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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有效期限内;急救药品、物品应当配备齐全,随时处于备用状态;精神类药品保管、使用规范。对过期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报告所领导,予以集中销毁。

第七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保障行为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诊疗工作规范、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及监区医疗工作制度。

第二节入所体检

第八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对所有新入所人员进行入所身体检查。入所体检工作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实施。

第九条入所体检工作应按照病史询问、体格检查、查验相关辅助检查资料和诊断证明、出具体检结论、完善入所健康体检文书的填写等流程进行。

体格检查主要通过物理检查手段对被监管人员的生命体征、一般情况、体表、胸、腹等重要脏器状况及脊柱四肢活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应杜绝缺项漏项。

对育龄妇女应当进行妊娠检查或者查验办案单位出示的其妊娠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有伤的,应问明情况,在入所健康体检文书上作好记录,由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对自述其伤情形成与执法行为有关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伤情较重、可

能怀孕或可能患有严重疾病、急性传染病、精神病,或遇有被监管人员自述具有上述情形,但因监管场所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或认定的,应送医院检查、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后再进入入所体检程序。

第十二条看守所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出不宜收押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一)患有精神病(经鉴定应负刑事责任的除外)或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所列之情形的,拘留所在入所体检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提出不宜收拘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一)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第十四条收容教育所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经检查发现患有性病以外具有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亦应提出不宜接收或者入院救治的医学建议。

收容教育所在常规健康体检时,应进行性病检查,并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第十五条对于身体条件、健康状况具有不宜监管情形,但因涉及重大案件而确需监管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可以在上级主管

部门审批后,先行办理监管手续,再按以下要求处置:急需送医院抢救治疗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及时提出相关建议,由办案单位就近送往具备救治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抢救,并负责监管,待病情控制后需继续住院的,应转入指定医院继续治疗。不属急需抢救而需住院治疗的,可直接送往指定医院治疗。伤病情形特殊的,可经由指定医院门急诊部门确定送往社会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疗机构初步诊治病情相对稳定可以回所的,由卫生所或门诊部继续治疗监护。所内监护、治疗工作应在监管民警的配合下进行。

第十六条卫生所或门诊部进行入所体检工作时,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入所健康体检文书。卫生所或门诊部医务人员应在表内对应处签署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办案单位和被监管人员亦应签字确认。入所健康体检文书及有关医疗资料(诊断证明书、检验结果、门、急诊病历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入所健康体检文书按如下要求填写:

体格检查结果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不得臆造,确保体检结果客观真实。

体格检查发现的异常体征应在表格中明确列出。

使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凡涂改处需由被监管人员捺印指纹确认。

书写使用中文简化字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不得以“(-)”、“(+)”符

号代替文字。

各类人员签字须签全名,字迹要清晰。

第十八条被监管人员出所进行辨认、起赃、指认、鉴定、取证或者庭审等活动回所时,监管场所应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应要求提讯、提审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并附诊断证明书;对伤情严重的,应由办案单位送医院治疗,同时向监所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办理换押工作时,被监管人员在原监管场所患有疾病的,移送单位要如实介绍病情,移交健康档案,接收单位应当继续予以治疗。

第三节所内医疗

第二十条凡在公安监管场所内针对被监管人员开展的医疗活动均为所内医疗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通过巡诊等手段及时发现、判明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对本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根据诊疗常规程序进行初步诊疗;对患有严重疾病及突发危及生命情况的,须采取必要抢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对符合住院治疗情形的,应提出转往医院住院治疗的建议;对因健康状况不宜继续监管,且符合变更强制、处罚、执行措施的,应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一条入所后发现被监管人员有本章第二节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提出明确医学建议,报上级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处置。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员,应由办案单位负责其鉴定工作。

对已收入所的患有传染病的被监管人员,监管场所应采取隔离措施,严防传染病蔓延流行。

第二十二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在监管场所内应认真开展巡诊工作,在做好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日常诊疗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新患病被监管人员并给予治疗。

公安监管场所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生在所值班,所内医务工作应合理划分负责区域,落实责任到人。

巡诊工作每日至少一次,病情变化随时巡视。有患病被监管人员要求治疗的,卫生所或门诊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处置。

巡诊过程中对患有伤病及新发病被监管人员的病情变化要详细询问,认真检查,尽快明确诊断并予以必要治疗。对病情严重的被监管人员,应及时报告,强化医疗措施。需出所就医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及时提出建议。

巡诊过程中应做好巡诊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患病人员姓名、病情、治疗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应给予积极治疗,规范用药。

给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应用药物,服药前卫生所应对药品应用人等进行核对。服药时,必须由医务人员和监管民警在场监督,做到按次给药、投药到手、监督服下。

进行换药、鼻饲等治疗时,必须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被监管人员。治疗结束后,要认真清点所携带物品,不得遗失;对针

头等医疗用品操作前后必须核对数目并登记。严禁将医疗器械、药品遗落监区、监室。

监管民警应在治疗结束后对接受治疗的被监管人员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其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第二十四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当建立患有伤病被监管人员的分级管控制度。对新入所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要实行一周时间的重点观察或治疗。对连续用药或治疗超过三天,仍需要持续进行的患有伤病人员,以及病情严重人员,要按疾病严重程度分级管控并建立病历。对病情出现严重变化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监管民警及患者本人。病人病情缓解后,应及时撤销管控。

管控级别较高的患病被监管人员,应当重点巡视观察,在病历及值班记录中认真记录病情变化,值班时重点交接。要实行定人管理、定时巡诊、定期检查。诊疗措施应规范、到位。发现严重情况,应当向所领导及时汇报,并及时予以合理处置。需出所就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重点病人”管控:(一)高血压病有危及生命可能的;

(二)心脏病:有心脏病及心律失常病史,有医院诊断证明,有临床症状,心电图不正常,有危及生命可能的;

(三)糖尿病:

1.血糖控制不满意;

2.有严重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四)体温持续38.5℃以上需严密观察处理的;

(五)绝食三天以上的;

(六)有专科诊断证明,病情控制不佳的精神病;

(七)发作控制不满意的癫痫;

(八)吞食异物不能自行排出或边缘锐利可能损伤脏器、造成穿孔等情况的;

(九)不除外颅内损伤的头外伤、需观察处理的骨折等严重外伤的;

(十)严重软组织感染的(如关节感染、丹毒、需持续换药或继发全身症状等);

(十一)传染病:病情严重,需密切观察的;

(十二)有较严重戒断症状、进食差的新收押吸毒人员;

(十三)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特殊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

(十四)涉外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

(十五)不配合治疗、行为异常或情绪波动较大的;

(十六)其它需要重点监测或需到医院就诊的严重疾病。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管人员,应确定为“重点观察对象”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应建立病历并列为“重点病人”管控:

(一)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特殊被监管人员;

(二)监所确立为重点人的人员;

(三)有自伤、自残倾向,行为异常及情绪不稳定者;

(四)身体状况不良的吸毒人员;

(五)绝食人员;

(六)吞食异物人员;

(七)新入所患病人员;

(八)戴械具的病人。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病人”和“重点观察对象”要及时发现、适时确定、即时通报,并根据病人情况,实施升降级动态管理。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列管和撤销审批手续。

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要做好“重点病人”和“重点观察对象”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确立后应当进行巡视,提出处置意见;负责人对“重点病人”的常规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病人病情变化应当随时巡视。需出所就医的,及时提出医学建议。

“重点病人”被提讯、判决或家属探视前后等有可能出现情绪波动时,需重点巡视观察。

监管民警应积极配合卫生所的工作,加强对“重点病人”和“重点观察对象”的监控和教育,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卫生所或门诊部。

“重点病人”管理应建立登记本,对“重点病人”须逐人建立病历。对“重点观察对象”,应有交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被监管人员绝食的,须由监管民警核查绝食原因,有针对性地做教育工作;经教育仍拒绝进食的,在其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保护性鼻饲。鼻饲工作由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实施。

被监管人员发生自伤、自残行为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及时给予救治。

第二十九条监管期间发现被监管人员出现精神病症状的,应将其可疑症状记录备查,并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建议,由所方书面告知办案机关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确有精神病,不宜继续关押的应由所方书面提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

留所服刑罪犯患有精神病症状的,应由卫生所或门诊部提出鉴定建议,经鉴定确系精神病患者的应依法处置。

对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经报告主管局领导后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当病情好转,不再危及监所安全时,应当及时解除约束。

第三十条发现女性被监管人员怀孕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领导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当建立危重病人急救绿色通道制度。应具有急救人员、急救物品及药品的配置、应急处置渠道及危重病人转送途径的预案。所内突发紧急医疗事件,如突发严重伤病、原有疾病突然加重或突发不明原因意识丧失等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形,所内医务人员应迅速到位,实施抢救并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出所就医、住院治疗等建议。出现生命危险时,应当积极抢救并告知办案单位。

第三十二条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应参加监所警情分析会

商,定期向所在监所通报重点患病被监管人员情况,突出情况随时向监所领导通报。

被监管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与所领导、管教、巡控等岗位沟通和衔接,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以保证安全。

监管民警应积极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工作,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健康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卫生所或门诊部;对不服从治疗的,应教育其服从治疗。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变更诉讼阶段或更换监室的,应即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通报。

第三十三条对因疾病原因符合变更强制措施规定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医学建议,报所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对因疾病原因符合法定的暂予所外执行条件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可以提出医学建议。

监所接到卫生所或门诊部关于暂予所外执行医学建议后,应予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

对暂予所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监所分管领导、管教民警、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所应当通知被监管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对于自伤自残的被监管人员,不得暂予所外执行。

第三十五条被监管人员因疾病正常死亡的,监管场所应将被监管人员的入所健康体检文书、患病治疗情况记录、病危时的抢救处理记录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存档备查。

被监管人员死亡有医疗争议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对尸体进行检验,做出死因鉴定。

第三十六条对“重点病人”、连续用药或治疗超过三天仍需要持续进行的病人、以及绝食、吸毒等特殊情况的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逐人建立病历。病历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病历书写应按要求完成,记录规范。

首次病程记录要求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史、查体、诊断、主要治疗措施。“重点病人”确立时,病历中要有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的意见及签字。

日常病程记录及时规范。“重点病人”病程记录间隔不超过一周,其他病人病程记录间隔不超过二周,病人发生病情变化要随时记录。

病程记录内容包括重要症状、体征变化、治疗变更情况以及卫生所负责人的巡视情况和签字等。如遇病人抢救要按有关规定完成抢救记录。

第四节出所就医

第三十八条出所就医是指监管场所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因条件限制无法诊断或治疗,需到所外社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治疗的行为。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出所就医:

(一)被监管人员病情严重或突发疾病的;

(二)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的;

(三)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的;

(四)突发严重伤病的;

(五)原有疾病突然加重或突发不明原因意识丧失等有死亡危险的;

(六)其他须出所进行检查或诊断治疗的。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出所就医条件的,卫生所或门诊部应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在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出所就医建议应当及时、必要、适当。出所就医工作应手续齐全、规范。出所就医应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出所就医须有医务人员陪同,医务人员应携带必需的急救用品和就医相关医学资料,负责出所就医过程中对病人的医疗监护和紧急救治,向就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介绍病情和开展其他与出所就医相关的工作。

因紧急情况出所就医的,应根据就近原则,到距离监管场所最近的具备救治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待病情控制后可转入指定医院继续治疗。

第四十一条出所就医过程中发现被监管人员需要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报告审批手续,经批准后可以住院治疗。

第四十二条从事出所就医工作的医务人员回所后应及时向所领导及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汇报就医情况,并在病历中记录出所就医情况,按医嘱开展后续治疗,妥善保存就医资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记录、检验结果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被监管人员出所就医以及住院治疗期间的监管安全工作按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节监区卫生防疫防控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防疫工作制度,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宣教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医疗卫生集体教育。

第四十五条公安监管场所应设置传染病监室,患有传染病的被监管人员应分类关押。

监管期间发现被监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送医院检查治疗;对监区、监室和同监室人员及时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要求采取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

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第四十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应认真开展监区卫生消毒工作:

(一)对监室、监区、办公室、食堂、厕所等所内公共区域定期消毒,在换季或病疫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二)每周对监室、每月对监区至少消毒一次;

(三)隔离监室根据卫生防疫工作要求采取消毒防护措施;

(四)卫生所每日消毒;消毒物品、一次性医疗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五)监区消毒应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时间、部位、消毒药剂、操作人,并留存备查。

第四十七条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应分开放置,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要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医疗废物处理须有登记。

第四十八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做好被监管人员食堂卫生督导工作,保障被监管人员饮食安全。

第四十九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协调邀请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来所指导开展防治工作。监管场所发生流行性疫情,监管场所应当配合属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疫情进行控制。

第六节住院治疗

第五十条公安监管场所监管的患有各种伤病、不宜在监管场所诊治的被监管人员,应当送至指定医院治疗。

第五十一条公安监管场所送诊病人,由公安监管场所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由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协商在医院设置加装特殊防护设施的监管病房或在公安监管场所设置专门医疗监区,由公安监管场所提供监管安全、医院提供医

疗设备和医务人员,接收需要观察治疗、住院的重症病人。

第五十二条被监管人员住院治疗的,公安监管场所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办案机关及其亲属,并报告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病情严重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监管场所应当书面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第七节安全防范及自身防护

第五十三条监区医疗安全管理:

(一)应制定医疗卫生工作安全检查制度。每月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检查工作,遇重大事件时应随时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医疗安全检查须组织严密、职责清楚、分工明确、记录完整、工作规范;

(二)应定期召开监区医疗警情分析、会商会议(每月至少一次),对被监管人员健康状况动态分析。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对卫生防疫工作,患病被监管人员的健康状况、饮食情况、治疗方案和措施、防病治病工作情况进行汇报,重点病人应重点汇报;

(三)应严格执行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信息情况报送制度。发生事故或突发医疗警情必须即刻报送,详细情况四十八小时内报送;

(四)应制定监所处置突发医疗卫生事件的预案(要求监管民警、医务人员共同参与配合),适时组织演练,每季度不少于

一次。监管民警、医务人员熟知预案内容。演练情况应有书面记录以备查,内容包括:时间、组织指挥者、演练人员、演练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

第五十四条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及传染病防控治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避免发生职业暴露。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处置伤口,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20200502120445)

公安机关执法管理的基本制度设计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要实现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必须首先做到规范执法。[1]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必然要 求,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必然要求。[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键在于健全完善 各项执法管理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尽管从一开始公安执法就有相关的制度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执法环境的变化,原有制度规范与现实工作要求之间存在许多不适 应。要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健全完善各项执法管理制度。 一、执法管理基本要素和内容分析 公安执法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涵盖了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因此,执法管理制度内容必然也是非常庞杂的。公安执法 包括三个要素:执法主体、相关人、案事件。 1、执法主体就是公安民警。执法主体的素质能力对于公安 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非常关键。与相关人直接接触的是承办案件 的民警,但执法主体还包括其它参与案件的其他民警,比如参与审核的法制部门民警、审批决定的各级领导,不同类型的执法主体在执法方面的要求也不同。

2、相关人是各类当事人,包括行政案件中的相对人、刑事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相关人是公安执法结果的承受人,因此执法结果的公正与否对于相关人切身的利害关系有着直 接的影响。 3、案事件是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联系执法主 体和相关人的载体,公安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据法律对案事件处理 的过程,因此,案事件也就是执法管理的主要对象。 法律是公安执法的基本准则(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法律)。不同类型案件的执法行为有不同的依据,刑事执法的主要依据有 《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现实情况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 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主体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不知如何运用法律 等情况。笔者认为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详细的执法标准,以进一步明确法律面对具体情况的如何运用。 要在执法中贯彻落实法律和更具体的执法标准,必须加强执法监督。执法监督包括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中过程监督又是 执法监督的重点。过程监督主要就是执法质量监督,也就是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法律和执法细则是否严格得到运用。事后监督则有执法评估、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督是贯彻整个公安执法过程各个

201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祝大家逢考必过,生活愉快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30题) 1.《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__起实施。(B) A.9月1日 B.10月1日 C.11月1日 D.12月1日 2.制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__。(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D.《公安机关组织条例》 3.__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C) A.公安部党委 B.公安部警务督察局 C.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D.公安部 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

察长由公安机关__兼任。(C) A.一名副职领导成员 B.纪委书记 C.行政首长 D.党委书记 5.下列要求与警务督察工作指导方针不相符合的是。(D) A.立足建设 B.强化监督 C.纠防并举 D.事后查处 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时发现有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民警,可以采取的当场处置措施是__。(C) A.立即带离现场 B.带回公安机关予以批评 C.当场予以纠正 D.记下违纪民警警号发整改通知书 7.下列关于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__。(D) A.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是督察部门特有的纪律处分措施 B.民警被禁闭时可以穿着警服 C.对被禁闭的人民警察,由督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看护 D.对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民警,应当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 8.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

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但必须履行的程序是__。(A) A.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B.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批准后执行 C.报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批准后执行 D.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__。(A) A.10日以上60日以下 B.三个月以下 C.7日以上三个月以下 D.7日以上60日以下 10.禁闭的期限为__。(B) A.1日以上15日以下 B.1日以上7日以下。 C.3日以上7日以下 D.3日以上15日以下 11.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__批准后执行。(A) A.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 B.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人 C.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 D.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12.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执法各项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处罚投诉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投诉举报制度 1、投诉举报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2、投诉举报内容主要为餐饮服务、保健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 3、投诉举报方式分为来人、来电、来函等。 4、投诉举报记录要求登记详细并及时呈报领导批准。 5、对投诉举报情况要及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举报人要求了解情况的,应及时告知。 6、投诉举报一般实行属地管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告知投诉人或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7、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举报人,可适当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及其魏都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全体人员必须全面、正确履行餐饮、保化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明确相应责任的制度。 2、各级领导、各科室应当根据本制度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内部各执法岗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制定有关制度,切实保证人人尽职尽责。 3、各级领导、各科室对本制度所明确的行政执法责任不得推诿。 4、食安所行政执法责任: (1)及时受理违法案件举报、立案;负责查处本区食

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 (2)依法对全区的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3)承办上级和本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社会公示的事项。 2、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3)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 (4)行政执法中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合法证件的; (2)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执法依据及有关程序或拒不说明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且应当公开而拒不公开的; (4)对应当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5)其它。 4、应当公示而不公示或拒不公示,并由此刁难或加重处理有关管理相对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十四、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1、为规范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一般规定(1) 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 1 02.适用范围(1) 1 03.基本要求(1) 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 1 05.修订(3) 1 06.施行时间(3) 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管辖(7) 2 01.职能管辖(7) 2 02.地域管辖(8) 2 03.级别管辖(9) 2 04.专门管辖(10) 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 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 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 第三章立案(20) 3 01.接受案件(20) 3 02.立案审查(23) 3 03.决定是否立案(25) 3 04.移送案件(28) 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

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 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 3 08.信息录入(31) 第四章回避(33) 4 01.回避的条件(33) 4 02.提出回避(33) 4 03.决定回避(34) 4 04.回避的效力(35) 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 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 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 第六章勘验、检查(41) 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 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 6 03.现场保护(43) 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 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 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 6 08.尸体检查(49) 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 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 6 12.侦查(现场)实验(54)

公安辅警考试题库

公安局辅警招聘考试题库《综合理论知识》 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公安工作基本知识 21 单选题 1.()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依法治国 B.文明执法 C.尊重人权 D.坚持党的领导正确答案为:A。 2.依法治国首先是()。 A.依法治权 B.依法治民 C.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D.有效管理国家正确答案为:A。 3.()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C.宪法至上 D.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正确答案为:A。 4.()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依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A.执法为民 B.依法治国 C.民主自由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A。 5.执法为民是()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为人民服务 B.人权至上 C.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正确答案为:D。 6.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A.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B.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C.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D.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为:B。 7.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人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A.文明执法 B.依法执法 C.以人为本 D.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答案为:C。 8.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 A.领导批示 B.文件规定 C.法学理论 D.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D。 9.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A.政治路线 B.根本宗旨 C.任务 D.奋斗目标正确答案为:B。 10.()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A.依法治国 B.公平正义 C.执法为民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B。 11.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是确保()。 A.一切行为让群众满意 B.一切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C.一切行为让领导满意 D.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答案为:D。 12.公安民警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是()。 A.执法为民 B.坚持党的领导 C.公平正义 D.服务大局正确答案为:B。 13.概括起来讲,()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明文规定不受罚。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罪刑自负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确答案为:A。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执法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条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针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的一项涉医执法工作。其目的是为保障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二条公安监管场所均应在所内设置医疗岗位,并根据监管人数设置卫生所或门诊部,承担在监管场所内对被监管人员进行入所前身体检查、健康管理、卫生防疫,对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救治,对患急、危重症的被监管人员进行抢救及转诊,提出医学建议等确保监所安全所必需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公安监管场所在所内设置的医疗岗位由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监管场所的医务人员构成。从事管理、协调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应当具备医疗背景,从事具体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岗位民警和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卫生所或门诊部须办理执业登记,取得合法行医资质。 第四条公安监管场所设置的医疗岗位具体承担本监所入所

体检及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每日巡查所内患有伤病的被监管人员,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并向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报告。 卫生所或门诊部应当确立一名医疗岗位民警担任负责人。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是本所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所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并对医学建议进行审核把关。监管场所指定的社会医疗机构驻所医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卫生所或门诊部负责人直接对监所领导负责,汇报工作并提出工作建议。 监所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全面掌握本所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情况,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处置措施。 监管场所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监所医疗卫生管理工作。对所内患有伤病的重点人员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公安监管场所卫生所或门诊部须按国家规定配置医务人员。 第五条卫生所或门诊部必须配备必要的医疗、办公、通讯、信息、技防等设备,设备配备数量应当依据实际关押容量确定。 医疗设备应当包括常规诊断仪器、常规治疗设备、紧急抢救处置器材、消毒设备、冷藏设备及其它医疗附属设备等。 第六条公安监管场所应建立健全药品、器械采购、检查、保管制度。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采购渠道合法、保证质量,做到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所用药品必须确保在

【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法制制度】新民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两随机、 一公开”工作制度 “两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新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两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2 、公开内容真实可信,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3 、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4 、便于文化产品经营者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二)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遏制违规执法和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企业,提升效率,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经营秩序。 二、随机抽查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YYY和法制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检查。YYY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主体 (一)抽查对象 全市建筑市场的涉案企业。 (二)抽查主体

以本局各执法大队为主体,负责监管和抽查工作。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文化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随机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依据相关YYY规章规定和行政权力清单界定,被检查对象和开展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 (二)抽查方式 按照本局《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市场主体名录》和《随机抽查任务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不断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五、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的内容 1、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抽选过程与结果、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保障抽查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2、向抽查主体单位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条件、办法等。 3、行政权利事项全部公开。 4、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或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1、随机抽查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市场

最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

最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题库 一、判断题 1.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2.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4.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6.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正确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7.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相关法条】《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8.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答案】错误 【考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题库

02试题解析 题目20:(单选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安机关应当()。 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监外执行 D:立即释放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21:(单选题)需要拘传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 B:办案单位 C:县级以上 D:地(市)级以上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2:(单选题)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A:复制电子数据 B:关闭计算机 C:断开网络 D:封存设备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3:(单选题)需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以上 B:公安派出所 C:办案部门 D:地级以上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4:(单选题)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内送达被侵害人。 A:一日 B:二日 C:五日 D:七日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5:(单选题)需对室内建筑设施的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批准。

A:搜查现场主持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6:(单选题)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决定。A: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D: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发表意见] C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7:(单选题)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批准,可先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公安厅侦查部门 D:公安部侦查部门 [发表意见] B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8:(单选题)异地执行传唤、拘传,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进行讯问。 A: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B:本市、县指定地点 C:指定宾馆 D:指定住所 [发表意见] A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9:(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是()。 A:涉税案件 B:故意伤害案件(重伤)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D:放纵走私案件 [发表意见] D [查看/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30:(单选题)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的监督、考察工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A:十五日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卷知识交流

看守所执法细则试题 姓名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判断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2、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7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 3、禁闭的期限一般为1至10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新收押人员一般不得单独关押。() 5、安全大检查必须由看守所、驻所武警共同实施,公安机关其他民警不得参与。() 6、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7、看守所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该在24小时内层报至监管局。()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办案人员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可以临时离所回家探视。() 9、过渡管理时间不得少于7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在过渡监室关押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10、严管的实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二、单选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对收押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罪犯,应当在()小时内书

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A、24 B、8 C、12 D、48 2、对未成年人或者()岁以上的老年人使用械具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批注。 A、55 B、60 C、65 D、70 3、下面哪项不是夜间进入监区的必备流程()。 A、夜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打开监室。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进入 B、紧急情况下,可以通知劳动犯先一同进入监室 C、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 D、要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 4、下列对象中()一般应列为深挖犯罪的重点。 A、交通肇事犯 B,涉黑恶势力犯 C、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D,家庭暴力犯 5、对于在押人员自伤、自残的,看守所应当()。 A、不予治疗 B、应当及时给予治疗,但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C、应当及时给予治疗,治疗费用由看守所承担 D、以上都不对 6、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得少于原判刑的()。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7、根据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要求,管教民警对分管的重点在 押人员做到“四熟知”,即()。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根据《X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X〕6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旗各执法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检查中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改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需公开以下内容: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经旗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旗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程序、流程、服务指南及监管方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服务指南,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基本程序、办理时限等。 4.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查询和投诉举报方式。在行政机关办公地点、办事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上公布查询及投诉举报方式。 5.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公开执法信息和执法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它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审核和更新机制。对于行政执法查处结果的公开,要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原则,界定和分类主动公开、依审核公开事项,明确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加强统一公示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公示制度。 7.推行行政执法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及执法统计数据主动公开,同时报至旗司法局备案。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 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 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 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 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 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 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 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 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题库

02试题解析 题目20:(单选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得,公安机关应当。 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监外执行 D:立即释放 [发表意见] D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21:(单选题)需要拘传得,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A:县级 B:办案单位 C:县级以上 D:地(市)级以上 [发表意见] C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2:(单选题)计算机犯罪案件得现场勘察,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 A:复制电子数据 B:关闭计算机 C:断开网络 D:封存设备 [发表意见] A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3:(单选题)需要先行登记保存得,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县级以上 B:公安派出所 C:办案部门 D:地级以上 [发表意见] A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4:(单选题)当场处罚得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得,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在( )内送达被侵害人。 A:一日 B:二日 C:五日 D:七日 [发表意见] B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5:(单选题)需对室内建筑设施得各种器具进行破坏性搜查时,应当经( )批准。 A:搜查现场主持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发表意见] B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6:(单选题)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得行政处罚得,应当由( )决定。 A: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D: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发表意见] C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C 试题解析 题目27:(单选题)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得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得,经( )批准,可先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公安厅侦查部门 D:公安部侦查部门 [发表意见] B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B 试题解析 题目28:(单选题)异地执行传唤、拘传,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进行讯问。A: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B:本市、县指定地点 C:指定宾馆 D:指定住所 [发表意见] A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A 试题解析 题目29:(单选题)下列案件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得就是()。 A:涉税案件 B:故意伤害案件(重伤) 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D:放纵走私案件 [发表意见] D [查瞧/隐藏正确答案] D 试题解析 题目30:(单选题)执行取保候审得派出所应当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取保候审对象得监督、考察工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 A:十五日 B:十日 C:七日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

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知识竞赛题库 一、简答题 1、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的种类有6种,分别是什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什么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3、《纪律条令》何时公布、何时起施行。2010年4月21日、2010年6月1日 4、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哪些级别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所辖各级 5、《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哪些人员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6、《纪律条令》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如何确定警衔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7、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哪些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领导人员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 9、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什么时间起生效作出之日 10、行政处分的规定期间或者规定时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撤职,24个月。开除有无时限规定没有时限 11、人民警察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如何处理解除处分 12、人民警察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开除 13、《纪律条令》共3章、31条,设定了多少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76 种 14、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何种处分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15、《纪律条令》第七条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何种处分开除 16、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哪些人员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17、《纪律条令》所称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哪些部门的公安机构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 18、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何种处分 开除 19、某派出所民警对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的处分决定不服,他能否向上一级任免机关申诉不能,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只能向监察机关申诉 20、纪律条令的解释权在哪些机关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21、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 22、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3、公安民警非正常工作需要携枪进入宾馆、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场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X政办发〔201X〕10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通过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三项制度试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1.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抓紧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2.严格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落实机构、编制、职数设置等事宜,合理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审批责任。按照上级精神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全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完善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加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监管力度。 (二)落实三项试点工作 4.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说明告知工作,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完善公示信息平台,规范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形成严格的信息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5.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部门,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发布的,对本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发布的通告(通知、公告),应在发布前5日,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和重点调查等方式对区政 府所属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其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区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时,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 万元以上)和重大行政许可行为(指土地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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