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0)浙波宁非字第31号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执业律师应宁燕(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0年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2010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司拟于2010年4月16日下午2:00在宁波南苑饭店四楼五洲厅(宁波市灵桥路2号)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2010年2月26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16日下午2:00在宁波南苑饭店四楼五洲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人,所持股份1,469,414,700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58.7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司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题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题进行了表决,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应宁燕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