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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

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

第九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如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因合理原因

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授权其他副行长审批。要明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等。

第十条实行部门合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建立一个统一、合作、高效的信贷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制定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全行业务经营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信贷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年度编制信贷业务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建立灵活的信贷营运与管理决策机制。根据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发展战略与策略,不断完善信贷政策与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确保信贷营运与管理健康发展。

第三章信贷制度与政策

第十三条在本制度的指导下,制定信贷综合管理办法、信贷专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信贷专项业务品种操作规程及有关信贷业务的意见和指引等,构成信贷管理制度体系。

第十四条上述体系中的各种制度由总行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解释、修改和发布,各省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总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所有信贷营运与管理行为,都必须按照有关制度、办法、流程、意见、指引等操作,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违背。

第十六条建立科学的信贷政策体系。包括对客户、产业、行业和区域的优先支持、重点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不予支持的信贷政策;包括总量、结构、价格的信贷政策等。

第十七条根据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农发行的业务发展战略、资本约束条件、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别制定不同的客户信贷政策、产业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区域信贷政策,确定信贷投量、投向、价格等方面的信贷政策,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方向。

第十八条信贷政策的制定权原则上在总行。各省级分行可在总行的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政策。省级以下分支行不具有信贷政策的制定权。

第十九条上级行有关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下级行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下级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反映信贷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和调整的意见。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信贷产品包括贷款类信贷产品和非贷款类信贷产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应不断地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贷款类信贷产品的基本分类是: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根据政府指令发放的,有风险补偿来源的贷款属政策性贷款;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放的贷款为商业性贷款。对为缓解农民粮棉“卖难”而发放的粮棉收购贷款(不含龙头及加工企业),属于准政策性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长期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根据客户的信誉状况发放的贷款为信用贷款;根据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的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为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为了满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期限为1至3年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能够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所有贷款为项目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部分农业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业务品种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信

贷产品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作为信贷产品管理的准则。各级行无论经营何种产品,都必须获得上级行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不同信贷产品的宏观调控功能、发展潜力、风险和综合效益确定不同信贷品种的发展规模和结构,制定不同信贷产品的支持、维持、限制和退出策略。第五章信贷操作流程第二十四条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综合管理办法制定信贷操作基本流程,根据有关产品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专项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按规程运作。

第二十五条信贷产品流程设计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实施横向制衡、纵向制约、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与客户订立合同、信用支付、贷后管理、收回信用、贷款后评价、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遵循基本流程、专项流程的前提下,对低风险贷款业务,可制定简易贷款流程,建立特殊贷款业务的绿色通道。

第二十八条针对办理信贷业务的需要,对操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各种事项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指引、操作表格和规范文本。

第六章信贷客户及条件

第二十九条在中央政府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选择确定农发行的信贷客户。

第三十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三)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五)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九)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各级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贷业务。

第三十一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信用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按照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信贷管理。

第三十二条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及对农发行的综合效益影响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各种不同类别的客户提供有区别的信贷服务。

第三十三条根据客户分类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策略。培育、吸引和发展优良客户,限制和淘汰劣质客户,从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与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三十四条对客户要提供信贷、理财、代理等多种服务,做好优质客户群的维护和巩固工作。

第三十五条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如实提供农发行要求的各种资料;接受农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活动等的监督;严格执行信贷合同,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对有危及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农发行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章信贷方式与额度

第三十六条根据具体信贷产品的风险程度及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信用贷款方式或担保贷款方式。

第三十七条在信贷的审批与发放上,可以采取一次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根据不同的贷款风险可以与客户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要求自有资本金比例,缴存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等。

第三十九条对所有与农发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都要逐渐通过实行内部授信管理,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客户

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对客户使用的各种信贷类产品和非信贷类产品都要纳入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在内部掌握使用。

第四十条在内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指导下,可根据客户申请

使用信贷产品的种类及需求,分别核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限制额度(余额或累放额)的办法,符合公开授信条件的,可核定最高

公开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对项目贷款,一律采用单笔核定额度的办法。

第四十二条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还款来源,确定与之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同时要明确每一种信贷产品的具体用途范围。

第四十三条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监管当局及我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比例。

第八章信贷期限与定价

第四十四条根据农发行资金来源与信贷产品营运、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还款能力等综合确定信贷产品的期限结构,确保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短期信贷、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的合理配置。第四十五条针对每一种信贷产品的用途范围合理确定使用期限。并严格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对储备贷款、调控贷款、购销流转贷款可在约定的期限指导下实行购贷销还的可调整期限的管理方式。

第四十七条对上述以外的流动资金贷款,采取一次约期,一次收回本金的做法。

第四十八条对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中长期农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和农发行资金供应能力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对建设期内应给予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在宽限期外按约定还款期限和额度逐次还款。

第四十九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须在贷款到期之前按规定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原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或另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第五十条政策性贷款的展期期限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客户的实际需求确定。

第五十一条商业性贷款展期执行以下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及总行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二条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且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法定节假日顺延),按逾期贷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信贷利息管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基准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中国人民基准利率基础上浮或下浮利率的,上浮或下浮幅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与客户协商确定。

第五十五条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以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农发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综合贡献度高的重点、优质客户可在农发行利率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

第五十七条各项贷款按日计息,按相关规定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五十八条对逾期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发行规定的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除另有规定外,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十九条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央或地方财政及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按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相应的职责权限办理。

第九章信贷合同

第六十一条所有与客户发生的信贷关系都必须签订相应的信贷合同,并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制式文本,如有特殊要求也可订立非

制式合同文本,信贷合同经有权签约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开户行在授权范围内与客户平等协商签订信贷合同。所签合同应保证要素完整、内容合法严密、文字明晰准确、主从合同衔接等。

第六十三条合同执行中,经双方协商或发生法定事由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十四条未经农发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信贷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五条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农发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限期纠正、降低信用等级、提前收贷、核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停止贷款、加收违约金、加罚息等信贷制裁措施。

第六十六条合同履行中如农发行发生违约行为,客户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要求限期纠正、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六十七条对于恶意挤占挪用贷款,逃废、悬空债务的客户,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或监管当局违约客户信息披露系统进行披露,也可通过媒体曝光。并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信贷支付与收回

第六十八条信贷支付前,必须再次审核客户的有关情况,落实有关信贷条件,按权限和程序履行支付手续。.

第六十九条信贷的支付和使用必须坚持资金流和物资流相对应的原则。根据信贷合同和借款凭证,采取一次支付或多次支付的办法。

第七十条对项目贷款实行报账制,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根据已经发生的支付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十一条对储备、调控、流转贷款也可实行报账制,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结合实际收购、调入物资的数量和价格发放新的贷款。

第七十二条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提款计划,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办理,或在原提款计划的合理时间内向农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同意。

第七十三条贷款支付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对于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的,可支付现金。

第七十四条对于客户违反规定用途范围,或者超过审批额度支付的,或者开户行违规支付的,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七十五条根据不同信贷业务产品分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十六条开户行应按规定为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如有需要,也可根据规定开立临时账户,按相应管理办法提供账户结算服务。

第七十七条根据需要,可设立信贷管理台账或辅助台账,对发生的每笔信贷业务都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笔、序时登记,并进行管理。第七十八条贷款本金收回。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时还款。对逾期贷款应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金的催收工作。

第七十九条贷款利息的收回。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或按季偿还贷款的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的,执行利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或相关业务中收取的手续费,按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信贷风险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建立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体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八十二条贷款按风险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构成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的对象。

第八十三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设立不良贷款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八十四条建立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严格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并准确核算反映。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和追究。

第八十五条建立资产保全制度。对于客户改组、改制等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全资产,维护债权,尽最大可能清收债务,坚决防范和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对实行以物抵债的,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发行利益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物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八十七条建立呆账核销制度。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贷款。

第八十八条建立风险损失模拟计提制度。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模拟计提损失准备,以真实反映信贷风险的可能损失程度。

第十二章信贷监测评价

第八十九条建立健全信贷监测评价体系。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全过程、有关人员、各分支机构进行监测评价。

第九十条建立贷后检查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开户行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情况、经营状况、担保财产状况等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九十一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开户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体制、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生产经营、资金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农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隐患,应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

第九十二条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开户行要及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并做好处理记录,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

第九十三条全面监测信贷投向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全行信贷投向、投量、信贷资产质量,对新增大额商业性贷款要进行重点分析。

第九十四条建立贷款后评价制度。贷款实施后,要对贷款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总结和评价。对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各个环节、贷后管理的情况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的科学合理性进行后评价。

第九十五条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贷监测评价指标。通过一定时期的各种监测评价指标的计算,综合反映信贷营运与管理的总体水平。

第十三章信贷人员与责任

第九十六条各有关信贷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定有关岗位,按岗位配置信贷人员。

第九十七条实行信贷人员统一调配管理。各级行在信贷营运与管理中,特别是信贷调查和审查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下级行信贷部门抽调能够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开展工作。

第九十八条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都要通过考试和考核获取上岗资格;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

事信贷工作。

第九十九条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力和待遇,承担不同的责任。

第一百条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对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任用或聘用前要报请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商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第一百零一条推行信贷客户经理制。根据规定条件确定专人担任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营销与管理的工作。可根据管理需要和人员素质设立首席客户经理和高级客户经理。

第一百零二条推行信贷风险经理制。根据需要在信贷后台部门设立风险经理,负责信贷综合管理和风险资产的管理。根据管理的需要和人员的素质可设立首席风险经理和高级风险经理。

第一百零三条建立信贷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坚持岗位自学与定期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一百零四条在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建立责任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根据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承担职责的不同,划分为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承担信贷营运与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责任,经办责任人在具体业务中承担经办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办理具体信贷业务首先必须明确各环节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时确定主调查人;信贷管理部门承担审查责任,信贷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同时确定主审查人;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承担审议责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承担主审议人责任;各级行的有权审批人承担审批责任。无论是哪级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开户行行长(总经理)都承担营运与管理主责任人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对违规办理信贷业务的行为,以及因工作或决策失误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建立主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有关部门主持和监交下,与接任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核查鉴定,填写主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任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任主责任人对接任后的信贷业务营运与管理状况负责。

第十四章信贷科技与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定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八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一)超授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贷款调查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自营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书(标准范本)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自营 贷款委托管理协议书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644937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自营贷款委托管理 协议书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 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委托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了利于总行发放的_____________贷款的管理及收回,经甲、乙双方协商,就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发放给_________厂(公司)贷款的管理,议定如下: 一、乙方对所辖地区内要求向总行借款的企业,而向甲方提供包括企业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结构、经济效益、信誉状况和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调整说明书和贷款额度的书面报告。 二、甲方贷款后委托乙方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内容包括:贷款实际用途、企业的经济效益、贷款的安全情况等。乙方要将企业上述情况按季以书面材料上报部行信贷部。如遇重大问题,立即报告甲方。 三、乙方协助甲方按时收取贷款本息。贷款按期结算后,

XX银行信贷政策指引

**银行信贷政策指引(2012年) 总行授信审批部 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指引适用于2012年度全行公司、小微、零售客户授信业务营销、审批及管理等环节。 二、政策调整 (一)总行将根据2012年金融、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监管部门监管要求,以及我行信贷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本政策指引。 (二)因我行小微贷款业务尚处起步阶段,业务模式及市场定位仍有待完善,期间小微贷款政策若有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三、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指引是我行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主要着眼于通过引导信贷投向,调整、优化我行资产结构,以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 (二)鉴于我行国际业务刚获批,我行国际业务发展方向及定位仍需国际业务部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拟定,因此本指引的产品政策部分暂不包括国际业务。

目录 第一部分形势分析 (1) 一、2011年国内经济形势回顾 (1) 二、2012年国内经济形势展望 (1) 三、国家政策导向 (2) 四、政府监管基调 (3) 第二部分我行业务结构 (4) 一、我行现有业务结构概况 (4) 二、需关注的主要问题 (4) 第三部分信贷战略与组合目标 (5) 一、信贷战略 (5) (一)指导思想 (5) (二)2012年我行信贷业务重点 (7) 二、组合目标 (8) 第四部分信贷政策 (9) 一、客户政策 (9) (一)集团客户 (9) (二)大中型客户 (10) (三)小微型客户、集群类客户 (10) (四)异地授信类客户 (11) (五)客户授信策略 (12) 二、产品政策 (13) (一)贸易融资 (13) (二)银行承兑汇票 (13) (三)流动资金贷款 (14) (四)固定资产贷款 (14) (五)保理业务 (15) (六)国内信用证及代付 (16) 三、行业政策 (16) (一)钢铁行业 (16) (二)煤炭行业 (19)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 (2002年2月7日农银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农银发〔1997〕152号)中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

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XX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政策指引 一、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和发展目标 发展中小企业业务是我行实现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我行改善业务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途径,是扩大交叉销售、促进我行精品银行建设的强大推动力。 (一)中小企业业务管理口径 本文所指中小企业是剔除我行五大信贷投向后的国标中小企业 (国标中小企业标准参看我国2003年2月19日发布的国经贸中小 企[2003]143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五大信贷投向指交通、土地储备和园区、公共管理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 贷款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二)发展策略 ⅩⅩ年,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 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货币信贷回归常态,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将受到考验,中小 “稳健’ 企业业务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 基于以上认识,ⅩⅩ年我行中小企业业务发展策略可以概括为: 坚持一个方向、提升两种能力、实现三个目标。其中“坚持一个方向”,是指坚持以模式化经营为主导方向;“提升两种能力” ,主要指提升市场 ,就是实现“扩大客户营销能力和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实现三个目标” 群体、提升收益水平、有效控制风险”三个发展目标。通过在全行范 围内推行上述“一二三”业务发展策略,力争达到规模、效益、质量的

均衡协调,逐渐形成我行特色,努力实现中小企业业务“更有内涵的 发展”。 (三)发展目标 中小企业业务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快发展,夯实客户基础,提高业务规模,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全行中小企业贷款占比 达到三分之一的战略目标,打造中小企业业务优势品牌,形成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的比较竞争优势。 1、增加客户数量,构建成长型中小企业基础客户群,形成良性的 业务增长机制。 2、扩大市场规模,抢占市场至高点,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增速高于 全行对公授信业务平均增长水平。 3、切实扩大交叉销售,增加中小企业综合收益,提高中小企业贡 献度,形成全行利润新的增长点。 4、严控授信风险,确保资产质量,新增授信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实际损失率控制在1%以下。 5、巩固和创新模式化经营,塑造优质品牌,培育较高的市场美誉度。 二、中小企业授信营销模式指引 (一)目标客户选择 根据中小企业市场分布和风险控制特点,我行应坚持“3+1”市场定位。一方面以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三大类目标市场中的中小企 业客户为主导,实行模式化批量授信;一方面以单一优质、强抵押的授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三章贷款种类和方式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

2020银行信贷政策

2020银行信贷政策 重庆出台七不准四公开规定 以前,企业找银行申办贷款时,部分银行会要求转存一定金额的存款才能办,有的甚至要求收点中介费用。如今,银行已经不能再提这样的要求了。 商报记者了解到,重庆市银行业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应严格执行银监会的信贷业务“七不准”规定。 “以前客户贷了款必须转点款在银行存起才得行。最近几年这种做法早就行不通了。”永川一家建筑工程企业老总易先生说。更多最新银行信贷行业市场竞争分析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银行信贷行业市场竞争力调查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商报记者注意到,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的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金融机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 对此,重庆银监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重庆银行业早就开始行动并开展了一系列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重庆银监局要求银行业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规定及最新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持续对银行小微企业收费情况开展暗访、现场核查,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重庆银监局人士介绍说,银监会的信贷业务“七不准”规定具体为:一是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是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是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 收取费用),四是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 利率),五是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六是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是不准 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四公开”包括收 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 南京银行信贷政策新方案解读 上市银行半年报进入披露期,南京银行成为首家披露的银行。在净利润“耀眼”的同时,也存在“激进中有隐患”的局面。 南京资产质量问题继续暴露,这仍是绕不过的坎。截至6月末,该行不良贷款余额19.42亿元,较年初增长3.03亿元;不良贷款率0.95%,较年初上升0.01个百分点。高华证券分析称,南京银行盈 利超出预期是不良贷款周期中激进的资产扩张策略所致,这可能会 增加信贷风险。 其实,南京银行快速扩张是最受关注。多个机构对其快速扩张提出质疑,引发对其资本充足率的担忧。有统计显示,南京银行在八 年的规模扩张中开设了近40家分行。今年6月底,由于资本弱化, 国际评级机构标普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评级下调至“BB+”,展 望为稳定。在此之前,该行的信用等级为“BBB-”。南京银行方面 认为,这个评级是不客观的,不予理会。 今年,南京银行实施了定增,截至今年6月末,南京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3%。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今年是南京银行推进五年发 展战略规划的第二年,可谓至关重要的一年。其中南京银行提到 “加快跨区发展步伐,增强辐射效应”,那么扩张步伐是否仍会加快?是否仍需“补血”?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南京银行,电话无人接听。 资产质量继续暴露有券商研报建议卖出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个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贷业务(不含银行卡透支业务)。个贷业务按照贷款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消费为目的的生活开支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消费类业务。消费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自用车贷款以及仅含有消费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满足其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信贷业务,简称经营类业务。经营类业务主要包括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含有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业务申请与受理、调查、审

查、审批、用信管理、贷后管理。其中,调查、审查、审批、用信管理环节必须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 第四条个贷业务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评级、授信可与贷款申请一并调查审查审批。除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外,个贷业务原则上实行分散受理调查、集中审查审批和用信管理。条件成熟的可实行集中调查、集中贷后管理。 第五条个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在办理个贷业务时,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的农业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关联交易审查审批程序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客户准入 第六条申请消费类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的逾期记录,能够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四)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申请信用用途合法合规;

中国农业银行发展信贷基本制度20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职能,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营运与管 理制度、办法、流程、指引、意见等的基本依据;是对整个信贷营运与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各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包括为客户提供的各种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是一切信用活动的总称,但本制度重点对贷款类信用业务作 出规定。 第四条信贷营运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围绕全行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实现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信贷营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建立健全合理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完善信贷政策,对信贷业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以减少或避免信贷资产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第二章信贷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六条实行民主决策。对信贷营运与管理的重大决策,应根据情况分别召开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进行决策;或设立相关的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信贷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进行决策。对各种决策机构或组织形式,必须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根据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信贷组织体系,按照不同的职责分工设立相关部门。按照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原则划分权限职责。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分级、分权限进行营运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授权管理。根据统一的授权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营运与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进行信贷统一授权和差别授权。对常规信贷业务进行基本授权,对非常规信贷业务和因经营发展带来的特殊要求进行特别授权。第九条实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制度。各级行的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作为有权审批人。如行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审批权的,必须书面授权其他副行长审批。要明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权限,包括范围、种类、金额等。 第十条实行部门合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建立一个统一、合作、高效的信贷管理系统。

信贷政策指引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信贷政策指引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试行)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416052757.html,编稿时间: 2009-03-05 09:25:10 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来源: 株洲市政府门户 网 (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的标准,提高信用评级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IRB法)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价。信用评级采取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相结合的方法,从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信用记录和基本面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级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评价、科学计量、专家审定的原则。全面调查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应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了解;客观评价是指直接评价人员应对客户风险进行客观的分析判断;科学计量是指信用评级以定量分析为主,依托建设银行信用风险评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评级预警系统”)实施;专家审定是指在系统评级的基础上,由信贷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定客户最终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信用评级为建设银行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审批、信贷授权、产品定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经济资本分配和绩效考核等信贷经营和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类客户,包括建设银行有确定意向或已经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公司类客户,但不包括金融机构类客户以及为项目建设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 第二章信用等级的核心定义 第六条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的重要标志,划分信用等级的核心指标是客户的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lt,简称PD)。违约概率是指客户未来一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 第七条违约包括以下几方面:(1)银行有充分证据认定债务人不准备或不能全额履行到期偿债义务;(2)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上;(3)贷款欠息90天以上;(4)银行停止对贷款计息;(5)与债务人任何义务有关的信用损失,如形成债务冲销,计提特别准备,或被迫进行本金、利息、手续费减免,非正常借新还旧、展期等消极债务重组;(6)债务人申请破产、由其他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的非正常经营状态,因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银行债务;(7)其他违约事项。 第八条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等十个等级,风险逐级递增。特征描述及核心定义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作者:金投网 农户的定义: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且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等生活消费。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含65);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三)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也可与贷款同时办理)。 (四)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六)品行良好, 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一般方式和自助可循环方式。一般方式是指一次性放款,到期收回;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农户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一)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但对从事林业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延至5年。 (二)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借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还款方式 (一)自助可循环贷款和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一般方式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方式贷款,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最长可按每6个月进行分期还款。 对诚信守约客户,可以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担保放宽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在内部建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 担保方式: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含单人或多人为一人保证、联保小组保证、法人保证、信用担保机构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2010年总体信贷政策

2010年总体信贷政策 一、形势与策略 (一)形势 2009年我国经济在一揽子刺激政策之下逐步走出衰退,企稳回升态势日益巩固,但也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2010年我国经济政策重点将由“保增长”转变为“调结构”,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同时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节奏,围绕产业结构升级进行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预计全国投资规模还会保持较高水平,内需潜力可能得到进一步挖掘,GDP有望保持平稳较快增长。 1.国家政策走势 产业政策 2010年宏观经济政策重点将从“保增长”逐渐转到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产业政策将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落实“三农”发展基础、扩大内需发展空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推动出口稳定增长、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六大主要任务进行。预计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将受到大力支持,而电力、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将遭到加速淘汰,国家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力度也将加强。 财政政策 国家将继续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和社会事业的支持保障力度,增加对“三农”、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等和中小企业、居民消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将维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货币信贷增长速度,加大信贷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支持,有效缓解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贷款需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流程【实施时刻】20020401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概念 是指借款人(或第三者)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而发放的一种贷款 方式。 二、差不多条件 18周岁至60周岁,躯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固的经济收入或易于变现的财产,能按期偿还 贷款本息,信用良好,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能提供市区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商品房; 同意在贷款银行办理银行卡(或折),每期贷款本息托付贷款银行扣收。 三、须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有关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与借款用途相符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抵押人、财产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 抵押物权益证书; 贷款行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四、业务一样规定 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的品行、职业、教育程度、还款能力、所购 住房变现能力等情形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房产评估值的70%。 贷款期限一样在五年以内,购营业房最长不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65岁的年龄。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期限为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为1年以上的,则于次年初执行新的利率。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打算归还贷款本息。贷款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贷款期限 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流程 ⑴借款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 ⑵经调查、审查和审批同意后,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 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评估。经营性贷款金额5万元以上还应办理贷款卡。 ⑶借款人、抵押人的夫妻双方持已评估的产权证书、身份证明、 婚姻证明、有关贷款用途证明到我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并 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⑷贷款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当日发放贷款,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 我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 ⑸借款人每月(季)末20日往常在其理财卡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缴纳每期还款金额,并在到期日结清全部本息。 贷款归还后,贷款行注销抵押物,并退还给客户。

医药行业信贷政策

医药行业信贷政策 (一)政策定义 本政策中的医药行业包括医药制造业、医疗仪器及器械制造业和医药流通业。其中,医药制造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C27 医药制造业,C358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等子行业。 (二)总体原则和目标市场 确定医药行业2014年为优先支持类行业,优先支持化学制药、中成药及医疗器械制造业,适度介入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审慎介入生物制药行业,压缩退出化学原料药行业。 医药行业是关系民生的重要消费品行业,具有抗周期性、高成长性、高投资和高风险等特点。受药品消费刚性、新医改稳步推进、新版基药目录出台、健康服务产业政策支持等因素影响,未来医药行业将处于快速发展期,成长潜力较大。但同时,受制于政府医药费用控制,医药行业产销增速较难出现大幅反弹。医药制造企业毛利高,自筹资金仍保持最大资金来源,高端客户生产经营中资金需求小;多数国内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部分企业资本运作频繁,经营风险较大;且制药工业是国家环保重点治理行业之一。 我行应优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品牌、规模、技术优势且经营稳健的中药及化学制剂生产企业,提高化学原料药及生物制药企业准入标准,优先支持新增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具有独特资源和独家品种的医药制造企业,适度支持大病种领域、高端仿制药企业的资金需求,逐步退出在行业生产标准大幅提高和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中难以得到政府的扶持,成为被淘汰或兼并

的对象的企业以及资本运作频繁及环保风险较高企业贷款。加强医药客户融资总量管理,化解存量贷款风险,提高行业贷款质量。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逐步压缩,加大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力度,实现结构调整。对医药制造企业,应以各类短期融资为主,适度支持优质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严格控制化学原料药企业扩大产能融资 (三)客户及项目准入底线 1、客户准入底线指标 (1)普通制药行业客户准入底线指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6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05.12 【实施日期】1999.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要把开展个

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试点机构名单、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要报总行备案。 六、各行在执行该试行办法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光大银行大中型企业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版)备课讲稿

中国光大银行大中型企业信贷投向政策指引 (2009年版) 一、对公信贷战略方向、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策略 (一)战略方向 明确中端市场基本定位,培育核心业务优势。 通过贸易融资产品及有效平衡风险和收益的作业模式,不断优化组合结构。 (二)战略目标 10年远景目标:国内先进的商业银行,优质的上市公司;以中端市场为长期发展方向,成为快速、均衡、稳健发展的精品银行,净资产收益率居全国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前5名。 5年规划目标:国内较高收益、快速成长、均衡发展的中型银行。在选择的领域(规划期内选择的领域包括贸易融资等)业务指标进入全国性中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前5名。 (三)对公业务发展策略 长期目标:以利润为导向,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选择RAROC(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和EVA(经济增加值)较高的行业、产品和客户,实现资本约束下的银行价值最大化。 近期重点:降低经济周期波动对阶段性价值创造的影响。 实施策略:选择抗周期波动性强的行业、核心竞争力强的行业(或子行业)龙头企业、资源垄断及政策优先扶持的行业、依托政府背景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低质量、低效益客户主动压缩退出,积极进行结构优化。通过核心客户解决方案重点培育行业内的基础客户群,并利用供应链融资等营销模式延伸拓展以基础客户群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客户,提高整体风险控制水平和营销能力。 1、行业 集中资源重点发展10-15个行业,同时,为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单个行业授信余

额最高不超过核心资本金的200%。 通过行业解决方案,发掘子行业细分市场,做深做强重点行业。同时,加强对重点行业风险监控与分析的敏感度,建立完善行业预警机制。 支持产业链长的行业,并在其关键环节建立基础客户群体;支持能促进贸易融资发展的行业;支持能促进公私联动的行业;适当支持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当前是我行利润支柱的行业;坚决退出上述以外的行业。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对行业的影响,根据周期型、防御型和成长型行业特点,挑选行业发展前景良好、行业比较优势突出、可规避行业周期风险、我行授信质量较高的行业。 持续进行行业授信结构调整,集中资源投向支持和谨慎支持的行业;逐步退出严格控制行业;密切关注控制行业的发展。 持续完善行业限额管理机制,通过行业限额的合理分配,引导有限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 2、区域 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京津地区为我行战略性重点区域,将在政策与资源方面予以适度倾斜,形成区域比较优势。其中京津地区以北京和天津分行为核心;长三角地区以上海分行为核心;珠三角地区以广州分行为核心。 通过重点分行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核心客户的培育,形成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影响,逐步形成与区域所在分行沟通协调的枢纽,带动周边分行的共同发展。 对于重点发展地区实施区域营销指引和总行行业指导政策并重的结构调整策略。 3、产品 保持普通对公贷款的平稳增长,将资源集中于优质资产。 稳步推动贸易融资发展,将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转化为贸易融资类产品。 通过深入推进供应链营销模式和集约化专业管理机制,将中国光大银行建设成为在国内贸易融资服务领域领先的专业银行。贸易融资重点产品业务量等关键指标在2010年底前进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前三名。表内外贸易融资余额与一般贷款余额比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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