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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表A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商务及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提供的累计合同金额额大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

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f. 商务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

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转账),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

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

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

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

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

子制版签名;

(6)投标人必须独立投标,不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安徽交控集团信息化安

全项目通用准则承诺等相关资料。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

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

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以调价函的形式进行投标报价。

(5)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

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6)按要求提供自查表。

(7) 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

(8) 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与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格必须一致(小数部分由

四舍五入引起的除外)。

(9)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2 资格评审标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注:上述“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一条评审项不合格,按照“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分或评审。

表B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1

分值

构成

(总分

100分)

商务及技术满分:50分

评标价满分:50分

具体分值构成详见2.2.4条。

2.2.2 评标

基准

价计

算方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Di=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经初步评审通过后,所有有效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

2.2.3 评标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 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47.5,即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47.5分,E1=0.4,E2=0.25,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4分;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加0.25分。最高得分为50分,最低得分为0分,内插计算。

条款号评分

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分值评分标准

2.2.4 商务

及技

50分

技术架构5分

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平台解决方案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得基本分3分;在此基础功能上,根据投标人工作流

平台技术完整性和易用性加0-1分;根据投标人关于集团多级应用功能及功能完善性加0-1分;总分5分。

解决方案15分

满足招标人投资管理基础业务需求得基本分9分;解决方案能够提供系统建设规划,根据科学性和完整性

加0-2分;解决方案能够提供功能清单及实现方案,根据完整性和可行性加0-2分;满足用户许可及接口

开发需求的加0-2分;总分15分。

业绩案例20分

满足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的得基本分12分。在此基础上,

(1)投标人每多提供一个近三年(2015年1月1日至今,下同)来独立完成的投资管理平台(系统)项

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且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加1分,最多加4分;

(2)投标人提供一个近三年来独立完成的投资管理平台(系统)项目业绩及验收报告,且合同金额在90

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多加2分;

满足(1)、(2)要求的同一项目不重复加分。

(3)满足(1)、(2)要求的投资管理平台(系统)项目,其中有一个项目与财务管理、全面预算、固定

资产等系统进行数据集成与接口对接(须在项目合同、投标文件或验收报告等文件中体现有关内容的)的,

加2分,最多加2分。

总分20分。

技术能力5分

投标人提供投资管理或流程管理类软件著作权的加1分;

投标人具有软件成熟度CMMI3级认证及以上的加1分;

投标人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产品及过程应包括计算机软件或计算机系统集

成等内容)的加1分;

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认证证书(ISO27001)加1分;

投标人提供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资质证书三级及以上(在有效期

内)的加1分。

以上每项最多得1分,总分5分。

条款号评分

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分值评分标准

实施售后5分

具备完整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方案的同时,投标单位有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售后服务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

保障体系的,得基本分3分。投标人在本地注册或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需出具相关证明)的加1分,投

标人提供多种售后服务工具与渠道支持方式,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的加0-1分。总分5分。

表C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3.1 第一个信封初

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

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3.3 有效投标不足3

个的情况

如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

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

件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

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4 第二个信封开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

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

3.5 第二个信封初

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

第二个信封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7 有效投标不足3

个的情况

对于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应当对

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并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

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

明理由。

3.8 投标文件相关

信息的核查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3.9 投标文件的澄

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4.0 不得否决投标

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1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条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办法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各评分因素(评标价、获奖和信用评价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1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

1 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4.2项至第3.4.5项内容不适用。

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投标报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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