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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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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

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

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

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

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

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四)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六)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宅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五)监督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以及物业承接查验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六)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七)召集有关物业管理的联席会议,负责物业纠纷的协调处理和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下列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在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交接期间发生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

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

会保险等进行监督;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做好保修期

内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相关保修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按规定标

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指标;

(六)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对业主投诉或者举报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未依法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人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

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八)物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物业

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乱收费和乱加价

行为;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将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违法行为;

(十)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机械式停

车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依法查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和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破坏房屋外立面以及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

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

照委托合同约定,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

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

的物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二)组织召集本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业主的投诉和举报,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

(四)负责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五)建立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参与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三)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利益,做好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行业服务标准和标准化服务,督促物业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十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

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继受人、业主书面授权的代理人,

依法享有前款规定的除被选举权以外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

定和约定的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使用和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

(四)遵守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

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对所得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

使用;

(八)归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

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

要求,报送有关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二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

性质、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

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和业主委员会

委员。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持有关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

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

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

同利益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和

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

定期会议,或者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

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

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

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委员的报酬

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位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和委员报酬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

单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

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低于

5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评标专家应当

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内的物业管理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三十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四)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

止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

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

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

出约定,并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

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

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

他所有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物业承接查验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

用房的承接查验工作。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

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公共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境卫生、社

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

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

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进行现场查验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本办法施行前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设费用计入商品房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

(一)建设工程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不低于90平方米配置,3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千分之三配置,超过20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万分之十五的标准配置;

(二)应当满足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在承接查验前装修到位,并根据项目的规模配备消防控制室、安防控制室等相应库室。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民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之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

(五)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六)保管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

(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

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和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

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报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

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

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对物业服

务收费等级基准价适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

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

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

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

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业主负担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

省和市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但不得向业

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

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有关

情况如实公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

情况如实公示,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

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收费应当包含运营费和共用

管网、设施设备的维修、大修、折旧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可以向委托方收

取委托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

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当交纳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

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符合税收管

理规定的,不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

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

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

十五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与新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交接义务。

第五十三条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

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对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

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四条交付使用的物业,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

设单位负责保修。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业主共同承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并

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承担。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

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

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并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

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

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

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

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

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应当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

责维护、保养、检测,并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

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

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

作他用。

第五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需

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业主表决通过。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漏雨、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核实的;

(二)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四)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况。

按照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安全隐患

处置妥当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十一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

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或者补交。

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由业主或者

房屋使用人用于停放车辆,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划

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

容纳情况,决定临时停放车辆的进入数量;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任务不受限制。

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物业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套型、将

房屋进行分割搭建;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

面标高;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

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

和厨房上方;

(六)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

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

丢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私人用品;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五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

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

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公安、环保、规划、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督、质

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

和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

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

照本办法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挪用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监督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对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

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

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

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

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由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和建设单

位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

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

信用档案。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

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不改

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

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二)在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未向业主委员

会或者未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履行交接义务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改变物业管理

区域内规划的车位用途的,由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

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不将

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或者出租给房屋使用人用于停放车辆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区

域内禁止行为的,由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环保、

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

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高新区、白沟新城管委会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淄建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市属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现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四)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六)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七)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那么2019年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最新国家物业费收取标准(2016)

最新国家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 .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2次;扶手每天擦洗2次,保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2次。 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2次,无异味。 8、公共区域玻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 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 .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30%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200平方米以上;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体育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0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8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3日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保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_招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保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 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招标数量、招标情况、招标行业分布、投标企业排名、中标企业 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保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60509B 工商注册号:130600000067838组织机构代码:697560509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成立日期:2009-11-1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状态:存续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保定市东风西路516号 营业期限:2009-11-16 至 2039-11-15 营业范围:物业管理;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电子监控设备安装、销售;家政服务;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为老年人提供帮助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二、招投标分析 2.1 招标数量 企业招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16

2.2 企业招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招标最多的月份为,该月份共有个招标项目。 2019年09月5 仅展示最近10条招标项目 序号地区日期标题 1保定2019-09-20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工业公司生活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工程 2保定2019-09-20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制品公司生活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工程 3保定2019-09-15河北天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原第一机械厂)生活区供热分离移交改造项目4保定2019-09-12河北天圣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原第一机械厂)生活区供热分离移交改造项目5保定2019-09-09物业维修改造项目 6保定2019-08-29物业维修改造项目 7保定2019-08-13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建筑工程公司生活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工程 8保定2019-08-13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工程 9保定2019-08-13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职工学校生活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维修改造项目工程 定市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建筑段物业维

物业费包括哪些 有什么收取标准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今日吉屋小编与您探讨具体的物业费包括哪些。 物业费包括哪些收费项目呢?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收取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1、基础条件 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 率 35%以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2、公共秩序维护: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设专人24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少于12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 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 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 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3、保洁服务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2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星级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星级) 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基本要求 一、服务机构 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 2、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 3、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4、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 5、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 二、人员 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5、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三、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方案; 2、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 3、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3、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 4、规范操作,账目清晰。 五、档案 1、基本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2018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2018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时光如水、岁月如梭,一晃间一年已经过去了,作为一名物业公司的管理经理,深感到这个工作的不易。制定一份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展望来年工作。下面是X整理的“2018物业管理经理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8物业管理经理年终工作总结(一) 从我们xx物管来看,2018年我们经历着十分严峻的考验,物业租赁行业的整体下滑和局部的缩水,正衡量着行业信息的共享实体,物业租户经营的日益紧张的态势,证明着消费需求的供求不等,物价整体上涨,使部分商户的经营处于挣扎线范围。公司人事的突然变动,暴露重多问题和责任心的忠实体现。想

想,2018年对于我们企业来,是一个全面的考验和衡量。为此,针对2018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上端正自己的工作状态,“日清日毕”正是我们追求的境界 2018年以来,随着大环境的重多影响,公司高层充分的认识到现实存在的危机和问题,于是提出日工作汇报制度,对物业租赁和酒店管理工作要求每日进行工作汇报,可采取多种方式,让公司高层心知肚明,从而可以更好的调整工作方向。 我也开始着这一新的制度,从思想上给自己已更高的警觉,时刻提醒着自己每天工作必须在多少范围和完成的状态,翻开一个月的工作汇报,发现自己对每天的工作更有条理性,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同事们的协调、帮助下,基本完成了物业和酒店设定的工作事项,虽对自己的工作不是很完美,但我感觉到自己有勇敢去面对工作和责任的勇气,甘于付出。

二、物业租赁工作的有序跟进,99%的完成了当月租赁和续签工作,做到了信息综合发布和有效拓展,为接下来的租赁工作奠定基础 前不久集体公司董事长过来召开物业租赁工作会议,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激烈的会议中,我接收了更多的是批评,更多的是董事长对我工作的否定,仔细想想董事长的一番话说得也是对的,一个老板对员工有这样的要求,是希望我们能更加成熟,快速提升。一个乐观的我不会因为严厉的批评而临阵退缩,停止不前,更多的是让自己全面渗透,快速反应,提前聚集租赁信息和选择优质客户,从而和他们保持好良好的沟通和关系。 2018年,物业共成功租赁N家客户进场,及时填补了物业商铺和写字楼空缺现象,维持了现有的商铺100%出租的局面,在同等的租赁环境下,我们是算比较成功的,周围物业都分别出现商铺空租或者停业状态。为此,自我感觉2018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制定了保定市供暖管理办法。下文是收集的相关全文,仅供参考! 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

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 (三)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四)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星级)

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星级) 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基本要求 一、服务机构 应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的资质; 2、有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场所; 3、配备满足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4、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提供特约服务的,公示特约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及收费标准等; 5、有客户服务人员,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服务。 二、人员 物业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3、进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针对实际情况对所有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 4、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仪容仪表整洁。服务主动热情,窗口服务人员宜使用普通话; 5、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相应的培训。 三、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方案; 2、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服务规范; 3、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等。 四、财务管理 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收支应符合《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2、对于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执行; 3、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应按双方约定收费并单独结算; 4、规范操作,账目清晰。 五、档案 1、基本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档案、记录等内容完整、准确,系统、及时的对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 2、技术档案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览表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览表 物业管理费收取 标准基础条件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小区封闭; 有不少于小区 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 务用房; 绿化率35%以 上(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 动中心、场地1500 平方米以上; 固定活动馆所 300平方米以上; 专用固定停车 泊位1个/3户; 具备楼宇可视 对讲系统、监控系 统、电子巡更系统 或其他三项以上安 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 场馆不少于二项设 施。 1、门岗室美观整 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24小时值 勤,其中主出入口 不少于12小时立岗 值勤。对本区机动 车出入验证;对外 来机动车登记换 证。 2、按照规定路 线和时间进行24小 时不间断巡逻,不 少于12次,对小区 重点部位每小时巡 查一次,并做好巡 查记录。巡逻过程 中对可疑人员进行 询问,发现火警或 治安隐患、事故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 3、小区内公共 娱乐设施、水池等 部位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 4、对出入小区 的机动车辆进行引 导,行驶有序并停 放在指定位置。非 机动车辆停放整 齐。5、设有中央监 控室的实施24小时 安全监控并记录及 时。 6、看管公共财 产,包括楼内的门、 窗、消防器材及小 区的表井盖、雨篦 子、小品、花、草、 树木等。 1、小区内公共区域 (硬化地面、主次干 道)每天清扫2次, 干净整洁;室外标 识、宣传栏、信报 箱等每周擦拭2次。 2、公共区域日 常设专人保洁,保 持公共区域干净整 洁无杂物。 3、公共楼道每 天清扫2次;扶手 每天擦洗2次,保 持干净整洁。 4、根据小区实 际情况合理布设垃 圾桶、果皮箱,垃 圾袋装。 5、按楼栋口、 楼层收集垃圾,每 天2次。 6、垃圾清运日 产日清,无垃圾桶、 果皮箱满溢现象。 7、垃圾设施每 天清洁2次,无异 味。 8、公共区域玻 璃每周擦洗1次。 9、对区内主 路、干路积水、积 雪、烟花炮屑及时 进行清扫。 10、进行保洁 巡查,楼道内无乱 悬挂、乱贴乱画、 乱堆放等现象。 11、建立消杀 工作管理制度,根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3.2.2执行。 第五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用地范围划定 第九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范围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

2020年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doc

2020年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关于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保定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

商业项目物业费收费标准测算47029

峨眉项目一期费用测算 (A1) 方案构建目的: 1、根据一期按时间节点前后开业情况,制定前期物业介入方案。 2、一期物业前介方案+物业费用测算。 方案适用范围: 该方案适用于“XXXX广场”项目整体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方案、物业费收取标准制定、装修管理、增值物业需求、水电费代缴、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秩序管理、环境绿化维护、执行物业管理制度等的内容。 方案主要组成: 1、市调当地水晶广场物业条件。 2、测算一期按计划开业的人员架构及进人计划。 第一章当地已开项目 水晶广场大致面积情况:

商铺名称面积(平方米)备注 好家乡超市23000 馆内自备物业 盛大百货20000 项目物业公司管理 水晶酒店14000 馆内自备物业 苏宁电器3800 馆内自备物业中影雅图影城3500 馆内自备物业 MUSE酒吧1350 馆内自备物业 宝乐迪KTV 2600 馆内自备物业 健身俱乐部3000 馆内自备物业其余商铺及车库38750 项目物业公司管理合计面积110000 ㎡ 物业人员配置及工资情况: 岗位名称数量工资班次情况备注物业经理 1 7000 9:00~18:00/双休 物业客服 3 2200 9:00~18:00/周轮休一天 工程主管 1 4500 9:00~18:00/双休/部门值班轮休 工程领班 3 3500 9:00~18:00/周轮休两天 工程专员15 2500 维修:9:00~18:00/周轮休两天 运行:12H/上一休一 2500~3000 秩序主管 1 3600 9:00~18:00/双休/部门值班轮休 秩序领班 4 3200 12H/月休4天 内场秩序专员20 2400 12H/月休4天 外场秩序专员35 2600 12H/月休4~6天外包/包两餐保洁主管 1 3400 9:00~18:00/双休/部门值班轮休 公区保洁员45 1620 8H/月休4天外包/包一餐收费员0 暂未收费 合计配置129 人均建面:110000平方米/129人=853平方米/人。 专业人员人均管理面积(110000平方米/人数): 专业名称岗位人数人均管理面积月工资测算工程专业19 5800平方米/人52500 保洁专业46 2500平方米/人76300 秩序专业60 1840平方米/人155400 物业客服 3 37000平方米/人6600 物业经理 1 11万平方米/人7000 合计129 853平方米/人297800

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淄博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服务等级一级 硬件设施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用房;绿化率35%以上(包括水面);固定活动馆所300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每3户至少1个;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涉外物业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外语会话能力。 4 、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对各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仪容整洁规范。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24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 20 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回访率 达 100%。 7 、在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相关的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 2 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9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 、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报告。 11 、采取多种形式如电话、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每年与业主沟通面不低于 90%;

2020年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2020 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

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关于保定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保定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

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有关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

有关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 有关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提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具体时间,也可以不约定具体时间,其合同终止的时间是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新的物业公司 有关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z业主: 近期部分业主可能收到有关小区相关费用的质疑材料,为以正视听,现特作如下情况说明: 一、企业资质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关系 1、企业资质:物业企业的资质是对物业企业人才、资金、规模等各方面的一个认定,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个企业资质的等级直接影响的是这个企业所能接管楼盘的面积大小,对其他方面均不产生直接作用。具体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见小区宣传栏) 2、物业收费标准:一个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的标准和小区建设档次而定的,从2006年10月开始,合肥市实行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制度,将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具体见《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合价房【2006】325号文件)。(见小区宣传栏) 3、物业收费标准和企业资质没有直接关系:一个三级资质的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一级的服务,按一级标准收费,一个一级资质的物业

公司也可以提供四级的服务,按四级标准收费,这主要是根据小区的档次和服务的内容来确定,如同样由z物业提供服务的z、邮电新村,服务标准是不一样的,收费标准自然不一样,z提供的是一级服务标准,按一级收费标准收费,邮电新村提供的是三级服务标准,按三级收费标准收费。材料中提及“物业公司二级资质按一级标准收费是多收费”完全是混淆了概念。 4、z收费标准:z从交付至今,一直严格按照物价局的批文执行收费标准,从未多收、乱收业主一分钱,一直严格按照房产局规定的服务标准认认真真、诚心诚意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我们已将z的物价局批文张贴在小区湖中心宣传栏中,有疑问的业主可前往查看。 5、z物业企业资质情况:z物业2001年底成立,成立之初为三级资质,2004年晋升为二级资质,2009年晋升为一级资质。 二、z账目公布情况 1、z收支账目每年公布两次,每年7月份公布当年上半年收支情况,次年1月份公布上年度全年收支情况,公布地点在小区四个大门、湖中心宣传栏、管理处大门六个地方,有疑问的业主可到管理处查询公布底单以及留存照片。 2、z其他经营性收入:z的所有其他经营性收入,都按财务规定计入z的其他经营性收入栏目,在每次的账目公布表中都有体现,此部分收入都冲抵到小区的支出中,特别是电梯的电费、楼道的照明电费,此部分费用按政府的规定是应由相应业主分摊的,我们一直也没有向广大业主收取。

淄博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淄博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沙石、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污染的责任。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 置工作的行业指导。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区内建筑垃圾处置 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指定的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实施。淄博新区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由张店区人民政府负责。 国土、规划、财政、交通、水利、公安、城管执法、环保、房管、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垃圾排放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公用等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无证照运输建筑垃圾或擅闯禁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或超限超载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发生遗漏现象或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类建筑垃圾收集和处置行为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周边环境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列支专项奖励资金,按照建筑垃圾日常工作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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