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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法律事实

焦军法律是包括一切权利和义务所构筑而成的逻辑规范体系,并成为职业法律人所研究的事实问题。它们似乎是纯法理学研究的规则而已,其实不然,“规则存在于事实”当中,规则的确定及存在价值在于探究法律事实的存在。那么在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而过去的事实,不可能复原和再现的,过去甚至是不可知的,人们只能通过一定的规则最大限度的接近过去的真实,而无法实现真正的过去真实。于是,法律事实在近几年的学术探讨中浮出水面,逐渐为法律职业人所共知、共识,虽然中国的立法者、公众、媒体、学术界的学院派法学家、法院监督者仍然对法院和法官在追求客观事实方面提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并进而仍在排斥证据规则在诉讼、乃至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但毕竟已经有了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则,尽管其法律渊源系司法解释,起码法院和法官可以建立在诉讼证据基础上来确定法律事实了,并且是裁判可以依赖的、有效的客观基础,避免了以前甚至出现在法院内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因认定的相互矛盾的事实所造成的司法权威危机。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理论透视

诉讼证据规则是中国法官在适用过程中最难以把握的法领域之一。这种局面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九十年前期整个法律界“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关,而相对于社会角度而言,普通大众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和纠纷的途径作用过低,而期望值又太高。那时人们习惯于通过政府、企事业、社会基层组织的决定,命令及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矛盾,而我们的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并无一套可

适用的诉讼规则,如1992年版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在谈到举证责任时仍强制“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除提醒当事人应补充必要证据外,必须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足够的证据,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1]可见,那时任何诉讼证据规则是只一种诉讼原则及倡导性理念,并无证据规则存在的法律土壤。以“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作出民事、行政案件裁判的依据,一直是司法实践及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但是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在民事、行政案件时应以证据规则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决结果的依据。因此,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价值存在,以便正确理解法律事实决定裁决结果的现代司法理念。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证据资料作为诉讼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并确立证据资料的提出、收集、运用和认定的原则和规范。我们知道民事案件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过去事实的亲身经历者,而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裁决者,无法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案件事实的真相,为此,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为把法官认知的事实引到有利于作为自己裁判结果的方向上来,多有选择地提出于已有利的证据,以便法官以自己提供的证据所构建的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那么,这种情形在没有一个证据规则的确立和规范下,很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同时,由于受诉讼结构的制约及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认定的矛盾等原因,没有一个证据规则的存在,将难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因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的哲学基础只能是法官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通过一定的规则发现法律事实,并推定其为客观事实。表现在诉讼结构上,必须体现证据规则在证明责任上具有双重含义[2];即对诉讼中当事人而言,第一,当事人有必要向法官提供于已有利的关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以避免承担败诉的风险;亦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二,当事人在对待证据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笔者就某法庭2004年通过判决审结的50起民事案件中,涉及证据规则的适用及在证据证明力基础上综合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作出分析、评价和判断。结果显示,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施行的四年后,适用规则作出裁判的为47件占97%(因3件为当事人对事实完全无争议,无需再适用证据规则作出判断),32件为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案件事实认定程度加以评价,并作出裁判,占总数的64%;有8件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法官依证据进行推定的,占总数的16%,有7件案件由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相当,由法官及审判委员会根据证据规则证明力的盖然性,综合证据来源,证据的以知能力作出判断,占总数的14%。可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经是法官作出裁判认定事实可以依赖的有效途径。

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裁判的事实问题

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已是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是历史性认识,是法官视角下的法律事实认识。但我们还应认识到,在分析案件法律问题时,必须考虑到案件法律事实与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这里主要指的是案件事实与裁判者,与事实经历者在适用证据规则后存在的内在矛盾。这也是解决为什么在现实裁判中,有些案件经过检查,其适用证据规则是正确的,但其裁判结果往往导致当事人,媒体及法院监督部门的批评、指责。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发展,而非仅仅解决一个矛盾、纠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证据规则所确立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如果不一致,那么证据规则就会失去存在的正当性,那么为致力于实现法律制度的目的,从证据规则上必须解决其自身的内在矛盾。所以,如何促进法官的认识最大限度符合法律事实真相,如何促进案件事实经历者(包括当事人和证人)在法庭上通过证据规则回溯事实真相,同时如何让普通大众、媒体、法院监督者具有适用证据规则去接近法律事实真相的证据意识,避免对法官的无端指责和无理缠诉、上访,都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确定合理的诉讼结构和模式,在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共同作用下,才能使法官的发现法律事实真相的能力大为提高。第一,明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以明确所需要发现法律事实的范围;第二,在法庭上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能否转化为事实认定,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和对抗,从而推动这种转化成为可能;第三,对证据的甄制、认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推定,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丰富了法官在现有证据上的认识能力,还推动了法官借助证据的思维推理。笔者曾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能够确定,证明工程量的原始工程单项记录证据原告已提交给被告,而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对此既不肯定,也不否认,在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概不清楚”为抗辩意见,消极对抗原告要求结算工程价款的诉请。案件的裁判结果适用证据规则只能是在原告提供的工程单项记录复印件基础上推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总之,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的实现依赖的是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的共同作用,依赖的法官的认识能力,多主体的诉讼参与,而非单纯的法官个人智慧。

证据规则支撑推定出法律事实

案例一,甲借乙1万元钱,乙向甲立下借据。1个月后,乙还甲6000元,甲向乙出具收据,之后甲以乙借据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万元,乙当庭出示甲收据,法庭判令乙只需归还甲4000元。

案例二,甲借乙1万元,乙向甲出具借据,之后乙归还6000元,甲出示收据给乙,后乙将此收据遗失,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1万元,乙辩称已还6000元,但无证据出示,遂法庭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

案例三,甲借乙1万元,但乙没有出具借条给甲,后甲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庭审中乙拒不承认借款事实,甲亦无法举证,故法庭判令不支持甲的诉请。

上述三案例,第一个案例的裁判结果是在证据充分情况下作出的,既能够反映法律事实,也能够反映客观事实;而二、三案例则是在当事人双方能否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基础上认定的事实,作出的裁判,它反映不出客观事实,甚至歪曲了客观事实,但却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而证据的灭失,不能收集或难以收集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去甚远。有的人认为二、三案例推定出的客观事实,是片面、歪曲的推定,在认定事实的作用方面,推定的运用首先是事实与事实之间存在;其次,各事实之间有着可能必然联系;其三,这种必然联系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不是凭空捏造或是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先搬硬套。另外推定的或然性决定于相反一方是否存在有推翻的证据。所以说,对普通大众而言,我们不能以传统社会的法律意识因固执地适用到现代法制社会进程中,在社会生活交往中,强调证据意识,应该作为和谐发展、避免矛盾、纠纷发生的基础,这样相对司法裁判而言,以“事实为根据”才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1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3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

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

案例分析的法律价值——以行政法案例分析为视角 【摘要】:案例是分析者结合事实和法律对实际的案件进行解释和认定的过程,案例分析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源远流长,而且具有持久的影响力。由于案例分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认识过程,分析的方法、分析的过程和分析的目的与动机对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一切案例分析则具有同一的实用意义、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理解法律文本、阐明基本法理;发现法律规则,引导法律的实施和适用;预测法律走向,促成法制的完善与发展;提高执法水平和行政执法效率;并最终实现保障社会公平的法律内在价值目的。 【关键词】 【正文】:古罗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时代盛极一时的“教授问答复法”,实际上在欧美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教学中仍然适用。案例分析是分析者结合事实和法律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进行解释和认定的过程,案例分析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法律实施和适用的普遍方法。 如果说政府规制的研究视角是为传统行政法学的脸谱画上新的色彩,而如何不使其显得突兀或者又一不小心将京剧演员化成了越剧演员,关键在于行政法学者能不能找到这样一支神来之笔。叶书的创新之处——行政法三层次案例分析方法,用管制理论描绘行政法案例,通过将案例置于其所处的时代特征、管制背景、利益阶层之间的复杂结构等所组成的一个广阔背景中来观察,在传统的权利义务争议之外,发展出制度与程序、政策与策略面的考量,从而将管制理论引入行政法学,拓展了行政法学的政策功能并且又不使其以一种完全陌生的话语出现——正是叶书对新行政法学所作出的最大贡献。 具体来说: 第一层次是我们所熟知的传统以请求权为基础,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为核心的分析方法,从权利和救济层面,以法院的视角来审视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 第二个层次,以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救济背后相关的制度与程序为出发点,超越个人之间的争点,更超越法院的考量,从整体制度的内涵与程序,探究事件发展过程中各种权力部门之间的互动,包括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结合事件发生的各种背景原因,进而作制度改革面向的思考; 第三层,在案例检讨和制度考量的基础上,就整个体制运行的政策和策略层面予以审度。实际上是对政府对该案例所涉及的行业的规制政策和规制手段的整体考量。(见表1) 表1 三层次分析结构图(略) 该表出自《行政法案例分析与研究方法》,第43页。 实际上,三层次分析方法是在传统的分析当事人权利义务纷争为第一层次分析的基础上,架构制度与程序以及政策与策略两个面向的考量,此种多层次的分析方法,在注重私权救济之外,进一步就个案背后所隐藏的制度与政策面向的问题作深入探究,从而使行政法的案例分析具有了政策反思的功能。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浅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唐恬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学习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理论) 第一节:举证程序规则 一、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 二、最佳证据规则 ?我国有关最佳证据规则的规定 三、自认规则 自认规则是指法院可将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则。 自认的分类:(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2)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3)本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4)明示自认与默认自认 第二节:查证程序规则 一、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可采性规则 三、主询问、反询问规则 四、诱导性询问 诱导性规则中的诱导,是指在法庭听审证人时,询问人借助于发问时的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的示意,足以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导致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 五、唤起证人记忆规则 六、预防规则 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事先加以防范,借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证人宣誓制度、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伪证的处罚 七、特权规则 在证据法上,特权规则是指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但证人中的一些人因为特殊的情形而享受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特别权利。 八、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是指在诉讼中以专家意见的证明方式来确定与系争事实相关联的特定事项的程序和规范。 九、排除规则 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是指对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各种原因或考虑而予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

法律价值

第五章法律价值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个选项?() A.法律价值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抽掉法律价值的法律是盲目的。 B.法律价值决定法律的善与恶,能对恶法进行纠正与补救。 C.法律价值不能弥补法律在对现实社会变化的灵活与适应性方面的缺陷。 D.法律价值有助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 2.当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下列哪一个选项通常不被采取为解决的原则?() A.安全优先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价值排序原则 3.有学者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律是根据法律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律是根据法律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这位学者为() A.英国学者拉兹 B.中国学者沈宗灵 C.德国学者马克思 D.美国学者德沃金 4.哪一个选项的说法能够成立?() A.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价值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因此法律价值不存在体系问题 B.与工具性法律价值相对应的为个人法律价值、集体(社会)法律价值 C.法律价值判断主要是一种描述性判断 D.价值判断关心的是法律应该是怎样的,关注的重心是法律的理想状态、应然状态 5.法律作用与法律价值具有不同的方面,哪一个选项没有指明这一点?() A.法律价值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用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 B.法律价值具有明显的主观性,法律作用一般不表现出主观性 C.法律价值强调一般性.法律作用一般强调灵活性 D.法律价值具有应然性,而法律作用主要表现为实然性 6.哪一项关于法律价值的表述不能成立?() A.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B.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C.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 D.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7.下列哪一位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是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毛泽东 8.关于法律价值.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能成立?() A.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并坚持行为方式的规范化,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 B.法律调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出于满足人的正义的需要 C.人类平等的理想在法律上转化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从而获得了规范化和现实化的表现 D.法律对实现自由的作用.首先表现为提供选择的机会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和考察我国反垄断现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目标应界定为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原则应包含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两个层面。反垄断立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竞争,又要兼顾某些经济领域的特殊性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又要为国家适度的宏观管理和经济干预留下必要空间。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价值目标社会效益实质公平立法价值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立法价值目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选择。价值目标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⑴立法价值不仅指导我们构建法的基本框架、设立具体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指导我们进行司法实践。随着我国加入WTO,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我国需要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反垄断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如何架构?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目标的确立。 一、国外反垄断法价值目标之检讨 在当今世界各国,出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需要,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反垄断法。但综观各国反垄断法的内容,无论是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的国家,都

没有用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对垄断加以界定。由于垄断定义的模糊性、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垄断对市场的影响难以确认等因素使得反垄断法表现出强烈的不确定性、经济性和时代性。而反垄断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也因时代和经济背景的变化和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一)美国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变迁。美国反垄断法体系主要由《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分析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代、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变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保护竞争者的平等地位和经济自由,以图巩固其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在这一时期,垄断组织超强的经济实力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使社会矛盾激化,破坏了美国公平自由的经济观念,威胁到美国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垄断组织插手政治,通过赞助或行贿等手段,扶植和拉拢代表垄断组织利益的代言人,威胁到民主政府的稳定。反托拉斯不仅成了美国多数人民的呼声,政府为了维持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为了稳固民主政府的基础,稳定社会,也加入到反托拉斯的行列中。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所体现的价值目标理所当然地强调经济自由和平等。(2)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初期,推行并维护竞争成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谢尔曼法颁布后并未得到认真的执行,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怪物”,一方面是由于《谢尔曼法》过于笼统,更主要的是《谢尔曼法》的出台,其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doc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9〕19号)于2019年12 月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2 )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2 0 2 0年 5月 1日施行(新)2 0 0 2 年4月1日施行(旧)备 注 一、当事人举证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岀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岀 改 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岀的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 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 后果。 第四条十呼才予—好七—泻迁咗 举证责仕: (一)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 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对其产品制造方 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 责任; (二) 咼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加害人就受害 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 害人就法律规 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 证责任; (四)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 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 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 理人对其无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 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 品的生产者就 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 责任; (七)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 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 (A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 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 极、全面、 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 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 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浅析法的价值

浅析法的价值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法的内涵法是什么? 谈到这个抽象的事物时,我们却无法用简明的言语来完整地表达其含义。即使是资深的法律人亦是处于这样的情况中。“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如是说。英国著名的哈特还专门写了一本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即为《法律的概念》。始终未能给法律下一明确定义的原因之一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也有了不断的深入,角度也不断拓展。尼采曾说: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但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对事物的定义只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的一个概括,是有一定历史条件的。科学的定义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但终究不可能包括不断发展着的事物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法也给出过多种定义,此处为了法律入门者更好的理解,个人更倾向于下面的这个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 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种类,在此仅从法的目的性价值加以论述。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 (一) 法与正义。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是这样描述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这堵墙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也即公平,是法的价值中首要的也是至上的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正义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等。公平并不是要求所有人享有完全同等的对待。 (二) 法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热议,如今仍是人们广泛争论。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法对

准备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做什么

准备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做什么? 人生就像一潭泉渊,不同的人往往在水中能折射出不同的样貌。不经如此,一个人的人生目标也是至关重要的,怎样来寻找自己的人生目标,对于不少人来说,都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然而,现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所以,我们都希望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但是,人生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实践过程,它既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决定于个人主观努力的程度和参加社会实践的效果。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有许多的价值目标,就拿目前最近的价值目标——能都在大学得到应有的毕业证,学位证而言,我有以下几点认知: 《商君书.画策》记载:“能胜强敌者,先自胜也。”这句话就是在强调,要想战胜敌人,就要首先战胜自己,对于我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同样也需要认识自己,客观的评价自我。我自认为我是一个是非分明,幽默,热心,乐观的人,但是,我也有许多缺点,例如,我比较粗心,有时会为小事沾沾自喜,除此之外,我还有点懒惰,同时,我还不擅长在大众面前发言。然而,我现在发现对自己的认知任然不够,所以,还需要对自己的优缺点持续的探索发现,只有不断了解自己的优缺点,才能更完善的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才能使自己的人生实现自我价值,完善人生目标。 认清自己以后,还需要能立足当前社会,明白当前的世界发展的趋向。人都是这个社会的一员。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可以脱离社会群体而单独存在的。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这个社会出一份力,为加快社会进程而出一份力,不管这分力量是大是小。所以,我们必须知道实现自我价值的目的也不只是获得自我心理的满足,而且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在我们要实现自我价值之前,我们必须认清这个事实,否则之后一切努力都不能够具有长远的意义。所以,以我的观点,立足社会,认识世界,让我更加贴近真实,让我更加明了当前社会的需求,让我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 除此之外,还需要规划自己的人生,一旦确定了人生目标,就需要规划自己的人生,使自己的人生更加充实,让自己在大学的生活中学习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对于现在的我而言,我每天除了上课,课后完成作业以外,我还会去看课外一些与经济学相关的书籍,了解一下最近的时事新闻,偶尔也会出去做一些兼职,使自己能够更加贴近社会,了解当前的情况,有时也会和朋友出去玩耍,毕竟,出门靠朋友,缺乏人际关系的人在社会上很难有极大的发展。 不仅如此,还需要能发现周边的机会,抓住周边的机会,为自己创造机会。机遇往往可遇不可求,所以需要我去抓住周边的任何机会,为自己营造最大的收益,即使有时会遇不到机会,但是,也要学会为自己创造机会,使自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大学有许多的活动,也有许多的竞赛,因此,我需要抓住当前的机会,使自己在毕业后的档案更加漂亮,这也是间接的帮助自己在将来可以进入更好的岗位,为自己的价值目标的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最后,我认为实践也是必不可少的,任何的活动都需要付诸实践才可以实现。所以,我会付出行动,用行动证明自己,用行动来完成自己的梦想,在此期间,我也会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善于发现周边的不足及缺陷,并且积极动脑,加强创新能力。相信经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我一定可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 我并不认为自己的认知很清楚,毕竟我还年轻,只有在不断的成长中,我可以发现自己的幼稚,并且改善自己,提升自己的能力。所以,我将积极面对生活,希望生活在当前,希望生活得困难让我成长得更加懂事,让我变得更加成熟,成为家中的支柱,社会的精英,国家的栋梁。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附件5: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

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

效率_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效率: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陈 莉,胡晓爽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作者简介:陈莉(1982-),女,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胡晓爽(1983-),男,南京大 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劳动法。 摘 要:以效率作为反垄断的价值目标和反垄断的标准是由芝加哥学派最早提出的。在 我国,很多学者对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认识脱离了经济学的基础和反垄断法理性的立法理由,将公平和自由等作为价值目标;还有一部分学者尽管强调反垄断法的竞争和效率价值,但却将竞争的作用过分夸大了。反垄断法效率价值的位阶高于其他基本价值,构成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而竞争只是实现效率价值的手段之一。 关键词:效率价值;竞争价值;反垄断法;价值体系;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1-006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业已正式颁布,其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条文列举了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等与法的价值相联系的立法目的,但其并没有明确表明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法律价值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法理学界有学者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法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并认为“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应作为 法律的基本价值”。[1]这里所说的法律的诸项基本价值是就法律体系整体而言的,各部门法由于其自身的规定性和可用于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又体现出各自特有的法律价值构成。在反垄断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笔者认为,效率价值处于最高位 阶,构成该部门法的价值目标。 一、效率价值目标阐述 当代经济法学理论已将效率价值作为现代经济法的立身之本。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法律应 该在任何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 [2] 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社会整体效率。社会整体效率虽然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的提高;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的提升有时也会妨碍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反垄断法是以社会整体效率为衡量标准的,当社会整体效率与个体或某些团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所选择的是社会整体效率而不是个体或团体效率。 垄断可分为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其中行政垄断是典型的违反效率价值的垄断,它所保护的是部门和地方的利益,而以牺牲全局和整体的利益为代价。因此,反垄断法把反行政垄断作为基本任务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经济垄断,情形较为复杂。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 遇到的新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适用中遇到的新问题 (一)如何理解因追诉时效变化导致贿赂犯罪中刑事追责问题 受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最低追诉时效从十年变为五年。而对于行贿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没有改变其追诉时效,其最低追诉时效仍为十年。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些改变将深刻影响司法实务中未结案件的处理。比如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受贿十五万元的案件,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规定,则超出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行贿人,因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适用十年的追诉时效,仍应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此种情况,因为追诉时效的变化,仅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是否有违法律制定的初衷? (二)跨追诉时效前后的数行为是否累计计算犯罪数额的问题

例如,行为人在五年前2010年受贿10万元,2016年又受贿10万元,能否追诉?或者是2010年受贿2万元,2015年受贿1万元,能否追诉? (三)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犯行贿罪是否适用罚金刑 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判处罚金? 二、适应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的相关建议 《解释》是保障《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文件,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明确的办案指引。对此,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及两高解释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将及时汇报、探讨和解决,同时继续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保持对贪污犯罪高压态势,做好《解释》实施工作。 (一)严格执行贪污罪、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对一般的贪污受贿行为,立案标准应当掌握在三万元以上,贪污罪、受贿罪大案由原规定的五万元数额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在今后的办案中,要正确看待大案数量可能发生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得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得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得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得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得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产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得,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得事项外,诉讼代理人得自认视为当事人得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得自认明确否认得,不视为自认。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得,代理人得承认视为当事人得承认。但未经 特别授权得代理人对事实得承认直接导致承 认对方诉讼请求得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 理人得承认不作否认表示得,视为当事人得 承认。 改 ?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得自认,对作出自认得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她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得,不发生自认得效力.其她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得,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得自认。增?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 得于己不利得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 承认得,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就是否 构成自认。 增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得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得规定。 自认得事实与已经查明得事实不符得,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增?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得,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得; (二)自认就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得.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得,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就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 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得,不能免除 对方当事人得举证责任。 改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得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得事实; (四)根据已知得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确认得基本事实;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得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 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 确认得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得事实。 改

法律基本价值

基本法律价值 第一章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即法律价值体现法律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服务制定者,如何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从而影响法律的效果。 法律价值的特点:法律价值的具体主体性——人的自主性、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等;客观社会性——法律及其属性的客观性,价值主体及其法律需要的客观性;伦理性——体现法律价值关系的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是现代道德体系中重要范畴,法律与道德联系密切,法律上的道德评价与法律价值评价部分重合,法律价值的最终功能很大程度上要靠转化为法律道德来发挥和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的是法律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法律客观存在的内在尺度。法的价值,是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对人的有用性。 利益关系是最典型、最普遍的价值关系,许多法律首先以实用性、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利益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主体性和主体尺度的现实表现,主体性和主体尺度受客观社会条件的制约常常转化为法律尺度的制约。利益是价值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尺度是指体现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中的法律的属性和主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法律现象论是研究法律的存在形式、运作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是对价值尺度本身的认识和理论概括;法律价值论是研究法律价值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法律价值评价活动的过程和功能的理论,是对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和法律尺度的认识和理论概括。 第二章法律价值的体系 一、法律价值的分类 (一)法律价值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的内在尺度,由法律价值主体的内在结构的规定性、需要和利益所构成的主体的内在尺度在法律价值关系中的表现。 法律价值事实: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实际状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价值主体通过法律实践作用于法律,推动价值关系发展的结果,是特定时空下特定主体与法律之间价值关系的存在状况。 法律价值目标:表现为广泛认同的预见和期望的法律价值关系运动的方向和前途。 法律价值的评价标准:特定主体借以评价法律现象和法律价值状态的具体标准,是在认识法律价值标准、法律价值事实和法律价值目标基础上形成的观念化的规范、方法和原则。 (二)法律价值关系的主体类型 按与法律结成关系的主体不同可分法律的个人价值、群体价值和社会价值,主体尺度是社会、或群体或者个人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和利益。社会和群体是特定范围的人,是由个人构成的,法律的社会价值和群体价值最终归宿还是个人价值。 (三)超法律的价值 人不能通过法律来实现的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体系 三个层次:1、自由,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是最终性、目的性的和最高的法律价值;2、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进步秩序,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从属性的和解释性的; 3、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从属于第二层次的价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 第三章法律价值的评价与分析方法 一、法律价值的评价 价值评价:一定价值关系主体对价值关系的现实结果或可能后果的反映。 价值评价与价值认知的主要区别: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同一,认知主体与价值主体分离。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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