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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5]74号

【发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5]74号1995年8月24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的劳动监察。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劳动监察实行专门机构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组织与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立检举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经委、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卫生、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级工会,应当配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监察机构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署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下级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第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第九条第九条劳动监察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劳动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熟悉劳动行政业务及劳动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员,须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劳动部统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同时报上一级和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规,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三)对劳动监察员和其他劳动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2018)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8]3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4 【实施日期】2018.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桂政发〔201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陈武同志 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主管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委、财政厅、审计厅。 秦如培同志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

政府法制、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机构编制、财政、审计工作。 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资委、北部湾办、统计局、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糖业发展办、政管办、政府督查室、新闻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广州办事处。 分管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宏桂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自治区档案局、保密局。 联系和协调财政部广西专员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调查总队、广西储备局等有关工作。 严植婵同志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1998年1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乌力吉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各位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本届政府从1993年以来的任期五年,是不同寻常的五年。五年中,自治区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战略部署,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团结和带领全区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战胜了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使这五年成为自治区发展史上又一个开创新局面、实现新跨越的重要时期。 五年的工作成就,集中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迈上了新台阶。五年中,特别是自治区党委六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以来,本届政府在组织和领导经济工作中,把“两个提高”作为总揽经济工作全局的核心目标,把发展四大支柱、三大优势产业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点,把推进“两个转变”、实施“五大战略”作为加快发展的主要措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1997年,全区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100亿元左右,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左右,比1992年增长64.6%,年均增长10.5%,较上一个五年快2.8个百分点。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9%,比同期全国平均增速快2.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13.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10.5%,比上一个五年分别快4.9和3.6个百分点。于1995年提前五年实现了国内生产总值在1980年基础上翻两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由第17位上升到第16位。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粮食总产量在1992年首次达到100亿公斤的基础上,仅用四年时间,又突破了150亿公斤,在全国的位次由第17位上升到第14位,人均占有粮食669公斤,居全国第3位。1997年在遭受严重旱灾的情况下,仍夺得历史上第二个丰收年,总产量达142.1亿公斤,超额完成计划目标。牲畜总头数在五年中连续突破6000万和7000万大关,1997年牧业年度达到7112万头(只),比1992年纯增1535万头(只);牲畜出栏率由38%提高到47.6%;良种、改良种畜比重由54%提高到64% ;绵羊毛、山羊绒、驼绒、牛奶等主要畜产品产量位居全国前列。目前我区已具备年产125亿公斤粮食、100万吨肉类和6.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工业经济速度与效益同步增长,总量不断扩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整体运行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全区工业增加值由1992年的120.8亿元增加到1997年的378亿元,年均增长13.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8.7%上升到34.4%,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可实现利润9.5亿元。四大支柱、三大优势产业,特别是在能源、原材料等基础工业继续发展的同时,农畜产品加工业得到长足发展,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在全国占据重要位置。其中,原煤产量在全国的位次由第7位上升到第6位;发电量由第15位上升到第14位,并成为国家主要的商品电基地;钢、铁、木材、纯碱、原盐和糖产量也进入全国前列。 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家各项重大改革举措在我区顺利实施,计划、财税、金融、外贸、价格、流通、机构等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牧区改革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全区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制面达40%左右,自治区和盟市两级确立的112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有58户挂牌运营,在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降低资产负债率、分流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呼和浩特、包头、赤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 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杨晶 2007年8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三、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进行了修正。 本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玄武岩、硅石、红柱石、矿泉水、地热水;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1 【实施日期】201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 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3〕17号2013年3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下达的整顿关闭1457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任务(其中2012年已经关闭253个,2013年至2015年计划关闭1204个),基本改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私挖滥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基本杜绝。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序实施,自治区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 组长: 王波自治区副主席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大部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方案出台 在昨日下午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方案酝酿出台,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此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等部门在改革中被撤销或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新的部门呼之欲出。机构改革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将由48个精简为42个。 据了解,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十二项,分别为:一、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经济委员会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中小企业局,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二、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建设厅;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厅管理,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五、组建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环境保护局; 六、调查研究室更名为研究室; 七、人民防空办公室列为政府直属机构; 八、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扶贫开发办公室; 九、组建能源开发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十、党委政府信访局更名为信访局,列为直属机构;十一、不再保留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 室,包括乡镇企业局,将其职责划入农牧业厅;十二、将金融办公室列入直属机构。 从日前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构“大部制”改革方案酝酿出台,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此次政府机构改革中,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等部门在改革中被撤销或划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新的部门呼之欲出。机构改革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设置的工作部门将由48个精简为42个。 据了解,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十二项,分别为: 一、组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经济委员会和信息化领导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中小企业局,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二、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建设厅;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厅管理,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五、组建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环境保护局; 六、调查研究室更名为研究室;. 七、人民防空办公室列为政府直属机构; 八、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扶贫开发办公室; 九、组建能源开发局,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十、党委政府信访局更名为信访局,列为直属机构; 十一、不再保留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包括乡镇企业局,将其职责划入农牧业厅; 十二、将金融办公室列入直属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设计总体要求 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对于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门户网站是电子政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定位 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展示西藏整体形象的窗口,作为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就是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更好的为民服务,扩展其对外宣传、政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办事等主要功能。因此,作为政府面向社会的窗口,政府门户网站的定位就是“服务”。政府网站的职能就是“发布政策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提供业务指导,受理公众工作”。 二、政府门户网站的设计原则 (一)先进性 在选用平台、采用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前瞻性、扩充性,从而保证建成的网站系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

(二)实用性 遵循简洁清晰的原则,使访问者在最短时间内、通过最短路径寻找到所需的信息和服务。 (三)可靠性 由于政府门户网站的用户群庞杂,既有政府部门和各系统机构内的操作层、管理层和业务层,也有背景复杂的国内外民众,所以网站系统必须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在系统设计中,应有适量冗余及其他保护措施,平台和应用软件具有良好的容错性、容灾性等。 (四)开放性 在系统构架、采用技术、选用平台方面应具有较好的开放性。特别是在选择产品上,应符合开放性要求,遵循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标准,系统既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又能与其他多家优秀的产品进行组合,共同构成一个开放的、易扩充的、稳定的、统一的软件系统。 (五)可维护性 系统设计应标准化、规范化,按照分层设计,软件构件化实现。采用软件构件化的开发方式:一是系统结构分层,业务与实现分离,逻辑与数据分离;二是以统一的服务接口规范为核心,使用开放标准;三是构件语意描述形式化;四是提炼封装构件规范化。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党发〔1998〕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8.06.16 【实施日期】1998.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内党发〔1998〕9号)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六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工作任务,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从整体上搞活我区经济,现就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义 1、全面、深刻地理解党的十五大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

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战略决策的深远意义。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它对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近年来,我区个体私营经济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与沿海发达省区相比,与实行“两个转变”、实现“两个提高”、完成“两大历史性任务”的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们必须从缩小与发达省区的差距,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 3、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原有政策措施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放开手脚,大胆突破,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不断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运行质量 4、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域,积极兴办规模型、科技型、外向型产业,使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5、各地要立足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确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旗县(市、区)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主攻方向。城市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贫困地区要围绕扶贫开发,重点发展前景好、见效快的种、养、加项目和产业化经营。各地都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旅游和社区服务等第三产业。 6、要引导私营企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变家庭作坊式经营和家族式企业管理体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逐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的通告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共计8个。其中国家级5个,包括:大小兴安岭、呼伦贝尔、燕山、阴山北麓、祁连山-黑河;自治区级3个,包括:西辽河、阴山北麓-河套平原、阿拉善高原。 涉及37个旗县(市、区): 国家级旗县(市、区)22个,包括:额尔古纳市、根河市、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海拉尔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阿尔山市、多伦县、正蓝旗、太仆寺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额济纳旗。 自治区级旗县(市、区)15个,包括: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二连浩特市、白云鄂博矿区、临河区、五原县、杭锦后旗、阿拉善左旗和阿拉善右旗部分。 本区域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有效保护自然地面覆盖物、林草植被;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对局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强化监督管理,有效避免人为造成水土流失。 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共计7个。其中国家级4个,包括:大兴安岭东麓、西辽河大凌河中上游、永定河上游、黄河多沙粗沙区;自治区级3个,包括:西辽河、阴山东南部、黄河。 涉及66个旗县(市、区): 国家级旗县(市、区)36个,包括: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扎兰屯市、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浩特市、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扎鲁特旗、霍林郭勒市、克什克腾旗、巴林右旗、巴林左旗、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敖汉旗、库伦旗、奈曼旗、兴和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托克托县、凉城县、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磴口县、杭锦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 自治区级旗县(市、区)30个,包括:林西县、宁城县、正镶白旗、镶黄旗、化德县、商都县、集宁区、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丰镇市、阿拉善左旗部分、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乌拉特前旗、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东河区、固阳县、石拐区、土默特右旗、土默特左旗、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武川县、卓资县。 本区域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管护,巩固治理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内政发〔1999〕62号)同时废止。 2016年4月19日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7915354963.html,/fg/detail2019130.html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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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办发﹝1997﹞45号 【发文日期】1997-01-01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置),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推动我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卓有成效地开展,加快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连片发展的步伐,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快速、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自治区内的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及自治区命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及其所属区域内的企业和项目。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示范区,是指面积、具体位置由县(市)政府界定,并取得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命名的,具有发展乡镇企业示范作用的固定区域。 东西合作项目,是指跨地区、地级市,跨省(区)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第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示范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领导和管理。自治区成立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领导小组,各有关地、市、县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示范区物业管理服务实体,加强示范区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协调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直接安排的财政资金。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合理确定设立规模,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已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号:内政字[2004]347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注:该文件刊登在《内蒙古政报》2002年10期上]下发后,各地围绕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下简称?双权一制?)的落实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已进入验收阶段。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如有些地区草场面积小、不集中,划分难度大等。为进一步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农区草牧场应全部划分承包到户,不留机动草场。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必须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为保存。

二、农区草场划分承包到户要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及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对地形复杂不宜划分到户的沟、坡、山地草场可以不划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大会确定专人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统一分配,任何人无权无偿占有、使用和分配,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防止过度利用和乱采乱垦。对可以划分到户的打草场、放牧场和其他可利用的滩地、坡地草场等要全部划分到户,明确?四至界限?,落实承包经营权。对村民较多,草场面积小的地方,经村民大会同意,承包经营权可以只登记到户,确定亩数,统一管护,实行保护性利用,所得收益由全体登记户共享,即实际收益到户。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精神,在我区,除已经实行休牧、禁牧封闭的山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草地外,包括退耕还草地在内的所有?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已经作为?四荒?处理的或未经村民大会同意擅自发包的,要重新确权发包,承租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 四、农区草地划分办法由全体村民大会投票决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后,按人、户比例划分到户。没有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划分方案均属无效。

内蒙古自治区的由来

内蒙古自治区的由来 一、自治区的创建 上个世纪初,随着满清王朝结束,蒙古民族面临选择。漠北蒙古一方在沙俄强力影响下选择了独立建国,而蒙古人的主体却在内蒙古。在内蒙古也存在大体两种思想倾向,一种主张为民族至上,以德王为代表。据老革命家王铎回忆,德王早期是位开明王公,他们在民国政府极力争取内蒙古高度自治,而且于1933年在百灵庙召开了各蒙旗代表大会,并获得民国政府批准,组建了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在奋斗艰难的情况下,遇到中原内乱,日寇铁蹄踏到长城边上,德王选择了投机,屁股坐到了日寇一边,最终接受了人民的审判。另一种观点是以“塞北文豪”著称的土默特旗总管荣祥先生主张国家至上,他在避难榆林期间出任了蒙旗抗战动员委员会委员长角色,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以乌兰夫、赵诚为代表的共产党建党初期的蒙古族党员选择了投奔延安,而且还组织了数批土默特高小毕业生和进步青年投奔延安,他们在抗日期间动员土默特民众支持大青山抗日根据地发挥了生力军作用。 抗战胜利后,荣祥的极端失望恰巧说明国民党在民族问题上政策和举措失当。 乌兰夫于1945年11月28日在张家口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并先后解散了锡盟的内蒙古临时政府和王爷庙

的内人党领导的东蒙古自治政府,于1947年5月1日在乌兰浩特(由王爷庙改名,意为红色城市)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和内蒙古共产党工作委员会,实现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之后,两百多万蒙古人在共产党领导的自治政府组织之下支持并参加解放战争。这在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时,也应该是值得骄傲的一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曾招乌兰夫进京,具体划定内蒙古自治政府的领导区域,其指导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所说:“恢复内蒙古本来的历史面貌。”至此,内蒙古自治区加了“区”字,直到1962年,商都县划归内蒙古,区字完成最后一笔。 二、首府呼和浩特的确立 早在441年前,北元蒙古土默特部首领阿勒坦汗,经过几十年努力,实现了游牧经济与农耕经济之间开放贸易,进而使土默特部进入快速发展期,于是他决定建造呼和浩特,并引发了中国北方走西口人口大迁徙。此举对中国版图北方疆域的确立,对呼和浩特演变为中国北方一个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至关重要。290年前,土默特左翼旗都统丹津在阿勒坦汗建造的城市创办了土默特官学,经过将近两个世纪的积累,到上个世纪初,土默特人成为蒙古草原教育普及程度和文化底蕴之最,加上地处游牧与农耕两种文明的胶着地带,对两种文化的领先之处均有所见,也就成为蒙古人当中最为活跃部分,当时人们认为最先进的思想和组织,土默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 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7]8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5月15日 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内党发〔2017〕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审批层级的事项外,2017年年底前将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到旗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全面落实和有效衔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强化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应用,实现审批部门间横向联通及上下级部门间纵向贯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非试点地区做好相关基础准备工作,为全面推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打好基础。 (二)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实施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实行清单化管理,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于6月底之前公布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于6月底之前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年底前公布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已建立的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全部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调整行政权力。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结合自治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继续梳理自治区政府部门“三定”规定。 (四)完善宏观调控。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 2018年1月24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主席布小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自治区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是自治区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部署,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新成就。 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提升,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农牧业稳中调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较快增长,服务业比重提高。发展活力持续增强,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新增各类市场主体68.9万户,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城乡发展呈现新面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2%。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新增铁路3400公里、高速和一级公路5600公里、民航机场12个、电力外送能力4400万千瓦。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森林覆盖率和草原植被盖度实现“双提高”,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实现“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贫困发生率显著下降,新增城镇就业133.5万人,建立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水平逐年提高,累计为217.6万户城乡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不断进步。双拥优抚工作进一步加强,有力支持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党的宗教政策全面落实。人民防空、地震气象、社会科学、档案史志、参事文史、外事侨务等工作得到加强,红十字、妇女儿童、老龄和残疾人事业取得新进步。 各位代表!2017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热烈庆祝自治区成立70周年,是全区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盛事。我们隆重举行庆祝大会,召开第九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全区上下开展了一系列群众性庆祝活动,举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0〕127号2010年1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现就推进按标施保、加快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按标施保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富民与强区并重”的要求,以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应保尽保、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准确核实家庭收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正确处理按标施保与总量调控、按标施保与分类施保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以完善按标施保制度为主线,多措并举,力争用2年时间解决好当前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是“建立四项制度、一个平台”,即:建立在自治区和盟市指导下,以旗县为单位制定并执行保障标准的制度;建立自治区和盟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相关因素,对旗县低保对象所占比例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建立在旗县范围内,根据当年公布的保障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调控比例,以规范透明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制度;建立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对低保对象实行按户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制度;建立从自治区到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四级联网的城乡低保管理服务平台。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旗县为单位确定并执行。设区的市所辖各区是否确定不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同一旗县所辖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 (一)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 计算公式:(略) 其中:P为要测算年度的保障标准;P0为上一年度全区的平均保障标准;△Y0为上一年全区农村牧区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量;EN0为上一年全区的农村牧区或城镇的恩格尔系数;K为调整系数;R为调整项。 〔说明:①计算公式所使用的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恩格尔系数均指上一年度的调查统计数据。②当计算全区保障标准时,调整系数k=1;计算各地农村牧区保障标准时,调整系数k=[(当地人均纯收入÷全区人均纯收入)+(当地农村牧区人均生活消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 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责任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4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 (内政办发〔2015〕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全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4〕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及有关部门改革分工方案》(内党办发〔2014〕1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体系。建立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共享,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1999]18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4.28 【实施日期】199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1999年4月28日内政办发〔1999〕1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其它省市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采购。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购买。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消费品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日常办公用品和劳务服务,包括低值易耗品、公共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购置、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货物或服务等。 政府投资品主要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在社会公众、监察审计机关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参与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为适应办公现代化地要求,便于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以《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年月修订)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以下简称词表).词表中地仿体部分为修订后地国务院公文主题词,楷体部分为根据我区需要新增加地.词表用于标引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下发地文件.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大企事业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报送地文件,也请按词表标引主题词.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各部委报送地文件,使用修订后地国务院公文主题词. 一、体系结构 (一)词表共由类个主题词组成,分为主表和附表两大部分,主表有类个主题词,附表有类个主题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地分类,如“综合经济”、“财政、金融”类等.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地具体分类,如“工交、能源、邮电”类中地“工业”、“交通”、“能源”和“邮电”等.第三层是类属词,如“体制”、“职能”、“编制”等.第二层和第三层统称为主题词,用于文件地标引.第一层(词表中地黑体部分)是为便于查找所设,不用于文件标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标引方法 (一)一份文件地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地抄送栏之上,顶格写. (二)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地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地词.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地通知》,先标类别词“农牧业”,再标类属词“水土保持”,最后标上“通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地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如会议纪要《听取全区财政工作会议情况和全区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准备情况地汇报》,先标反映第一个主题内容地类别词“财政”,再标类属词“税务”;然后标反映第二个主题内容地类别词“公安”,再标类属词“缉私”;最后标“会议纪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四)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地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地通知》,可标“农牧业、物资、物价、管理、通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五)当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地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地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地词标在类属词地后面,并在该词地后面加“△”以便区别.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六)附表中地主题词与主表中地主题词具有同等效力,标引方法相同,不同地是,如果附表中所列地国家、地区地实际名称发生了变化,使用本表地各单位可先按照变化后地标准名称进行修改和使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词表管理 (一)本词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词表自年月日起执行,年月公布地词表同时废止. 综合经济(个) 计划 规划统计指标分配统配调拨 经济管理 经济管理调整调控控制结构制度所有制股份制责任制流通产业行业改革改造竞争兼并开放开发协作资源土地资产资料产权物价价格投资招标经营生产转产项目产品质量承包租赁合同包干国有国营私营集体个体企业公司集团合作社普查工商商标注册广告监督增产效益节约浪费破产亏损特区开发区保税区展销展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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