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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销售方式下的节税筹划

山东纺织经济2011年第2期(总第168期)

一、销售折扣方式下的节税筹划

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8%;20天内付款,折扣3%;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案例1.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4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20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3000元。

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应当按照1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7万元。

下面,我们采取两种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一: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的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20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3%)×17%=16490(元)。这样,企业收入没有降低,但省下了510元的增值税。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当对方企业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案二: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20天付款加收30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20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649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20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万元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二、实物促销方式下的节税筹划

实物促销是指商家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采取的既售又送的促销方式。

案例2: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共1000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100元,根据需要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即在100件商品的基础上赠送10件商品。

按照实物折扣的方式销售后,企业收取的价款为:10000×100=100万元,收取销项税额为17万元,需要自己承担的销项税额为1000×100×17%= 1.7万元。

下面,我们采取相应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将这种实物折扣在开发票时变成价格折扣,即按照出售11000件商品计算,商品总额为110万元,打折后的价格为100万元。这样,该企业就可以打折10万元,同时应纳的增值税额10×17%=1.7万元也不用自己负担了。通过筹划,减轻税收负担1.7万元。

三、折扣销售方式下的节税筹划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0件,销售折扣5%,购买20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销售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下转43页)

不同销售方式下的节税筹划

邹馨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400067)

摘要: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销售方式,在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其税负会有所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不同的销售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在达到促销目的的同时,对销售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对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本文就销售折扣、实物促销、折扣销售三种销售方式提出一些节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节税筹划;销售折扣;实物促销;折扣销售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0968.2011.02.008

收稿日期:20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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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2期(总第168期)山东纺织经济

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3:甲企业为乙超市的供货商,每月初大约要向乙超市供应100万元(不含税价格)的商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其中增值税17万);乙超市在月底结算时,总是要扣下10%的返利,实际支付甲企业117-11.7=105.3万元。

从该笔业务来看,甲企业实际上是以9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乙企业。如果甲企业不采取返利的形式,而直接以90万元价格销售,则应纳增值销项税额=90×17%=15.3万元,两相比较就可少纳17-15.3=1.7万元增值税。

下面,我们就此案例采取方案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变支付返利为折扣销售。如果甲企业与乙超市协商,将返利变成折扣直接支付,在每月初供货时,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万、折扣额10万元,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0)×17%= 15.3万元。这样,乙超市进项税额不变,甲企业的销项税额相比可减少17-15.3=1.7万元。

四、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须注意的

问题

企业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除了考虑节税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销售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折扣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因素,则导致达不到促销目的结果,得不偿失。

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盲目,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方式,既达到促销目的,又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以实现价值最大化。◆

图4水洗前后拒水拒油角对比

实验测得未整理前试样的拒水接触角和拒油接触角分别是53.8°和39.2°。由表7和图4可以看出,经过自清洁整理后的织物,其易去污性能由2级提高至5级,水油接触角均提高至130°以上,说明整理后织物自清洁性比未整理试样有大幅提高,具有了较好的去污能力和拒水防油效果;在15次水洗后试样的拒水拒油接触角虽有下降趋势,但拒水接触角下降率仅为12%、拒油接触角下降率为14%,仍大大高于未整理织物,说明拒水拒油效果稳定。以上实验结果说明水洗后织物的自清洁性稳定持久,自清洁整理剂与织物的结合牢度较好。

4结论

通过保暖棉针织物功能整理影响因素分析,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1)在保暖棉针织物功能整理中,整理剂浓度、焙烘温度和焙烘时间对织物保暖性能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根据正交实验得出抗菌、自清洁整理的较优工艺参数为:1)抗菌整理:整理剂浓度5% owf、浴比1:10、水浴恒温60℃浸渍45min;2)自清洁整理:整理剂浓度35g/L、预烘温度120℃(2min)、焙烘温度170℃、焙烘时间0.5min。

(2)拒水拒油整理和抗菌整理相容性较好。试样经整理后不但具有抗菌功能,其去污和拒水拒油性能也得到明显提高。随着水洗次数的增加,功能耐久性略有下降,在经过5次以上水洗后,拒水拒油性能趋于稳定。◆

参考文献:

[1]邱佩琼,陈继红.功能性针织面料的开发和应用[J].江苏纺织,2006;(12):28-29.

[2]陈国强,王祥荣,等.纺织品整理加工用化学品[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9:256-257.

[3]郑敏,朱亚伟,戴正明.有机-无机纳米复合材料对纺织品的多功能整理[J].印染助剂,2006;23(4):3-4.

[4]蔡再生.一种有机无机复合自清洁整理剂及其应用[P].中国专利,100567623,2009.

[5]蔡再生.多组分纤维制品复合纳米抗菌剂制备方法及应用[P].中国专利,100344822,2007.

[6]姚穆,周锦芳,黄淑珍,等.纺织材料学

[M].北

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327-331.

(上接28页)

纺织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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