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齐法家与秦晋法家思想差异及其原因简析

齐法家与秦晋法家思想差异及其原因简析

齐法家与秦晋法家思想差异及其原因简析

在礼崩乐坏、群雄并立、弱肉强食的东周,主张以法治国来实现富国强兵的法家自然受到了重视。法家分为以《管子》为代表的齐法家和以《韩非子》、《商君书》为代表的秦晋法家两派。虽同为法家,但二者在对待君、民、礼、刑的看法上差异很大。就此,笔者作出简易分析:
首先,就“君”而言,虽然齐、晋法家都强调君主专制,树立君主权威,但齐法家主张“令重则君尊”(《管子.重令》);秦晋法家则认为“君尊则令行”(《商君书.君臣》)。齐法家认为要树立君主权威,先要树立起法的权威和尊严,这就把“君与法”的关系摆在了一个合适的位置。由于“令重”、“令尊”在先,那么,就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任法》),从而把法摆在了君主之前。由此可见,齐法家的“尊君”实质上是将君主的权威是建立在法制健全和君主带头守法的基础上。晋秦法家则相反,他们不认为君主的权威是建立在“令重”、“令尊”的基础上,而认为“君尊则令行”(《商君书.君臣》),即只有君主先树立起绝对的权威,法令才能推行。如商鞅主张君主应独揽大权,“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错臣》)。韩非认为君主只有“权重”才能“位重”(《韩非子.难势》);申不害更直言不讳:“独视者则明,独听者则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他们的影响下,晋秦之地盛行“事君以死,事主以勤”,“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等所谓“愚忠”。愚忠的结果是“不从君者为大戮”(《国语.晋语》)。商鞅执政,更明确规定:“有不以王令,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这就把君主专制通过法令的形式加以强化,从而彻底打碎了奴隶社会贵族专制政体中的原始民主遗存。 
其次,就“民”而言,齐法家主张“富民”、“商德保民”;秦晋法家则主张“愚民”、排斥民本。齐法家认为“ 仓廪实则知礼节”,人们物质生活的富裕程度决定着他们对统治阶级的服从程度。老百姓衣食无着,饥寒交迫,就会挺而走险。此刻若“以法随而诛之,则是诛重而乱愈起”(《治国》),正所谓:“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戳不足以服其心,杀戳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牧民》。因而主张先解决老百姓的温饱问题。提出“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牧民》)的思想,认为老百姓富而有了体面,自然就会懂礼知耻,作为统治阶级也就容易管理了。此即所谓“富民可教”。晋秦法家则相反,他们提出了“民愚则国安”“

民农则愚,愚则易治”的观点。商鞅说:“上世之士,衣不暖肤,食不满肠,苦其意志,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商君书.算地》)他因此得出结论说:“民不易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不殆。”(《垦令》)商鞅设想,治理老百姓,最好让其撑不死,饿不着,智慧无从开启,文化无从涉及,除“耕战”一事外,不知其他生活方式。这样,国家就会永远长治久安,此即“愚民易治”。 周代农耕文化中的民主因素随着“封建亲戚”被带到各个邦国,与当地文化融合,在融合过程中,民本或被加强,或被削弱。具体来说,在齐,民本因素被加强,在晋,民本因素被削弱。齐地固有的东夷海洋文化对民本本身就有亲和力,所以在和周文化融合过程中,它吸收了周文化中的尚德保民。而晋文化所吸收的来自戎狄的游牧文化则排斥民本,所以在其后的发展中,晋文化的民本成份越来越少,以至追求极端专制。因此,齐法家追求理性的君主专制,而晋法家则追求绝对君主专制,事事从国家和君主角度考虑。 
再次,就“礼”而言,齐法家主张“礼、法兼容”;秦晋法家强调 “一任于力”。齐法家在强调“法治”的同时,还重视“礼”“义”的作用。比如他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认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四维张则君令行”(《牧民》)。另外,在人性论上,齐法家认为人性可以通过教育可以改变,统治阶级只要做到“教训成俗”,就可“刑罚省数”(《权修》)。齐法家还认为,治天下应“重法”,但不能“重力”,不能一味“以力使”,而应“以德使”,才能做到“民从之如流水”(《君臣下》)。由此可见,齐法家的“法治”思想吸收了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辅”的思想。与齐法家不同,晋秦法家认为“德治”,“礼治”是上古时代的产物,那时,“人民少而财富有余,故民不争”,故用“德”,“礼”就能治天下。而现在“人民贫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蠢》)。况且东周时期,国与国争战不休,“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商君书.开塞》),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以法为本”,“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任其力不任其德”(《错法》)。否则,只能走向“奸民”横生民疲国弱的道路。 
然后,就“刑”而言,齐法家主张“宽刑省禁”;秦晋法家强调“严刑峻法”。管仲主张对人不能滥施刑罚,即使对犯有“不用上令”,“寡功”,“政不治”等严重罪行的人,也可以给予两次改正悔过的机会,即所谓“一再则宥,三则不赦”

(《国语集解.齐语》)。管仲甚至还主张人犯可以用“赎刑”的办法获得免刑。他任相后的改革措施之一就是下令重罪者“甲赎”,轻罪者“盾赎”,从而使齐国一时“甲兵大足”。这种观点与齐法家的“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戳不足以服其心”的观点是一致的。晋秦法家则不然,他们坚决反对赦罪和减免刑,再三强调“不有过,不赦刑”。认为“赦死轻刑,社援将危”,因而坚持“有过不赦,有善不遗”的原则。在他们看来,采取“有过不赦”政策,并不在于惩罚本人,目的在于起威慑作用,即“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商君书.爱臣》)。若对犯人进行赦免或减刑,就起不到”止邪的作用。基于此,晋秦法家基本都主张“轻罪重判”原则。商鞅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商君书.靳令》)由此可见,晋秦法家是典型的“重刑”主义者。 
齐、秦晋两地能产生法家也绝非偶然。姜太公在齐国时便主动吸收东夷文化,所以齐文化中少数民族文化因素显著。而秦晋处于中原与戎、狄的交界处,自然受到了游牧文化的影响。因为有作为异质的夷、狄文化的介入,齐、晋两地均不再是纯粹的中原文化,而这一点正是法家思想在这两个国家产生的重要原因。但缘何又产生了如此明显的差异,我们可以从齐、秦晋两地的地理位置、文化传统、历史、经济、对待其他学说的态度等的差异中寻找答案。 
首先,从地位位置上看,齐国位于山东半岛,齐文化偏向海洋文化,它是在以东夷海洋文化的主体上吸收周的农耕文化。晋国拥有山地、高原、盆地,北部有大漠,是典型的内陆国家,相应形成的是农耕文化,在此基础上吸收戎、狄的游牧文化。农耕文化具有固定、闭塞之特点,与专制有极强的亲和力。游牧文化尚力轻礼轻德,专制程度更高。秦民族本是从事农牧业的边地民族,到商鞅变法时,尽管秦国经济发展并不落后,但人民群众仍保持若干落后的风俗习惯。正如荀况所说:“无非私齐鲁之民而外秦人也,然而(秦人)于父子之义、夫妇之别,不如齐鲁之孝具敬文……”(《荀子集解.性恶》,清.王先谦著,中华书局 2000 年版,第 459 页。)齐国从西周封姜氏为齐侯,齐鲁两国号称礼义之邦。姜齐到田齐,都是宗法制度与国家政权结合,只是姜齐是分封的贵族领主制经济,到田齐则逐步演变为新兴地主制经济。因此,植根于齐国经济、政治、文化土壤的齐法家学说,在统治方术上与秦法家显然不同,就并不奇怪了。宗法制度与国家政权结成一体而形成的姜氏贵族到田氏贵族的

专政,都要求维护其宝塔式的等级统治。从春秋末兴起到战国时大发展的儒家学说,正适应这种政治需要,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尤其是再稷下学宫的兴盛时期,孟子和荀子两位儒学大师都曾长期在齐国讲学,荀子更是“三为祭酒”“最为老师”从而给儒学传统观念并不强烈的齐学注入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这时的齐法家,为巩固田氏封建君权而造说,自然会吸引儒家学说,使之融合于本派学说的体系。 
其次,我们看下两地的历史。田齐是从陈国逃难而来的,而陈国有着信奉道家的传统,田氏便将他们的信仰借逃难之机缘顺而带至齐国。后来,当法家思想由于李悝的成功而大盛于诸侯国,且在齐国也有积极活动身影之时,道家思想仍然是田齐的主要思想武器。田齐信奉道家的思想除了是继承传统之外,更是出于其统治的需要。他们大力推行道家“法自然”思想,一方面是因为在无为而治中获得了民心,进而夺取了政权,另一方面更是试图借道家思想,向民众宣传他们的“代齐”属于天道自然。据此,他们就自以为获得立足的理由了。因此,找到道、法思想并使之结合起来,对于稳固田齐政权意义重大。而对于《管子》书以及齐法家来说,则是通过“因道设法”而给法找到了一个依据,也即给法提供了哲学依据。《管子.法法》说:“宪律制度必法道,此正民之经也。”《心术上》中又说:“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在《管子》书中,道被赋予了多重含义。它既是类于《老子》中的作为万物根源、堪称万物本根的道,也被认为是执政者用来制定一切法规的依据,哪怕制定最高规范都必须依靠他们所认定的这个道。君主号令全国必须有所依存的就是道。《君臣下》说:“道也者,上之所以导民也”,又说“道也者,万物之主也,为人君者执要而待之。”这样,《管子》就依据道而给法找到了根据。进一步地,法之遵循道,就必须遵守道的客观法则,需要掌握客观规律,即所谓“知则”。包括法的制定和推行等等,无不如此。《管子.七法》中说:“错(措) 仪画制,不知则不可。”人们如果知道了也不能很好的遵守,就会“犹立朝夕于运均(钧) 之上,摇竿而欲定其末”,好比在转动的轮子上树立测定日影的标竿,必定招致失败。《管子.形势解》则把“天之常”与“君之常”进行对比,强调他们的共通之处:君主的治理天下就必须像天道之治天,一个“治之以理”,一个则“治之以法”,都遵循“终而复始”的这一基本的法则。据此,《管子》便找到了在田齐看来非常重要的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之“名分”了,既为田氏代齐

障目,也可以维持他们的长久统治。秦晋法家和齐法家的区别,每每觉得齐法家不似前者那么严酷,也就是因为齐法家重视以亲情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不废礼治,又遵天道适当给予民众以生息,从而实现了对一味酷刑的法治思想的某种改良。 
而晋国历史中嫡长子与庶子之争造成内乱,最后庶子成师一系,战胜了嫡长子仇一系,而且得到周天子的批准。其后又诛杀所有原晋国国君的公子,即对晋国公室成员的大屠杀。这打击了晋公室的势力,而且对西周以来的嫡长子继承制和礼乐制度也是沉重的打击。其后晋献公废嫡立庶,引起晋国的了另一次大内乱。晋文公复国后,大封功臣,形成了一大批军功贵族,使晋国非姬姓大夫增多。这批人与公室的旧贵族不同,他们不是依靠血缘关系取得政治上的地位,而是依靠在战争中的功劳而获得官爵和土地。晋平公时,晋国大权转移到赵文子、韩宣子、魏献子三家手中。晋昭公使晋国的异姓韩氏、赵氏、范氏、中行氏、魏氏、智氏六家族强大起来,并互相兼并,最后造成魏、赵、韩三家分晋,结束了晋国的历史。在晋国的内乱中,西周以来的宗法制度与礼乐制度都遭到了严重的打击与削弱。非姬姓贵族与军功贵族的大量产生,而他们与旧的宗法制度没有关系,要保持他们的地位,只有主张变法革新,制定法律,他们的思想代表就是法家,这些给法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再次,经济上齐与秦晋对待工商业的认识不同。先秦时期,人们把农业视为“本”,把商业视为“末”。从“本”到“末”的称谓上,我们可以看出先秦人对商业的轻视。但齐国是个例外,它有重商的传统。姜太公初治齐,就曾“设轻重鱼盐之利”,“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齐太公世家》),故农,渔,商,盐四业均很发达。管仲改革时,继承者以传统,专门设了盐官,铁官管理工商业。齐法家受其熏陶,也主张“务本饬末则富”(《管子.幼官》)。“务本”指以农业为“本”;“饬末”,即对工商进行整顿,管理,使其有序发展。这颇有点“以农为主,以商为辅”的味道。不过,齐法家允许工商业存在与发展,却不主张工商巨贾干政。《管子立政》中就有“百工商贾不得服长貂”的规定。因为在齐法家看来,如果让“百工商贾服长貂”(做官),就会产生“商贾在朝则货材上流”(《权修》),即卖官鬻爵的弊端。这或许就是齐国法家“饬末”的本意。在农商关系方面,晋秦法家与齐法家一样“重农”,但不同之处在于对商业的态度。商鞅是“重农轻商”的典型。他认为农业和商业是相互矛盾,相互对立

的两大部门,犹如水火不相容。认为农民见了“商贾之可以富家”,“技艺之足以糊口”,便“必避农”(《商君书.农战》),“避农”的结果必然导致土地荒芜,经济萧条,国家大乱。因此,商鞅极力主张“强本禁末”,曾下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商君书.惧法》)。在他的强力倡导下,秦“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而后得其乐”《商君书.慎法》。 
然后,齐与秦晋对待文化虽然都吸收其他文化,兼容并蓄,吸引文人参与政治,但二者还是存在一些差异,尤其是对待儒家的态度。齐法家与稷下学宫有着密切的关系。稷下学宫始建于田齐桓公时期,齐威王时兴盛起来,在齐宣王时达到鼎盛。当时,稷下先生被“赐列第为上大夫”的有七十六人,稷下学士多达“数百千人”。后经齐宣王、齐湣王、齐襄王、到齐王建,渐次衰落,最后随秦国灭齐而终结,前后历时一百五十余年。在稷下学宫中,著名的学者有淳于髡、孟柯、彭蒙、宋钘、尹文、慎到、接子、田骈、环渊、兒说、荀子、邹衍、邹奭、田巴、鲁仲连等。儒、法、道(黄老)、阴阳、名等诸家都有代表人物曾在稷下讲学授徒。齐国对这些稷下学士设大夫之号,“开第康庄之街,高门大屋尊宠之”( 《管子校注》黎翔凤校注,中华书局 2001 年版,168 页。)给以优厚的待遇。这样,稷下学宫在战国时代是各家各派学者荟萃的一个学术中心,这对于开展百家争鸣、繁荣学术研究、扩大学术交流,起了重要的作用。稷下学宫具有多重性质。稷下学士直接为政治服务,是田齐政权的顾问咨询机构。同时稷下学宫又是一个讲学授业、著书立说的场所和自由论辩的场所。稷下学宫中容纳了当时的各个学派,各学派之间可以互相论辩、彼此吸收,取长补短,从而促进了学术的大融合,为学术的大统一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各个学术流派的学术地位来看,推崇管仲的齐地学者无疑在稷下学宫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稷下学宫中的主要学派与中坚力量。齐法家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儒家学说,提出了厉行法制要与礼义教化并举这一重要主张。在列于《管子》86 篇之首的《牧民》一篇中,就明确提出 “礼、义、廉、耻”是“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的论断。这一点,与秦晋法家有很大不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晋秦法家反对并排斥儒家,主张治国不用礼义教化,只强调严刑厉法,“以刑去刑”(即轻罪重刑),这是一种高压的统治方术,是唯法主义的。而齐法家则主张厉行法制与礼义教化结合并举,是一硬一软两手兼用的统治方术。 
晋秦也非常

注意招徕人才。晋国曾有“虽楚有材,晋实用之”的美誉(《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秦则有尽用外邦卿客的传统。商鞅、韩非、李斯等人就均为外邦人士。但细察晋秦两国所用之人,则可发现他们多为法家学派或一些能征战,会谋略,懂权术的人士,其他学派尤其是儒家,则多拒之不用。晋秦之地一向以“无儒”,“寡礼”著称,治国讲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受此影响,晋秦执政者对儒家有深深的偏见,认为“儒以文乱法”,故“儒无益于国”(《商君书.垦草》),因而主张”蟠诗书而明法令”。在这些晋秦法家的鼓噪下,儒家在晋秦之地命运不免多并。到秦统一后,更遭“焚书坑儒”厄运。由此看来,在用人方面,晋秦法家虽有并吞天下的气魄,却无齐法家兼容并蓄之胸怀。 







1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