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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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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及改进

作者:倪刚丁东虎

来源:《新一代》2012年第07期

摘要:无罪推定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对于保障被

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刑事司法走向民主化的重要标示。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沉默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G7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7-0216-02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在当今世界各国中,许多国家都把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宪法性原则已经演变成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理论基石。当今中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注重保护人民权利,努力创建和谐社会,因此无罪推定原则也逐渐受到高度重视。我国1996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比,我国还没有引进沉默权的规定,还不是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概述

(一)无罪推定的含义

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1]。我国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

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包含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应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和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如果其提供证据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就会形成疑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控方举证规则。由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有利于抑制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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