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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

依据一览表

教育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批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管理乡、镇小学和初级中学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扶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负责制订全省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师资培训,检查教育质量。

市(地)、自治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培训教师和帮助教育基础差的地方提高教育质量,并组织落实和检查验收。

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小学和初级中学。”

四、派发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的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厂场,由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明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校办厂场等财产。侵占和破坏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严禁向学校乱摊派。

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五、出具非在职人员办学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出具同意办学证明的部门或单位,应对所属办学单位或个人的办学方向、宗旨以及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材料。”

六、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5.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建设、维修、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继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工作。”

经贸、安全监督

一、收缴本地区的非法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三、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和对涉爆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私炒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堵收缴力度。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的作用,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的收缴责任。各级国防科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予以查处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爆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坚决依法打击,做到涉案物品没有全部收缴不放过、来源没有查清不放过、贩运网络没有打掉不放过、制贩窝点没有端掉不放过、涉案人员

没有得到依法惩处不放过、监管失职人员没有被追究不放过。”

二、对在当地开办乡镇煤矿签署意见,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并负领导责任

法律依据:

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开办乡镇煤矿,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炭产量较大的县、乡(镇)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固定,制度完善,责权明确。”

2、《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办(采)矿申请报告,经矿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矿管部门,由其组织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属乡镇矿业规划布局、办矿资格和资金的审查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建设、矿区范围、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由矿业(行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土地由国土部门负责。”

县(市)矿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凡属临时性、密集在同一地段或不便划定各自采矿范围开采的个体采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向县级矿管部门申请《广东省临时采矿许可证》,并负责组织和管理。”

三、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临时小量存放爆破器材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四、电力管理

法律依据:

《能源部关于颁发<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的管电组织,行使乡人民政府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规划、建设

一、组织实施村镇规划、建设

法律依据:

1、《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四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八

条“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十五条“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

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

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集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建制镇、重要集镇的区分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予公布并严格执行。驻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居住在乡(镇)、村的群众,应根据总体规划的布局进行基本建设,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要修改、变动,应经原审议和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制止。”

三、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

(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

乡(镇)、村居民、农民建筑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审批办法,按省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四、颁发乡镇建设用地规划文件

法律依据: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单位、集体申请兴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属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二)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建筑物层数、标高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

(四)持土地使用证向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五、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六、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八、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九、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十、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民政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核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核消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三、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依法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五、老人入敬老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敬老院管理办法》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六、办理国内公民之间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办理国内公民之间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民政局,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距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较远,交通不便的县级以上厂矿、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指定专人办理本单位人员的婚姻登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向社会筹集优待金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烈属、义务兵家属、伤残军人享受优待金的规定》第五条“优待金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筹集。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2、《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优待金由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统筹。视具体情况可以从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中提取,也可以从农户、居民、个体经营户中筹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从地方经济收入中列支。

各级民政、粮食、财税、劳动、工商、交通、公安、银行、武装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与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管理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合同应当明确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与建立承包、租赁、劳动关系的单位以及个人,应当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依法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五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交通

一、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上的公路渡口

法律依据: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第三条“公路渡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上的公路渡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上的公路渡口,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上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渡口。”

二、规划、审核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县道需要征用、拨用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具体征用、拨用标准按‘社会公益设施’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

三、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材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但每个养护道班应至少配一名固定(合同制)养路专业工人。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养护。

公路养护道班一般按每十至十五公里设立一个,也可根据养路机械化程度、路面等级和养护难易程度的变化,设置大道班(或养护工区)延长其管养里程。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也可实

行机械化养护队定期巡回养护。”

2、《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四、出具路边店开业条件审查意见

《广东省公路沿线店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申请领取路边店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开业条件审查意见;

二、县级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对路边店店址的审查意见;

四、县级公安部门对路边店设置的治安审查意见;

五、县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五、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两侧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辖区内乡道的“公路管理控制区”和“不准建筑区”,并予公布。

环保

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林业、渔业、水利、土地、地矿、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定期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五)受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向乡镇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六)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

(七)对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国土、农业

一、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

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的减免法律依据:

《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的备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八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不得挪用,不得分光吃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户主或其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依据: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建设、农业、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

作。”

四、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核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五、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通告》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特通告如下:

三、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三十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土地监察

法律依据: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

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换发、补发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备案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十一、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海洋与渔业

一、出具船员证书遗失证明

法律依据: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一条“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二、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修正)》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市、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毗邻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利用的管理及渔业种苗增殖保护小区的划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浅海、滩涂增养殖的保护管理工作。”

卫生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水利

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财政

乡(镇)国库管理

法律依据: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库规定的范围动用乡(镇)国库库款。”

文化

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审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帐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可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帐册资料。”

第十五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六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计事项组成不少于二人的审计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应由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当作出审计建议书,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报上一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审计档案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十九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

三、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处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应予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责令其退还资产并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向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有关人员,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消防

对农村消防工作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林业

一、协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织农

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封山育林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不同情况划定全封区、半封区和轮封区。

全封区不准进行采伐、打枝、采脂、樵采、放牧、狩猎。”

三、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 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 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 会组织都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 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 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 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 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水平和行政行为水平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水平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水平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 担相对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 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水平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水平 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 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水平。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水平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 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 行政权利水平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水平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 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水平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 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水平始于相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水平 具有行政权利水平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 水平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水平。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水平,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 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水平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 主体的行政行为水平,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乡镇行政执法主体 篇一:乡镇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单位名称:xx乡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二、《甘肃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十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行政许可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4条第2款: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 法律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

执法证答题笔记

附带审查,是指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规定”的审查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为前提的。()错误 1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对 2、附带审查,是指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规定”的审查对 3、纲要确立了法治建设政府的目标,没有规定法治政府建设错 4、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执政能力测试对 5、行政处罚文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对 6、行政许可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没组织的申请对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错 8、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错 9、“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10.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对 1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机关起保障和监督职责对 12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12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对13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优惠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 14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错 15证据功能是指行政执法文书具有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与处理结果的文字凭证的作用和功能对 16行政执法文书针对一般人和事作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可以重复使用。错 17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1人错 18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 19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又未提出延时或者分期缴纳的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加处罚款从性质上属于执行法,是新的行政处罚。错 2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可不承担民事责任。错 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对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 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国家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国家机关对 目标是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 (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总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权利能力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利能力的范围内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行政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心脏行政行为能力,只有具有行政行为能力的行政执法主体,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履行具体义务。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两个方面。 (一)法律要件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中的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体体现,也就是具体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这两个方面。 从广义上说,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的主体。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是一个包括权 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团体和社会舆 论监督等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狭义上的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行 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评判、监控、督促和制约,是行政机关 内部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职权之一,主要通过行使通 知限期改正权、提请同级政府处理决定权、与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沟通权等权力来发现和纠正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 与行政诉讼等监督方式相比,在监督方式上可以更加灵活,沟通上也较为方便,一方面减少 了行政机关的成本,另一方面,这种内部监督更加注重从执法队伍建设等基本层面进行监督,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 前提供一些执法意见,降低了违法行政的几率,从而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因其他监督 可能成为被告的不利地位,将违法行政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执法监督 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对于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首先监督制约机制过于薄弱。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几个制度来实现:行政 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法情况通报制度、重大处罚案件报备制度、案 卷评查制度以及对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检查制度。首先,这些制度在运行中,没有相应的 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对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采纳执行等后续行为往往陷于监督空白。其次, 有些监督结果没有纳入行政机关工作考核体系之中,这样一来,工作好坏,制度落实的优劣 情况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 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其次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于内容,使得监督变成了 统计,起不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2.行政监督体制多元无序。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有机协调,整个 行政监督系统群龙无首,致使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督现象严重。这使行政监督 工作难于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信和有效性。具体表现在:不同监督体系之间认识 不一致,造成彼此摩擦和冲突。在当前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纪委、监察、检察、审计等监督主体的看法不尽一致,有时甚至截然相反,这就导致对同一个监 督对象形成不同监督意见、监督手段和监督结果的不协调现象,降低了行政监督系统的整体工 作效能 三.如何完善行政监督 1.转变政府行政观念 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政府转变理念,政府担任的角色要从全能型政府 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只有转变政府行政观念,才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力的实现作为行政的主要目标,做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接受 公众的检验,公众的参与热情才能被激发,参与式行政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 参与式行政的有效实现除了政府行政观念转变外,公民自身参政意识以及参政素质也需要提高,公民的知情诉求是其参与权保障的根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为现代公民人格发 育和公民社会养成,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场域。公众广泛参与行政及对行政执行信息的反馈, 有利于行政机关对立法、决策等内容及时调整,能避免由于参与缺失引起的利益分配不均而 导致的冲突。社会稳定是政府实施善治和服务职能的前提,缺乏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将成为 无本之木,难以实施。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群体性。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 6、《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7、《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8、《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9、《梅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二十条 三定规定文号:梅市府办〔2010〕31号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共10项) (一)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机构:科技计划科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执法机构:科技服务与管理科 (三)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 处罚种类: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机构:科技服务与管理科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考

对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和执法监督的调研思 考 要实现行政执法中的依法行政,除了要有合理健全的组织体制、精明强干的行政工作人员、与职能相匹配一致的行政权力以外,还必须有健全、科学的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与运行机制,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予以法律上的保障。目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所实施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可言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历经数年不断改革与创新,日趋完善,但发展进程的步伐与实际工作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同步。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在法律意义上有责权的界定,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管理,而在工作实践中却没有真正的形成规范化、法制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留有较多的盲区和误点,看似都在监管,实际却无具体的落实负责,处于群龙无首、割据自治的状态。 一、现行运行监管机制的缺失与成因 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盲区和误点主要有:一是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宏观不清,微观不细,职责不明,定义混淆;二是政府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指导脱节断链,形不成完整有效的运作体系;三是对执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只是自家监督或是管理的独家之事,单挑自治;四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程序、目标非法定化,导致对权力的赋予有无限扩张嫌疑,自律意识缺位;五是社会各种舆论、媒体对面向广大公众的正面宣传力度弱化,贬多褒少,负面影响的杀伤力较大,造成社会公信与认可的危机等等。

随着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大量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现阶段法治建设的突出矛盾已从立法不完备转向了执法不力这一方面,尤其是在广泛、频繁且自由裁量权幅度大、范围广的行政执法领域,由于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差,以及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致使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市老教授替小贩说公道话惹怒城管,遭群殴伤心落泪事件;又有某市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60岁老妇被踢小便失禁等等事件。这些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因为拥有合法权力的行政机关非法地行使职权,不仅会导致公民及其他社会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对立状态,而且会错误地引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蔑视法律而从事违法行为。所以对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切不可等闲视之。应当承认,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一个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不能不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对行政执法监督无论就理论认识,还是就实践发展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现有的由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及社会团体、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成的多层次、多形式的监督体系,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方面起着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目前我国新旧体制的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

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一)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概念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密切联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享有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权的享有者。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也就当然享有行政执法权。 第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都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当他们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 第三,承担由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种类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立地对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的机构以及被委托的组织,均不能承担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这个前提,以行政提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充当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利能力和行政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一)行政权利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主体享有行政执法权利、承担相应行政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并不具有现实性。具有行政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才能享有某项行政执法权力或承担某项行政执法义务。行政权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上,具体表现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授权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查处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之规定,对水污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的具体处罚,这就给环保行政执法机关赋予了水污染行政执法的权利能力。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权利能力是行政执法肢体取得具体的行政执法权。而行政执法主体所取得的行政执法权,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有行政权利能力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体现。 行政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因行政执法主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该行政机关的依法成立,终于行政执法机关被依法撤消。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权利能力始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效之日,终于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失效之时。(二)行政行为能力 具有行政权利能力是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前提,这表明,要使行政权利能力变为现实即变为具体的实际的行政执法权,还须具备行政行为能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执法权和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换言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例如: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一方面要具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承担违法行政的责任的能力或条件。如果环保行政执法机关既无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条件,又不能承担执法违法的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就不具有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发布时间:2010-03-27 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3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罚没财物.(×)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5.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 7.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也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 10.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1.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13.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1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并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16.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7.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8.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9.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 22.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之一.√~~ 2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2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27.罚款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2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9.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1.行为人违反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质量不仅对于行政主体的形象和预算有着直接的关系,还会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关于当下的行政?谭ù嬖诘奈侍猓?既有行政主体管理思路和方法的问题,也有立法和制度设计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的优化。 关键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权力行政相对人 一、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职责,这是国家公权力在社会管理中的体现。然而在实践中通常提到的行政执法不仅仅是行政主体,也包含了行政主体委托的行政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而且随着行政管理的不断发展,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具备了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的可能性。概括而言,行政执法就是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物 和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然而随着行政执法主体的扩大和行政执法范围的不断细化,越来越多的执法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一)程序不当

程序混乱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程序是保证公平和限制权力肆意扩张的有效途径,然而当下的执法过程中常常存在不按程序执法,或者是先执法后“程序”现象,这种程序不当的情况,很难保证公正执法,大大提高的执法的肆意性。虽然法律对于行政执法有着监管,但是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往往有着多套工作程序,对待监督检查的是一套工作程序,这种工作程序主要是用于公开政务,监督检查之用,另一套就是自己日常的工作的简易程序。这种表里不一的执法程序,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二)执法失衡 关于执法失衡主要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做到同等 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差别处理,这在行政执法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尤为明显,比如对于行政处罚的问题,行政处罚是存在浮动区间的,但是却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会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对A处罚高,对B处罚低的情况出现。执法失衡一方面是行政执法不公,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这种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缺乏稳定性,另一方面较为严重的信赖保护利益的缺失就是执法行为直接侵犯 行政相对人权益。市场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和秩序控制的专业化使得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环节越来越多,而且很多环节是没

行政执法考试试卷

酒泉市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基础知识测试试卷(B) 姓名:单位:职务: 一、填空题(10分,每题1分) 1、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二是依法采取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 2、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处罚。 3、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的范畴。 4、只有县级以上的才享有行政拘留裁决权。 5、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有关国际条约。 6、送达应以为主要方式。 7、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8、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9、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两种,即和行政鉴定。 10、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做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行为。 二、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其某种权利、授予其某种资格或能力的行为是 A、行政检查 B、行政许可 C、行政奖励 D、行政征收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事项上,必须有制定的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 3、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适用的法理信条。 A、法无规定不得为 B、惩罚教育相结合 C、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D、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4、下列哪个不是行政执法人员。 A、工商执法人员 B、税务执法人员 C、城管执法人员 D、司法警察 5、行政执法培训应当由哪个机构统一负责。 A、政府法制机构 B、党校 C、行政学院 D、宣传部 6、行政执法依据不包括。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规章 D、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7、下列哪个机关无权制定政府规章。 A、甘肃省政府 B、兰州市政府 C、大连市政府 D、金昌市政府 8、证据的特征不包括。 A、合法性 B、客观性 C、相关性 D、程序性 9、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罚款 C、行政拘留 D、劳动教养 10、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多少日即视为送达。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11、某企业对某市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A、市人民政府 B、省国税局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涵义、特征是什么?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基本职能就是执法。 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3)行政执法是单方意志的行为。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四类。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旨在对商品条码实施规范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

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工商局对某企业生产的假冒服装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什么是行政执法单位? 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组织,统称为行政执法单位。 什么是行政执法主体?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的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作为行政权的运作方式,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权机关的合法许可。不符合条件或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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