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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与选择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与选择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与选择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评析与选择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因转让、出租、抵押、征收等方式导致使用权主体变更及其宅基地性质的变化。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宅基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事关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问题。对于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也未授权给“国家有关规定”,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农村集体成员应当享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农民就有权对其通过法律程序和合法手段获得的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进行处分和收益。笔者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的,基于此宅基地上房屋的可流转性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被规定为不可流转就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种矛盾下,是迁就并维护农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而牺牲国家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上的利益呢?还是相反?法律却未有明确规定。相关政策性的规定明显选择以牺牲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来维护国家在宅基地管理上的利益,这种统一规定无疑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严格的土地执法,但是农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在法律既无明确规定又未做出授权的情形下,这些规定显然没有权力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做出限制。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面临的困境矛盾,我国一些城市根据自己的情况开始在农村宅基地制度上进行改革和试点,这些探索无疑具有很多创新及不足之处。

一、“以宅基地换房”模式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城市出现“宅基地换房”现象,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北京大望京村模式

大望京村模式是指2009年5月北京大望京村的和谐拆迁模式,北京借此在最为敏感的农村宅基地流转领域做出了不小的突破。这项“农民上楼置换宅基地用于商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为操作路径的“低调改革”在试点范围内取得了成功。具体方式就是对试点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统一进行拆迁,将这些农村居民迁入这片宅基地上兴建的楼房内。由原来的平房改为楼房,使原有宅基地被置换出来,最后将这些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开发。朝阳区崔各庄大望村曾经是京东出名的城乡结合部,常住人口不到3000,却聚合了3

万多流动人口;2009年,大望京村缔造出“无一户上访、无一户强拆”的快速动迁奇迹:2011年5月,大望京村的3000户村民正式入住定向安置房“京旺家园”小区,成为小区居民。

大望京村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当地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农民利益得到实际的保障和维护,与此同时,并没有牺牲开发商的利益,达到了农民利益与开发商利益的共赢和兼顾。在广大农村地区,政府的公信力和群众威望得到了农民最大程度的信任和配合,从而得到更好的效果[1]。“大望京模式”在补偿办法、安置就业、医疗养老、转工培训、遗留问题解决等方面并无特别。然而,针对“农民进城”这一系统工程,“大望京模式”集成北京市9项政策措施,制定腾退安置“解决方案”,才是大望京的过人之处。大望京村的成功告诉我们,拆迁让失地农民“进城上楼”容

易,获得长久的生活保障难。针对农民就业能力参差不齐、生活缺乏长远保障的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民职业技能与素质培训,安置就业才是最重要的。

(二)天津模式

天津地区的试点模式也是“以宅基地换房”,其具体做法是:“农村村民遵循自愿的原则,依照相应的置换标准用自己的宅基地置换一套位于小城镇内的住宅,然后离开农村,搬到小城镇居住、生活。原来的农村宅基地用于复垦,节约下的土地进入流转领域,用土地收益补偿小城镇住房建设资金”。笔者认为:天津宅基地换房实际上突破了房屋的可流转性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流转性的矛盾,遵循了房地一体主义的商品房模式。农民私人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其原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转变为房地一体的小城镇居民商品房。天津模式在我国其他地区也被广泛使用,这些地区包括山东德州开发区、重庆九龙坡区等。

二、“双放弃”模式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土地流转成了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一个热词。很多地方也开始陆续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措施,成都温江区最近推出了“双放弃”制度。“双放弃”就是指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城区集中安排农民居住,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社保等待遇。这种模式在设计时主要针对人群是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家庭的非农收入为整个家庭的主要,这些农民在农村同时拥有宅基地和耕地。在此种情形下,农户通过申请程序申请对耕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放弃。申请放弃之后,当地政府对其放弃

的情形进行核查,获得批准后入住统一规划的居住区域,户口转为城市居民,进入政府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系统。类似的还有浙江嘉兴和宁波地区。2008年,嘉兴率先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分类管理模式,全市城乡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在南湖区、平湖市等地试点,鼓励有地居民实施‘两分两换’工程,即宅基地换城镇房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推进上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

另外,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双溪村的“双放弃”模式的实质是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金”后,由农民转为市民。在双溪村,农民以每家每户为单位自愿放弃其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相关费用和数额根据标准进行计算。获得补偿以后,放弃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在享受原有的新农合医疗外,按照重庆市的城镇低保标准,符合标准的人按月领取社保金。“双放弃”模式在我国具有明显的尝试性,在局部地区得到试点和实行。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农村实现了一定规模化的土地经营,鼓励农民进入城市谋生,变为城市居民。但是这种模式缺乏法律制度的规定和保障,制度上的缺失必将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稳定就业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三、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模式

(一)广东模式

早在2005年时,广东就在全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城市顺德等地的经验基础上,通过了相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广东此次的大规模试点改革项目被媒体评价为“第四次土地革

命”。有关数据显示,2005年到2006年一年间广东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23200多亩,发生交易2100多宗,总价值20多亿元人民币。近年根据广东省国土厅的保守估计,依然有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处于闲置状态,广东省酝酿农村宅基地流转上市相关管理办法的步伐仍在加剧。“农村集体土地将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土地交易市场。然而在这个改革中,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一部分的宅基地,依然被谨慎地限制在原有的框框内,未有突破。2007年,在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再探‘雷区’,拟让农村宅基地上市流转。”2009年,广东省政协调研组发布《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珠三角持续健康发展的调研报告》,建议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为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提供权属保障。广东此举最大意义在于使目前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逐步走向“取得、行使和转让”的完整的物权体系。

(二)“地票交易”模式

在全国试点农村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时,为了更大地实现农村土地价值,重庆独创出土地的“地票交易”制度。在2008年10月,我国第一家农村产权交易所在成都成立,同年12月1日,全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在重庆挂牌。当日,交易所举行了第一场的土地交易会,发生全国范围内第一宗“地票交易。”

土地交易所根据《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而成立,土地交易所的性质类似于证券交易所,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固定的交易

场所。对重庆市范围内农村土地交易信息进行汇总集合,建立信息库、同时发布交易信息、办理相关的农村土地交易事务。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包括实物交易与“地票交易”。实物交易主要是指农村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地票”则是指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建设用地指标,由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是“地票”。“地票交易”的运行步骤包括复垦、验收、交易、使用。

“地票交易”给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市场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激活了农村广大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相关建设用地资源。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只有将其作为市场因素参与市场配置才能实现土地产权价值的最大效益,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如前文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必然对带动整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形成、推动农村固定化的土地资源转化为流通的资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之评析

“以宅基地换房”模式与“双放弃”模式都是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行为,置换的标准、货币体贴的标准、被置换住房的规划建设等都由政府统一“规定”,没有遵循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置换依据不充分,村民也没有按照市场规律进一步选择的可能,从一定意义上只是宅基地形态和空间的转移而不是价值的转移。政府行为的置换政策很难适应市场价值和社会观念的变化。宅基地置换应以“等价

交换”为原则,村民宅基地置换的依据应是经过科学计算的宅基地价值,同样被置换的城镇住房也应体现其市场价值。

以上所述的流转模式是当前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主要模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正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积极探索。这些流转模式是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较为成功的例子,但是目前的流转模式大多仍是归并和缩减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以新农村建设为名获取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补充地方财政收入。一方面,农民在进入城镇以后,生活上有很多不便利;另一方面,农民在失地以后补偿过低。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大部分区域的政府行为并不尊重农民利益,部分地方政府在集体土地拆迁征地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从而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以行政力量为主导,不仅容易导致资源配置效率减低,更容易导致腐败。并不能从理念与制度上建立起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尽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缺陷甚多,但这些地区经过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仍给我们以希望。通过上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实践与探索,笔者认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国家应当积极地进行引导、规范,而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应遵循经济学的价值观,重视并引导以市场力量来主导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建立和完善交易市场,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实现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公平。现行的一些流转模式是为缓解因为城市发展出现的用地紧缺,效益上只是部分解决了城乡交界处的部分宅基地流转问题,只能是权宜之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以填补我国土地制度的相关空白

才是当务之急。

五、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选择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设立的总体思路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立都离不开科学的理念,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只有确立了立法活动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才能够立足于我国农村实践和现有法律制度。通过上述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种必然趋势。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应准确预见到放开流转后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否则负面效果可能会冲击自由流转带来的效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消灭和农村土地保护、农民权益保护的协调发展,是当前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构建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要遵循如下原则和思路:

1.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以市场为基础,依靠市场机制作为基本手段对参与的市场要素进行分配,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的一种商品经济形式而形成的市场机制和经济体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要求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统筹社会结构的均衡发展,通过发挥社会主义的市场优势,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突破和创新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在制度构建时必须要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状和实际,遵循市场商品货币理论,市场价格机制等规律。市场经济要求主体平等、经济关系市场化、生产经营自主化和追逐利益最大化。市场

经济的这些典型特征要求在法律上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自由,实现城乡居民在支配宅基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平等权,即城乡一体化。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处分其宅基地的充分自由,使农民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自由,决定如何利用宅基地使用权及想要流转的对象,以保障其享有宅基地的最大利益。由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构建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相适应,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完整化。

2.实化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宅基地所有权人利益。如前文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虚化是我农村土地制度所存在问题的根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就成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不完善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就无法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设置的最初被赋予了社会主义的潜在内涵,集体土地所有权肩负了农民个体享有土地共同支配,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保障使命。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同于制度设计的最初时期。笔者认为,重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前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属性。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使其真正建立在成员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使成员自愿表达自己的意志。以法律的高度给予农村集体以主体的地位,保证其享有对其土地的完整物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集体土地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许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土地进行流转买卖等处置,充分实现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具体到宅基地上,应当设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发挥农村集体在宅基地上的主体作用,包括对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的获得、流转、消灭的过程中承担监督管理和处分的作用,并依靠法律赋予其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收益权。

在我国,城镇居民可以通过单位福利,获得福利性分房。其获得到的不仅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包括房屋。他们通过缴纳少于同等商品房屋的价格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在我国农村,农民获得的只是“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尚且需要自己出资建造。农民除了房屋,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农民从宅基地上不但并未实现多大的利益,反而使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但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行使却受到限制,该种限制虽然出于保护的目的,但事实上并未产生保护的效果。这种限制甚至对农民房屋所有权造成了影响和损害,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要发展农村经济,使农民安居乐业,稳定生活,前提是要让农民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料和资金以创造财富。实现这个目标,要让农民对其有限的财产发挥更大的效能,就应该充分赋予农民权利,使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最大利益。不适当的干涉和限制,无疑会对消除城乡差别、维护物权体系基本运行规则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构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时需要从制度的源头充分重视农村的稳定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3.达到资本最大收益冲动与基本保障功能的平衡。如前所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以后,如何尽快建立相应的补偿、救济制度是当务之急。一旦宅基地使用权投入市场进行流转经营,资本收益的冲动可能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属性。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首

先是促使农民从自己所享有的财产权中得到收益,同时更需要兼顾农民的居住权,以免社会两级分化现象出现。因此,建立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配套的相关保障措施,使失地农民获得可补偿的生活保障是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一个重要外部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达到资本最大收益冲动和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功能间的均衡。

4.构建合理的宅基地立法体系。根据前文所述,目前我国调整和管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政策法规与行政管理,由于立法滞后而且法律效力低,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体制的需求。因此,应加强宅基地管理立法力度,完善整个立法体系。“要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专门立法,专门对宅基地的标准范围、规划利用、产权关系等进行规定。”从体系的高度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全方位的规制,填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体系空白,使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立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缺乏体系性,散见于相关行政法规、条例中,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就立法层面来说,制定一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并没有技术层面的困难,这样的法律在规制方面应当囊括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取得、流转、消灭等一系列的内容,专门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是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二)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1.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城市居民对宅基地的现实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就自发的形成了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隐形市场,这种“地下”操作,长期处于隐蔽状态。此种类似于“土地黑市”的隐形市场的存在,一方面扰乱了农村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造成了土地权属混乱和各种产权纠纷,给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造成巨大困难。如本文已述,这些弊端出现的原因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和流转方式缺乏相关规范性指导,正是因为我国立法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明确的规定,健全的流转市场才无法生存。这也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与立法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要在我国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农民对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益最大化必须利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只有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投入市场进行运作,才能真正的实现所谓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在我国,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基本成熟,而农村土地市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仍旧处于缺失状态。潜在的“黑市”交易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各种混乱和无序状态。只有建立标准化的交易市场才能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序进行。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特殊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具有封闭性的显著特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要开放的流转市场。唯有完整健全的宅基地法律制度规制,才有可能在合法的制度保障下完善农村房地产一级市场与流转的二级市场,以参照城镇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询价竞价等方式,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体制。[8] 2.合理的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商品流通市场的活性剂,所谓价格机制,是指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根据商品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相关

市场要素,确定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的机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商品价值都是在市场条件下,由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包括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共同调节而形成的。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市场依赖合理的价格体系,市场活力亦来源于此,而如何建制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同样也可以适用。商品的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则是价值的货币表现,而供求关系的变动和竞争的展开又影响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市场价格正是由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相互交织组成的。宅基地使用权价格的形成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价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同时兼顾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社会保障性。“同地,同价,同权是宅基地市场交易的基础。价格的确定要体现空间差异性和宅基地区位环境质量的差异性。”[9]原则上应当坚持以市场决定的价格为基础,尽快地建立一种完善的符合我国农村现实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

3.流转的强制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为物权的一种,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有外部可辨认的表征,才能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注:王泽鉴:《物权法》第一册,1996年版,第75页。转引自高圣平、刘守英:《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研究》,载《中国土地科学》2007年第2期。)其中提到的“必须有外部可辨认的表征”就是物权的公示原则。前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规定了强制登记制度,而笔者认为登记制度应该贯穿于整个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中。当务之急是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强制登记制度,参照城镇房屋所有权流转制度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登

记规制,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流转以后,交易当事人必须到登记机关对流转标的办理登记手续,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效力,此举旨在防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肆意性。在设定流转登记制度时,可以仅限于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这样便不至于影响流转的效率。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浅谈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空前活跃,由 此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using right of rural homestead circulation flourished, resulting in such as transaction disputes, "hollow village", more than one house and so on a series of questions. We should face up to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rural homestead reality, innovation,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in-depth study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use right transfer system. Keywords: land use right, usufructuary right 中图分类号:D92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村民住宅的流转活动也空前活跃。然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事实上已无法有效管理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变更。一方面,政府对农村建房普遍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许多城市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农村人均宅基地普遍存在利用粗放、严重超标和过剩闲置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利润的驱动,出现了集体和农民利用宅基地进行“以地生财”的隐形交易,形成了地下宅基地市场。由此就引发了诸如交易纠纷、“空心村”、一户多宅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创新。 一、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范本【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协议范本【通用 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村民或者集体社的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本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一般不能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甲、乙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社村民/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风险告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家庭单位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______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第三条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______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1)

宅基地与耕地是广大农民得以安身立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这一基本生存保障的两大支点,宅基地与耕地的所有权或用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在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与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与走向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革开始的,并由此衍生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政治制度文明建设,其成功有目共睹。可以说,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制度,事关我国八亿多农民的生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大局,也事关目前正紧锣密鼓地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在农业用地方面,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用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保护与流转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在农村宅基地方面,虽然新分布的《物权法》在第三编“用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并于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宅基地使用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目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与周全性。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而论证其完善路径。 一、对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经过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月28日《土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现行立法对此规定得比较零散,而且还存在大量的缺陷,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通过多种渠道采取措施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了它是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积极的意义。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农村的稳定,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但《物权法》对此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152条-155条)的内容,无法涵盖宅基地使用权的诸多内容。况且,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无法全面地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状做一个全面的探讨。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现状 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

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

”因此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明确定义。这一点《物权法》做到了。《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役权处于并列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由于城镇规划的需要,一些土地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居民虽然从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而《物权法》却忽略了这一现象的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地处分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物权法》第152条中却没有涵盖。

宅基地纠纷相关案例

案情:城郊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村民小组又给他分了一份宅基地。时逢城市开发,土地升值,李某便与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一、本案所涉法律问题 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已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 2、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从本案来看,李某因不能取得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则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 3、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与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则王某建房的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对该案所反映的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宪法》第10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已经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为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更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用宅基地建房居住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三、允许农村宅基地买卖后果十分严重,本代理人请求法庭予以规制。

农村宅基地置换三种模式和对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置换:三种模式和对策建议 白领农民网 2009-12-12 来源:新华网 一、农村宅基地置换的三种模式 (一)园中村改造置换模式 月白塘村位于省级经济开发区--义乌工业园区内,村里耕地已全部被征用,是一个典型的园中村。其园中村改造模式的具体做法是:按照生产、生活用房相分离的原则,农民用宅基地置换住宅和标准厂房,住宅有多层和高层公寓两种,原有住房评估后予以补偿。住宅和标准厂房统一规划、分步建设,即先建设多层公寓,再建设标准厂房,最后建设高层住宅。置换标准:按人头确定农户的建设用地面积×6,得出农户安置房的总面积,农户可在多层公寓、标准厂房和高层住宅中,根据这一总面积自由组合进行置换。住宅建设分为两个区,一个区供农户自住,一个区供农户出租,其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补足土地差价后可进入市场交易。多层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农户参股并成立董事会,组建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运营。 月白塘村原有村庄建设用地3.66万平方米,通过宅基地置换住宅和生产用房,进行生产、生活用房功能分区,住宅规划用地面积为

2.07万平方米,节约住宅用地4 3.4%。而村庄的建筑总面积则从2.62万平方米扩大到8.52万平方米,是原来的3倍多,土地的集约利用率大大提高。 (二)土地整理置换模式 2008年,松阳县全面开展农村破旧房改造工作,新兴乡外孟村和叶村乡麻寮村抓住机遇,将破旧房改造和宅基地复垦结合起来,连片拆除破旧房、闲置房,重新规划建新房,多余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用来安置附近山区的移民,探索出宅基地的土地整理置换模式。 新兴乡外孟村宅基地置换的具体做法是:坚持"一户一宅"和"拆二还一"政策,对有产权证的多余宅基地按90元/平方米、无产权证的按30元/平方米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并统一规划,按人口确定占地标准,严格控制建房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民按"拆二还一"政策建新房面积不足部分以180元/平方米向村集体购买;对于困难老人,由村集体出资建新房供其居住,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通过宅基地置换,外孟村建筑面积从7万平方米减少到3万平方米,留足了未来10年建设用地空间,复垦耕地65亩,已承包给种茶大户种上了名优茶。叶村乡麻寮村宅基地置换的具体做法是:将农村破旧房改造、宅基地复垦、山区农民下山脱贫有机结合起来,在村庄中心地带重新规划建设农村新社区,农户用旧宅基地按1:0.6的比例置换新宅基地,面积不够的农户以400元/平方米向村集体购买,多余或不需建房的

2021年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范本【专业版】

2021年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范本【专业版】 宅基地是指是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对象为本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时通常会签订协议,那么协议该如何写?要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本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面积XXXX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________、西邻:__________、南邻: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 。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以人民币元(大写: )的价格,向乙方转让上述约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乙方同意以该价款购买甲方的上述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及构筑物,并同意按 向甲方支付该转让款。

三、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日内,一次性将上述约定的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移交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合法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应当无偿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3、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征用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因征收、征用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权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xxx万元整。 甲方保证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已征得其配偶、子女或该宅基地上房屋的共有人、继承人的一致同意,系有权处分。

2020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未实施或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村庄,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必须是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受让后面积不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按户控制面积。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可自行协商转让,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也可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未实施新农村建设的农房产权互换除外。 受让方仍可在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村级组织细化的实施细则参加新社区集聚或农村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保证转让后仍拥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处置的按《义乌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产权互换双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农村的土地农民们是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农村的土地是属于集体土地。但是人们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且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选择。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简单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简单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150.4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六、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_____万元,并偿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 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 八、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宅基 地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贰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 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 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一)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物权 内容提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亟待完善。Abstract]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isaspecialandindependentusufructinourcountry.Iti sarightthatruralresidentsmakebuildingsandancillaryfacilities,andpossess,useandrestrictedlydispos ethebasesthattheruralresidentslegallygetfromthecollectiveeconomicorganizations.Thecharacterist icsofitarerestrictedofidentitynature,usingforfree,usingforever,dependencyandrangebeingstrict,an dsoon.Thewaystogetitareoriginalformandsuccessiveform;thewaystoabolishitareabsoluteformandrelativeform.Therighterhasrightsandburdenobligations.Th esystemof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inChinahasmanydeficiencies,whichneedsimprove d. Keywords]therighttousetheruralresidentialbases;usufruct;realright2005年6月26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的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三审稿”)设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但由于我国目前在城市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国有土地上只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三审稿”以及后来的“四审稿”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到目前,众所瞩目的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但草案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规定应该不会有多大变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涵盖的内容很多,单靠寥寥无几的几个法条是无法全面概括的。况且,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极其不完善,存在许多漏洞,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处于并列地位,它是中国法律特有的内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1]因此必须在物权法中明确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三审稿”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下定义,只是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规定影射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权利人可以有限制的处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它进行处分,考虑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权利人的处分应当是有限制的,而这一点在“三审稿”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却没有涵盖。综上所述,应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如下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分析 摘要: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要解放农民用地、宅基地。只有解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完善宅基地相关流转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 目前,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民不断流入城市,衍生出各种各样的城市问题,其中,以城市住房紧张,房价不断上涨为首要问题。在国内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令人望而却步,于是“蜗居”“蚁居”等一系列反映都市人对住房这一生存基本需要的新词不断出现。相比之下,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造成了农村房屋空置率不断提高,甚至出现“空心村”现象。在调查的一些地方房屋空置率达到20%,“空心村”面积达到居住使用地的30%以上。因此,中国的城市化不仅要解放农村劳动力,更要解放农民用地、宅基地。只有解除对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限制,完善宅基地相关流转管理制度,才能真正促进城市化的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对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自由流转问题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物权法》虽然对宅基地使用权专设一章,但只有区区四个条文,并且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赞成和反对宅基地自由流转的人都能从这一规定中找到依据,宅基地流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期待理论上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与我国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相适应,为了给予农民基本生存保障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我国宅基地采取了集体所有而由农民无偿、均分使用的行政调配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带有强烈的成员权福利性质,流转受到严格限制。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现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交易不发达,城乡分割严重,宅基地的财产性质并未彰显,农民没有将宅基地进行流转的经济冲动。但近年来,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正在经历重大的经济、社会转型,原有宅基地使用制度赖于生存的经济、社会条件正逐步丧失,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是必要的、可行的。 1、土地增值收益成为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拉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服从效率标准,一切稀缺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途径是有偿使用并按市场需求流动或转让。[④]土地市场也不例外,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机制已初步建立,土地要素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而自由流动、合理配置。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外来资金与人口涌入郊区和农村,使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在城镇周围以及乡镇企业发达地区,非农建设用地与种植业农用地之间的收益差距显著。一方面,农用地与非农用地的比较收益差距驱动了集体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使得农用地不断向建设用地转化;另一方面,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巨大的利用效益的差距,推动了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在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城市居民之间的流动,进而形成集体建设用地市场。[⑤]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在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村宅基地流转逐渐盛行,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各种土地主体通过流转来获得相关土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正式版

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身份证: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担。

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律师版】

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律师版】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正规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应该如何书写,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又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 【律师版】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村民或者集体社的成员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本村、本集体组织成员,一般不能转让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 甲、乙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社村民/社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转让事宜,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风险告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集体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家庭单位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及该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构筑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详细版

农村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性别: 住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乙方法人:性别: 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县镇村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面积共(大写)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主)、年限:永久性、

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宅基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宅基地地界址图》。 1、本协议项下出让宅基地的用途为。 2、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宅基地(含宅基地地面房屋大房2栋、厨房1栋)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宅基地时付清钱款。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三、甲方对该宅基地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全部共有权人对转让该宅基地的一致同意; 2、该宅基地抵押状况为:无。 3、该宅基地的使用状况为正常使用、无纠纷。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整)。 五、乙方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现金或支票全额支付。 六、甲方保证已取得宅基地全部共有人同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乙方,宅基地交付时间:年月日,宅基地批准手续(或房产证)原件交付时间:年月日。 七、甲方需将宅基地批准手续原件(房产证或者批准建房证等)交给乙方保管。乙方新建房屋,甲方需配合办理相关报批申请。 八、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宅基地的相关变更手续。 九、甲方确保乙方对宅基地有合法权利。转让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相关补偿。 十、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反悔。如果甲方反悔,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附裁判规则 2015-12-28 lgzlawyer 文章来源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能否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转让合同一律无效。但在实践中,违法流转却大量存在。本文以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和案例,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 1.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转让人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转让人应向受让人返还购买楼基地款。 转让人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受让人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相关案例.jpg 1.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违反规定将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行为无效——吴桂连、杨尚霖诉谢运珍、吴国铭、吴国宁宅基地使用权案 【本案要旨】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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