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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中文摘要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国外立法例中已有较完善的规定,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具有增强对夫妻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保障第三人债权的实现、维护第三人的利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亦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司法实践所需,我国应逐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生效时间、内容及其变更、撤销规定不明确,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亦没有对第三人债权受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进行规定,我国应该在今后《婚姻法》的修改中对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加以明确,增加相应的登记和公示制度,才能建立完善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缺陷;第三人权利;完善建议

Abstract

Agreed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ases in foreign legislative provisions have been bett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ouples with enhanced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of third party creditor, the maintenance of third party interests, to save judicial resources The role of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s als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China and the necessary judicial practice, China should gradually improve the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China's current“Marriage”on the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is entered into, effective time, the contents of its modification, revocation and termination provisions are not clear, there is no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to establish a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public announcement, and no third party claims for property agreement by the husband and wife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of the provisions of blame and responsibility, our country should be in the future,“Marriage”amendments to the provisions in these areas to be clear, the corresponding increase in registration and public notice system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agreement.

Key words:Matrimonial property agreement;defects;third party rights;perfect proposal

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拘束力的契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这是在法律层面保障夫妻双方和第三人财产的有力依据。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个人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相应变得复杂,单纯依靠法定财产制度已经不足以调整夫妻之间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对夫妻之间财产做出更加明确的约定,从而导致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①。但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使得夫妻双方和第三人财产难以得到保障,本文拟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状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今后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夫妻财产约定体现了商品经济下契约自由思想在婚姻关系中的应用, 真正体现了平等、自愿、合法原则。尽管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还略显稚嫩, 不断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已成为大势所趋,而且这对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强对夫妻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家庭财产状况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在拥有更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需要采用比较灵活的形式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设立,要求夫妻订立书面财产协议,双方之间纠纷发生的时候,有助于双方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维护各自的利益。夫妻约定财产制赋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自财产时的自由空间,契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具有发展商品经济所必需的平等、自愿、互利和相互制约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契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普遍化和社会化,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有利于满足当事人在物质和文化生活上的需要。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

自主权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这个制度的作用,有利于改善和稳定家庭关系。同时,随着封建的婚姻观念不断破除,丧偶者或离异者再婚的比例日益增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做财产约定,也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财产问题带来了方便①。

(二)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第三人债权的实现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 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第三人债权的损害,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为了使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或出于其它原因,而不告知第三人夫妻对财产已有约定的事实②,串通逃避第三人的债务,第三人在举证和控告方面将面临许多困难。因此,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第三人的债权保障是难以实现的,只有完善了当中的规定,才能真正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的夫妻财产绝对一体化的观念,并且在法律上确认夫妻财产约定也是对传统男尊女卑的观念的否定,因为要达成该约定并使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则夫妻双方必须要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在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并且,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把夫妻间复杂的财产关系明朗化、确定化,若因此而发生纠纷,也能大大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虽然《婚姻法》修改后较为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但是在现实的司法程序中依然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状况,所以需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从而遏制夫妻财产纠纷的发展,保护各位当事人的权利,用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和减少纠纷,更好地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的目标。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

2001年4月28日,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公布施行, 这次修改确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注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 适应了市场经济

①佟曾.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J].理论界,2009(8):195.

规则使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但是,此次出台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缺失较多, 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①, 财产约定的各种要件规定不齐全等,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以下的分析,并且基于该制度的立法现状提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现行《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从《婚姻法》19条第1款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用了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而且分有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各自独立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及所得,除特有财产外,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限定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②。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条件

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除此之外,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所以还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是以配偶的特殊身份为前提,所以约定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非法同居或者以其他名义同居者,虽然他们之间的财产约定并非全无效力,但是就性质而言却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进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夫妻进行的财产约定不仅将对双方发生约束力,而且可能涉及第三人的相关权益。

第三,约定的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不能有任何的强制性因素。

第四,夫妻之间的约定必须是合法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如丈夫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大多数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以此来逃避债务,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损害

①陈维君,李文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J].科技信息,2008(24):520

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的。

第五,我国《婚姻法》19 条规定夫妻进行的约定财产应采用书面的形式①。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为夫妻财产契约,依契约自由原则,缔结什么内容的夫妻财产契约,是在婚前缔结还是在婚后缔结,是否允许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等问题,应该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各国都根据各国的国情,对夫妻财产约定自由作出了不同的立法限制②。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诸多问题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进行探讨研究,以便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1.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生效时间不够明确

关于婚姻当事人可以在什么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前、结婚时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婚时或者是婚姻关存续期间。同时,对于订立好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该从什么时候发生效力,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订立、生效时间,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鉴定产生一定的困难,不利于诉讼的进行以及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

2.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不够完善

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法律实务界普遍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③。

另外,《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规定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入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显然,这类约定有利于方便夫妻家庭

①王菲.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12):115

②姬新江.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J].政法学刊,2004(6):51

生活。在夫妻婚姻财产关系中, 共同的生活产生了夫妻对于他方所有财产或共同财产的不同需要。为了充分尊重夫妻约定财产的意愿, 立法应允许夫妻对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 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及债务清偿责任等进行约定①。

3.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规定不明确

合同生效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协议也不例外。但是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夫妻的财产关系也会随着发生变化,由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合同的变更和撤销毕竟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对于能否变更各国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同意和否定。我国婚姻法回避了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变更与撤销的问题,这也造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后没有明确的依据来解决出现的问题②。

4.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和公示制度没有规定,这在实践中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一是对财产约定内容的解释问题。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局限性,常常出现对财产约定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表达当事人的内心意思,或者发生争议后双方对约定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给审判机关的审判带来困难。如果有申报登记程序,登记机关在登记时就会把住这个关。二是无法很好保护夫或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旨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只有第三人明知夫妻财产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夫或妻一方为了使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得以实现或出于其它原因,而不告知第三人夫妻对财产已有约定的事实。同时存在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举证责任的困难。这样在清偿债务时必然会侵害夫或妻中实际上不负有债务的一方的权利。三是无法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从某种程序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可能,也无法避免“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发生,无法完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虽然第19条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笔者认为,该约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书面约定,乃是夫妻之间的合意,无公证介入,其约定势必可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③。

5.第三人债权受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规定不明确

第三人债权受侵害后,通常会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第三人在维权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夫妻对财产有

①李锐.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9):66.

②刘胜军.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8(4):67.

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才有效力。第三人“知道”的认定存在困难,这种规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空泛性,事实上,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的交易中,很难单从个人和行为本身知晓财产约定的存在。因为财产约定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具有隐秘性、任意性,尽管法律为保护第三人利益,规定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但这毕竟是个人利益与交易安全权衡之后的价值取舍,不利于真实意思的表现由此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夫妻一方因不满而想方设法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第三人的利益仍得不到切实维护①。

另外,当财产约定对抗第三人条件成就时,债权人要求负债一方履行还债义务,往往婚姻关系仍存在,婚姻当事人可能会以不分割财产的方法逃避履行债务,这样第三人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三、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②。以下将对国外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立法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务求对我国今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生效时间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规定,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种是自由主义立法模式,这体现在德国、瑞士、英国和美国的立法规定之中。该模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不加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结婚时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段,对其财产关系作出约定。另一种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法国、日本、意大利和荷兰是这方面的代表。这种模式要求夫妻双方只能在结婚前或结婚的同时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禁止婚后对财产作出约定。这两种模式均有其共同弊端。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当事人由于尚未经历婚姻生活,并不了解夫妻财产制协议的性质及其重要性,因而很难对其内容作出恰如其分的协议③。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以参照并扬弃上述立法体例,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时间给予明确。

夫妻财产约定什么时间生效?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约定,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

①朱启莉,刘仁琦.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6(2):128.

②李锐.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9):66

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①。因此,婚前订立的约定应于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婚后订立的约定一般自订立时起生效,要求办理公证或登记的,自公证或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大多数国家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的规定,这种规定是比较符合情理的,我国可以参照此完善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的规定。

(二)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开放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该种类型下,对事人选择何种财产制无明确的限定。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封闭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强制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财产制中选择一种。如瑞士民法规定:“缔结夫妻财产契约。应采用本法所规定的财产制中的一种”(包括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限定所得内共同制,分别财产制等)②。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前者的做法,但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放宽限制,这样可以结束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的严重的分歧,方便法律的实际操作。

另外,《法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各自保留对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收益与自由处分的权利。德国、瑞士的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都值得我国借鉴参考,并寻找创造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方式。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规定

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撤销,我国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它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选择。有些国家规定,在夫妻订立财产契约以后,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的都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变更、撤销,如法国民法典第1397条规定:不论夫妻财产制是约定还是法定,在其实施两年之后,夫妻双方得为家庭利益,通过经夫妻所在地的法院认可的公证证书,协议变更之,甚至完全改变至完全改变之。相反,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③。为了保护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笔者认为,应尊重双方意愿,允许当事人双方变更、撤销原约定,但有必要对约定的变更、撤销进行必要限制,以此保护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权益。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

①李高,沈蓉.小议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J].才智,2008(1):201.

②赵妍,刘树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性探析[J].行政与法,2010(6):80.

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并规定只要经过登记备案,就具有公信力,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规定:“订立婚姻财产契约,应有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并有公证人记录之。”而且须在主管法院的财产权登记簿册上登记或在为第三人所明知时,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①。笔者认为,我国参照此可以建立一个将公示作为财产登记制度的步骤的新制度,对第三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五)第三人债权受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

瑞士民法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欠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我国可以参照这个规定完善该方面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第三人也可以从担保财产中得到救济。

四、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个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财产制度,它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夫妻之间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包括法律、公证机关的权限和责任,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正规化,才能促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使家庭更加和睦有序。结合上文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相关制度立法体例的借鉴,笔者对其提出以下的几点完善建议:

(一)明确夫妻财产约定订立、生效时间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时间没作明确规定,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应允许当事人有权在婚前或婚后作出约定,在时间上不必加以限制。但婚前财产协议只有在当事人结婚以后才能生效。

而生效的时间就要考虑夫妻的存续关系,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是隶属于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婚姻契约的效力, 如果婚前约定,尚未成婚的,从主体上看身份不符,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关系,自然财产约定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婚前约定的,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

(二)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在婚姻立法中体现了从开放型到封闭型的一个过程。即从1980年婚姻法的开放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转变为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封闭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它通过可选择的种类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可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引诱对方订立不公平条款。这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

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立场、观念、愿望和要求有关,也体现了立法者对夫妻财产权益进行保护的用意。

我国立法的这种选择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是合理的。尽管如此,单纯地按照财产权的法理分析,这种立法实际上是限制了所有权的行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可选择性实质上是限制了夫妻双方对约定财产类型的选择,它不能充分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权的处分,因此,这种限制弱化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复杂化、多元化要求。如夫妻想就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但财产增值部分归共同所有,这种兼顾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特点的剩余共同财产制是为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却很有可能是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①。一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婚姻约定当事人需要什么。我们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就是在夫妻间形成一个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契约,也就是需要约定财产制的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而契约自由是典型的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国家应该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缔约环境。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的处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上的价值取向。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外可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而另一方面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类型作出限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一制度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了立法确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而且,强行限制当事人缔约的自由度,也不能满足财产种类多样化的需求②。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人们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的提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应恢复到原来的开放型,以符合私法的原则和精神,完全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③。

另外,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制中没有对约定夫妻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做出规定。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 立法也应有所涉及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做准备的, 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 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 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 约定财产归属问题, 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以及债务的清偿方式、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办法等内容④。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完善上述两个方面之外,还必须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做出明确的合法性要求,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具体包括:

①李锐.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9):66

②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12):41

③赵妍,刘树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性探析[J].行政与法,2010(6):81.

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范围;

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等;

3.不得利用该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①。

(三)细化对夫妻的财产约定变更、撤销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从某种意义说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变化是在所难免的,财产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夫妻财产的约定。例如:夫妻一方下岗,那么他们之前签订的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应当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又该如何去变更,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夫妻间财产约定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9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财产约定既然是夫妻协商一致的产物,那么应当允许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变更与撤销。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需要变更和撤销程序的。如果没有这种规定,那么出现了当事人需要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将会无法可依②。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笔者认为,应尊重双方意愿,允许当事人双方变更、撤销原约定。变更或撤销原约定,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变更或撤销原约定时,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只有确定了变更和撤销制度,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完全的意志。在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和撤销制度的同时,立法也应确立变更和撤销约定的条件,以及需要哪些程序。当事人如果需要变更或撤销约定,只有符合变更和撤销的法定条件,同时履行了有关程序,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就能产生变更和撤销的法律效力。

由于夫妻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确保夫妻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有必要对约定的变更与撤销进行必要限制。变更之后的约定或撤销约定的协议不得对抗此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原来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如果有利于第三人应不受限制);以欺诈、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变更无效③。

(四)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和登记制度且要保障夫妻双方的隐私权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规定相应的登记制度和公示制度, 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婚姻法》在处理约定财产制与第三人利益关系时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制度,使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成为疑问,也使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应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作用,应建立对夫妻财产的约

①张丽萍.探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3):212.

②杨志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J].黄石理工学院学报,2007(12):41.

定进行登记公示制度,规定夫妻财产契约依法登记的,具有对外效力;而未登记但为第三人知晓的,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补充。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 由公证机构具体审查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 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夫妻财产契约经登记后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婚姻登记部门在提供查询时对于查询的范围和内容,应区别对待。对于一般公众查询,只能查到该夫妻是否有财产约定;对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查询到具体的财产约定①。这样有条件地公示该财产约定,一方面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也保障了夫妻当事人的隐私权。

另外,夫妻要变更、撤销财产约定时,亦须在婚姻登记部门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注销登记,同时夫妻需提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信息,由婚姻登记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再自行采取维权措施。

(五)第三人债权受到夫妻财产约定侵害的救济方式和责任归咎

鉴于实践中,第三人经常因为夫妻利用约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假离婚、真逃债”行为而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笔者认为应该借鉴瑞士的相关法律,可以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负债配偶的个人财产之外,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的债务。有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作为担保财产,第三人若无法实现债权的时候,就可以请求法院执行担保财产,避免或者减少自身的损失。

有了担保财产,夫妻共同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责任共同承担不能推诿,给第三人提供了充足的保障。虽然可能会损害非负债配偶的权益,但非负债配偶可以在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之后,再向负债配偶追偿。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向婚姻当事人一方主张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对约定归自己所有财产的来源进行情况说明。如发生纠纷,婚姻当事人双方因婚姻关系尚存,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就所发生争议的财产进行析产分割,以利于债务的履行。在婚姻当事人怠于行使诉权权利时,债权人可代替负债一方的婚姻当事人以原告的身份,以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为被告对所争议的财产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再将负债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追加为原告进行审理②。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婚姻当事人以不分割财产的方法逃避履行债务。

总而言之,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于家庭和谐、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着重要意义。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归根结底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是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资料而凭空创造,而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法律中不适用的东西,吸收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东西。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在原来的立法基础之上加以完善,扬弃现行相关立法规定,才能有效地促进

①刘胜军.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与完善[J].法制与经济,2008(4):68.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基础上,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会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和家庭更和谐,让社会更加稳定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模板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 二夫妻约定财产 (3) 三个人特有财产 (5) 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 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 六注释 (10) 七参考文献 (11) 论文摘要 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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