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渝建价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人材机价格管理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人材机价格管理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人材机价格管理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人材机价格管理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1〕10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定额人材机价格管理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按照市城乡建委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要求,为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满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定额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动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建筑市场价格定期收集整理、综合测算人工(包括建筑工种劳务)、材料(包括商品砼、周转材料租赁)、机械设备(包括施工机具租赁)信息价,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的组成内容包括:(一)人工信息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取定;每综合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二)材料信息价。包括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含材料原价(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不含采购及保管费。

(三)商品砼信息价。包括商品砼制作、运输、泵送费用。

(四)周转材料租赁信息价。包括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的租赁使用费。

(五)施工机具租赁信息价。包括施工机具作业所发生的机具使用费,不含动力和操作人员费用。

(六)建筑工种劳务信息价。包括普工(建筑、装饰)、木工(模板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砌筑工(砖瓦工)、抹灰工(一般抹灰)、抹灰镶贴工、装饰木工、防水工、油漆工、管工、电工、通风工、电焊工、起重工、玻璃工、金属制品安装工的月劳动报酬。

(七)网员信息价。包括厂商或供应商网员单位的品牌材料报价。

二、人工信息价、材料信息价、商品砼信息价是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周转材料租赁信息价、施工机具租赁信息价可作为预测工程成本、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参考依据。建筑工种劳务信息价可作为劳务企业签订合同、建筑企业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建筑工人劳动工资纠纷的参考依据。网员信息价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后,可作为材料价格计算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执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信息价时,对未发布的信息价,发包人、承包人应具体约定其价格或价格确定方法及组成内容等相关事项。

四、定额缺项材料的“基价”,其材料“基价”由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监理)人共同协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五、定额“其他材料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定期测算发布的“其他材料费”综合调价系数进行调整。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渝建发〔2014〕26号调整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1]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17日

附表: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注: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人工土石方工程、通信信号工程、智能与控制工程、供电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渝建发[2014]25号(安全文明施工费)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渝建发〔 〕 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的材料费用扣税基础×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3 苗木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 合计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组织措施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4 注:二次搬运费按实签证计算时,应按不含税价格计取,不再采用扣减系数计算进项税额。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 (元) 1 夜间施工费 对应的各项 费用 扣税基础×扣减系数 2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3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4 材料检验试验费 5 二次搬运费 6 包干费 7 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

渝建发(2013) 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渝建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工人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及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现行2006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06概算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均应按本通知调整定额人工单价(基价)。 二、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按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乘以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进行计算。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人工单价(基价)调整系数表

三、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每工日劳动生产时间为8小时。 四、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六、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同时,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渝建发〔2011〕22号-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上海11·15火灾和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于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100m 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大于等于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简称“防火暂行规定”)。 二、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外墙保温体系。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外墙保温体系的,设计、选材、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确保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采购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不得擅自降低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并对所采购材料质量负责。 四、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位置和高度等,不得擅自降低或变更《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安全性能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明确墙体保温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以及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墙体保温材料防火施工质量负责。在墙体保温材料施工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到防火隔离带与墙体保温工程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堆放、施工以及工程现场电焊、切割、热熔、热粘结等带火(高温)的施工作业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建筑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经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清退出施工现场;同时应对防火隔离带等隐蔽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 八、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法定检测资质后方可实施燃烧性能检测,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做好检测影像和文字资料记录,对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切实规范检测行为,不得出具虚假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依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予以严肃处罚。 九、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工程应用动态监

渝建发〔2016〕35号重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附件2

附件2 2.1定额计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通用表格 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1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商品混凝土、砖、瓦、灰、砂、石、土 对应 的材 料费 用2.91 扣税基础 ×扣减系 数 2 草类制品、棉、麻及制品、绳、纸及制品、 毡类制品、水、天然气 11.50 3 苗木8.80 4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14.53 注:1.材料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时,则不需扣减计算进项税额。 2.计价和未计价材料费扣税基础包含材料价差。 材料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 序号材料种类扣税 基础 扣减系数 (%) 进项税额 (元) 1 其他材料费、五金材料费、照明及安全 费用、脚手架材料费、支架摊销费、校 验材料费、检验材料费、滑轮绳卡摊销 费、橡胶球摊销费、设备摊销费等 对应的 定额材 料费用 14.53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1.1 1.2 … 2 安装工程脚手架使用费定额费用10.90 合计 - 1 -

- 2 - 机械费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3 序号 费用名称 扣税基础 扣减系数(%) 进项税额(元) 1 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1.1 折旧费及大修理费 定额费用 14.53 扣税基础×扣减 系数 1.2 经常修理费 定额费用 7.26 1.3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定额费用 5.95 1.4 燃料动力费 2 不可分解费用的机械 定额机械费 10.17 3 定额中其他机械费 4 垂直运输通讯费、超高降 效机械费、回程费、本机使用台班费、脚手架机械使用费、机具摊销费等 5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费 定额费用 10.90 合计 注:燃料动力费中的材料价格均按不含税价格计入。

渝建发〔2011〕103号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附件1: 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 -129-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0.2、5.2.2、6.1.2、6.3.6、6.4.6、7.1.2、8.1.3、8.2.5、10.0.1、10.0.2、11.1.1、11.2.1、11.2.2、11.6.2条为强制性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899-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技术内容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2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等单位收集、整理、所需经费应当在工程预算中单列。 5.2.2建筑安装、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统一使用重庆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由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和重庆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合监制的铅印表格,表格用标准 的纸张。 6.1.2所有建设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 6.3.6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 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 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6.4.6竣工图章和竣工图图标应采用重庆市统一标准。 7.1.2建设工程都应编制建设工程照片档案。 8.1.3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 软件,应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以城乡 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接收的文件格式和方式报送。 - 2 -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1-11-24 16:17:14 点击率:317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四、民用建筑楼地面节能工程应根据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楼地面功能和室内净高要求,合理选用保温隔热材料,并确保施工质量满足《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等标准规定。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泡沫混凝土或无机保温砂浆时,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的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厚度不应低于30mm,且水泥混凝土结合层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200mm×200mm的φ6mm钢筋网片,保温隔热层抗压强度达到1.2MPa以上后,方可进行水泥混凝土结合层施工。当楼地面节能工程采用非预拌全轻混凝土时,配制全轻混凝土的轻集料与其它干粉料组份(水泥、掺合料和外加剂等)应分别在专业化工厂内混合均匀并计量包装,在施工现场严格按照配合比拌合使用,保温隔热层与楼地面面层之间不设置水泥混凝土结合层的,全轻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LC15,施工工艺与施工质量应满足《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等规定。 五、民用建筑墙体、屋面、楼地面节能工程使用岩棉板、酚醛板等新型保温隔热材料而暂无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供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渝建发〔2013〕101号

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 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点 1、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 2、民用建筑底层地面、架空楼板和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及地方防火规范。 3、民用建筑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采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泡沫板、泡沫混凝土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其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除应符合表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 4、民用建筑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采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泡沫板、垂直纤维岩棉板和硅酸铝棉板时,其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除应符合表2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 5、民用建筑地下室外墙保温隔热工程采用难燃型膨胀聚苯板、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复合酚醛泡沫板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其材料性能、基本构造和施工验收除应符合表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 1

民用建筑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应用技术要求表1 名称基本构造材料性能施工验收 难燃型膨胀聚苯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35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难燃型 膨胀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T-160-2013)规定,导热系数的修 正系数应取值1.25。 施工验收参照《难燃型膨胀聚 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50/T-160-2013) 对难燃型膨胀聚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难燃型挤塑聚苯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35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难燃型 挤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50/T-159-2013)规定,导热系数的修 正系数应取值1.20。 施工验收参照《难燃型挤塑聚 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50/T-159-2013) 对难燃型挤塑聚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合硬泡聚氨酯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45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复合硬 泡聚氨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BJ/T50-158-2013)规定,导热系数的修 正系数应取值1.15。 施工验收参照《复合硬泡聚氨 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50/T-158-2013) 对复合硬泡聚氨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复合酚醛泡沫板底层地面保温隔热工程压缩强度不应低于250kPa,表观密度不应低 于60kg/m3,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复合酚 醛泡沫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 规程》(DBJ50/T-144-2012)规定,导热系数 的修正系数应取值1.20。 施工验收参照《复合硬泡聚氨 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DBJ/T50-158-2013) 对复合硬泡聚氨酯板用于平 屋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36号文)

关于加强初步设计管理的意见 渝建发〔20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设计的关键环节,加强初步设计管理对规范设计市场,保证设计质量,节约建设投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区县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编制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外地入渝勘察设计单位应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按规定应进行设计招投标的项目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 参与初步设计的人员须为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时,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外地入渝单位人员、本地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分别在本单位一年、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等佐证材料备查。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等三部分内容组成。文件编制的格式和深度须满足《重庆市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及国家和本市其他规定的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要落实到人。初步设计文件扉页应设置“设计人、校核人、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技术岗位的签署栏,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人与校核人、设计人与审核人不得由同一人签署。国家已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加盖个人有效注册印章。 二、积极探索审批方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一)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批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我委审批方式,依托评审专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本地初步设计审批运行机制,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 (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分为受理、审查、审批。其中,审查分为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

渝建发[2011]123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节能工程安全,保障建筑节能实施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全市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所用墙体保温隔热材料应满足《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渝建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二、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墙体自保温隔热技术体系时,应严格加强新型节能墙材以及辅助砌块(砖)、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等配套材料使用管理,确保所用新型节能墙材及配套材料的种类、规格、质量均满足相关设计文件、构造图集和技术标准要求,保障墙体自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与节能效果。 三、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使用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时,应确保满足《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BJ50-103-2010)(简称“技术规程”)和《关于加强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0〕128号)规定,不得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无机保温砂浆,不得使用以普通膨胀珍珠岩(体积吸水率>45%,体积漂浮率<80%)为原材料的无机保温砂浆。由于全国膨胀玻化微珠需求量大,供应不足,质量不稳定,导致全市绝大多数无机保温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的A型无机保温砂浆(干粉料堆积密度≤280kg/m3,干表观密度≤330kg/m3,导热系数≤0.07W/(m·K))达不到《技术规程》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暂不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根据工程应用实际,确需设计选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制定无机保温砂浆工程应用专项实施方案,专项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设计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已设计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须从材料入场复检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加强管理,确保A型无机保温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均满足《技术规程》要求。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A型无机保温砂浆的民用建筑工程重点实施动态监管抽查。

渝建发2013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 -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屋顶板内预埋照明电线导管。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应设置专用插座。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信、信息网络的进户线不少于1根。

2011重庆质量监督管理办法(8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渝建发〔2011〕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抽查按检查内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

渝建发[2014]26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20] 点击数: 3593 渝建发〔2014〕2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反映施工企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成本投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质量,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1〕103号)的规定,我们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从原施工企业管理费中分离单列,并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包括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收集、整理、制作、装订、归档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详见附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应单独计列,实行定额计价的在“税金”项目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施工组织措施清单计价表”中计列。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表: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标准 注: 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2.轨道交通工程中:机械土石方工程、地上工程、地下工程、盾构工程、轨道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