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昆政发[2005]47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5]47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5]47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5]47号《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5?47号

关于印发《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

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户口准入办法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四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

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定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三年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

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昆政发(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