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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业监管重点的变化与影响

2011-3-7

摘要:《巴塞尔协议Ⅲ》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水平,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首次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欧美银行业带来资本筹集的压力。对我国银行业来说,防范和化解潜在的信贷风险,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流动性监管;流动性监测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历经30多次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9月12日获得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这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又一成果。《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压力测试实践与监管、外部审计质量与银行监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银行体系稳健性、银行机构公司治理、交易对手风险回溯测试、跨境银行金融监管合作等14个方面。

一、资本监管新规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相比更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监管审查与市场纪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称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Ⅲ》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在协议中首次出现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这是国际银行监管者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从2009年开始,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升了对银行业一级核心资本充

足率的要求水平。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如未能达到要求,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与此同时,协议还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以有效防范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显示出银行业监管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从而为未来进一步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一级资本必须是扣除了不在普通股项目下进行调整、资本质量较差、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和透明度不足的剩余资产,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采取了资本结构划定方法:首先,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同等对待;其次,调整普通股扣除项目时,应更加审慎、

透明地反映银行实际清偿能力;再次,提高各级别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提高商业银行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巴塞尔协议Ⅲ》同时规定,银行资本结构应当简单,各国应力求一致,并要进一步加强资本方面的信息披露。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而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资本监管新规。其中,在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升至5.5%,2015年达到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达到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 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资本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危机时期“吸收”

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还肆意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即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过渡期安排时间较长,这给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提供了充裕的时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新协议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将分阶段执行,这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整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至2019年1月1日。其中,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最长,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间逐步实施,于2019年1月1日实现。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银行都要满足以下有关风险权重资产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到3.5%,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4.5%,以及总资本金比率达到8.0%。其中,最低普通股比率和一级资本金要求将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逐步分阶段实施。也就是说,2013年1月1日当天,最低普通

股比率将从当前的2%升高至3.5%,一级资本金比率则从当前的4%上升至4.5%;2014年1月1日分别再提升至4%和5.5%;到2015年1月1日,应完全满足4.5%和6%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是导致金融危机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协议寄希望于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限,抑制商业银行的高杠杆行为,增强应对资产损失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魏霖克表示:“更严格的资本金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引进的新资本缓冲,综合确保了银行能更好地承受经济与金融压力,从而维持经济增长。”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独立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毋庸讳言,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新时代,即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上,安全性远远超过效益性。

二、资本监管新规突出强调了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通过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完成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接,这就使

得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国际主要金融市场都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国际社会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中认识到,流动性监管应成为银行业监管最需要强化的领域之一。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协调的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而流动性的瞬间消失却成为金融危机留给全球金融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巴塞尔协议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其中,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未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核心。

(一)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 ,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说,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设臵流动性覆盖比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提高商业银行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确保它们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来渡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情境。一般认为,如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足以支撑30天时间,届时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等负有最终贷款人职责或救助职能的部门能有足够的时间对其

采取救援或其他处臵行动,从而使这家银行的问题得到有序处理。

第二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即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该比率的标准是应大于100%。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监管指标,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通过这个指标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旨在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特别是用于确保投资类产品、表外风险敞口、证券化资产以及其他业务的融资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以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流动性危机历来是导致银行挤兑和破产的直接原因,《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这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将使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监管的新重点。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可以加强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对于LCR的压力情境,巴塞尔委员会的假设包括一家商业银行的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批发融资渠道干涸、有担保融资工具大幅折价、

衍生品追缴保证金上升,以及合约性和非合约性表外风险敞口的大量提取。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最好是符合中央银行政策工具抵押品要求的资产,以及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及时变现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政府债券、公共实体、国际金融机构等发行或担保的债券等。《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LCR的观察期将从2011年开始,2015年1月1日正式引入。

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鼓励银行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对稳定资金的定义是预计在持续压力情境下,银行在一年之内都可以依赖的股本和债务融资数量。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可用的稳定资金包括银行的资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优先股、实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以及其他预计在压力情境下仍将保持稳定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以外提供的借贷工具(如再贴现、再贷款等)不包括在稳定融资渠道中。NSFR经过修正后,将在2018年1月1日确定一个最低标准。

(二)四个方面的流动性监测工具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流动性监测工具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

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差额。假定所有现金流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则到期日差额就显示了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该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内外所有项目中按合同约定的现金及证券流入和流出,按其各自的到期日对应列入指定的时间段内,目的是作为分析银行对于期限错配的依赖程度的基础,应基于审慎合理的原则。该指标旨在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发现商业银行在现有合同下对期限转换的依赖程度。

融资集中度是分别从三个角度进行衡量的:第一个是从交易对手角度进行衡量,即从单个重要交易对手(提供的资金量超过银行总负债1%)所吸收的负债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第二个是从金融工具角度进行衡量,即通过单个重要产品或工具(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产品或工具)所吸收的负债资金量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第三个是从币种角度进行衡量,即每种重要货币(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设臵融资集中度指标的目的,旨在识别商业银行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促使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或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设臵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指标,旨在增加商业银行可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随时变现的资产,从而使商业银行可随时在市场上得到补充融资,以缓解其流动性紧张状况。

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是指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以及与某些与特定产品有关的证券化产品指数、信用违约掉期等在内的即时高频市场数据,这些数据可作为商业银行存在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设臵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旨在加强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中各子市场信息的关注和监测,以便及时获得市场流动性危机的预警信号。

《巴塞尔协议Ⅲ》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商业银行必要的流动性与最低资本要求一样,对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因而成为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巴塞尔协议Ⅲ》对各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均提供了清晰的计算公式,对于加权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系数也明确给出了相应的赋值边界,显示出巴塞尔委员会力求使流动性监管指标具有可计量、可操作性和可监管性。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

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当然,由于各国商业银行的状况不一样,所产生的影响会有所差别。

美国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为了增强银行的稳健性,美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应对危机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补充了资本金。但是,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认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美国排名前30家的大银行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对于美国银行业来说,由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并放弃那些高风险业务,银行将不得不将更多盈利留作储备,银行的利润空间势必受到压缩。此外,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巴塞尔协议Ⅲ》将会提高存款利率,增加贷款成本和减少可贷资金数量,这势必抑制美国金融市场中本不充足的流动性。以上两种力量的联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美国经济的复苏。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宽松,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因而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严重冲击的那些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状态。据权威部门估算,欧

《巴洲银行业未来10年需要筹集数千亿美元的新资本。不过,

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有充分的缓冲时间,因此短期内对于欧洲金融市场的冲击不会过于明显。

由于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亚洲银行业所受《巴塞尔协议Ⅲ》的冲击可能较小。根据麦格理亚洲金融研究部的研究报告,除非需要进行大规模并购,否则日本任何银行目前都不需要因《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而筹资。与此同时,韩国金融监督院发表报告称,巴塞尔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对其国内银行的影响十分有限。

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我国银行业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由于此前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多次提高监管标准,特别是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规定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

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并且开始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据中国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0年6月末,国内全部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已上升到11.1%,拨备覆盖率也增长至186%。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方面不会对我国的银行业构成重大影响。当然,如果银监会在国际资本监管新规之上再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提高不良资产的拨备计提水平,我国银行业也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进行相应的资本补充。

但是,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资本监管新规势必对我国银行业带来相应约束:一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目前资本充足率较高,主要是在二十世纪90年代末的不良资产剥离和2003年以来政府注资、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的过程中,经历了两轮集中的资本补充。资本补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说明资本监管约束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发挥了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规划的水平还有待提高。随着资本监管新规的逐步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不断完善内源和外源的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和资本质量,减少资本补充的周期性,提高资本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巴塞尔协议Ⅲ》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和杠杆率要求,将会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这对于过度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求发展的我国银行业,将会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三是由于《巴塞尔协议Ⅲ》要

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放弃那些高风险业务,商业银行必须将更多盈利留作储备,银行业的利润空间势必受到压缩。四是随着资本监管新规的实施,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将会加快,存贷利差将会收窄,传统的“吃利差”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这就要求我国银行业要以《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为契机,努力提高中间业务等对利润的贡献,实施更加多元化的经营战略。

《巴塞尔协议Ⅲ》的根本宗旨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水平和流动性水平,而银行贷款质量的下降和投资损失都将直接侵蚀资本金并对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这方面来看,我国银行业的状况不容乐观。第一,历时两年多的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贷款高速增长,这固然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复苏,但相伴的是产能过剩问题又重新抬头。天量的信贷投放难免良莠不齐,使得我国银行业潜在不良资产事实上在增加。第二,地方融资平台的巨额债务积累了巨大的信贷风险。据银行业2010年6月末自查数据显示,地方政府平台公司贷款余额达7万多亿元,很多贷款项目的主体合规性、地方政府担保的合法性、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都存在着问题,而这些风险一旦由可能变为现实,将有相当一部分最终要由商业银行来承担。第三,2005年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迅猛发展,主要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价格居高不下的现象。近期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多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而一旦房地产价格回落,房地产信贷资产质量就会下滑,直

接抬升信贷风险水平。第四,产业结构调整也将带来的不同程度的信贷风险。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多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淘汰落后产能。而根据以往的经验,产业结构调整成本将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商业银行来承担,其风险会恶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对此,我国银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直面上述情况,以《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各类信贷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水平,促进我国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新巴塞尔协议之操作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之操作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时间:2008-06-07 16:46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165次 操作风险概念的提出已有很久的历史,但是操作风险作为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 操作风险概念的提出已有很久的历史,但是操作风险作为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力或过失,人员或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将法律风险包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操作风险的背景文件。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对操作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原则。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力或过失,人员或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将法律风险包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②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③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由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④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⑤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三月二十八日,我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答记者问中,也给出了操作风险的解释:操作风险在于银行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还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可以看出银监会就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巴塞尔委员会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着重说明了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即:内部程序问题,人员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 二、操作风险的分类及特点 根据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事件类型:①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②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③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行为;④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⑤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⑥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中英文词汇梳理

巴塞尔协议第三版核心词汇 I. 巴三六大目标 一、更严格的资本定义(Increased Quality of Capital): 1.一级资本金包括: (1) 核心一级资本,(也叫普通股一级资本,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只包括普通股(common equity)和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巴三规定,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interest)、递延所得税(deferred tax)、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holdings in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商誉(goodwill)等不得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2) 其他一级资本:永久性优先股(non-cumulative preferred stock)等 二、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Increased Quantity of Capital)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 capital):最低4.5%。 2.一级资本充足率:6% 3.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最低2.5%,由普通股(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构成,用于危机期间(periods of stress)吸收损失,但是当该比率接近最低要求将影响奖金和红利发放(earning distributions) 4.全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资本留存缓冲):最低7% 5.总资本充足率(minimum total capital):8% 6.总资本充足率+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10.5% 7.逆周期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0—0.25%:在信贷增速过快(excessive credit growth),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聚时生效。 *** 巴三新资本要求: 巴塞尔III将巴塞尔II中提出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并将一级资本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以及其他一级资本两大类。同时,巴塞尔III还提出了留存资本缓冲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强化了各级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由普通股组成的资本部分将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首先吸收损失,最先提供补充的应是在经济周期向好时积累下来的逆周期资本,随后是留存资本缓冲,当缓冲资本无法覆盖损失时便需要使用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而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则排在吸收损失的尾端。 *6%为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及其他一级资本。

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

迄今为止,不同组织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不同定义,在1998年9月时,巴塞尔委员还声称,许多银行其实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无法归入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的风险。调查显示,过程和程序、人员和人为错误、内部控制、内部和外部事件、直接和间接损失、失误、技术和系统等,都是近年操作风险定义中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几乎所有定义都强调内部操作,但未预期的外部事件也被列入操作风险;并且,很多定义在提到损失时,指的都不只是操作或事件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将经由银行信誉和市场价值变化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在内。总的来说,定义的方式有两大类:直接定义和间接定义。间接方式把操作风险定义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这种定义虽然简单,但是几乎没有给出任何定义性或描述性的关键词句。因此,在英国银行家协会(BBA)采用直接方式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之后,这个定义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从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关于操作风险的咨询报告直到尚未定稿的新资本协议中,也沿用了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2.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3.

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出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4.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5.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常见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将其划分为以下七种事件类型:1.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3.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或协议的行为。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5.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6.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7.实施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对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

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

[国研专稿]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影响解读 2010-9-20 摘要: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一)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二)实质性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三)1998年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 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 巴3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文件:《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以及《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意义,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在微观方面,旨在通过提高每个银行本身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预防等,从危机产生的源头和初期来防止单个银行发生危机。 对于微观方面,我想从以下2个方面讨论: 1、资本方面: (1)资本监管指标不断完善: 一直是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和基础,(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巴塞尔协议三以提高银行资本水平和质量为目标,在“三大支柱”框架下构建包括逆周期缓冲资本、资本留存缓冲、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在内的多层次监管框架,进一步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2)风险维度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面: 第一,维度逐渐扩大: 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第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增加和完善: 比如,在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方面,最新提出了压力测试、引入信用估值调整CVA,使用VAR模型。 2、银行生存模式方面: (1)调整经营模式: 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风险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寻求低杠杆、低资本损耗的创新型盈利模式成为决定银行生存与否的关键。商行改变高资本占用型的经营模式和过度依赖批发性信贷业务的状况,拓展资本消耗低的非利息业务,大力发展风险权重较低、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内源融资模式: 将银行未分配利润转化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一般风险准备,这构成了商行的一级资本,既节约融资成本,又增强银行经营自主性,免受资本市场制约。 (3)创新金融机构风控方法: 激励金机加入到研究更优化的风险分散方法,计量方法和防范风险方法中 其次,在宏观方面,是对促进各国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等方面做出努力,防止大规模危机的发生。通过要求每个金融机构达到每个监管指标标准、进行必要的市场约束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防范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个金融风险暴露,在市场不断试错的过程中达到监管机制的逐渐完善,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序。

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 ?钟伟,金融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外汇管理》副主编 联系方式: 本演讲的框架 ?1、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2、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引入 ?3、新巴塞尔框架的新近进展 ?4、新巴塞尔信用风险定价 ?5、新巴塞尔市场风险定价 ?6、新巴塞尔操作风险定价 ?7、经济资本和全面风险管理 ?8、对新巴塞尔的争议性评述 1、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1988年的巴塞尔文本框架 ?1、提出了风险资产的概念;风险资产=∑资产类型×风险权重,但风险权重是监管部门自行制定的。 ?2、界定了合格的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资本扣除。 ?3、界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CAR=(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 ?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1988年巴塞尔框架的缺陷 ?1、1988年版协议本质上不是一个激励相容的框架(one fits all) ?2、较之美国的CAMELS标准更松弛。 ?3、和亚洲金融危机有一定的相关性。 ?4、不是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比国际银行业没有统一监管框架更糟糕的是,我们竟然有了现在这样一个框架---前英格兰银行行长 2、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引入 跨国银行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诉求 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定义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种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全部的风险管理概念为核心的崭新风险管理模式,已成为国际化商业银行谋求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方式。 ?从跨国银行发展的角度看,风险管理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负债风险管理;二是资产(尤其是信贷)风险管理;三是资产负债管理;四是资本充足率管理;五是全面风险管理。 中国对巴塞尔所做的承诺 现阶段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基本特征 应充分意识到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金融(商业银行)分类: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8%≥*100%操作风险)5* BASEL III: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钟伟闻一 摘要:一个典型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含辨识和定义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评估它们的强度,使用各种手段来缓释风险,并且为潜在的损失配置资本和计提准备等基本要素,目前国际上优秀的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来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的,但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很容易地被量化并且纳入模型之中。 2001年9月,巴塞尔推出的新协议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定义、专门的法定资本金计提规定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并且在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都体现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操作风险的日益重视。本文侧重讨论介绍操作风险的类型和各国新近实践的基础上,就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对操作风险监管的原则、组织架构和流程进行了初步讨论,以期对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素材。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一、操作风险类型及对银行的影响 1、操作风险的定义与类型

与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不同,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和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的,90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作风险也日益严重,类似巴林银行“森”事件的低频高危事件显示出,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近年来,大量的操作风险损失,过程自动化,电子商务,行业竞争,全球化,公司治理,大量并购等驱动因素和全面风险管理及监管的要求,促使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中不断寻求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完善和巩固本国的金融体系。 同样有趣的是,与定义相对清晰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在不断发展,操作风险的定义方法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观点认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均视为操作风险。这种定义最大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除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而言几乎毫无意义。狭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与金融机构中运营部门相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近年来,广义的定义逐渐被狭义的定义所取代。JP Morgan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各公司业务和支持活动中生的一种风险因素,这类风险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错误、中断或停滞,可能导致财务损失或者给公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1998年至今,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均沿用了BB A的定义 。

巴塞尔协议3

巴塞尔协议Ⅲ 出台背景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发展介绍 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新资本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 解读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样本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新资本协议》(巴II):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 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 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 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 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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