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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电话号码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电话号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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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电话号码表

公网区号:025 公网拨打方式:025+公网电话号码

专网区号:8250 专网拨打方式:8250+专网分机号

部门姓名房号专网分机号公网电话号码办

室李心0803 5028 83785028

刘亚军章晓梅0806 5027 83785027

王政勇0812 5834 83785834

秘书科刘建明陈强(内勤) 0804 5029 83785029

沈迎春(外事)姜宝琴0805 5057 83785057

传真0805 5026 83785026

机要科齐昕张伟0908 5010 83785010

收发室崔一俊姜芝顺张辉0105 5290 83785290

档案科丰俐0506 5064 83785064

刘海东0504 5065 83785065

熊苏洪朱珠0505 5063 83785063

档案工作室0502 5616 83785616

资料室陆群2003 5288 83785288

图书借阅室董成竹2002 5296 83785296

报刊阅览室蔡湘娜2102 5295 83785295

统计科李兴银0807 5025 83785025

燕敏生赵冬梅0808 5031 83785031

督查科高国林0812 5834 83785834

何国怡栾帆0811 5142 83785142

接待科李久林陈敬0807 5032 83785032 油印室袁玥徐慧0809 5037 83785037 复印室沈兰花0810 5035 83785035

律师阅卷孙艾龙(105)5685 83785685

组织人事处丁霞1002 5017 83785017

王明新1010 5567 83785567

罗家刚丁洁晖邢斌1003 5016 83785016

魏云王红琪1009 5022 83785022

法官管理处马河松1001 5598 83785598

陈萱1011 5280 83785280

杨雷吴杰孙晓琳1006 5021 83785021

汤殿军1012 5223 83785223

教育处陈宽悌1004 5015 83785015

郭吉余唐彦1005 5222 83785222

田志培谢克华1012 5223 83785223

内勤魏云1009 5022 83785022

院李颖1207 6031 51176031

保炘1407 6066 51176066

内勤樊根龙何英1401 6070 51176070

办公室邱圣喜1105 6007 51176007

杜忠华王超6010 51176010

教务处李桂琴1304 6050 51176050

刘建功张继军陈晓钟刘军1303 6048 51176048 耿宝建段晓娟1302 6049 51176049

总务处李新中1101 6005 51176005

华强1103 6006 51176006

陆嘉杰王立强1104 6008 51176008

陈伟李永俊王春枝6009 51176009

夏伟朱莉6012 51176012

总台(门卫6110) 6000 51176000

组顾翔1308 5023 83785023

金国富徐国英1307 5775 83785775

内勤黄齐宁侯海军凌琳1309 5019 83785019 王红白新莲张大宇1306 5018 83785018

徐顺古李建国1305 5024 83785024

唐自琴周忠寿韩成亮1310 5652 83785652

党委朱金生0801 5123 83785123

内勤张力张丽华0802 5124 83785124

戴爱生王海宁0813 5251 83785251

司法

鉴定处潘永久0301 5083 83785083

王增良张力0302 5084 83785084

内勤孙竞0310 5091 83785091

鉴定管理科陈良俊李路明0311 5082 83785082

法医鉴定科徐洪新田鹰赵海淼0303 5085 83785085 文字鉴定科李晶王芬陈飞翔0305 5089 83785089 文检实验室0207 5086 83785086

队赵贵诚北301 5230 83785230

尤允杰北302 5226 83785226

马永根北303 5229 83785229

内勤郭红艳张晓娟北304 5231 83785231 姚海勤北310 5285 83785285

王爱平吴祚进北309 5233 83785233

肖建强赵爱军北308 5237 83785237

李苏爱卜绍华北307 5232 83785232

徐辉丁伟北306 5228 83785228

蔡玉春程勇翔北110 5225 83785225 胡书明北109 5277 83785277

杨照红北107 5269 83785269

处贺林生北504 5038 83785038

杨文光北503 5040 83785040

祁建新北603 5058 83785058

刘训美北502 5039 83785039

内勤陈志北507 5042 83785042

财务科朱克俭0602 5060 83785060

周斌伏莉北403 5049 83785049

韦芬黄琨0601 5061 83785061

王华林孙跃洲0603 5697 83785697

管理科刘文汉北606 5043 83785043

徐向东北607 5059 83785059

仓库丁道鸿北102 5095 83785095

装备科查新年廖均北602 5044 83785044 谷维泰曹璐北609 5066 83785066

李宁斌北406 5151 83785151

两建科赵冰清吴俊北402 5769 83785769

房产科强网娣北604 5078 83785078

华南生董安来北506 5041 83785041

基建科周兆香北510 5062 83785062

蔡建飞北508 5067 83785067

动力科王浚杜光通北601 5054 83785054

管道邹勇顾文斌北103 5152 83785152

空调马阳梁兴武-2 5121 83785121

锅炉孙宝强徐肥城杨余志-2 5120 83785120

配电刘建平陈正翰孙德松-2 5122 83785122

电梯朱兴廷2101 5249 83785249

法警直属队王小羊周俊全北205 5100 83785100 孙建荣北204 5094 83785094

肖斌徐兴平北102 5217 83785217

沈旭陈宁北106 5254 83785254

梁利倪大柱李建超北201 5099 83785099

李益东季立新北202 5219 83785219

纪网平王朝明北203 5227 83785227

周维斌裔勇北206 5046 83785046

王远军林勇北207 5101 83785101

陈斌徐波北208 5292 83785292

王铁沈子勤北209 5101 83785101

毛华圣周军北210 5221 83785221

唐海元王兆珍北401 5096 83785096

丁建李俊翔吴庆国北404 5517 83785517 潘咏春娄明生北405 5440 83785440

蒋国文侯江童宁盛北406 5235 83785440

林宇达陈晨胡林加北408 5255 83785255

李宗德陈双柱李建北409 5098 83785098

葛志明唐浩王帆北410 5098 83785098

老干

部处张顺根南302 5069 83785069

权彬南303 5551 83785551

内勤李又清罗宁赵荣王天保南308 5071 83785071 付春生陆德山南208 5070 83785070

老干部会议室南307 5079 83785079

技术处崔广俊0608 5056 83785056

苏华0607 5055 83785055

吉远祥0607 5855 83785855

内勤胡海龙张坤0605 5051 83785051

张长琦钱勤0606 5050 83785050

叶文亮吴伟懿0604 5052 83785052

陈礼方李跃进0402 5053 83785053

电脑、电脑故障报修5097 83785097

宣传处叶娅0405 5072 83785072

张志平0405 5072 83785072

张宽明0405 5272 83785272

周齐汉0406 5074 83785074

内勤李琳严明杨晓冬0407 5075 83785075 贺永胜杜剑平0404 5270 83785270

娄银生0203 5073 83785073

张明远0211 5798 83785798

公告办公室(传真5271) 0403 5272 83785272

研究室李后龙0701 5268 83785268

蔡绍刚徐安欣0702 5012 83785012

朱建新钱洪英0703 5234 83785234

鲍晓华0705 5240 83785240

内勤高洁0712 5036 83785036

审委办戚庚生丁浩0704 5239 83785239 程浩0705 5240 83785240

综合科周碧林凌霄郑记0706 5030 83785030 章润0711 5294 83785294

调研科刘峥雷新勇蒋飞0710 5033 83785033 刊物科魏明孙晋琪杨鸣0713 5236 83785236 审判管理办公室马汝庆1715 5298 83785298

李克军1702 5081 83785081

李莉(内勤)1712 5297 83785297

刘坤1701 5161 83785161

立案庭陆鸣苏1801 5177 83785177

贺强兴1802 5841 83785841

黄锡宁杨志义1803 5293 83785293

内勤卢冠军荣汉奇1810 5262 83785262 魏丽王德荣1804 5176 83785176

卜亮1804 5224 83785224

武孙杨忠1805 5188 83785188

李积平周建会李义延1806 5287 83785287

王韬王黎洲1807 5103 83785103

任文忠姜德富周华林1808 5109 83785109

魏冀平赵畅陆洪虹施红佐1809 5218 83785218

潘国祥周洪兵1811 5247 83785247

黄国华王曼丽姚婧1812 5723 83785723

赵军徐怀良马一平1813 5516 83785516

周义张玉霞北101 5243 83785243

宋小平张庆辅南206 5265 83785265

唐俊生王家祥朱云娣南207 5266 83785266

吴晓鸣立案大厅南楼5113 83785113

信访接待室平房5241 83785241

刑一庭薛剑祥1201 5162 83785162

张敏1202 5143 83785143

沈利蒋惠琴1203 5141 83785141

内勤马达1213 5148 83785148

赵从仁支养民吴万江1204 5136 83785136

蔡溦马洪涛1205 5147 83785147

章江党进耿勇1206 5144 83785144

王振林俞建平1207 5137 83785137

朱金刚邓磊1208 5139 83785139

卢路生彭锐陈俐刘建东王玉福1209 5140

83785140

闵性姜立杨述1210 5138 83785138

杨春喜查华荣1211 5146 83785146

李桂琴朱敏张琬青1212 5145 83785145

陈鸿翔郇习顶0204 5556 83785556

胡晓东谭文彦0205 5618 83785618

于雷刘小花伍必菲0206 5620 83785620

刑二庭1101 5130 83785130

吴天明1102 5129 83785129

茅仲华孙鲁阳1103 5128 83785128

内勤蒋凌军戚晓红1115 5131 83785131

毕晓红杨艳陈娟1104 5132 83785132

陈静芳邰虓颖1105 5133 83785133

李彦勤侍婧史蕾1106 5150 83785150

范祝三金劲松1107 5149 83785149

阚少敏陈晓钟1108 5134 83785134

叶巍陈劲草史乃兴钱庆1109 5126 83785126 高军王莉莉张静1110 5135 83785135

刘蔼强刘景玉1111 5125 83785125

彭玉水林佳1112 5034 83785034

申本岭陈忠杨朝晖1113 5127 83785127

民一庭刁海峰1501 5183 83785183

黄雁1502 5182 83785182

马荣夏正芳1503 5181 83785181

内勤袁海卫1513 5184 83785184

王蔚朱亚男葛晓明1504 5185 83785185

郭春前刘悦梅于泓1505 5179 83785179

管波杨晓蓉张晓岚1506 5178 83785178

王淳沈明磊罗有才1510 5187 83785187

张继军杭涛马绍恒1511 5186 83785186

徐璩马继园高洪1512 5781 83785781

民二庭何方1401 5170 83785170

张华余1402 5169 83785169

赵培元王世华1403 5168 83785168

内勤丁争鸣杨君王雪梅1409 5171 83785171 沈燕刘珍史留芳1404 5167 83785167

张克生陈军陈志明1405 5166 83785166

葛晓燕张戎亚赵峰1406 5165 83785165

孔燕潘金芳马杰1407 5164 83785164

高玉成王蕴邹宇1408 5163 83785163

史承豪刘振宋仁海1410 5174 83785174

李圣鸣李红建张啸梁颖1411 5173 83785173 李道丽陈倩段晓娟1412 5172 83785172

刘建功李亚林周成1413 5175 83785175

民三庭刘嫒珍1301 5155 83785155

汤小夫1311 5160 83785160

宋建王建平1302 5156 83785156

内勤王方玮陈芳华孙成祥黄茜1315 5157 83785157 张婷婷吕娜袁滔1303 5154 83785154

王成龙施国伟1304 5153 83785153

徐美芬汤茂仁1312 5159 83785159

王天红顾韬曹美娟1313 5158 83785158

审监庭谢国伟1601 5195 83785195

花玉军成立1602 5196 83785196

迟佳民苏学增1603 5547 83785547

内勤于惠琴何春兰1613 5197 83785197

陈勤曹霞臧静1605 5192 83785192

曹聚宝史晓进李洁1612 5198 83785198

唐军印敏莉郭群1604 5193 83785193

桂南平陈秋平潘伟1606 5191 83785191

徐东方丁益范艳秋1607 5190 83785190

周晓璐宋耀马燕1608 5189 83785189

倪祥武王成孙建戴玉华1609 5201 83785201

孙祥壮傅志成曹也汝1610 5111 83785111

姜万松杨志刚1611 5199 83785199

行政庭周茸萌1705 5205 83785205

李玉柱张跃成1704 5206 83785206

倪志凤史笔1708 5202 83785202

内勤季芳李昕1711 5213 83785213 郑琳琳耿宝建施建红1706 5204 83785204 齐鸣蒋学群1707 5203 83785203

陈迎朱嵘钱志明1710 5214 83785214 周萍邓媛媛刘军1709 5617 83785617 执行局内勤刘亚平1901 5209 83785209

尹平原朱力平1902 5093 83785093

李玉明景水平1908 5208 83785208

吴涛1915 5210 83785210

裁决处周建明刘鲁宁1905 5106 83785106

杨军郭晓闽王一勤1903 5207 83785207 唐修元刘嗣寰1904 5735 83785735

缪晔1915 5210 83785210

综合协调处谭筱清俞旭明1907 5212 83785212 万海坚刘茂强蒋蕾1906 5729 83785729 杨雷赵黎1909 5110 83785110

实施处孙辙王平1912 5751 83785751

张毅平王欣薛佳明1910 5763 83785763 李军董红斌1911 5102 83785102

王军许勇敢付文忠1913 5211 83785211

法庭

指导办沈莹俞灌南1508 5842 83785842

内勤冒志成胡林华罗荣辉(内勤) 1507 5180 83785180 赔偿办吴立香1703 5119 83785119

内勤高新红许俊梅(内勤) 1713 5238 83785238

法官协会卞昌久0708 5215 83785215

耿晓梅0707 5216 83785216

馆总经理5998 83785998

副总室5996 83785996

财务部5995 83785995

人事部5991 83785991

营销部5778 83785778

后勤部5997 83785997

餐馆部5993 83785993

客房部5992 83785992

洗衣房5538 83785538

总台5888 83785888

宴会预订5999 83785999

钟山厅5777 83785777

干警餐厅5776 83785776

美容美发5668 83785668

门卫5990 83785990

服务台:5、6、7层5510 83785510

服务台:8、9、10层5815 83785815

服务台:11、12、13层5636 83785636 其它离退休工作者协会5248 83785248 法律服务部83710172

物业管理5107 83785107

监控消防5115 83785115

收发室5290 83785290

法警值班5108 83785108

夜间值班5104 83785104

门卫(南门)5116 83785116

门卫(北门)5117 8378511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标注版)

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A座2层法定代表人:陈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丽莉,北京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善浦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62l号 法定代表人:杨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根云,男,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解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诉被告昆山笑巴喜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

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笑巴喜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果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佩佩、鲁丽莉,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上海笑巴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根云、被告苏果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仪公司诉称:汉仪公司成立干1993年,是中国最早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汉仪公司于l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对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作品经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09-F-020548。近来,汉仪公司发现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为此,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光华路上的被告苏果超市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始自2006年,距今已使用五年。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使用“笑巴喜”商标的产品,销售范围广(遍及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销量巨大(销量居全国前三位)、侵权时间持续长(涉嫌侵权商标,ijiI年申请注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笑巴喜”注册商标:2、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肖白受贿案(2014-10-29)

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李肖白受贿案(2014-10-29)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相刑二初字第019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肖白,中共党员,原系江苏省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曾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中学校长)。被告人李肖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宗余,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肖白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肖白及辩护人杨宗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肖白在担任苏州市相城区太平中学校长(以下简称太平中学)、江苏省黄埭中学(以下简称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12年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4000

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在黄埭中学“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安装”项目实施过程中,伙同其情人史某(另案处理),为苏州市和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苏州元欣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获得该项目提供帮助,于2012年4月1日,收受李某甲贿赂的人民币400000元,被告人李肖白分得人民币80000元。 2.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太平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1年至2005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太平中学小卖部经营者欧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 3.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6年、2011年、2012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承接本校建筑维修业务的卢某贿赂的人民币,共计20000元。 4.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0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黄埭中学小卖部经营者俞某甲贿赂的购物卡、人民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元。为掩饰犯罪,被告人李肖白于2012年5月的一天,退还给俞某甲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李肖白利用担任黄埭中学党总支书记、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8年至2011年,在其办公室内,多次收受向本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现辖11个区,总面积6582.31平方公里,现有常住人口810.91万。南京是中国四大古都之一,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先后有十个朝代和政权在南京建都立国,史称“六朝古都、十朝都会”。处于吴楚交会之地的南京,既有龙盘虎踞的山川形胜,又有小桥流水的江南风光,自然风景秀丽,山水城林交融,历史文化荟萃,人文传统悠久。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南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兴旺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被授予首家“中国软件名城称号”,并先后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全国民族进步模范集体”、“联合国国际花园城市奖”和“全国文明城市”等称号。2014年8月,南京成功举办了第二届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向世界展示了积极开放的城市形象。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1个基层法院,22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944人,其中市中院540人,基层法院1404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443人,占法官总数的37.48%。近年来,全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4.5万件,年均接待进入法院诉讼、旁听及来访的群众约26.7万人次。市中院连续两年荣立集体二等功,被确立为“全

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政治、思想宣传、司法调研、未成年人审判、审判监督、民商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刑事审判及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基层法院中,玄武法院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江宁法院、秦淮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法院;6家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家法院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7家法院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近年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以深入推进“现代化服务型”法院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1号(珠江路地铁站1号口出来,近南京大学、南京儿童医院、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 南京律师咨询QQ:2426672690 南京法院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d15721849.html,

智慧树知道网课《民事诉讼法(苏州大学)》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单选题】(10分) 下列哪项属于民事法律纠纷的特点? A. 纠纷的主体全是自然人 B. 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C. 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 D. 当事人可以处分纠纷的内容 2 【单选题】(10分) “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的例子代表哪种程序正义? A. 不完善的程序主义 B. 纯粹的程序主义 C. 完善的程序主义 D. 不纯粹的程序主义

3 【多选题】(10分) 以下哪些纠纷可以运用民事诉讼解决? A. 甲与乙之间因乙未支付甲借款利息发生的争议 B. 甲男与乙女之间因就分手后甲男是否要支付乙女青春损害费发生的争议 C. 甲与乙之间就某宗教戒律发生的争议 D. 甲与乙之间就汉朝的建立时间发生的争议 4 【多选题】(10分) 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A.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B. 民事诉讼 C. 当事人协商处理 D. 商事仲裁 5

【判断题】(10分) 纠纷是社会的产物,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A. 对 B. 错 6 【判断题】(10分) 人民调解属于私力救济。 A. 对 B. 错 7 【判断题】(10分) 民事诉讼是解诀民事纠纷的唯一法定途径。 A. 错 B. 对

8 【判断题】(10分) 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A. 错 B. 对 9 【单选题】(10分) 王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协议解决,那么王某和李某不能通过()的途径解决该财产争议。 A.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 提起民事诉讼 C.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D. 协商 10 【多选题】(10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本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 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 第三条借据等债权凭证未写明出借人的,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在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五条出借人为两人以上的共同债权,仅一个或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六条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保证合同有效,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或者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保证人或者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被诉保证人主张借款人参加诉讼的,经释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请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仅就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审理。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七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4)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4) 案例一、“被在家办公”申请经济补偿 【案情】2012 年4 月13 日,苏州某公司向其担任销售职位的职工刘某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要求刘某自14 日起开始在家办公并交还公司相应财物,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 几个月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5000 余元及年度销售提成。 【点评】公司要求刘某在家办公,但同时又要求刘某立即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上使得作为销售人员的刘某难以开展正常的销售工作,而且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销售提成,公司的行为也势必显著影响刘某待遇。 同时,公司也没列明刘某在家办公的理由和在家办公终止时间,使得刘某回公司上班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案例二、春节请假未必准上班即被辞 【案情】2013 年1 月30 日,苏州某公司2004 年入职的员工戴某填写请假单,要求春节假期换休3 天。但是,公司因设备检修要求其春节留守,戴某未同意。2 月7 日,戴某再次填写请假单要求换休,并于当日下午离开公司。2 月9 日,该请假单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被核准退回。

春节后上班当天,公司以戴某连续旷工三日而单方解除与戴某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支付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 万余元。 【点评】外地劳动者回家过春节提前申请请假,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而在劳动者已返乡的情况下,通过内网答复不予准许,致劳动者无法收悉单位意见。另外,用人单位在节后上班当日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申辩机会,有悖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 案例三、商业保险不等同于工伤保险 【案情】于某与职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一家酒店工作。一天,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于某在职期间,职介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于某购买了人身意劳动法库出品,微信号:Laodongfaku 71 外商业险。事发后,于某父母已领取30 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于某父母要求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判决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补助金等36 万余元。 【点评】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系商业行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责任主体系商业保险机构。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从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依据等方面来看,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案例四、用工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保无效 【案情】苏州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伟,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于南京市秦淮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胜利路25号2幢503室;2013年1月2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南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张伟两次与王胜、李豪等人一起吸食冰毒并在吸毒后驾驶车辆。1月9日15时许,张伟与王胜、李豪在白下区长谷镇幸福村张伟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17时许,张伟驾驶悬挂南FE0555号牌(假车牌)的本田雅阁轿车携王胜、李豪、刘兵、刘宁沿环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南京。当行至白下世纪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时,张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超速行驶,迎面撞上正常行驶的南LB7191号奇瑞轿车,致该车驾驶员章龙及车内乘员汪清、胡萍、曹喜、杨龙五人全部当场死亡,南FE0555号车内乘员王胜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豪、刘兵、刘宁及张伟均受伤。经鉴定,死者章龙、杨龙、汪清、胡萍、曹喜、王胜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多发伤死亡,损伤死亡成因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车内损伤)。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的损伤特征。被告人张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所致驾驶人位置损伤的特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下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丰月、李佳艳、李汉、陈云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李豪、刘兵、刘宁的陈述,物证明仁牌苏打水瓶一只,书证接警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交通违章纪录、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区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伟身份证件等,鉴定意见书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补充强调经现场勘验显示两车前部相撞,两条制动印分别长10.3米和10.2米(南FE0555号所留)有现场勘验笔录、手绘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据认定。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本案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联系均无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区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要方面。

资产评价报告书-司法拍卖

资产评价报告书-司法拍卖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苏信联评报字[2015]第56号 一、绪言 苏州安信兴联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对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在2015年3月1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二、委托方及资产产权持有方、其他报告使用方 委托方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产产权持有方名称: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本项目委托方及资产产权持有方为本报告的使用者,本《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与本次资产评估目的相关人亦是本报告的使用者。 三、资产评估目的 因上海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隆海粮油有限公司债权纠一纷案,需要对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价值进行评估,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执行中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四、资产评估范围和对象 资产评估对象为: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

持有的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本)。具体资产评估范围: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权(本)价值。 五、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由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商定,本次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所谓“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对象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资产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3月10日。资产评估工作取价标准为:于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取费标准;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所选定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在基本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取不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七、资产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财政部公布的各项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资产评估行为依据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法鉴委字第00027-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 (三)产权依据 1、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具的江苏苏兴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 宁中法[2009]213号2009年09月30日 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加班工资纠纷处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 第二条对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如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可以认定该电子考勤的效力。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考勤记录,但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的,可对相关部分时段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审慎审查证据,对未经职工本人签字的考勤表、工资表等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审查。如职代会、企业工会对相关证据内容进行确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第四条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等存在明显不合理现象,但用人单位因考勤制度不完备而导致举证不能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如劳动者的陈述明显不合理或自相矛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采纳。对于用人单位举证的未经劳动者签字认可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如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则不宜简单否定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证据的证明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22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7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屠荣灵、余良成 【基本案情】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成立于1994年,营业范围包括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等的生产、销售。 屠荣灵曾于2005年5月10日出资设立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18日及7月29日,樱花卫厨公司以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分别提起诉讼。两案均经过一、二审,最终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定苏州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字号、赔偿损失等。

2009年5月8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苏州 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公司),2009年6月29日成立苏州樱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樱花中山分公司),负责人屠荣灵;2011年6月2日,屠荣灵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其中屠荣灵均占股90%。 2011年12月1日,余良成与案外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其中余良成占股90%。2013年, 樱花卫厨公司针对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拥有的第4388900号、第4346843号、第7139306号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4388900 号和第4346843号商标在热水器、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予以撤销,仅在灯类商品上予以维持;裁定第7139306号商标予以撤销。 屠荣灵、余良成成立的上述公司均从事厨房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的业务,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使用与樱花卫厨公司相近似的广告宣传语。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苏州樱花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山樱花集成厨卫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中山樱花卫厨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述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联动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旅游纠纷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2月28日) 一、高度重视涉疫情旅游纠纷高发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当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我市旅游行业遭受重大冲击,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投诉和纠纷大量出现。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区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积极稳妥化解此类纠纷。 二、倡导互谅互让,推动自力救济。倡议各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介绍旅游行业现状,结合自身情况,针对不同旅游产品的退费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费政策,同时制定多种合同变更方案供旅游者选择。倡导各旅游者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体谅旅游经营者的实际困难,积极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妥善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尽量降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双方损失。 三、突出旅游经营者矛盾化解一线主体地位。面对因疫情引发旅游者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成立投诉处理工作组,通过网站、微信、QQ、邮件、电话等线上渠道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积极应对,做到有诉必理,不推诿、不逃避。旅游经营者要组织投诉处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投诉处理人员态度良好、业务精通、素质过硬。 四、强化旅游纠纷行政与行业调解职能,多元化解涉疫情旅游纠纷。对于涉疫情旅游投诉纠纷,旅游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第一时间受理投诉、组织调解。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业务指导,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及时沟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力促纠纷协商解决。 五、优化司法确认程序,推动联动调解。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及时履行的,即时履行;不能即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 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同年6月17日、9月7日、10月13日,戴小明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戴小明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方清再次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凯莱公司和戴小明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供其查阅、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 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简称服装城管委会)证明凯莱公司目前经营尚正常,且愿意组织林方清和戴小明进行调解。 另查明,凯莱公司章程载明监事行使下列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从2006年6月1日至今,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凯莱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凯莱公司仅有戴小明与林方清两名股东,两人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因此,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凯莱公司已持续4年未召开股东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览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截止2014年10月) 姓名性别法律职务等级 贺凌云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健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葛亚健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赵川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程堂发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仇杏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曹艳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蒋跃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诸锡威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王元成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董鸣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滕小阳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原军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朱海强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周建飞男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滕云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汪波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於小璞女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路进良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王剑飞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阿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叶波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苏永山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伟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舒晓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黄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萍儿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毕艳红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干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亮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仲新建女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春辉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陆俊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陶伟东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卢山男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辉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周军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沙孝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万春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罗建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国庆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夏绪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芷和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李斌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杜燕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衡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柏萍女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何立龙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红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姜瑾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卫宁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上江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郭正道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鞠爱军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邓楠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海川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亚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名叫“苏跃”的“黑中介”公司诱骗了2000多名到苏州务工的人

名叫“苏跃”的“黑中介”公司诱骗了2000多名到苏州务工的人 冒用其他公司名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构收费项目骗人钱财、以违约为由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时以恐吓或暴力相威胁……短短4 个月,一家名叫“苏跃”的“黑中介” 公司诱骗了2000 多名到苏州务工的人。该案作为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首批挂牌督办案件,日前由苏州市有关部门公布。2018 年11 月23 日,该公司的尹春(化名)等19 人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犯罪集 团一审分别被判处六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 月11 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州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信息显示,从尹某手中查获的账本可以看出,这些来自全国各地的求职者中,35 岁以下的占比高达93.6%,28 岁以下的占比85.3%。 2000 多名求职者被“杀猪” 2017 年春节后,苏州又一次迎来年后的返工潮。有2000 多名求职者从全国各地奔赴苏 州高新区马运路298 号,他们没想到的是,等待他们的是一张精心布下的“猎杀”网。“直接去体检吗?”小周问。他刚刚通过面试,还有点兴奋。一旁的壮汉看了他一眼, 说了一句:直接去车站。还没等小周反应过来,他已被身边的两个壮

汉推搡到车上。 后来小周发现有点不对劲,想要回5900 元的体检费用和押金,但对方只答应返还200 元。一番争执后,小周被抽了两个耳光,在车站附近被赶下车。 同一天来求职的陈磊(化名)更不走运。“我来应聘商务司机,中介就以体检费、餐卡费、服务费、油卡费为由向我要了4000 多元。” 陈磊付完钱,过了几天都没安排工作。他感觉被骗了,于是来到中介公司要求退款。随后他被带着二楼休息区等着经理签字退钱,没想到却等来两个壮汉。对方逼他签一份自愿放弃工作的协议,陈磊不服气,当场要报警,却换来一阵拳打脚踢。 “哐当”一声,门被推开,一个女人从隔壁屋跑过来:“动静那么大,隔壁还有人面试呢,不行就拖出去打死算了。”陈磊被拖上车,眼看汽车越开越偏僻,他只得同意拿20%的退款。 一个壮汉夺走他的手机,删掉了里面的通话、付款、导航等记录。车子停在偏僻的半山腰,“我们掌握了你的个人信息,要是想让家人出事你就报警吧”。对方说完,就将陈磊一脚踹下车。 短短4 个月,像陈磊、小周这样被“杀猪”的求职者多达2000 余人。这些被诱骗来的年轻人,不仅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还被中介以各种理由收取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费用,上当受骗后被连哄带吓,甚至拳打脚踢。有人忍气吞声、有人伺机报警。 一时间,警情不断,矛头直指这家名叫“苏跃”的人力资源公司。这家公司的法人叫尹春,2017 年春节前,这家中介公司业务“很正常”,“靠

最新-南京原新长铁路总体设计负责人涉嫌受贿被判刑 精品

南京:原新长铁路总体设计负责人涉嫌受贿被判刑昨天31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苏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技术管理处副处长王维扬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曾任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武汉新长铁路总体设计负责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王维扬因能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而被法院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维扬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3万元;追缴王维扬受贿所得人民币827万元上缴国库。 吃苦换来飞黄腾达 1977年,高中毕业的王维扬来到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下称铁四院勘测队工作。 尽管工作十分辛苦,但他肯吃苦,认真钻研业务,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86年,王维扬调至线路处从事技术工作,1992年,他被铁四院委派到新长铁路任技术队长。 这之后,他的仕途可谓是一帆风顺,1997年任铁四院新长线总体设计负责人,2000年任铁四院新长线铁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2001年元月调江苏省铁路建设办公室工作,任技术管理处副处长。 难抵诱惑接受贿赂 由于放松了学习和思想改造,随着职务的不断升迁,王维扬的人生观也渐渐地发生了变化,慢慢偏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他动摇了信念。 1998年,在王维扬任铁四院新长线总体设计负责人期间,某公司的一位副总经理来到南京双门楼宾馆王维扬的房间里,希望王维扬能在新长铁路第二次招投标中帮助和照顾一下他们公司。 王维扬没有表态,临走时,这位副总留下了一个装有5000元的信封。 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就再也难以关闭。 从此以后,王维扬面对有求于他的人送上来的钱,失去了拒绝的勇气和力量。 在受贿的同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送钱的人说情打招呼,为他们谋取不正当

管辖权上诉答辩状

管辖权上诉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诉人: 住所地: 因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维护和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全市执法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10年7月21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市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民一庭反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0年7月21日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认真贯彻和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统一两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前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界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二条【无证、醉酒、逃逸、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因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害人要求相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条【免费搭乘事故责任】非经营性机动车的私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搭乘人的损失,如被搭乘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未投保交强险责任】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条【停运损失承担问题】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损失不属于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范围。 第六条【驾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抚慰金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机动车参加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要求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

江苏各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的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8、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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