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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理学14万字(亲自手打WORD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整理者扶绥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胡国宁

考试内容:

第一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个全面?凸显了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揭示了三者之间的逻辑联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这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分步展开,两个决定是前后相续、紧密相关的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共同保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要坚守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是一个破和立辩证统一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把那些在改革实践中探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由此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需要牢固树立法治是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理念,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国家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国家治理、用法治方式实施和推进国家治理,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领域广、范围宽、力度大,各顶改革系统性、关联性强,任务十分艰巨。这就更加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靠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巩固改革成果。需要强调的是,法治领域的改革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按照良法善治要求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推进法治建设,才能确保法治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小康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党的十八大在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时强调,要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梦必然包含着法治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仅指实现物质层面的民富国强,还包括实现制度和价值层面的文明复兴。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制度文明的精髓,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柱与重大标志。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中国特色的崭新法治文明。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才能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只有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

全面深化改革是?关键一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常态注入强大动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根本保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常态保驾护航,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是重大战略举措。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1、意义: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2、基本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对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作出精辟阐述,提出明确要求,必将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要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2、宪法是人民民主权利和意愿的直接反映。宪法的形成发展过程,就是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反映民主意愿的过程,就是高度凝聚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和共识的过程。要充分认识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发展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最真实的体现。

3、宪法是全社会必须严格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要始终坚持宪法至上,充分认识宪法作为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必须充分尊重、坚决维护。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力量不仅因其地位崇高,更源于其有效实施。坚持不懈加强宪法实施,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统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认真履行宪法使命,共同致力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宪法规定了人民

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性质和根本制度,明确了国家未来建设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总的目标,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2、始终恪守宪法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3、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体现和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宪法精神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决定》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宪法正确统一实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所包含的规范国家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等基本精神,既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更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所有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来落实。

4、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坚决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决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制定完善违宪追究制度,对违宪构成要件、违宪责任、违宪追究措施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落实,使违反宪法的行为及时被制止和纠正,使宪法的最高权威切实得到尊重和维护。

5、坚持党的领导,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的认识深化,也是以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社会主义法治为主要内容的宪法原则的根本体现,是宪法实施的关键所在。

三、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切实增强宪法监督实效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制度形式。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

1、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

2、充分发挥宪法解释作用。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内容、含义和界限作出解释,对于保证和监督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至关重要。《决定》强调,?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建立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明确宪法解释提请的条件、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和受理以及宪法解释案的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具体规定,保证宪法解释贯彻落实,同宪法修改等优势互补,与法律解释等同步推进,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3、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决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要健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加强立法监督机构相互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切实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增强备案审查的实际效能,

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

4、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宪法监督。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包括宪法实施本身,每个公民都既有自觉尊重和维护的责任,又有参与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四、宪法的根基在于内心拥护,宪法的伟力源自真诚信仰

宪法只有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增强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的自觉意识,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

1、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12月4日明确为每年的?国家宪法日?,通过宪法教育,让全体人民都认识到宪法既是必须遵守的最高行为规范,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最有力武器,充分相信宪法、主动运用宪法,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2、党员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尊严。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和维护宪法中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3、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通过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对宪法的敬畏感,铭记对宪法所作出的庄严承诺;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

原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最根本的最主要的.诸如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

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宪法不仅是指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是在指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

四、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五、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完善立法体制

(一)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立法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立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人大的主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决定》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是,通过每届任期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时,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着力通过立法推动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立法,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

加强和改进法律起草机制。《决定》指出,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探索和逐步形成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防止部门利益,也有利于加快立法进度、提高立法质量。同时,由有关部门起草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还可以探索委托有关专业单位研究提出方案。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立法工作队伍。《决定》对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出了要求。立法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是党领导人民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要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气力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人才选拔任用、激励保障等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交流,为优秀立法工作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有利制度环境。

《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这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组织举措,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要求。《决定》还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也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增强立法能力的重要措施,全国人大组织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六届、第七届和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任命了若干专门委员会的顾问,对专门委员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还要增加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次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民参与政府立法机制。行政法规、规章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方面。我国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和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按照《决定》要求,不断完善有关程序。要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二是,建立由专门的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决定》提出,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应当把握和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要注意赋予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又要明晰法定责任,防止部门争权推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为了防止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地方保护法律化的问题,《决定》提出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起草制定,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进行,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下一步,还要通过立法法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国务院部门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不得扩大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还要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四)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

立法涉及权利利益关系的调整,立法过程也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过程,不同部门、行业、群体都会以不同方式参与和影响立法。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协调沟通,理顺各部门、各工作环节之间的关系,及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在法律的立项、起草和审议的各环节,起草单位和立法机关要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部门间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牵头起草单位要在深人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商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努力取得共识;必要时,由决策机关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第三方评估,也可以对一些有重大分歧意见的问题,提出若干解决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不能为部门之间的分歧所掣肘而久拖不决。

(五)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决定》要求,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解释法律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内容。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法律,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不同形式。法律解释具有针对性强、反应及时、便于操作的特点,可以根据改革要求和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及时对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予以明确,保证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例如,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和改革的需要,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7个法律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法律解释出台后,各方面普遍给予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六)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

立法权限划分是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事项的范围及不同归属,明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规定,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国家专属立法权之外的事项,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对地方立法的相关设定权也作了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出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对此,要总结经验,认真研究。总的精神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地方立法要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加强对本地区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做好面向基层和群众的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

社会事业发展。

(七)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随着各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求。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增加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一些设区的市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己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还有233个其他设区的市没有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就要求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这项工作政治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可以考虑在界定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加强立法监督的前提下,有步骤地实施。具体步骤和时间可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立法工作机构能力等因素确定。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措施:

A.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

B. 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

C. 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D.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立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根本准则,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形成了以党章为核心,以健全党的组织、调整党的活动、规范党员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党的纪律、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但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国家立法不协调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导致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够,在党内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出现调整断层和空档。比如,纪检机关办案中调取的证据,因其法律效力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往往需要司法

机关重新调查取证,进行所谓的?证据转换?,导致有些案件在移交司法机关过程中,当事人乘机翻供,给案件查处工作造成很大干扰。

(二)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符合法制统一的要求,不利于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三)为了效率和便捷,对于一些本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关系、行为和事项,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行调整和规范,以致未能实现当初的制定目的。比如,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目前主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但是,财产申报的核实涉及对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查询,对申报不实的财产党内法规又无法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处理,导致这一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作用。

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笔者认为,当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通过建立党内法规工作部门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之间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研究需要双方互相协作配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需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交流和借鉴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保证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与国家立法工作之间的衔接与照应。当前,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的大政方针的制定、立法建议的提出、重要干部的推荐等方面的程序制度,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进一步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巩固和确认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规范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将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格局以及政策措施法定化、程序化。

(二)健全完善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适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制度,明确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范围,明确规定涉及党的性质和任务、组织和职权、团结和统一、建设和发展等党内重大问题的,必须由中央作出规定;明确党内惩戒性规定的制定主体,规定省级以上党组织和中央才有权制定关于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惩戒性规定,严格规范党内惩戒行为,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建立党内法规法核制度,对出台的每一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完善党内法规起草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对于涉及党的重大政策、党内重大决策、党员重大权益等事项的,要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必要时向全党征求意见,以保证党内法规充分反映和体现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志。

(三)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在印发重要党内法规的通知中,大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于贯彻实施党内法规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这实际上属于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问题。一部党内法规内容是否完备、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严密、能否实现制定的目的、能否与国家立法互相补充和促进,最终要通过付诸实施来检验。为此,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党内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考察和评价党内法规核心条款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党内法规出台的质量。

第二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民主政治。

法治与民主具有天然的联系,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保证。建设法治政府可以调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体制、机制、程序上规范民主、发展民主、保障民主,实现民主政治。

(二)有利于促进法制完备。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其次是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

(三)有利于严格公正司法。

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司法人员自觉用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

法治与文明一脉相通,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社会秩序中自由、平等的共同要求。法治作为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文明成果的显著标志。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建设法治政府,就是建设文明社会。

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节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司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

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重申了这一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做出了战略性部署。

1、从宪法的规定上看,党需要对政法工作进行有力地领导,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各级党组织都必须在政治与组织领导上,坚定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立起司法权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权威。

2、人民法院,不受到外界的各种干扰、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的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去除行政化,真正发挥二审或者再审审理程序的监督、纠错功能。

3、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应当公开、公正,唯有做到了公正,才会树立起权威。深化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的改革,真正排除法外干扰。

《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1、按照《决定》的总体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开展调研,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建立起省级以下司法机关新的人财物管理和司法管辖体制,以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在现行诉讼法框架内,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的案件处理机制,保证纠纷解决的司法渠道畅通和低成本运作,使人人都能平等表达诉求,并获得客观、公正的裁决;

3、完善公正的实体处理标准,保证社会冲突和纠纷解决的公平性,通过建立平衡协调机制,使同类案件获得大致同一的处理结果;

4、不断规范具体司法行为,排除司法机关内部对具体案件处理的不当干预,确保案件在?看得见?的公正裁判者那里获得解决;

5、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规范,防止司法腐败,使社会公众认可并信赖司法职业群体,逐步形成?法官是正义化身?的共识,相信?司法者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6、改变上下级法院之间目前依然存在着的行政化关系,确保?审级独立?,保证下级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积极性,强化合议庭功能建设,消除可能影响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习惯做法和机制障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职权配臵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进而,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关涉及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它是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政治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唯有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臵才能明晰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的权力、义务、责任,才能使得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唯有此,才能减少部门之间、机关之间、个人之间的磨擦、扯皮与内耗,进而达到司法的高效运行。

一、当前司法职权配臵存在的问题

(一)对检察机关监督职权设臵存在不合理。检察机关机关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按法律规定是由上级人民检察机关提起。但在实践操作中,一切事务工作,包括初查、调卷、询问、出庭等都是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来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只是签字盖章了事。这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也开始广泛地干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这是不争的事实。从理论上讲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的有人大、群众和媒体,但问题是这些监督均是一种软性的,或是说是无章可循的,没有一个真正具备监督专业知识的固定团体来行使专职监督权。

(二)对侦查权的职权配臵不合理。当前侦查权配臵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侦查权的配臵不合理。公检法三家中,法院的侦查权最单薄,赋予的侦查手段太少。只规定了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当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时,法院才依法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但对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已被立法规定收归由公安机关侦查。而在实践中,针对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很少接手而认真地去侦查,这样就造成了对?老赖?的打击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二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力过大。检察机关在办理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案件时,侦查权几乎与公安机关侦查权一样大。自己办理,自己侦查,自己批捕自己起诉,缺乏相应的监督。

(三)对有关执行方面职权的配臵不科学。现行执行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执行环境有待优化。二是强制措施不力。前几年,法院对这类案件有决定逮捕的权利,但后来被法律取消了。行政拘留权也只有15天,且不能连续实施,许多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时说:啥大不了的,拘留我15天,我就出来了,还是不履行。对此,法院也无可奈何。三是虽然法律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这类案件的侦查权收归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法院的事,是法院遗留的棘手问题,不愿意接手;还有些人认为是在为法院收拾?烂摊子?,所以公安机关消极侦查,以种种理由推拖,从我院统计来看,每年最多一件,相对于近4件的执行积案,显然仍需加强打击力度。四是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目前由于国民素质、诚信等还达不到健全和完善这种联动机制的需求。

(四)对有关劳动教养方面的职权配臵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劳动教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是在对象范围上涵盖太宽,打击面太大,但条文内容却表述的含糊,使之在现实中不便操作和准确把握。二是在期限的规定上太长。1-3年的期限相当于判处了有期徒刑。三是在执行方式的程度上过重,但执行形式单一。执行方式相当于监狱中对待罪犯一样。四是决定方式的程序太简单、太容易。材料收集上报,审批后就可以对人身自由限制1-3年。这有违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不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五是监督程序缺乏,无人制约。劳教委工作人员隶属为公安机关人员,等于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公安与劳教委员会是婆婆与儿媳妇的关系,所以监督制约就无从谈起。

(五)司法职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臵问题,出现了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首先,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应当奉行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但在司法实施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干预,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在个别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其次,在横向的司法职权配臵上,出现了司法权泛化的

问题。司法权应当由特定的主体行使,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施中,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却出现了行使主体泛化的现象,导致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有失公信力,司法权威不高。

(六)纪检部门和检察部门联合办案,分工不明。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职能机关。多头办案现象仍然存在。纪检部门和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办案。按原来的设臵构想纪检部门是查处党员违规违纪问题,一旦发生党员经济犯罪便形成纪检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而监察部门是查处非党员的不法行为。不可否认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大要案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的配臵实际上就是赋予党员的一种不成文而又合法的特权,不仅不利于提高办案效力,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这种设立模式,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如对法院违纪法官的查处,不可否认近年来在法院系统是出现了不少问题,为纪检机关提供了不少可供查处的素材,但因为查处的标准不一,或者说查处的依据不是法律标准,有相当数量的法官属于违纪而非构成犯罪,因此处理有一定的随意性。再次这种合署办案的方式也易形成互相推卸责任、分工不明,这也与效能建设背道而驰的。

(七)司法职权行政化现象存在问题。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且上下级法院也对案件审理也具有某些行政化。法律明确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就比如法官等级评定上,也是把行政级别作为等级高低重要参考依据。再比如法院在层级设臵上也是采取行政化设立,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而法院却设成了四级。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管理,造成现在一方面下级法院向上请示报告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上级法院部分职业道德缺失的法官通过给下一级法院打招呼形式干涉办案。1. 上级法院在对法院院长的任命上呈行政化。近年来,虽然在法官的遴选上我国采取了一定的制度,如通过采取统一司法考试形式。但现如今在对基层法院院长的调选,均采取了从中级法院或行政机关选任制,存在诸多弊端。2. 内部函及对某些特殊案件实行内审制规定的设臵,剥夺了当事人的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比如上诉权,这与有关程序法规定相背离。如上级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同时附有?内部函?,这相当于指导基层办案,干预基层办案;对?法轮功?案件、?假奶粉?案件及非法集资案件实行内审制度,使当事人的上诉权成为了?空中楼阁?。

(八)法律对自诉案件的职权配臵有待优化。从法律规定来看,立法把一些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有公诉转自诉案件,交由法院管辖。同时又规定: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诉人直接向公安机关告诉的,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对这种司法职权的配臵是脱离实际的。从我院多年来的统计数字来看: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绝大多数为轻伤害案件,这类案件由于时过境迁,加之法院的侦查权的手段有限,所以难以查清案件事实,造成大多数这类案件被发回或改判,影响了全院案件质量,也严重影响了法律权威,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也浪费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九)法律对证人的出庭保护等配臵的司法职权太弱小。目前,刑事、民事等类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非常低,究其原因是多方面,但主要是立法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造成证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一是对证人的人身保护,法律规定得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证人出庭后,怕遭到骚扰和打击报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是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虽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配套经费、保障措施、现实实践等因素,都制约着经济补偿的

贯彻落实。因对证人的经济补偿不到位,也挫伤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三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证人不愿意与当事人对簿公堂,顾虑到是乡里乡亲,磨不开面子,自顾明哲保身。

(十)司法对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职权配臵有待优化。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被害人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庭审,没有上诉权,如果认为判决不公,只能请求公诉机关进行抗诉。二、如何实现司法职权的优化配臵在优化司法职权配臵方面,主要是在完善侦查手段和措施,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民事执行体制,完善人民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改革意见,进一步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事法权益。1. 因为司法权具有被动性、中心性、公开性、独立性、终局性、权威性等特征,应将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侦查权、公诉权与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区分开来。基于此,在司法职权的优化配臵过程中,我们应当构建职能明确、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唯有此,我们才能解决司法权行使主体的泛化问题,才能解决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混同、重叠乃至扯皮的现象,才能解决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利益冲突。2. 改变司法机关的行政领导对司法工作行使指导权的方式,解决行政权制约审判权,审判不独立问题,使得法官个体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作出判决;明晰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能的界限,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在司法职权的优化配臵过程中,法院管理模式的转变B势所必然,审判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混同与交叉问题应当得到彻底解决,实现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司法行政权的集中统一管理。3. 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按法律规定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取消上级法院内部函和特殊案件内审规定。制订和规范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可咨询、可答复的范畴;哪些属不予请示汇报的事项,否则不予答复。二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中止执行等一切事项,必须有正式书面文书,不得使用口头通知。三是制定有关责任追究的详细规定。如有违反,坚决予以严厉追究。四是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一些业务庭或个别法官有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指示或命令的,下级法院可以不执行或到上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院党组进行举报。4. 排除行政干预,分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职权交叉上的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我们的司法机关是设立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它只是这个行政机构中的一个机关,人权财权掌握在行政首脑手中,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太大,有些行政机关首长以党委的名义干预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让承办法官无所适从;当事人的无理上访、闹访和缠诉,行政机关从各方面综合考虑,给司法机关定调子,施加压力,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经济落后、素质低下等因素也严重影响着司法权威。一要实行交叉审理和执行,把容易发生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重大案件,指定异地法院管辖。二要提级审理和执行,把容易发生行政机关不当干预的案件,由上一级法院提审或执行。三要实行人权财权上划;四要打破行政地域管辖界限。5. 应将司法侦查的职权配臵为某一机关统一集中行使。检察机关对渎职贿赂案件的侦查权,属于?独家经营?,既享有侦查权,又行使国家控告的起诉权,其他机关不了解情况,无法监督。一要修改法律,改革目前体制,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收归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该立不立,不该撤而撤销的案件进行

法律监督。二是法院在审理阶段发现在侦查过程中,牵涉到某些敏感的强权人物而没深挖侦查时,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三是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有量刑畸轻畸重时,可以提出抗诉。四是充分发挥人大的个案监督及政法委代表党委的执法检查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的监督。6. 对法官的任免、任职及待遇进行优化。一是改革目前法官的任免体制。把法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不利于法官人才的成长和管理。五十多岁正是法官业务纯熟、审判经验丰富的黄金年龄,但却让其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这是不足取的。应提高法官门槛,提高法院综合素质,除因违法犯罪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外,对法官应实行终身制。二是实行上下级法官的互调或任职,以抑制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大幅度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四是法官除故意违法裁判外,对法官因法律认识错误或是为了顶压力、抗干扰的,要实行言论免责和加强人身保护,如需处理的,应由上级法院调查处臵。7. 取消公安机关关于劳动教养审批决定权的规定,因为这种处罚违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应把有关劳动教养方面规定,轻行为者纳入《治安处罚法》调整范畴;重行为者依据刑法、行政法或刑诉法来调整。8. 优化法院系统本身的职权配臵。①重新整合基层法庭的设立。从法院本身来考虑,这利于法院从全局上对基层法庭法官管理。因为大多数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有些基层法庭不足成立一个合议庭,根本不利于审判工作。对于西部经济不发达或交通不便的,可以保留基层法庭。②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任命和晋级制度。将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相挂钩,这种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不合理。应打破现有法官等级由行政级别审判年限组成的既简单、又不科学的晋级制度、法官晋级制度,应该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法官的科学、合理的晋级制度。③在法院内部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即拓宽监督渠道。法院内部司法职权配臵包括在同一法院内部对各部门已有的司法职权重新予以再分配。④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和监督制度,整合、调动法院内部资源对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⑤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法院应该制定对陪审员相关的保护措施以及诸如追究等约束机制,从而使这一制度的适用达到法院、社会和当事人所期待的目标,促进法院审判工作。9. 优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法院在层级设臵上采取的是行政化设立,法院设立了四级,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实行的也是行政化管理。要打破行政干涉,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要对案件管辖进行重新划分,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部分保留高级人民法院对标的额巨大、新型疑难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10. 从立法上加强对证人、刑事被害人保护力度。对证人的人身保护首先从刑法增加罪名,提高量刑档次,设立证人出庭工作证的惩罚制度。将刑事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设立受害人救助基金,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11. 将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纳入公安机关管辖,这样便于利用国家的强大侦查手段,查清案件事实,公正审判案件,使法官真正做到是一个坐堂问案的中立裁判者,而不是自己去调查,自己又审查判决。

司法职权配臵涉及多个层面,既涉及中央统一的司法权如何配臵到地方的问题,也涉及各司法机关机构设臵、职权划分和相互利害关系;既涉及法院内部的职权和管辖权划分等级问题,也涉及司法职权配臵如何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需要、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事业顺利问题。目前在司法改革中各种思潮并起,既存在司法理念和制度的问题,也存在着以部门利益为出发点片面强调其重要性的诟病,司法职权配臵的改革主要停留在司法机关内

部就具体操作问题进行的反行政化改革,但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改革本身充满了行政化色彩,而且比较多地呈现出自下而上、各自为战的局面;司法职权配臵在强调科学性和收敛性的同时,却忽视了其便民性和社会功能的拓展,使改革失去了其本来需要坚守的目标,诱发了新的问题。党的十七大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提出了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把十六大报告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臵、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为?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以往司法职权配臵改革中的一些基本理念,并在新的理念指引下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臵。

推进严格司法

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司法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一)提高推进严格司法的能力

推进严格司法,司法能力是关键。司法能力就是对法律的执行力,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因此,推进严格司法,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提高司法能力。

(二)发扬敢于严格司法的精神

推进严格司法,司法人员必须发扬刚正不阿、秉公司法、勇于担当的精神,敢于对各种非法干扰亮剑,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做到始终忠于法律,牢牢守住法律底线,把好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

(三)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机制

推进严格司法,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机制。这些制度机制也是严格司法的保障机制,必须严格落实,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干扰和以职权打击报复司法人员严格司法的行为,用制度解除司法人员严格司法的后顾之忧。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必须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庄严写入我国宪法,成为一项重大的宪法原则。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完善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回应全党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盼,把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部署了新形势下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重大任务和具体要求,对于确保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臵,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又强调要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司法领域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党始终把权力监督作为党和国家建设的重大问题来抓,让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专门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也是《决定》的核心要义之一,不仅在基本原则部分强调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而且在分论部分作了许多重大制度性安排。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受到监督,以确保其依法正确运行。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决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这是贯穿全篇的一条红线,既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是我们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对法治实施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更是严密法治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仍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败坏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核心,就是规范和

约束司法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是解决司法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设立检察机关并赋予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是中国司法制度乃至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也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做出的重大制度设计。

《决定》把?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作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的首要任务进行了部署,抓住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关键,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比如,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明确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细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要求;等等。第二,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特别是,要认真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第三,各执法司法机关要依法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有的执法司法人员不能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认为监督影响依法独立办案,削弱监督甚至取消监督的声音时有出现。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检察机关要依法规范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也要依法支持监督。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而探索建立的一项重大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为更好发挥这项制度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贯彻《决定》的这一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目前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为解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增强监督的公信力,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协商,拟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二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决定》强调要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这些都是实践中最容易出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其他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重点环节,都应该纳入监督范围。三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制度。建立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

账、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和执法检查等制度,让人民监督员从更多渠道获知办案信息。

四、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当前,随着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影响越来越大。《决定》适应新的形势,专门对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提出要求。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以更加开放、坦诚、自信的态度,坚持阳光司法,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以正确的方式传播真实的声音。要认真听取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尤其对媒体反映的司法活动和队伍中的问题,更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政法宣传工作既要遵循新闻工作的规律,又要遵循司法工作的规律。媒体要从履行社会责任出发,加强对法治新闻报道特别是案件报道的审核把关,确保合法性和准确性。要坚持社会效果第一,对重大敏感案事件理性报道,避免炒作渲染。对司法机关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释疑解惑。对司法机关尚未正式确认的案件事实,不要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描述进行报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要发表倾向性的评论意见。

五、依法规范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体现司法形象,影响司法公正。司法人员任何不当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作出严格限制,严禁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私下会见,要求避免参加任何与司法公正有冲突的活动。

我国法律对司法人员对外交往行为作出了严格规范。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法官法第32条、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先后就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出台制度规定,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对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

为进一步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决定》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明确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这一规定,对司法人员的对外交往行为划出了底线,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人员的公正形象,避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也为司法人员建立起一道有效屏障。《决定》提出要规范司法人员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很有针对性。实践中,一些中介组织人员与司法人员相勾结,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供虚假鉴定和证明材料,制造虚假诉讼、虚假拍卖,充当?腐败中介?,必须从源头上予以规范。

六、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坚决惩治司法腐败

司法作风反映和体现着党的作风,关系党和国家的形象。《决定》着眼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对司法作风建设作出新的部署,为建设过硬司法队伍提供了重要遵循。一

要严格落实?三个坚决?,持续整治司法不正之风。《决定》鲜明提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这?三个坚决?,一针见血指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切中了司法不正之风的要害。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紧紧盯住自身的问题不放,努力根除司法作风的顽瘴痼疾,以改进作风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二要坚决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决定》响亮提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反对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廉洁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司法机关是国家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营血卫气、祛邪扶正、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司法领域的腐败不仅影响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公信,而且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对党和国家的信心,最终影响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必须零容忍,如果掉以轻心,就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不负责任,就是失职甚至渎职!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三要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决定》提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史上最严格的法律从业人员惩戒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工作队伍一贯的从严要求,也体现出法律职业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法律职业以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为使命,法律从业人员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带头遵纪守法,坚守职业良知。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有理由相信我们能维护公平正义。

《决定》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节增强便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全民守法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紧密联系,与人们的行为规范紧密联系。从其自身看,包含多个层面、多个领域、多个环节的工作,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的努力、执法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推进,需要每一个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的这句名言,再明白不过地说出了全民守法的重要性。大力推进全民守法,努力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将大大提升各类守法主体学法知法遵法的自觉性,调动各类守法主体用法崇法护法的主动性,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

全民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法是规范市场行为、调节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良好的社会秩序不仅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物流资金流安全,而且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竞争意识、开拓能力和创造能力。?人人守法、事事依法?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一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1)

1.下列有关法律作用、法律观念等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第53题—多选) A.“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说明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B.“恶法亦法”观点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自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 C.“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 D.“有治人,无治法”,反映了中国古代“以法治国”的法治观 [考点]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 [分析]1在法律社会中,法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首先,自从有了国家之后,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中原有的影响力,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其次,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它以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激变的社会生活确立相对稳固的规范基础。第三,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例如它的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公开性、程序性等等。但法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有限性,表现在:(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观点充分认识了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而孟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说明了法的局限性。因此,A、C两项正确。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法律的效力来自于法律本身,与法律之外的因素无关,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因此,B项正确。 “有治人,无治法”的涵义是只有善于治国的人,不存在善于治国的法。国家的治乱取决于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该观点认为:(1)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2)法是人制定的,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律的好坏。这是一种“人治”而非“以法治国”的法治观。因此,D项错误。 [命题思路]本题要求考生在掌握法的作用和法律观念的相关概念、理论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的名言所反映的思想内涵。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生对“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治人,无治法”等名言的涵义未能准确把握而难以判断。 [法理导读]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相对应的是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而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1答案:A、B、C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

法理学--2002-201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解析(2014年)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法理学 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 B.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C.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9.全兆公司利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便利,在搜索引擎讯集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被讯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兆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诚实信用原则一般不通过“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 B.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和特殊性 D.法律原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 10.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

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B.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 C.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D.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 11.有法谚云:“法律为未来作规定,法官为过去作判决”。关于该法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律的内容规定总是超前的,法官的判决根据总是滞后的B.法官只考虑已经发生的事实,故判案时一律选择适用旧法C.法律绝对禁止溯及既往 D.即使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但“为未来作规定”的法律仍然可以作为其认定的根据 12.在宋代话本小说《错斩崔宁》中,刘贵之妾陈二姐因轻信刘贵欲将她休弃的戏言连夜回娘家,路遇年轻后生崔宁并与之结伴同行。当夜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邻居追赶盗贼遇到陈、崔二人,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遂将二人作为凶手捉拿送官。官府当庭拷讯二人,陈、崔屈打成招,后被处斩。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话本小说《错斩崔宁》可视为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 B.邻居运用设证推理方法断定崔宁为凶手

法理学-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03年) 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 -1000字。 解题思路:这一题按照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合法性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1)立法和执法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的合法性。从这些方面衡量,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的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依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考:(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论述题 (2009年)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答题要求: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

目录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分类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渊源 (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要素 (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价值 (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作用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特征 (9)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本质 (1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 (1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1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立法 (1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关系 (2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治 (2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现代化 (2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 (2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传统 (24)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移植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继承 (2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历史发展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26)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推理 (28)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解释 (30)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宗教 (31)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道德 (32)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政治 (33)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34)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法治理念 (35)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1.所谓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2.法的效力分类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律效力的根据: (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 1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7)

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2002年卷一第37题—多选)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考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分析]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1)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型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英美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因此,A、B、C、D四项均正确。 [命题思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及其相互区别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点之一。 [法理导读]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重要警示] 法的演进即法的起源和发展,从历史的角度看,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革、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法的几种历史类型和现代各国越来越完善的制度。本部分所述知识点几乎都为考试所涉及,如法的产生、发展、法系等。要注意的是法系,尤其是资本主义两大法系,此二者已在外国法制史各有单章列出,本部分只是叙述法系的基本概念及两大法系的区别。此外,法治理论已经成为命题者关注的重点,希望引起广大考生重视。 1答案:A、B、C、D

2016年甘肃省司法考试刑法事试题

2016年甘肃省司法考试刑法事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邹某因贪污公款被逮捕,在羁押审讯期间,邹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索贿的犯罪事实。对邹某的交代行为应当认定为()。 A.坦白B.自首C.立功D.自首并立功 2.我国现有建筑中有多大比例的建筑不节能?( ) A.65% B.75% C.85% D .95% 3.拍卖、开奖公证自()之日起生效。 A.宣读公证证词 B.制作公证书 C.公证书发送当事人 D.公证书认证 4.张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链一条。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张进未能在招领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链交给寄卖商店出售。王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链后,将其送给女友谢兰。谢兰乘坐公交车时该手链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条手链以低价卖给了下夜班回家的工人林斌。这条手链应归(C ) A.张进所有B.王军所有 C.谢兰所有D.林斌所有 5.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 ) A.自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之日起 B.自案件开始侦查之日起 C.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6. 李某在郊外杀了人,心里很害怕,就回来偷偷地告诉了担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亲戚张某。张某说:“杀了人要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要关押一辈子,还不如跑掉。”并提供李某2万元钱,于是李某就跑到外省某地隐姓埋名,后来案发被逮捕,供出了张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 A.徇私枉法罪B.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C.窝藏罪D.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 的概念的争议 Lele was written in 2021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宋光明讲义: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概念的争议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三个基本要素: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法的实效 【例题·不定项】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分析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没有什么联系,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唯一要素 B.传统自然法学认为制定法不是法律 C.在阿列克西看来,实证主义法的概念和传统自然法的概念都有问题 D.法的实效是法社会学和分析法学都认可的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分析法学的权威性制定是法的概念的首要要素,而非唯一。 选项B说法错误。传统的自然法学认为符合道德的法为法律,而制定法包括符合道德的法,也包括不符合道德的法。 【例题·不定项】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2013-1-88)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法律敎育网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法实证主义者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则不包括后者要求的内容正确性。非实证主义包括传统自然法学和第三条道路。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理学司考真题

1、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单选题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同样,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条文规定的内容?() A.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B.条文规定了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 C.条文直接规定了裁判规则 D.条文规定了法律关系 单选题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其内容反映的是法官在进行裁判时“依据选择”的适用,而非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其规定法官进行民事活动裁判时,首先应有法必依,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是中国当代法的正式渊源,而国家政策是中国当代法的非正式渊源。故该条文涉及法的渊源。 3、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王某老伴与其子女之间的争议在于房产如何分配,而不是他们双方均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选项B错误。王某老伴与其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文义解释,而非主观目的解释。?选项C正确。王某过世前立下“打油诗”遗嘱的行为是在其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细讲解带答案和解析

1、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 A.子女赡养父母 B.严禁刑讯逼供 C.公民依法纳税 D.紧急避险

5、关于中外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西周“七出”、“三不去”、“六礼”等婚姻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 B.汉代“秋冬行刑”的死刑执行制度,对唐、明、清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C.清末规定的法官和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监狱及狱政管理的改良制度,是清末司法体制上的重大变化 D.法国国民会议于1787年8月26日通过《独立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6、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媒体曝光该公司有部分家具是在国内生产后,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取得进口报关凭证,在销售时标注为外国原产,以高于出厂价数倍的价格销售。此时,已经在F公司购买家具的顾客,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A.顾客有权要求F公司提供所售商品的产地、制造商、采购价格、材料等真实信息并提供充分证明 B.如F公司不能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充分证明,顾客有权要求退货 C.如能够确认F公司对所售商品的产地、材质等有虚假陈述,顾客有权要求双倍返还价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

法的要素--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c13840394.htm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提示】08-54,07-2,07-91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在这里要知道,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1-54)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疑编号2753010401] 【答案】BD 【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假定部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故BD 正确。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 2014司考法理学讲义:立法。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立法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法理学讲义:法的起源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选举法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行政区域划分 司法考试法理学辅导:法律关系 一、立法的定义与特征 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广义的立法与法律制定同义,其权力体制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狭义上的立法仅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 1.国家名义,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国家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3.规范性(国家强制),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4.法定职权、程序性,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5.客观与主观结合,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划分、立法机关设置和立法权行使等各方面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三)、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形式 (1)立法体制的性质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 (2)立法体制的形式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3)我国是一元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三、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法治原则) 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法律敎育网 (三)、即民主立法原则(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四、立法程序 立法的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规划、立法预测、法案起草及立法决策等。 正式立法阶段(正式立法程序):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3)

3.在讨论“法的起源、法的历史发展”这部分内容时,法学院同学甲、乙、丙各抒己见。甲认为: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 2.在古罗马学者西塞罗看来,人定 法源于自然法。乙认为: 1.法的移植对象只能是本国或本民族以外的法律,法的继承对象则主要是本国或 本民族的法律; 2.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 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丙认为: 1.与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相比较,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居民的血 缘关系来确定的; 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下列选项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第81题—不定选) A.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 2 B.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 1 C.甲的观点1、乙的观点1和丙的观点 1 D.甲的观点2、乙的观点2和丙的观点 2 [考点]法的起源与法的历史发展 [分析]1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出现了私有制和 阶级斗争,才产生了法,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出现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故甲的观点1认为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形成的观点正确。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自自然法,其观点是 “神创说”的代表观点。故甲观点2正确。 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 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 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制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故乙的 观点1和丙的观点2正确。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将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 式合理的法。故乙的观点2正确。 居民的血缘关系是原始社会规范的适用特点,而非法的适用范围的特点,丙1的观点错误。故本题选A、D项。 [命题思路]本题实质上结合考查了考生的法理学和法制史知识。本题很容易判断出丙的观点1正确,从而排除B、C两项。 [常见错误]陷阱——很多考试看到这样的出题方法很自然地认为正确答案只有一个,而作出了错误的 选择,须注意本题是不定项选择题,考试时切不可草率行事。 [法理导读]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包括:(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 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 威信保证实施的。(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 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1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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