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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

第二节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法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活动确定了基本法律规范。

宪法是一国内全部法的总渊源,宪法中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教育活动,是一切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据。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

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律。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单行法律有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文件,

也属于教育法律范畴。

(三)行政法规

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第89条规定,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在名称上一般有三种:(1)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条例”;(2)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规定”;(3)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办法”。

我国目前生效的教育行政法规,形式和内容都比较规范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等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一般称“条例”,有时区别不同情况也采用“规定”、“实施办法”、“补

充规定”等名称。与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相比,地方性教育法规有三个特点:一是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二是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具有区域性;三是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它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五)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

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除了上述五种主要形式外,教育法还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表现形式。

二、.教育法的体系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正在形成之中。教育部已初步拟定了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它借鉴了发达国家教育立法的经验,同时从我国教育关系的主体的特点出发,在横向结构上,从现有状况和立法趋势看,主要包含以下八个部类:一是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颁布施行;二是义务教育法。已颁布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是职业教育法。已颁步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是高等教育

法。已列入全国人大1997年立法规划,法律草案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五是成人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目前正在论证;六是学位法。已颁步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七是教师法。已颁布施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是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这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各方面对制定这项教育法呼声很高,但考虑到立法可能,是先制定行政法规,还是一步到位制定法律仍有争议。

三、我国教育法体系中的幼儿教育法规概况

从现行法律、法规情况看,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一)宪法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学前教育”,“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宪法》第49条规定了“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二)教育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7条已将学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制度,并已规定为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已规定该法适用于在幼儿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因此其关于教师权利义务、资格与使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等的规定,都是幼儿园教师工作及幼儿园教师应遵循的法律规定。

(三)其他法律中关于幼儿教育的规定

1.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两章中专门对幼儿保护做出了规定。此外,在《残疾人保障法》中,专

门对残病儿童学前教育做了规定。

2.关于防疫、食品卫生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些法律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幼儿园的,但鉴于幼儿园工

作的特点以及幼儿园卫生保健的重要性,也应重点了解。

(四)幼儿教育行政法规

目前,专门的法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

(五)幼儿教育规章

主要的规章有两项:一是《幼儿园工作规程》。二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教育法1

教育法 1、导论 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 2、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的核心: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 序合法(4)救济有道:救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教育法制建设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 (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 2、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法 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 称;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 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广义):(1)依法治教的原 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 (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 (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 则。 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

教育法测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3分,共30分) 1、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5、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6、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8、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是? 答:(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英语教学法教程教案(王蔷)

英语教学法教程教案 A Course in English Language Teaching 主讲:姚向礼 教材:《英语教学法教程》 主编:王蔷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绪论外语教学法主要流派 Teaching approaches & Methods Approaches & methods of Language Teaching 众说纷纭,现以学习理论作为分类标准,将学派分为认知性的,连接性的和综合性的三大类。并简介翻译教学法,自然教学法,直接教学法,认知教学法,功能教学法,在这之前首先概述一下拉丁语教学法、。 ①拉丁语教学法,指(15-16世纪)为欧洲语言的极盛时期,学校里教授作为外语之拉丁语的直觉模仿法。它在(15——16世纪)为语法模仿法:16世纪末到17世

纪,由于民族语渗入学校,拉丁语教学法主要为词汇模仿法。先后提出了自觉性原则和直观性原则。这一时期的两大代表人物①惜提哈(ratch1571-163500))②夸美纽斯教学法Conienius(1592_1670) ①德国论点是通过经验与分析去学习一切。认为只从理论途径得到的记忆才是可 靠的。词汇翻译法,自觉对比法,认真教学法。 二、联结性的教学法学派 特点:经验主义的哲学观点;重视外语话语与实物,观念,概念等外部世界与思维的直接联系;侧重口头操练。 自然教学法(绝对排斥本族语的教学法) 直接教学法(自然教学法发展起来的)(一种习惯) 听说教学法 视听教学法 功能教学法(又名意念法,交际法或意念——功能—交际法 三、综合性的教学法学派,来源于直接法与翻译的综合 自觉实践法 折衷法(又是极端) 分阶段教学法 一、语法翻译法(Translation Method) The grammar translation Method(Reading Method ,classical Method ).In China, it is called old method and is probably the most widely known and has been the most widely used of all approaches to language teaching .Although there have been many developments in language teaching, especially in the teaching foreign language ,grammar-translation method in still used today in various forms .And the main drill in translation. The mains features are as the followings. 1.Classes are taught in the mother tongue,with little active use of the target lauguage. 2.Much vocabulary is taught in the form of lists of isofated words. 3.Long elaborate explanations of the intricacies of grammar are given. 4.Little attention explanations of the intricacies of grammar are given. 5.Often the only drills are exercises in translation disconnecfecl sentences from the target language into the mother tongue. 6.little or no attention is given to pronunciation. 希腊文、拉丁文、通过翻译来学习外语。 认为背诵文法规则是学习外语的捷径,使用的课本,开始是孤立的单词和孤立的语法例句,都是从希腊文和拉丁文的名著里摘引出来的。 Advontedges: 1.在外语教学里创建了翻译的教学形式; 2.在外语教学里利用文法、利用学生的理解力,以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 3.着重阅读,着重学习原文或原文文学名著; 4.使用方便。只要教师掌握了外语的基本知识,就可以拿着外语课本教外语,不需要什么教具和设备。 Disadvanfudges: 1.忽视口语教学。在教学里没有抓住语言的本质; 2.忽视语音和语调的教学; 3.过分强调翻译,单纯通过翻译手段教外语,不利于培养学生用外语进行交际的能力,易使学生在使用外语时对翻译有依赖性;

教育法通论(概念版)

教育法通论 第一章导论 1.法律的含义: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教育法治化的含义: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依法治教原则的内涵: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3.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的保护,国家实现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 4.我国教育法渊源的概念: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我国教育法渊源主要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制定并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性的规范性文件。 5.教育法律体系的概念: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它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1.教育基本法的概念: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教育活动中所产生的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含义: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3.教育制度的概念: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4.学制的概念: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它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关系的制度。 5.义务教育制度的概念:是国家依法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它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进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义务教育也具有公共性,教育经费由国家承担。 6.学位的概念: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7.教育评估制度的概念: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估量,以保证基本办学质量的一项制度。 8.教育投入的概念:指国家对教育领域的经费投入,它通常涉及到一国的教育投入体制、经费筹措途径、经费的增长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9.教育条件保障的概念:指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基本建设、教材和教学设备以及发展现代化教学手段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和扶持的政策。 10.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含义:指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开展的有关教育方面的交流活动和相互协作活动。 11.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2.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教师法 1.教师的概念: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教师法的概念:广义的教师法是调整有关教师各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狭义上的教师法。 3.教师资格限制的概念: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取得加以限制,其法律后果表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资格丧失的概念: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其担任教师的资格的取消。 5.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是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6.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的概念:指由教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违法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含义: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职业教育的概念: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2.职业培训的概念:职业培训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3.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的概念:义务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为了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1.民办教育的概念: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1.教育侵权行为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①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②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3.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4.事后救济原则的含义: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5.救济主体法定原则的含义: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6.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7.教育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8.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9.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10.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1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制度。 12.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概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完整版)家庭教育的基本方法

家庭教育的基本方法 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家庭中的父母都必须注重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环境和适当的教育方法,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良好发展。但是,整体地看,现行的方法中,多数与社会发展和时代特征不相吻合,教育效果最终也是相对失败的。相当多的父母在子女教育的方法上感到迷茫、无措、不知所向。 家庭教育的基本方法 一、重视家长的榜样作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孩子一起成长。 托尔斯泰说:“在一个家庭里,只有父亲能自己教育自己时,在那里才能产生孩子的自我教育,没有父亲的先锋榜样,一切有关孩子进行自我教育的谈话都将变成空谈。”你孝敬老人,子女才能孝敬你;你下岗择业时充满自信,子女才可能面对挫折不断追求。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家长的人格力量是最重要的教育因素。 二、努力创建“学习型家庭”,让孩子以学为乐。 现在,全社会都提倡“创建学习型家庭”,所谓“学习型家庭”指的是在家庭中有浓厚的学习氛围,让学习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活动;在家中有较为丰富的学习材料,并不断充实、更新;有固定的学习场所等。要创建“学习型家庭”,必须有“三优先”:为孩子创造安静的学习环境优先;创造浓厚的学习气氛优先;增加教育投资优先。 三、尊重、信任孩子,促进孩子主动发展。 在面对一次又一次的亲子悲剧后,在无数次的从孩子脸上

读出压抑、自卑后,我们渐渐明白:爱孩子,就要尊重孩子、信任孩子。尊重、信任是现代教育的第一原则。它意味着爱护孩子纯洁的心灵、支持孩子的决定、放弃权力和优越感;也意 味着一种涵养和宽容待人的高尚品格。孩子的内心世界很丰富,要了解孩子,只能用心换心,用信任赢得信任;更要保护孩子 的自尊,培养自信,促进孩子主动发展。 四、注意家庭教育的一致性,引导孩子和谐发展。 每个家庭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既有普遍性,又有社会性。家庭是多个亲情关系的组作为家长,在对待教育孩子的问 题上要达成一致,必须多沟通、交流、互相支持,千万不能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在孩子面前大吵大闹,把分歧暴露给孩子,其实有分歧没有关系,关键是我们要正确面对,达成一致,这样才能给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五、强调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激发孩子的潜能。 人的成绩的优劣或成就的大小,主要依赖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聪明才智和学习能力的强弱,即我们称之的智力因素;二 是实践中是否具备了正确的动机、浓厚的兴趣、饱满的情绪、坚强的毅力及良好的个性,即我们称之的非智力因素。对于孩子的智力发展,家长们都很重视,但对于孩子的非智力因素,特别是兴趣与自信的培养,则很容易被忽视。 六、说服教育法是家庭教育最基本的方法之一,也是家长用得最多的方法。 1、讲解。这一方法的特点是家长讲,孩子听。在讲、听 的过程中,家长是主动者,孩子是受动者。它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家长的主导作用,便于家长控制教育过程,启发孩子思考,使之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系统的知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讲解的时间,语句的长短要符合孩子的年龄特点,语

教育法试卷及答案

教育法测试题及答案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共5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 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师主要通过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3. 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5.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在全国范围适用 B.只在本地区适用 C.只在本校适用 D.在外国也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D权力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校长B学校负责人C有关直接负责人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

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B.20C.30D.60 三、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9分,共45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D.自力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和特征 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征:1教育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力和义务;4教育法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为教育关系为特有的调整对象;6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点。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 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 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 4、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 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 三、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1、教育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教育规则。 2、教育法的体系:1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财政法;2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第一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第二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第四层级,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第五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六层级,教育部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评价;3教育;4保障;5规范;6强制。 4、学习教育法的意义:1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执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权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和特征 含义: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特征: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与构成要素

陈鹤琴的教学法

陈鹤琴的教学法陈鹤琴创立的由“做人”为核心的活教育目的论、以“做”为中心的幼儿园活动论、四步(观察实验,阅读指导,发表创作,批评研讨)学习法、“五指活动”(健康,社会,科学,艺术,语文活动)课程、“十大课程编制原则”(民族性、科学性、大众性、儿童性、连续发展性、现实性、适合性、教育性、陶冶性、言语性),十五条幼儿教育主张、“十七条教育原则”以及“鼓励儿童去发现他自己的世界,积极的鼓励胜于消极的制裁,积极的暗示胜于消极的命令”的幼儿园评价观思想构成的幼儿园课程教学思想体系亦即“陈鹤琴教学法”,具有强烈的民族性(中国化)、科学性、时代性,而且来源于他长期的幼儿教育试验,符合中国幼儿园教育实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 他提倡的“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后来又提到的“做世界人”)

的幼儿教育目标观,“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活教材”的幼儿园课程观,“凡是儿童自己能够做的应当让他自己做,凡是儿童自己能够想的应当让他自己想,你要儿童怎样做,就应当教儿童怎样学”的幼儿园教学观。 一.陈鹤琴教学法的生活的本质 陈鹤琴吸收杜威“经验教育观”和陶行知“生活即教育”的观点,提出儿童教育的重要特点就是生养过程与教育过程相统一,寓教育与生活之中,“所有的课程都要从人生实际生活与经验里选出来。认为现实生活即幼儿教育的本质。还主张课程内容应是儿童的一饮一食,一草一木的接触和灿烂的玩具用品,大自然、大社会都是我们的活教材。他很重视幼儿的社会化教育,注重在社会环境中教育儿童,发展儿童,因此在幼儿设计课程中,社会环境学习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幼儿准备的社会环境应该适和他们的学习与发展,兴趣和需要,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 (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蒙台梭利教育法目的

蒙台梭利教育的目的 一、蒙台梭利教育十大特点 蒙台梭利是世界著名的幼儿教育家,其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近百年来一直对世界幼儿教育产生着积极的影响。蒙台梭利教育法是以科学的方法为根本的教育,是对幼儿实施素质教育及潜能开发的优秀教育模式,主要特点如下: 1、以儿童为中心,反对以成人为本位的教学观点,视儿童有别于成人的独立个体。 2,“不教的教育”,蒙台梭利反对以教师为中心的填鸭教学,主张由日常生活训练着手配合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的教育,让儿童自发地主动学习,自己建构完善的人格。 3、把握儿童的敏感期,0-6岁的幼儿在特定的时期会出现特定的喜好倾向,若顺着敏感期学习该特性,即可获得最大的学习效果。 4、教师扮演导师的角色一般称蒙氏教师为启导员,他必须对孩子的心灵世界有深刻的认识与了解,对于孩子发展状况了如指掌,才能提供孩子适时、适性地协助与指导。 5、完全人格的培养,蒙氏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协助孩子正常化。透过环境的设计,教具的操作,使孩子一步步建构完善的人格。 6、尊重孩子的成长步调,蒙氏教育要求教师根据儿童发展的进程,对不同特点的儿童进行因材施教,不搞“一刀切”式的教育。 7、混龄教育,让一岁到六岁的孩子在一起,可使较小的孩子有不同年龄层的模仿对象,而较大的孩子则可以从帮助年幼的儿童中增强自己的知识和能力。 8、丰富的教材与教具,蒙台梭利教具非常丰富,但这些教具并非是教师用来教学的工具而是孩子工作的材料。孩子透过这些工作,从自我重复操作练习中建构完善的人格。 9、屏除单一奖惩制度,蒙氏教学尊重儿童,培养孩子正在萌芽的尊严感。 10、爆发的教学成果蒙氏教育尊重孩子内在的需求,让孩子适时、适性的成长,短期内不易察觉成果,但却会在某一时间以爆发的形式,彰显出孩子内在的心智发展水平。 二、自由―――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础 自由是蒙台梭利教育法的基本原理。蒙台梭利在教育上公认的贡献之一就是为自由下了明确的定义,蒙台梭利称她的教育方法是"以自由为基础的教育法",其教育又被称为"自由研究的教育。因此把握"自由"的内涵是了解蒙台梭利教育方法本质的前提。 (一)、关于自由, 蒙台梭利认为,自由是儿童可以不受任何人约束,不接受任何自上而下的命令或强制与压抑的情况,可以随心所欲的做自己喜爱的活动。生命力的自发性受到压抑的孩子绝不会展现他们的原来本性,就像被大头针钉住了翅膀的蝴蝶标本。这样一来,教师就无法观察到孩子的实际情形。因此,我们要想以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孩子,先要给孩子自由,促进他们自发性地表现自己,然后加以观察、研究。这里所谓的给孩子自由,不同于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 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教育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a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3、义务教育实行( a )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 A.学校 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 B.不低于 C.略高于 D.略低于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c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d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 B.社会 C.学校 D.人民政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a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a ),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 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 b )。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 a )。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 A、三年 B、三至五年 C、二年 D、四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教程》试卷及参考答案2002-2012

2006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 《教育法教程》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B )不是我国学位学科门类。 A.哲学 B.地学 C.法学 D.工学 2、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C )。 A.颁发毕业证书(注明退学) B.颁发结业证书(注明退学) C.颁发肄业证书 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3、我国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不包括(B )。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兼职教师资格 C.职业中学教师资格 D.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我国相关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开除学生学籍应当由(C )决定。 A.校学术委员会 B.校专门受理学生申诉的委员会 C.校长会议 D.上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 5、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 A )。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会议负责制 C.党委领导下的校领导集体决策制 D.校长负责制 6、根据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最恰当的表述是一种( D )。 A.强制国家教育 B.强制基础教育 C.强制免费教育 D.强制国民教育 7、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属于( B )。 A.企业公益事业 B.社会公益事业 C.收费教育事业 D.高等教育事业 8、下列( D )不是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中的制度的一种。 A.学生申诉制度 B.行政复议制度 C.行政诉讼制度 D.司法调解制度 9、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的规定,教师资格被撤销后,( D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3 B.4 C.8 D.5 10、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A)。 A.瑜迦健身班 B.转岗培训班 C.学徒培训班 D.高级电工学习班 2007年江苏省高校、中专校新教师岗前培训 《教育法教程》试卷(A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由该高等学校的(A)作出。A.校长会议B.教学委员会同校长会议C.教务处会同教学委员会D.分管校长 2、一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以后,一年级上学期突患精神疾病,其家人为其申请并办理了退学手续。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采取哪种做法?(D ) A.颁发毕业证书B.颁发结业证书C.颁发肄业证书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 3、下列哪种要素不是我国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要素?(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相应的学位证书C.相应的教学能力D.相应的道德品德 4、按照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哪种行为可以使得教师丧失教师资格?(C) A.因为分房矛盾,谩骂校领导B.与自己的学生结婚,影响较坏 C.与同事发生纠纷,将同事打成重伤D.屡次上访,对学校造成极坏的影响 5、我国现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含义是(D ) A.党委和校长共同决策、共同负责B.党委决策重大事务、校长决定行政事务 C.集体领导、个人负责D.集体决策、个人负责 6、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B)

教育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资料讲解

教育法复习题及参考 答案

1.为什么要研究教育法?研究教育法的重要意义何在? 答案要点:世纪之交,在信息化时代潮流以及各国教育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急待教育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教育法的研究成为了教育改革课题中最为关键的课题;依法治教作为国家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也使得教育法研究成为一种必需;而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更是对加强和完善教育法的建设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总之,教育法研究具有时代发展、国家方略以及公民权力三个层面的意义。 2.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内在关系是什么? 答案要点: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大力推进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够使依法治教得到真切地落实。 3.我国现阶段教育法研究领域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惑? 答案要点:参考本章第三节第三部分“教育领域中的法律盲点--我国当前的状况和问题”。 1.什么是教育法?确定教育法定义有何实际意义? 答案要点:教育法的含义非常复杂,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之进行界定。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轴线的,一系列和教育有关的法规、条例及规章的总称;而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又可称为教育基本法或有关教育的宪法。 2.教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它与教育学及法学又具有何种内在的联系? 答案要点:教育法学则是一门法律学科,它强调的是通过对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来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关系主体的权益、提高教育效率、建立良好的教育法律环境、以及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的科学。而教育法是指由国家认定或许可,并以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学作为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培养人的教育规律,其中包括教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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