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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浦刑初字第246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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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刑初字第24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浦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 201X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诉[201X]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10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XX为索要债务,纠集他人驾车至本区合庆镇上的一个建材市场,对被害人周玉骏拳打脚踢后,

强行挟持至本区张江镇广鼎客房部303房间内非法拘禁至当日14时许,在被害人周玉骏写下1张40,000元的借条后将其释放。期间,被告人黄XX对被害人

实施了殴打,致使被害人遭外力致面部皮肤擦伤、唇粘膜破损、左前臂及右膝

部皮肤擦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玉骏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玉骏的

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臧磊、魏孝全、秦新华、赵海明的证言,借条书证,公

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及医院诊断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为索取债务而伙同他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限

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XX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但其能当庭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

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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