徒都是在认罪后改信佛教的,之所以选择佛教而不选择其他宗教的原因就是因为佛教注重禅修,可以帮助他们度过牢狱中的生活,使他们安居当下,摆脱物质追求。通过研习佛法所获得的精神进步也会在他们出狱后起到积极的作用,避免他们再度犯罪。美国的监狱也雇有专职或兼职的牧师从事宗教服务。

(四)化解目前教育改造的困境需要发挥宗教信仰的作用

应当说,近十年来,广东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矫正模式由不自觉向自觉、由行政性构建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转变,积极推行循证矫正的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人一策”个别教育改造模式。从整体来看,广东省罪犯的思想道德水平得到了提升,但仍有部分罪犯,不仅没有改变思想观念,反而产生了一定的逆反心理,成为了思想改造中的“钉子户”,使教育改造工作陷入了难以逾越的困境。罪犯思想教育中面临的困境正是信仰教育的弱化甚至缺位导致罪犯思想道德“知”和“行”的脱节,“知”和“信”的断裂,使得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改造始终停留在抽象空间的认知和说教层面,不能抵达罪犯的心灵深处形成坚定的内心信念。而宗教信仰恰恰能将“知”和“信”联系起来,使道德认知转化为个人内在的心性价值信仰,能对这部分罪犯起到重大的作用。

狭隘的宗教观并不必然地导致人性的堕落,但是在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里,狭隘的宗教观不仅不符合监狱文化建设要求,相反,它还会使不同信仰的罪犯产生相互排斥甚至敌视,出现产生认知混乱和群体摩擦,影响和破坏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因此,要在循证矫正实践中积极探索用科学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宗教观指引罪犯的教育改造,依法有效防止

狭隘宗教观的负面影响。

四、在特定犯群中开展宗教信仰教育的循证构想

近年来,监狱的押犯构成日益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加大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难度。一些罪犯如邪教罪犯、重刑犯,反社会意识、抗改造意识比较强,思想相对比较顽固,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困难重重。还有一些罪犯在监狱“混刑度日”,有的罪犯为了逃避劳动,甚至不惜以自伤、自杀、自残作要挟,影响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这些新情况给监狱执法增加了新的难题,也对监狱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带来了新的考验。在循证矫正中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改造罪犯的价值观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适用宗教信仰教化的犯群分析

利用宗教信信仰的积极因素教育和改造罪犯,对实施犯群应有选择和侧重。显然,对罪犯中的信教徒利用宗教信仰进行教育改造效果会更加明显。另外,对目前监狱中出现的特殊群体——“8+1类”罪犯,亦可尝试在循证矫正实践中利用宗教信仰进行矫治。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和八类重罪(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与其他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有区分的规定,使得这“8+1类”罪犯成为了监狱改造的难管对象。他们主观恶意强,思想顽固不化,刑期长,出狱无望,消极改造情绪极其浓厚,而目前现有的管理手段对他们已经难以取得更好的改造效果。对于这类罪犯,一方面需要从深层次的思想根源上进行改造,使他们不再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要使其心灵有所归属,帮助他们度过漫长的刑期。而宗教信仰对这两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宗教信仰会让做了恶事的人受到强烈的内心责备,让他们担心遭到报应而感到恐惧。宗教信仰的这种约束力有时是十分强大的,对心灵的慰藉效果也是十分持久的,这正是监狱常规思想改造难以达到的效果,也正是宗教信仰的独特价值所在。

(二)转化邪教罪犯经验的移植

在转化邪教罪犯的实践中,用宗教替代邪教取得了很好的转化效果。在广东省某监狱开展的改造实践中,有数例邪教罪犯在佛教的指引下,认清了邪教的歪理邪说并弃暗投明,为我们在转化思想顽冥罪犯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8+1类”罪犯与邪教罪犯同样有着顽固、偏激的思想意识,同样有着“消极抗改到底”、“绝食到底”的偏执心态和行为。对“8+1类”罪犯可以尝试借鉴教育转化邪教罪犯的成果,用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取代其不良的思想根源,对其实现有效的教育改造。只有监狱主动出击,利用各种载体,将社会主流文化包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渗透到罪犯的思想中,才能扫除他们心灵上的盲点和抵触点,促使罪犯积极改造。比如,通过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开展国学教育,启发罪犯正确理解善与恶,将人性的自然感性和道德理性统一到自觉接受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上来,激发他们的改造积极性,鼓励他们弃恶从善,重塑人格。

(三)利用宗教积极因素开展循证矫正

在利用宗教积极因素开展循证矫正的过程中,要坚持把握规律,注重特点,因势利导,循序渐进。通过分析宗教产生的历史渊源和社会条件,将科学改造观和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这两种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意识形态的文化有机地统一起来。

1.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宗教信仰是一个多层次的信仰体系,有核心信仰、基本信仰(信条)和教义教理等,既有趋稳定性,也有可释性。在循证矫正中引入宗教信仰,并不需要改变宗教的信仰??信仰体系作出科学的诠释,把握相融点,在循??中找出积极成分,排除消极因素,并加以科学分析和指引,激发罪犯内在的、深层次的、主动自觉的改造动力。

2.科学判断,有机融合

早在1998年,李瑞环同志在谈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时指出,我国各大宗教教义中的许多内容,比如在伦理道德方面的一些要求,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与我们

所提倡的精神文明是一致的。当然,这种“一致”不是指整个宗教或宗教的全部教义和要求。从引导宗教与循证矫正相适应这个目标出发,判断取舍标准应放在有益于社会、有益于罪犯改造上,真正使具有积极内容的宗教信仰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服务。比如在现阶段开展的国学教育中,就充分融合了宗教所宣扬的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最根本的做人准则,而这些积极因素对于完善人格,防止社会道德滑坡是大有裨益的。

3.趋利避害,防止偏差

从总体来看,宗教的社会历史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由此,在内容构成上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在我国由于党和政府的正面引导,宗教的正面作用不断增强,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应当大力挖掘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推动宗教通过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来抑制其消极作用,并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充分利用宗教的积极因素对罪犯进行循证矫正工作中,要注意“度”的问题,用宗教信仰教育改造罪犯,这种方式是辅助性的,不可以也不可能把监狱循证矫正工作全盘“宗教化”。因此,利用宗教信仰对罪犯开展循证矫正要注意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过犹不及,还要坚决抵御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防止失误,防止被利用。

矫正并不必然产生效益,有的矫正工作是无效的。如何使工作有效,这就需要建立有实践意义的矫正项目,寻找“有效性”的证据支持,需要循证。在教育改造实践中,针对部分犯群,找准宗教与教育矫治罪犯具有积极意义的结合点,吸纳融通,通过利用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教化罪犯,取代罪犯不良思想观念,使罪犯自觉主动地向与监狱改造目标相一致的道德目标靠近,最终实现价值观的重塑,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改造途径,这也是循证矫正的最终目标。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关注和研究利用宗教信仰的积极因素开展罪犯循证矫正探索,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更有深刻现实意义。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产生的历史背景 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作为社区矫正一项重要手段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13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作为现代缓刑制度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在1841年就开始在波士顿接收由他保释的罪犯。麻省在1878年就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2在美国,最早规定社区矫正另外一项社区矫正重要手段社区服务的法律早在1547年就实施了。3 但是,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的。从发展历史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趋势。在国际社会,目前对刑罚历史演进的具体状态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持续变革,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刑罚一直在这些变革的影响下不断演进。演进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罚金、缓刑、暂缓判决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4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监狱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禁刑烙印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监禁替代措施》(1980),《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5 不过,直接催生这项制度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之后,许多在欧亚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之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宁愿重回部队再过军旅生活。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人生涯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部门便派员分赴退伍军人居所,提供咨询等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做好教育和就业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此后,西方、特别是美国矫正界受医疗模式的启发和“标签”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间制裁措施的丰富,致使社区矫正日臻完善,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6 二、外国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由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越来越丰富。 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五类:监督方案、居留方案、释放方案、延缓执行和附条件释放方案以及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7 (一)监督方案 根据欧美国家的情况,监督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或抚慰金和震慑性监禁。 1.社区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法院要求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服务,以对被害人和社区做出一定的具体补偿。工作范围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养护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和老人、协助医务人员等。除了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做出补偿之外,社区服务还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工作技能及兴趣,使其在不被监禁割断与家庭及社会联系的情况下来悔过和发展自己。 2.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抚慰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被

循证矫正原则

(一)技术原则 循证矫正的技术原则,是指矫正机关开展循证矫正的具体把握准则。上述的国外循证矫正的八项原则,以及第三个原则中是五个二级原则,可以称之为循证矫正的技术原则。如前所述,国外的八个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归纳问题,所以,这里按照中国人的理解习惯,尤其是参照循证矫正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对循证矫正的原则重新归纳和提炼。 1.精准评估原则。 精准评估原则,是原八项原则的第一个原则的缩写。循证矫正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方法,要大量运用数学模型、量表测试、评估鉴定等形式与方法,所以,其要求的精准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循证矫正的证据获取、证据判断、证据甄别、证据比对、证据支持、证据运用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的特点,都要求在评估过程中的一系列环节、程序、结果必须是精准的。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循证矫正的有效开展和获取应有的结果。 2.证据优选原则。 循证矫正是基于证据的矫正,是基于最佳证据的矫正,是基于最新证据的矫正,所以,证据的优选是不言而喻的。这里的问题还在于,在各种琳琅满目的证据中,在动态平衡的证据中,要优选证据,对于保持证据的持续优选,是一个很难的技术活。 这个原则要求在循证矫正中的要义是: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要充分厘清哪些原则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是最有效的,哪些是次有效的;哪些是真有效的,哪些是假有效的;哪些是最新有效的,哪些是过去有效的……。证据优选是一个不断和持续的过程。对于此犯是有效的,对于彼犯不一定有效;对于此犯过去有效的,未来不一定有效……。 3.目标引导原则。 目标是行动的向导。目标引导原则,严格上说,就是要充分运用和把握好矫正激励中的目标导向原理。 在具体的矫正中,目标的设定当然是有缘由的。这里的缘由包括犯因性需求,需求的满足,当然更能激发囚犯的改造动力,而动力的激发和目标的实现,是反复强化了囚犯的改造动机,因而,也属于正强化的内容。目标引导原则,更能调动囚犯的积极性。 目标引导的机理是,通过动员,使广大的目标参与者体验到作为一个团体的主人身份和作为主体的被确认,从而产生强烈的目标认同;加之挑战环境的诱导以及与个人功利满足于实现的强烈关联,使得努力的目标成功变为现实可能。目标导向决定成败。在欧洲监狱,“重返社会成为罪犯处遇和培训的首要目标”。在我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是一个终极性的目标。 目标导向原则对囚犯管理矫正的重要价值是:引领囚犯接受矫正激发的作用,进而把囚犯个人的目标与监狱机关的组织目标紧密而强烈地联系在一起,并一直会贯穿囚犯矫正过程的始终。

行为矫正 案例分析

小学生问题行为矫正的案例分析 姓名:郑宜昌 学号:039 班级:09级应用心理学(1)班 授课老师:严云堂 目录 1.案例导入 2.背景资料 3.问题行为评估和概述 4.矫正目标 5.矫正方案的设计 6.矫正的技术和方法 7.矫正方案实施(细则) 8.矫正结果 9.注意事项 小学生问题行为矫正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导入 小瑞(化名),男,12岁,汉族,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据父母介绍,孩子在上了小学之后,就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行为,让父母摸不着头脑。主要表现有: 1. 脾气暴躁,易激惹,家长不能满足其要求就大哭大闹。 2. 自制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并经常撒谎。 3. 逃学早退,有时候连续几周不去上课,近半年来,此类情况表现显著。 4. 不喜欢出门,一个人呆在家里; 在学校的时候,不喜欢群体活动,朋友很少。来访者在其父母的带领下找到咨询师,明显带有不配合的情绪。咨询师观察到,小瑞衣着较得体,只是显得比较拘谨。 二.背景资料 通过访谈,咨询师得知,来访家庭经济状况良好,有车、有房,爸爸是民营企业的职工,妈妈是个体商户。 成长经历:小瑞不到两岁的时候,爸爸下岗。一直以来,父母感情不好,经常为一些小事吵架。小瑞4岁之前一直跟着外公外婆生活,上了幼儿园后被父母接回。从小,家人对小瑞就听之任之,要什么买什么,很是溺爱。4岁开始上幼儿园,但时断时续,随意性大。从二年级开始就有无缘无故不到校上课的情况发生,但次数不多,老师也找过其谈话,谈话后行为次数减少。四年级上学期这种情况又开始严重,家长着急生气,加上工作比较忙多日不管他了。到后来,发展为有时连续一个礼拜不去上学。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瑞的功课落下了很多,本来学习还算中等的学生渐渐成了“特困帮扶对象”。 三.问题行为评估和概述 咨询师针对父母提出来的问题行为对小瑞进行了单独访谈,情况基本属实。通过分析,咨询师认为,脾气暴躁,喜欢大哭大闹属于情绪情感方面的问题;自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行为矫正案例报告

行为矫正案例报告 1、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某某 性别:女 年龄:20岁 情况:因为长期形成拖沓的性格,做很多事情都不及时去完成,所以自己对此一直也特别头疼,想要改掉的动机也比较强烈,经过学习行为矫正课程,也希望在自己拖沓的方面有所改进。 2、矫正程序 2.1定义目标行为 目标行为:对于拖沓行为,进行了挑选出最令其头疼的几个行为,分别是清洗衣服不及时,集合时踩点和睡觉较晚,所以将目标行为定位为每次能及时清洗衣服,集合时可以及时赶到,每天能按时睡觉。 目标行为的操作性定义: 每次换衣服后能在当天晚上12点前清洗(除冬天的外衣和被罩床单可以在一周内清洗),每次集合出门都比卡点时间早十分钟出门,晚上能在12点前睡觉(除考试期间、放假期间和正常上课但当天做作业的日子)。 2.3基线的确定 以两周为基线期(9月6号——9月13号),观察自己两个星期内各项目标行为完成情况,并对每天的完成情况进行记录,完成了就在本子上记上√,没有完成就不打。 时间 行为 1 2 3 4 5 6 7 睡觉√√ 集合√√ 洗衣服√ 由此表可见,一周3项目标行为达到的效果是非常不好的,然后针对每个项目单独说,因为睡觉每天都有,所以每周最好的话应该是有两项,集合有6天,但是洗衣服的话就比较灵活一些,但是最多每周4次,最少2次洗澡,但是有必要的是一周2次,时间不定,但是次数是可以数的。 2.4强化物的选择: 根据其对自身的情况的了解,我觉得一般的物质上的奖励(如好吃的,买东西等)和对自己精神上的(如上网时间的长短和自由情况)都不足以作为强化物来强化我的行为,所以最终决定用代币的方式,若每次达到一个目标行为则奖励自己3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搜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

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循证矫正的核心理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312612162.html, 浅析循证矫正的核心理念 作者:魏伟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10期 摘要罪犯的矫正进入了一个科学化时代,循证作为一种方法论为罪犯的矫正走进科学化殿堂打开了一扇大门。循证矫正的理念是罪犯矫正科学化的支撑,它是一种对矫正理论方法整合与超越的理念,有其具体实施框架,迎合这个时代的民主、高效、透明的精神。 关键词循证矫正循证实践循证医学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具体说来,循证矫正的核心理念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理论层面,它是一种矫正治疗的理念;二是在操作层面,它是一种矫正的技术;三是在价值观层面,它是一种矫正的“止于至善”的信仰。 一、循证矫正是对矫正理论、方法进行的整合与超越的一种矫正理念 它不受具体矫正模式的制约,不分价值取向,不管操作差别,只要能够证明对某种罪犯的问题具有最佳的效果,就可以根据其矫正方案或实践进行矫正。它的最终理想纯粹而朴素,即博采众家之长,从现有研究中寻找出最佳的证据,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与矫正对象一道做出最佳的矫正方案,为矫正对象提供最好的矫正服务。有学者故此认为“循证是一种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循证本身属于方法论范畴,但不是直接改造罪犯的方法,将监狱循证实践定位于…改造决策的科学方法学?是比较合乎逻辑的。” 各种具体的矫正理论或方法,只要给循证矫正提供使用的证据。在具体的矫正过程中,只要经研究证明具有较好的效果、在现有矫正方法中是最佳的,不管它是哪家哪派提出的,都是循证矫正最佳的证据。循证矫正持多元主义与折中主义立场,不排除任何有利于罪犯矫正的矫正方法或是能降低重新犯罪的方法。它的兴起,不是为罪犯矫正增添了一种新的矫正方法、理论,而是为综合、最有利用现有的各种矫正方法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与实践方案。 二、循证矫正是可操作的、用于指导罪犯矫正的具体实践框架 从最佳证据的检索到对其有针对性的评价,再到形成具体指南、手册,经过具体矫正过程的评估、监控,整个循证实践的过程都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因此,罪犯的矫正一旦经过循证矫正并形成取得相应效果,达到矫正目标,则这一循证矫正就具有了可重复性,也就是某一循证矫正的成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寻找最好证据的过程以及做出最佳方案的过程,并据此进行的矫正实践不是寻求与有关研究结果一致性的过程,循证矫正的证据是不断推陈出新,在实践中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曾经的最好证据并不总是最好的,

行为矫正疗法个案分析报告

行为矫正疗法个案分析报告 应用技术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朋俭丰0715******** 一.个案介绍: 我大学同班同学孙某,大四学生,22岁,男,从初中开始接触电脑,网龄10年之久,平时上网爱打网络游戏,以去网吧为主。进入大学后,更多的时间接触电脑,大一因为才进学校还不熟悉环境所以还保持着高中时候的态度,按时上课少去网吧,进入大二开始与同寝室同学邀约打游戏,寝室的网速过慢就一同去网吧,起初也是玩玩到点就回学校,后来频率增加有时还通宵,逃课,玩上了瘾,一发不可收拾,泥足深陷,一旦离开了网络,会变得焦虑不安,时刻想着去上网。大四面临毕业,多科成绩挂科,学校辅导员提出如果想拿到最后的毕业证从现在起必须每节课都去上课,补考必须全过,大四的课程不能挂科,如若不行必须重修。 二.理论分析 从精神卫生学角度对沉迷作定义为:一种强烈的渴求并反复地应用某物,以取得满足感(如兴奋、快感)或避免不满足感为特点的精神和生理病理状态。网络游戏沉迷就是网络沉迷中的一种。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的现象已经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学校和家长们对此忧心忡忡,我们不必视网络如“洪水猛兽”,沉迷网络往往会影响正常的学业和课业,并造成心理和生理的双重伤害,但曾经有一批电脑高手传授经验时说:“学电脑是从玩游戏开始的。”因此只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努力,我们要尽量将这个开端转变成一个良好的开端,并将网络沉迷的学生引向提高网络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正途。 辅导方法 1.在家里,家长应给予该生积极的关注,家长在生活中要给孩子一个宽松的环境,决不能在孩子面前出现任何让孩子觉得你不再信任他的眼神和话语,要给予时刻关注。要适当的选择时机和孩子加强交流,多听听孩子的心里话,只有多交流才能更加彼此了解。日常生活中对孩子偷偷上网事件要给予谅解,有条件最好能尽量多花时间陪孩子,组织一些家庭亲子活动等等,和孩子一起来努力,帮助孩子戒网。多给予鼓励,少打骂。 2.在学校,老师在课外活动中应尽量多安排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帮助他形成固定的业余爱好,组织各类球赛,安排该学生积极参加,使他体验到现实生活其实比网络更丰富多彩,而且有事可做,有成绩可出,进一步增进他的成就感,让他的兴趣迁移到学习中来。 3.在学习上,让他多体验学习的快乐。学生觉得学习是一件枯燥无味的事,首先要帮助学生把拉下的功课赶上去,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要多关心他的学习,帮助他在学习上查漏补缺,不要操之过急给学生一个努力的过程。经常找他谈谈心,多了解学生在学习上的困难,及时给予解决。 4.在班集体中,发挥集体的力量,让更多的同学去关心他,帮助他,在学生自己制订的21天戒网计划中,给予其支持,鼓励其与别的同学加强人际交往,让他树立信心,相信他一定能够自己战胜自己。 5.该学生对计算机这门课有特别浓浓的兴趣,学校这一头应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基于共词分析的循证矫正可视化研究

基于共词分析的循证矫正可视化研究 通过分析国内的循证矫正研究文献,了解国内循证矫正研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循证”“知证”为检索词在中国知网(CNKI)进行检索,时间为建库至2017年1月;应用Endnote软件筛选文献,用Ucinet软件构建可视化网络图。结果发现,初步检索文献945篇,最终纳入64篇。国内循证矫正研究存在多种问题。因此,推广循证矫正理念、加强人才培养以促进我国循证矫正的发展。 标签:可视化研究;循证矫正 循证矫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即遵循證据进行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最近二十年,欧美澳等发达国家积极推广循证矫正理念,在司法领域进行广泛实践,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尤其是加拿大,在罪犯风险评估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中国,循证矫正的引入正好符合时代的需求,引发了矫正领域的方法论革命。2012年,我国司法部开始推行循证矫正试点,到目前为止取得了大量研究成果,对循正矫正的概念、理念、理论基础进行了翻译引进,但其本土化仍在积极探索之中。一般认为词对在同一篇文献中出现的次数越多,则代表这两个关键词的关系越紧密。本文采用可视化的方法,更进一步深入地研究国内循证矫正的研究主题与结构,总结出目前循证矫正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1.1.1文献检索 检索中国知网(CNKI),限定为社会科学领域I辑和II辑;检索式为:“循证”or“知证”。检索时间建库起至2017年1月。 1.1.2纳入与排除标准 纳入标准为循证矫正相关的中文文献,包括循证矫正、司法犯罪等相关文献。排除标准为报道、通讯及个人观点等。 1.1.3文献分类筛选 由两名研究者通过Endnote软件背对背筛选文献。如遇分歧,协商解决,必要时由第三方协助解决分歧。 1.2分析方法

儿童问题行为矫正个案研究报告

儿童问题行为矫正个案研究报告 案例介绍 某男孩,独生子,6周岁,非常好动,上课时根本不注意听,要么离开座位搞小动作,要么逗周围的小朋友说话,只有在教师斥责时才稍稍收敛一下,很快又会再犯。根据老师的回忆,之前有其他大学心理系同学到班上做团体心理辅导,在辅导中,这个男孩表现得比较霸道,常常跟其他其他同学抢玩具,难以协调他跟别的其他同学合作,玩建构游戏的时候,其他同学都很认真的用积木塑料构建房子、桥等各种建筑,他跑到另一个小朋友那桌面前,看了一下,迅速地从他们搭好的房子中拿走两块拱形的积木。这时,另一个小朋友喊了起来:“快放下,是我们的。”可他没理会,就往自己的桌子走去。这时,另一个小朋友一把抓住他的衣服,他一转身拿起积木就向另一个小朋友的头上砸去,嘴里还喊着:“打死你!”这时别桌的小朋友纷纷退开,好像知道他要打人的样子。像这样的问题他发生过许多次。一些小朋友因为他经常打人,不喜欢跟他玩。根据老师的反映,这个男孩在平时表现还好,但是一旦碰到有竞争的游戏或者没法平均分配的东西时,就会表现得很有倾略性,以打、踢、推、咬等方式攻击其他其他同学来占得优势或者抢夺玩具。 我和这名男孩接触的时候,他表现得比较高兴,愿意拿东西和我分享,也缠着我和他一起玩,但是还是表现了比较强的好动性和控制性,要求我按照他的方式玩,一旦我没达到他的要求或者和他意见向左的时候,就会出言顶撞甚至言语威胁,让我比较惊讶。在家庭访谈中得知,这名男孩的父亲长期在外工作,半个月回家一次,所以管教的任务主要落在他妈妈身上。男孩的妈妈说,因为是年纪很大了才得到这个孩子,所以在孩子四岁前对其很纵容,不管合理不合理总是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使得这位男孩从小就非常霸道,无法无天,常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脾气摔东西。后来男孩的妈妈听说别人的小孩小时候呗这么娇惯,后来在外面偷钱被人抓住打残废了,心里很慌张,怕自己的小孩以后也会变坏,于是管教变得非常严厉,对他提出的要求合理还是会尽量满足,但是对于他的不合理要求,就会置之不理,对他的一些过激行为,会加以严厉责骂甚至体罚。后来孩子就变得很期待爸爸回家,爸爸回家的时候就会很粘着爸爸,爸爸不管出门到哪里都要跟着,如果看到父亲对其他小孩稍微好一点就会非常不满,一旦要和爸爸分离就大哭大闹。他妈妈说,又要工作又要顾家还要管着小孩,身心疲惫精疲力尽,但是小孩现在和她不亲了,让她有种受挫感。 案例分析 第一,缺少父亲的直接抚养对幼儿心理发展有消极影响。 以上案例中的这个男孩由于不能与父亲生活在一起,虽然妈妈非常爱孩子,但这种爱毕竟代替不了父亲的爱。研究表明,父母在家庭中本身性别角色的扮演,对孩子性别角色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孩子处于不理想的环境中,孩子可能会产生拒绝认同或认同错误的角色等认同方面不正常的现象,如此往往造成行为上的不协调或是心理方面的不平衡。孩子可从父、母之间的互动方式中,了解两性的互动方式,并认同模仿父母的行为。由于长期远离父亲,缺乏父亲的管教,养成了孩子骄纵的性格,又由于母亲管教前后的巨大反差,使孩子的心灵变得特别敏感和脆弱,过分在意别人对自己的态度,为引起别人更多的关注,而常常做一些反社会行为。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的偏差是幼儿行为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 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从亲子关系的角度分析父母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分为专制型、宽容型、民主型三类。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的曾调查研究指出,父母采取民主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高分组的比例大大高于宽容型和专制型的。反之,父母采取宽容型和专制型教育方式的儿童,在社会化程度上其低分组的比例远远超过民主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循证矫正

从循证矫正视角看罪犯价值观改造 近年来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教育的内容、过程、方法等都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和成绩。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文化、思想、价值观的多元碰撞,会使社会成员对价值观念、信仰信念的思考与选择更加多维,不当的价值观成为了犯罪的一大原因,而矫正犯罪人的思想、观念、信仰也成为了监狱教育改造的一大难点。为扭转、提升罪犯的价值观,夯实无形的社会精神秩序基础,监狱正致力于探索新的教育改造模式。宗教信仰以其在舒缓信仰危机、优化信仰方式等方面的独特功能,以及在影响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在监狱的循证矫正中受到了关注。 一、宗教信仰的内涵及作用 宗教信仰是一种久远的历史文化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有着较强的生命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宗教信仰的部分内容被吸纳发扬,成为了国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的当代世界,对宗教的信仰不但没有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繁荣走向衰弱,相反却以各种形式在扩展,并给人类社会以重大的影响。 (一)宗教信仰的内涵 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特征,属于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 (二)宗教信仰的作用 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尔马赫这样解释宗教的本质意义:“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宗教信仰作为人把握世界和生命的一种独特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 1.赋予人生终极价值。作为一种哲学范畴,宗教信仰具有追求“终极”并以之为生活支撑和意义诠释的显着特征,既指向世界的绝对和根本,也指向人生最高的意义和最重要的价值,表达着人对终极关怀的渴望,它给人注入神圣的目标,引导人去反省自我、超越自我、塑造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从而为人的生活提供情感、意欲、愿望、行动等的根基。 2.成为价值主体评价的前提。宗教信仰作为评价主体价值观念体系的深层内核,就满足着人的超越现实指向未来的理想性需要,是价值评价活动的大前提。 3.对道德进行聚合和圣化。宗教信仰作为行为的内驱力,推动人去从事德行,使自己在道德践行中体悟到人生的尊严和神圣,并将各种具体的道德行为组织起来形成系统。 4.给人生带来无限希望。任何信仰都指向未来,来自于人的内在需求和对崇高美好的盼望,宗教信仰也不例外,它指向宗教所求的方向,指向可望不可及的理想,表明人希冀按自己的愿望来改造心灵、改造自己、改造人生和改造世界。 宗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历史现象,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智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信仰并非人生来就有,当人参与群体或社会生活后才会产生信仰。在社会生活中,为了保障社会的有序和公平,人们的理性得出结论,只有群体生活在一起,靠高效的分工合作,人类的生存才会更有保障。因此,生存法则使得公平正义从一开始便蕴含在信仰之中,成为人类社会的核心信仰。宗教信仰也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成分,这是宗教中必然含有积极因素的根本原因。 二、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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