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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9-3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

文号:赣建设字[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9-30

执行日期:2000-9-30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序和前提,各地应严格做好这项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都应认真组织申报。设计审查机构的分布省会城市2-3个,设区的市1-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可设1个。根据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000]建设技字39号)的要求,我省开始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三)一式四份,甲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二、申报时间:

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时间为2000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截止时间为2000年11月10日,逾期

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范围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

江西省建设厅

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含装饰设计),应当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具备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

任。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

构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省所属部门和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六)保证施工图顺利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各专业有无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及浪费行为;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无障碍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

范;

(三)是否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者设计咨询

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九条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项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

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审查材料后7日内发出审查通知书,委托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三级项目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级项目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一级项目应当在2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并应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

审。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审查机构提交审查合格的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

查机构盖章。

第十二条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未经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用于建筑工程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平面修改、功能改变等)需要进行修改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

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其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复查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结果应当报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设计审查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级和丙级设计审查机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20万元;乙级不少于10万元;丙级

不少于5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五)甲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含弱电)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丙级设计审查机构人员数量:结构设计审查人员应不少于1人,建筑设计审查具备建筑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勘察、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

第十八条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龄为35周岁至70周岁;建筑审查人员具有10年以上建筑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二至五项二级以上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或建筑师,年龄为35周岁至

70周岁;勘察、给排水、电气和采暖通风等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

是从事本专业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中未发生设计责任事故。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在审查机构从

事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需要,按照精

简、高效、权威、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设计审查工作。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民用建筑和相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民用建筑和相

应的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审查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

或者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暂按项目管理划分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级别的市政设计资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取费标准按《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收回审查资质证书,并可要求审查机构或者审

查人员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其审查资质证书,责令退回所收费用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江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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