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环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A 水利
1、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
米及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2、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30万亩及
以上
其他/
3、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
型河流引水;小型
河流年总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
及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
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
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
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4、防洪治
涝工程
新建大中型其他/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
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
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
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
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
保护地
6、地下水开采工程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
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
B 农、林、牧、渔、海洋
7、农业垦殖5000亩及以上;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
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
营养化水域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8、农田改造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
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
营养化水域
9、农产品基地项目/
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
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
营养化水域
10、农业转
基因项目、
物种引进
项目
全部//
11、经济林
基地项目
原料林基地其他/ 12、森林采
伐工程
/全部/ 13、防沙治
沙工程
/全部/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
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
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
15、淡水养殖工程/
网箱、围网等投
饵养殖;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
营养化水域
16、海水养殖工程/
用海面积300亩
及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
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
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
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
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固体物质投放
量5000立方
米及以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
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
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
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
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8、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
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
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
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
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
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
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19、海上和
海底物资
储藏设施
工程
全部//
20、跨海桥
梁工程
全部// 21、海底隧
道、管道、
电(光)缆
工程
全部//
C 地质勘查
22、基础地
质勘查
/全部/ 23、水利、
水电工程
地质勘查
/全部/
24、矿产资
源地质勘
查(包括勘
探活动)
/全部/ D 煤炭
25、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亿立
方米及以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
的全部
26、煤炭开
采
全部// 27、洗选、
配煤
/全部/ 28、煤炭储
存、集运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29、型煤、水
煤浆生产
/全部/
E 电力
30、火力发电(包括热电)除燃气发电工程外
的
燃气发电/
31、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
及以上;抽水蓄能
电站;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2、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
烧或气化发电;生
活垃圾、污泥焚烧
发电
沼气发电、垃圾
填埋气发电
/
33、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
石油焦等发电
单纯利用余热、
余压、余气(含
煤层气)发电
/
34、其他能源发电海上潮汐电站、波
浪电站、温差电站
等;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总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上的风
力发电
利用地热、太阳
能热等发电;并
网光伏发电;其
他风力发电
分布式光
伏发电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35、送(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3
30千伏及以上
其他(不含10
0千伏以下)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36、脱硫、
脱硝、除尘
等环保工
程
/全部/
F 石油、天然气
37、石油开
采
全部// 38、天然
气、页岩气
开采(含净
化)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39、油库
(不含加油站的油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
及以上;地下洞库
其他/
40、气库
(不含加
气站的气
库)
地下气库其他/
41、石油、
天然气、成
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200公里及以上;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
湿地、天然林;(三)中的全部
G 黑色金属
42、采选
(含单独
尾矿库)
全部//
43、炼铁、球
团、烧结
全部//
44、炼钢全部//
45、铁合金
制造;锰、
铬冶炼
全部//
46、压延加工年产50万吨及以
上的冷轧
其他/
H 有色金属
47、采选
(含单独
尾矿库)
全部//
48、冶炼
(含再生
有色金属
冶炼)
全部//
49、合金制
造
全部// 50、压延加
工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I 金属制品
51、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使
用有机涂层的;有
钝化工艺的热镀锌
其他/
52、金属铸件年产10万吨及以
上
其他/
53、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
J 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
54、土砂石开采年采10万立方米
及以上;海砂开采
工程;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草原、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
55、化学矿
采选
全部//
56、采盐井盐湖盐、海盐/
57、石棉及
其他非金
属矿采选
全部//
58、水泥制
造
全部//
59、水泥粉磨站年产100万吨及以
上
其他/
60、砼结构
构件制造、
商品混凝
土加工
/全部/
61、石灰和
石膏制造
/全部/ 62、石材加
工
/全部/ 63、人造石
制造
/全部/ 64、砖瓦制
造
/全部/
65、玻璃及玻璃制品日产玻璃500吨及
以上
其他/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66、玻璃纤
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年产玻璃纤维3万
吨及以上
其他/
67、陶瓷制品年产建筑陶瓷100
万平方米及以上;
年产卫生陶瓷150
万件及以上;年产
日用陶瓷250万件
及以上
其他/
68、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石棉制品;年产岩
棉5000吨及以上
其他/
69、石墨及
其他非金
属矿物制
品
石墨、碳素其他/
70、防水建
筑材料制
造、沥青搅
拌站
/全部/
K 机械、电子
71、通用、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
72、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机车、车辆、动车
组制造;发动机生
产;有电镀或喷漆
工艺的零部件生产
其他/
73、汽车、摩托车制造整车制造;发动机
生产;有电镀或喷
漆工艺的零部件生
产
其他/
74、自行车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
75、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拆船、修船
其他/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76、航空航天器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
77、交通器
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
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电池制造(无
汞干电池除外)
其他(仅组装的
除外)
仅组装
的
79、仪器仪
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仅组装的
除外)
仅组装
的
80、电子真空器件、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
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显示器件
有分割、焊接、
酸洗或有机溶
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81、印刷电
路板、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刷电路板
有分割、焊接、
酸洗或有机溶
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82、半导体
材料、电子
陶瓷、有机
薄膜、荧光
粉、贵金属
粉等电子
专用材料
全部//
83、电子配件组装/
有分割、焊接、
酸洗或有机溶
剂清洗工艺的
其他
L 石化、化工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84、原油加
工、天然气
加工、油母
页岩提炼
原油、煤制
油、生物制
油及其他
石油制品
全部//
85、基本化学
原料制造;化
学肥料制造;
农药制造;涂
料、染料、颜
料、油墨及其
类似产品制
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
外的
单纯混合或分
装的
/
86、日用化学品制造除单纯混合和分装
外的
单纯混合或分
装的
/
87、焦化、
电石
全部// 88、煤炭液
化、气化
全部// 89、化学品
输送管线
全部// M 医药
90、化学药
品制造;生
物、生化制
品制造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91、单纯药
品分装、复
配
/全部/
92、中成药
制造、中药
饮片加工
有提炼工艺的其他/
93、卫生材
料及医药
用品制造
/全部/
N 轻工
94、粮食及饲料加工年加工25万吨及以
上;有发酵工艺的
其他/
95、植物油加工年加工油料30万
吨及以上的制油加
工;年加工植物油1
0万吨及以上的精
炼加工
其他(单纯分装
和调和除外)
单纯分
装或调
和的
96、生物质
纤维素乙
醇生产
全部//
97、制糖、糖
制品加工
原糖生产其他/
98、屠宰年屠宰10万头畜类
(或100万只禽类)及
以上
其他/
99、肉禽类加工/
年加工2万吨
及以上
其他
100、蛋品
加工
//全部
101、水产品加工年加工10万吨及
以上
鱼油提取及制
品制造;年加工
10万吨~2万
吨(含);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年加工2万吨
以下
其他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102、食盐
加工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03、乳制品加工年加工20万吨及
以上
其他/
10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味精、柠檬酸、赖
氨酸、淀粉、淀粉
糖等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
除外)
单纯分
装的
105、酒精
饮料及酒
类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其他/
106、果菜
汁类及其
他软饮料
制造
原汁生产其他/
107、其他食品制造/
除手工制作和
单纯分装外的
手工制
作或单
纯分装
的
108、卷烟年产30万箱及以
上
其他/
109、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
的
其他/
110、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
及以上
其他/
111、竹、
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化学处理或
喷漆工艺的
其他
112、纸浆、
溶解浆、纤
维浆等制
造;造纸
(含废纸
造纸)
全部//
113、纸制品/
有化学处理工
艺的
其他
114、印刷;
文教、体
育、娱乐用
品制造;磁
材料制品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15、轮胎
制造、再生
橡胶制造、
橡胶加工、
橡胶制品
翻新
全部//
116、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
涉及有毒原材料
的;有电镀工艺的
其他/
117、工艺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
有喷漆工艺和
机加工的
其他
118、皮革、
毛皮、羽毛
(绒)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其他/ O 纺织化纤
119、化学
纤维制造
除单纯纺丝外的单纯纺丝/
120、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
胶工段的;产生缫
丝废水、精炼废水
的
其他(编织物及
其制品制造除
外)
编织物
及其制
品制造
121、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
水洗工艺的
年加工100万件
及以上
其他
122、鞋业制造/
使用有机溶剂
的
其他
P 公路
123、公路新建、扩建三级及
以上等级公路;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1
公里及以上的独立
隧道;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主桥长度1
公里及以上的独立
桥梁(均不含公路
维护)
其他(配套设
施、公路维护除
外)
配套设
施、公路
维护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全
部;(三)中的全部
Q 铁路
124、新建
铁路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25、改建铁路200公里及以上的
电气化改造;增建1
00公里及以上的
铁路;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全
部;(三)中的全部
126、枢纽大型枢纽其他/ R 民航机场
127、机场新建;迁建;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飞行
区扩建
其他/(三)中的全部
128、导航台站、供油
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供油工程;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
主要功能的区域
S 水运
129、油气、
液体化工
码头
全部//
130、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单个泊位1000吨
级及以上的内河港
口;单个泊位1万
吨级及以上的沿海
港口;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
场
131、集装箱专用码头单个泊位3000吨
级及以上的内河港
口;单个泊位3万
吨级及以上的海
港;涉及危险品、
化学品的;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
场
132、滚装、
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
场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33、铁路轮渡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
场
134、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道工程;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防波
堤、船闸、通航建
筑物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
场
135、航电
枢纽工程
全部//
136、中心渔港码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
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
场
T 城市交通设施
137、轨道
交通
全部//
138、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快速路、
主干路;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新建、扩
建次干路
其他快速路、主
干路、次干路;
支路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
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
道;(三)中的全部
139、城市桥梁、隧道1公里及以上的独
立隧道或独立桥
梁;立交桥
其他(人行天桥
和人行地道除
外)
人行天
桥或人
行地道
U 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140、煤气
生产和供
应工程
煤气生产煤气供应/
141、城市
天然气供
应工程
/全部/
142、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
容量65吨/小时
(不含)以上
其他/
143、自来
水生产和
供应工程
/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44、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日处理10万吨及
以上
其他/
145、工业
废水集中
处理
全部//
146、海水
淡化、其他
水处理和
利用
/全部/
147、管网
建设
/全部/ 148、生活垃
圾转运站
/全部/ 149、生活垃
圾(含餐厨废
弃物)集中处
置
全部//
150、粪便处置工程/
日处理50吨及
以上
其他
151、危险
废物(含医
疗废物)集
中处置及
综合利用
全部//
152、一般
工业固体
废物(含污
泥)集中处
置
全部//
153、污染
场地治理
修复工程
全部//
154、仓储(不含油库、气库、煤炭储存)有毒、有害及危险
品的仓储、物流配
送项目
其他/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55、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废电子电器产品、
废电池、废汽车、
废电机、废五金、
废塑料、废油、废
船、废轮胎等加工、
再生利用
其他/
156、房地产开发、宾
馆、酒店、办公用房等/
建筑面积5万
平方米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一)中的全部
V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57、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
建筑面积5万
平方米及以上;
有实验室的学
校(不含P3、P
4生物安全实
验室)
其他
158、医院新建、扩建其他/
159、专科
防治院
(所、站)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三)中的全部
160、疾病
预防控制
中心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三)中的全部
161、社区
医疗、卫生
院(所、
站)、血站、
急救中心
等其他卫
生机构
/全部/
162、疗养
院、福利院、养老院/
建筑面积5万
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63、专业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
验室;转基因实验
室
其他/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64、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
专业中试内容的
其他/
165、动物
医院
/全部/
166、体育场、体育馆/
占地面积2.2
万平方米及以
上
其他
167、高尔
夫球场、滑
雪场、狩猎
场、赛车
场、跑马
场、射击
场、水上运
动中心
高尔夫球场其他/
168、展览
馆、博物馆、
美术馆、影剧
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占地面积3万
平方米及以上
其他
169、公园
(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占地40万平方米
及以上
其他/
170、旅游开发缆车、索道建设;
海上娱乐及运动、
景观开发工程
其他/
171、影视基地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
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
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三)
中的全部
172、影视
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
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
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三)
中的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73、胶片
洗印厂
/全部/
174、批发、零售市场/
营业面积500
0平方米及以
上
其他
175、餐饮场所/
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6个基准
灶头及以上
其他(三)中的全部
176、娱乐场所/
营业面积100
0平方米及以
上
其他
177、洗浴场所/
营业面积100
0平方米及以
上
其他
178、一般
社区服务
项目
//全部
179、驾驶员
训练基地
/全部/ 180、公交
枢纽、大型停车场/
车位2000个
及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181、长途
客运站
/新建其他182、加油、
加气站
/全部/
183、洗车场/
营业面积100
0平方米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
农田保护区
184、汽车、
摩托车维修场所/
营业面积500
0平方米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
农田保护区
185、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
农田保护区;(三)中的全部
186、陵园、公墓/
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基本
农田保护区;(三)中的全部
W 核与辐射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87、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及以
上;短波100千瓦
及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三)中的全部
188、电视
塔台
100千瓦及以上其他/ 189、卫星地
球上行站
一站多台一站单台/
190、雷达多台雷达探测系统单台雷达探测
系统
/
191、无线
通讯
/全部/ 192、核动
力厂(核电
厂、核热电
厂、核供汽
供热厂
等);反应
堆(研究
堆、实验
堆、临界装
置等);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新建、扩建
改建(不增加源
项);其他(不
含不带放射性
的实验室及实
验装置)
不带放
射性的
实验室
或试验
装置
193、铀矿
地质勘探、
退役治理
/全部/ 194、伴生
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年采1万吨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
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
的全部
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195、伴生
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1000吨/年及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196、伴生放射性矿
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197、伴生放
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再利用1000吨及以上;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
部
198、核技
术利用建设项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除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的(制备PET用放
射性药物的除外);
使用I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的除
外);销售(含建
造)、使用I类射
线装置的;甲级非
密封放射性物质工
作场所
制备PET用放射
性药物的;销售Ⅰ
类、Ⅱ类、Ⅲ类放
射源的;销售非密
封放射性物质;医
疗使用Ⅰ类放射
源的;使用Ⅱ类、
Ⅲ类放射源的;生
产、销售、使用Ⅱ
类射线装置的;
乙、丙级非密封放
射性物质工作场
所;在野外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
示踪试验的
销售、使
用Ⅳ类、
Ⅴ类放
射源的;
生产、销
售、使用
Ⅲ类射
线装置
的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7323991.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 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 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 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 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6、环保局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出具批复文件。(环境影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注:本名录粉红色部分系《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内容。 —3—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已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二、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作用,源头防范环境风险 (四)石化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涉及港区、资源开采区和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五)产业园区应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优化园区选址及产业定位、布局、结构和规模,从区域角度防范环境风险。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六)已经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采区等,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为指导和依据,并符合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布局、结构、规模及环境风险防范等要求。 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是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曰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修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八年九月二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
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1. 某企业年新鲜工业用水9000m3 ,无监测排水流量,排污系数取0.7,废水处理设施进口COD 浓度为500mg/L ,排放口COD 浓度为100mg/L ,那么这个企业每年去除的COD 是多少kg ? COD 去除量=9000m3×0.7×103 ×(500-100)mg/L ×10-6 =2520kg 2.某企业年投入物料中的某污染物总量为9000t ,进入回收产品中的某污染物总量为2000t ,经净化处理掉的某污染物总量为500t ,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某污染物总量为100t ,排放量为5000t ,求进入产品中的某污染物总量为多少t? ∑G 排放=∑G 投入-∑G 回收-∑G 处理-∑G 转化-∑G 产品 例1、某拟建工程废水排放量为2500m3/d,废水中砷和BOD 的平均浓度分别为1mg/l 、 360 mg/l ,估算该厂AS 、BOD 的日、年排放量。 解: 根据 Ei=CiQi*10-6 EAS = 1mg/l* 2500m3/d*10-6 =2.5*10-3t/d 例2、某化肥厂以煤、焦炭为原料来生产合成氨,年产量5000t/a,求该厂排放CO 、CH4、NH3、各多少吨。(已知以煤、焦炭为原料来生产合成氨,各种废气排放系数分别为:CO-67.7kg/t 、CH4-45.4kg/t 、NH3-68.1kg/t) 解:根据Gi =Ki M GCO=67.7 kg/t * 5000t/a=338.5t/a 例题:某链条炉每年用煤量B=7000t/a,煤的灰分为30%,含s 量为3.5%,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92% 求:烟尘和SO2的排放量 解:烟尘排放量: GP=B A dfh(1-η)/(1-Cfh)=7000*30%*0.2*(1-92%)/(1-0.3)=42 (t/a) SO2的排放量 Gso2=1.6BS (1-ns )=1.6*7000*0.035*(1-92%) =31(t/a) 例、某地区建有甲厂和乙厂,其污水排放量分别为600t/d 和480t/d ,废水中含有悬浮颗粒物、BOD 与COD ,甲厂排放SS 为460mg/l ,COD 为280mg/l ,BOD5为200mg/l ;乙厂排放SS 为280mg/l ,COD 为180mg/l ,BOD5为160mg/l ,试确定该地区的主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标准(mg/l ):SS 为300,COD 为150,BOD5为30 解:综合评价法-等标污染负荷比法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排放标准(mg/l ): SS 为300,COD 为150,BOD5为30 排放量: 解:设甲为1,乙为2 某城市电厂烟囱几何高度50m, △H=10m,排放SO2的强度为8*104g/s ,距地面10m 处的风速为4m/s ,大气稳定度为D 级,求该排气筒下风向500m,横向距离50m 处的地面SO2? (已知: σy=35.7 σz=17.77) H :源的几何高度;P :风速高度指数 大气稳定度D 级,城市,因此查表得 P=0.25 i oi i i Q C C p ?=)/(∑ ==n i i n P P 1n i i P P K /=P P K P P K P P K i i j j j ij ij ///===h m h m P P P P h m h m Q C C P h m h m Q C C P h m h m Q C C P h m m kg h kg m Q h m m kg h kg m Q COD BOD ss oCOD COD COD oBOD BOD BOD oSS SS ss /7.251/)7.466.1663.38(/7.46/25*150280*/6.166/25*30200*/3.38/25*300 460*/20/10*2410*480/25/10*2410*600331,1,1,13311,1,3311,1,3311,1,333322333311=++=++================ρρ甲厂为主要污染源为此区域的主要污染物甲甲∴===∴≈=+=+==+=+==+=+=%8.62401.1251.7P P K %70BOD 18.01.401247.4668.01.4017.1066.166142.01.4017.183.382,1,2,1,2,1,BOD K P P P K P P P K P P P K COD COD COD BOD BOD BOD SS SS s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 感区含义 一、畜牧业 1畜禽养 殖场、养 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头(其他畜 禽种类折合猪的 养殖规模)及以 上;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 中的全部区 域;第三条 (三)中的全 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粮食及 饲料加 工 含发酵工艺的 年加工1 万吨及以 上的 其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1 目的 加强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工作,规范所属单位项目环评的管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办法》,QHSE-01-09,2011,公司。 4 管理要求与程序 4.1 建设项目环评,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关环评资质的单位实施。需报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需委托非总公司系统内环评单位,应报经公司工程建设部批准。 4.2 公司工程建设部每年组织各所属单位,对环评单位及外委单位的专业水平、工作完成情况和评价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停止其承担总公司系统内建设项目环评资格。 4.3 公司工程建设部定期组织环评专业技术交流,邀请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单位和相关专家与各所属单位、环评单位交流环评工作,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4.4 所属单位向公司申请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风险分析报告。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需商公司工程建设部后,组织对环境风险分析结果审查,初步识别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选址是否合理等。 4.5 在项目可研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环评单位,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为保证环评进度,环评现状调查等外委专题工作,可在更早的阶段提前进行。 4.6 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环评跟踪表,向工程建设部报告环评进度信息、新识别风险及遇到困难的情况。 4.7 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单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后,所属单位应组织召开预审会。预审会安排及邀请专家名单,需由所属单位报经工程建设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需要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公司工程建设部门预审,再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对其它不需要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报公司工程建设部门备案。 4.8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以建设单位名义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4.9 在项目可研报告报送总公司投资和预算委员会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4.10 建设项目基本设计(初步设计)应在环评得到国家环保主管部门核准后审查。 4.11 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建设项目基本设计的重要依据,基本设计(初步设计)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保措施,如确需变更的,应取得总公司QHSE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12 环评得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期要有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要有专人负责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要求。 4.13 项目投产后,应严格执行并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保管理措施和监测方案。 5 附则 5.1 本细则由公司风险管理办公室组织解释。 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