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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材料1:胡锦涛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部分内容):“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一定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民服务、为国尽力,绝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

教师充分利用课件材料中包含的宪法元素,根据材料设计富有启发性的问题,通过仔细观察课件图片,引发学生回忆、思考学过的宪法知识,激发学生对宪法的学习兴趣,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进入宪法主题,以此导入新课。

〈设置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的认识。

我们要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

【引思明理】

一、维护宪法的权威(板书)

(一)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板书)

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板书)

教师引导学生进一步回顾初中所学宪法知识,带着问题,结合教材内容加深学生对宪法内容根本性的认识。

〈设置问题〉

1.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哪些问题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2.我国宪法对这些问题都做了哪些规定?

学生对照教材找出答案,教师予以正确点评,利用课件,以图表形式归纳宪法内容根本性。

为了加强学生对该问题的认识,教师利用多媒体出示普通法律(刑法,民法)法条规定,以与宪法作内容方面的对比,强调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阅读上述材料,教师引导学生分析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各个重要领域,材料中刑法与民法是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通过对比得出结论:宪法从内容上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板书)

对于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学生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教师可以从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入手,通过材料举例,对比讲解清楚。

〈设置问题〉

1.什么是法律效力?

2.仔细阅读下列材料,说说我国刑法与民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这表明了宪法与普通法律是什么关系?

3.教材中宪法第五条有哪些规定?材料7表明了什么意思?

材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材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材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材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教师出示上述材料,学生认真阅读法律条文,教师引导学生分析,从而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普通法律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它们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在教学中,教师要讲明一点,违宪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少发生的,因为宪法规定的是一些原则性问题,指导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违宪表现在立法上。宪法以外的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与之抵触,如果发生了抵触现象就是违宪,根据立法法的相应规定就要归于无效或由有关机关进行修改撤销。这一点也说明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3.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板书)

这个问题理论理解难度不大,教师可以借助图表,设计问题,通过直观的数据比较帮助学生获得认识。

教师利用多媒体展示:宪法与普通法律在制定修改程序上的不同。

〈设置问题〉

1.宪法的制定、修改与普通法律相比在程序上有什么特别规定?

2.宪法的这些特别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说明了什么?

投影材料:

宪法与普通法律制定与修改程序的不同

学生结合教材第79页内容,参照投影材料,进行思考,解决问题。

教师对该板块内容进行阶段性小结,帮助学生明确宪法的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进一步提示学生从宪法的作用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在国家治理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进入领悟宪法板块的学习。

(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板书)

1.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板书)

学生理解该问题有一定难度,教师可以借助材料,再结合教材第79页案例,在充分认识宪法地位的基础上,以设置问题为教学线索,由浅入深讲解为主,激发学生对该问题的理性思考,从而理解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作用。

〈设置问题〉

1.你知道国家的治理方式有哪两种?

2.人治与法治有何不同?

3.为什么说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4.教材第79页案例中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哪部具体法律?为什么说该税务局也违反了宪法?

请学生阅读材料并回顾初中所学知识,了解我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不同之处,由此引申至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材料8.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材料9. 我国宪法的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它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材料10.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破天荒的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通过阅读材料,学生讨论问题,教师通过讲解点拨,突破教学难点,使学生明确宪法的核心地位:

法治的精神是抛弃人治,简单来说就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事务。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处理社会、国家的一切事务,使其不因时间、地点和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所以,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

该部分内容理解难度较大,通过教师讲解,逐层递进,加深学生对宪法核心地位的认识。再继续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既然宪法在依法治国中处于核心地位,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怎样贯彻《宪法》?

(2)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板书)

这个问题可以交给学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课堂、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讨论获得对该问题的认识。教师应结合教材第79页案例,使学生明确基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基于宪法的核心地位,遵守普通法律就是在贯彻宪法;反之,任何违反普通法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宪法。

教师根据教材归纳如下:

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具体做法是:(1)青少年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宪法至上”观念。(2)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做的事,也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做的事。(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教师出示一组感人图片,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等高尚情感,涵养爱国情感,渗透德育教育,由情入理,突破教学重点,通过学生分组讨论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明确尊重宪法、维护宪法不是空洞抽象的,是可以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的。从而培养学生尊重宪法,主动维护宪法的意识。

(三)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板书)

1.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板书)

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板书)

3.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板书)

〈设置问题〉

1.这些图片都表达了什么情感?

2.图片中的人物都在用什么实际行动维护祖国利益,捍卫宪法的尊严?

3. 青少年应该怎样维护宪法的尊严?

教师汇总青少年在实践中维护宪法的具体做法:

①要切实做到认真学习宪法,热情宣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提高法律素质;②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按宪法规定办事,对宪法提倡的行为要努力去做,对宪法禁止的行为要坚决不做,对宪法要求公民必须做出的某些行为一定要做,并且做好;③要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言论和行为做坚决的斗争,以捍卫宪法的尊严,为保证宪法的顺利实施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课堂小结]

教师利用板书,采用对话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照应导入,强调重点、难点,对本节课内容梳理归纳,帮助学生强化对宪法的认识。

【体验导行】

[课堂练习]

运用案例进行课堂练习,通过分析案例,加强学生自觉维护宪法、尊重宪法意识的养成教育。

案例:李某在某中等职业学校做收发工作,他利用工作之便,隐匿、毁弃和开拆他人信件数百封,由此造成多人与学校的联系中断,影响了工作和学习,他还在同学中传播扩散了有的信件中的隐私内容,给收信人造成了不良后果。

1.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2.这个案例对我们理解宪法的“母法”作用有什么启发?

教师通过案例,让学生明确,宪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现实

生活中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较少。对于中职生来说,能够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自觉遵纪守法,就是对宪法最好的尊重与维护。

[课后作业]

1. 请通过书籍、网络等渠道查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说明宪法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说一说,你准备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做到尊重、维护宪法。

板书设计:

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法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宪法是法治的标志

的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权宪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威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

要把青少年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

六、教学反思

针对本课时三个不同教学内容,结合学生实际认知水平,把教学过程划分为三大教学板块并确定不同板块的教学思路。认识宪法板块,学生对该部分内容有一定了解,理论知识理解难度较小,主要通过学生自主学习解决;领悟宪法板块,理论内容相对抽象,以教师讲解为主,结合材料帮助学生领悟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地位,以此突破教学难点;维护宪法板块,通过大量图片材料,设置感人情境,引导学生对宪法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最终回归到生活实践,巧妙突破教学重点,帮助学生树立自觉尊重宪法、主动维护宪法的观念。整体教学思路清晰,分板块教学目标明确,借助大量有说服力的材料,精心设置问题,串联板块主题,逐层推进学生对宪法的认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至上,要在实践中主动维护宪法的观念。

存在的不足是:本节课教学内容多,课堂容量大,在实际授课中,教师应根据教学重点、难点准确把握教材,严格控制课堂教学时间。

职业道德与法律

第七课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教案

教案作者:蓝嘉结

工作单位:广东省南海信息技术学校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公民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公民意识教育。

2.情感态度观念

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

3.运用

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树立人权意识也是增强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成果和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

志,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和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谐的必然要求。因此把这个内容作为本课的重点。

2)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课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学生增强公民意识,而要树立公民意识,就必须首先建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我国,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在教学中,必须引导学生把认真行使权利和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达成增强公民意识这一教学目标。

2.教学难点

增强公民意识

在本节课的教学中,帮助学生了解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些规定并不困难,但要使学生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则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它不仅要求学生了解,更需要学生认同和接受。也就是说,我们通过教学,不仅要解决认知的问题,还要解决学生思想转变的问题,而思想的转变往往是心灵深处的革命,是难以实现的变革。

解决这一难点,既要教导学生正确认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又要把理论联系实际,通过相关案例引起学生的思索与情感共鸣。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教材从在生活中是否应该行使公民的选举权利入手,让学生认识到公民权利与我们的生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正确行使拥有的权利,并引导学生认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

同时还要教导学生认识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依法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忘履行义务。

三、学情分析

当代的青少年维权意识很强,经常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用新闻舆论和网站论坛等形式讨说法。但中职学生总的来看知识面比较较狭窄,思想也不够成熟,对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认识也过于片面,更有少部分学生只知道维护自身

权益,不去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在这一课的教学中,有必要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展示材料:

某中职学校的机械制造专业学生接到通知,本专业年满18周岁的同学都到学校大会堂去,参加学校所在地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

小张: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我一定要参加。

小王:我们现在参加实习,这么紧张劳累,还参加什么人大代表选举?

小李:学校让我去,我就去,但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与我关系不大。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你赞同以上哪个观点?并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1.增强公民意识

学生讨论回答:略。

教师总结点拨: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是我国公民行使主人公地位的体现,不应该随便放弃。

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是普通法律确认的其他公民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全面而详尽地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分为平等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等。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师: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多种多样的权利,我们刚才讲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是属于人权的一部分。其中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人身人格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参政权、议政权、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婚姻自由权等),人应该全面地享有这些权利。下面,我们来讨论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1.“宿舍门事件”

广东省佛山市某中职学校,为了让学生提前感受企业生活,毕业后尽快融入社会,融入工作,于是把企业文化引进校园,在进行军事化管理的同时,还对校园环境、课室和学生宿舍按企业标准进行整改。其中有两项整改内容引起学生的争议:①学校为了方便管理学生,方便与学生家长联系,决定在每个宿舍门口贴一张学生详细资料表,要求贴上学生大一寸相片,还要填写家庭电话和家长手机号码;②宿舍摆放军事化,被子要叠成方块状,床上不能摆放衣物、书本和其它物品,床底只能摆放一对白色回力鞋和一双拖鞋。为了警示学生严格按要求办事,该校教官把不合格的学生的被子和衣物扔到宿舍地面,把不合格的鞋子的鞋带剪断。有些学生不满校方和教官的行为,纷纷上论坛发贴和打电话给媒体,这就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宿舍门事件”。

教师:同学们看了这个案例,思考两个问题:

1)学校和教官的做法有没侵犯学生的权利?如果有侵犯的话,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呢?

2)如果你是该校的学生,你的被子被教官扔到了地上或者你的鞋带被剪断了,你会怎么做?

学生讨论回答,老师加入讨论进行点拨:略。

教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遵循《世

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和人权理念,学习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文明进步成果,不断深入具体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人权是社会全体成员的权利;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正确途径,等等。这些人权理念在人权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

教师:中国建国以来,人权事业取得五大成就。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领域的一个突出进展是,突破了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口号的“左”的思想束缚,确立了人权观念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载入《宪法》、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这说明,促进人权事业发展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人权问题前所未有的重视,为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和法律保障。

二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前所未有的保障。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2007年的1479万。人均预期寿命由1978年的68岁提高到目前的73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民主与法

制的轨道上得到了不断扩大和有效保障。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达229件,国务院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约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权利有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中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强化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公民的民主权利依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基层民主,使亿万农民获得了直接选举权利。

四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改善。2006年,全国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结束了延续2600多年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目前,中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两基”人口已达99%,跻身于义务教育水平较高国家行列。

五是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

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师: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其实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请各小组学习一下教材中的有关内容,了解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应该履行哪些公民义务。

小组派代表发言,师生一起小结:

第一,公民必须履行政治性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二,公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第三,公民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包括,公民有劳动、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案例: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他说: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

问题思考:同学们认为王先生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学生讨论交流。

老师点拨: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

案例:

某企业的职工因企业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多次找企业领导协商,均被告知企业困难重重,予以搪塞。多次协商未果之后,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他们联合起来并召集了部分亲戚朋友,在企业所在区举行游行活动,结果造成交通堵塞。

教师提问:

(1)根据以上事例和宪法规定,我们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义务时,必须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2)上述事例中的企业职工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怎样才能既维护自己法定的权利,又履行自己法定的义务?

学生回答:略。

教师:中职学生要坚持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还要坚持以下三个原则:①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的原则;②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③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另外,我国公民有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义务。上述事例中,企业职工为了维护自已的权利的同时,造成了交通堵塞,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企业职工应该通过工会、劳动局或者相关的法律机关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要游行示威,必须向相关的行政机关申请,在申请通过后才

可按游行示威申请书上的计划进行游行示威。

【体验导行】

1.收集相关资料,写一份宣传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书面材料。

2.“18周岁,从做文明公民开始”:给父母、师长写一封感恩的信。

板书设计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增强公民意识

1)公民意识的定义

2)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权利

3)宪法规定的公民履行的义务

2.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定义

2)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

3.坚持依法行使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原则

1)坚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2)坚持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教学反思

中职生并不缺乏爱国热情,由于近些年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学生的维权意识也有所增强,只是,大多数中职生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不清楚法律到底赋予了公民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体会到了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也进一步感受到了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性,更多地懂得了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的必要性,了解了一些正确履行权利的途径,增强了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权威的

社会责任感。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为确立紧急状态守则提供宪法依据.doc

为确立紧急状态制度提供宪法依据- 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导致出现紧急状态的因素主要包括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人为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恐怖事件等。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紧急状态制度,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宪法确立紧急状态制度是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的前提 (一)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 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1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建立了几种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一是,现行宪法对战争、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作了原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相应规定。戒严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戒严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破坏性地震、洪涝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

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方面的应急制度;核电厂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电信网络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方面的应急制度;金融风险等经济方面的应急制度。三是,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建立了反恐怖、群体性治安事件、民族或者宗教因素引发事件、劫机等人为事件方面的应急制度;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方面的应急制度。 (二)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 一是,现行宪法没有确立统一的紧急状态制度。我国现行宪法仅对戒严、动员和战争状态等几个问题分别作了原则规定,缺乏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的统一规定。 二是,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紧急状态法的核心是要解决给予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与救济的界限问题。例如,由谁决定和宣布进入或者解除紧急状态?由哪一个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政府为应对危机享有哪些权力?对哪些公民权利可以限制?社会成员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与义务?

宪法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国际先驱导报罗锋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 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自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 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 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2]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3] 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概言之,本文的论点大致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尝试论证,把“礼”定性为一部宪法是合适与可取的。和某些学者的论点不同,笔者认为“礼”并不是自然法,但它是高于一般法律与社会习俗的基本规则,并且具备一个控制体系中大量次要规则的价值核心。且因为一部宪法是被人为设计来统治一个庞大的社会,它至少在理论上允许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成员的多种不同需要。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几项预料中的挑战为以上对“礼”的宪法学定性辩护。在简要回应五四时期对“礼”的批评之后,笔者主要集中于讨论以下3种反对意见:(1)“礼治”主要是人治而非法治;(2)“礼”仅规定了对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而未能授予任何个人权利,因而和宪政精神格格不入;(3)“礼”的体系因不能演变而过于老化,因而对于今天的世界而言毫无意义。当然,在进入这些讨论之前,笔者首先必须澄清宪法与宪政的意义以及衡量一种规范体系是否能构成“宪法”的标准。 至少自从五四运动开始,儒学一直面临着包括政治民主、个人自由与权利等一系列西方价值观的系统挑战。不断被争论的问题是儒学是否能充分更新,从而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同时,使自身和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吻合。这篇论文试图论证占据儒学主导地位的“礼”不仅不和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doc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法硕综合知识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1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9)

1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9)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答: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体说来:(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的践踏。(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答: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2)保证宪法的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

答: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这三大要素是根据认识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进行的区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它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4.简述宪法文化的类型。 答:宪法文化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与成文宪法文化。不成文宪法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不成文宪法,代表性国家主要是英国,成文宪法文化又有美国型、法国型、德国型宪法文化之分。(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由本民族或本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所决定;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的决定因素和主导因素不是自己产

宪法案例分析

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摘要]信访这项富含中国特色的并与现中国政治体制紧密相关的制度,活跃在公民的政治生活当中。要确定信访在国家体制和公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必须明确信访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文章以信访活动的合宪性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信访权在我国宪法地位权利属性,明确信访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信访权;基本权利;宪法依据 一、信访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信访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信访”最权威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文认为所谓信访,是指具备信访人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个人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按照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向有关机关和领导个人咨询有关政策和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出工作中的不足或违法之处、提出个人请求的活动。 信访有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两个重要属性,相对应地都能够在宪法上找到依据。其第一个属性是信访作为一个表达机制,公民通过信访的方式表达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信访作为公民与国家对话的一种方式,本身是一个沟通的机制。这种机制下信访人享有这样一种表达的自由:一是公民可以自由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心声和意愿;二是公民对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此类或者彼类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前者是信访人通过信访方式表达或者不表达的行动自由,后者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信访机制允许表达的事项范围内表达什么和不表达什么的自由。关于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访自由属于以言论为表达方式的一种表达自由,言论的接收对象是特定的信访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宪法上关于表达自由的条款,是信访活动形式上的宪法依据。 二、“信访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信访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宪法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直接将“信访权”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 “信访权”既不是基本权利也不是一般权利。在法律规范上,信访权处于一种“断裂”的状态:它尽管更接近于宪法权利的性质,但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表述及引导。由于司法制度上的阙失,信访权的权利位阶和效力问题被边缘化,隐身于非法律的层面。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②这是目前对基本权利的较为权威的定义。从中不难,权利本身的基础性和必要性是成为基本权利的实质要求,而权利入宪则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符合基本权利形式上的要求。我国宪法明确地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列为基本权利,虽然信访能从这两项基本权利中找到宪法依据,但是“信访权”不等同于政治自由或是监督权,也不等同于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的简单地相加减,如果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作为中间量进行等量代换进而认定“信访权”的基本权利则犯了形而下的逻辑错误。信访作为单个的行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 一、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 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

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 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9、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10、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二、简答题 1、简述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答: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宪法》宪规范

《宪法》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一、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1)根本性;(2)最高权威性;(3)原则性;(4)纲领性;(5)相对稳定性。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社会关系一经宪法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一般由如下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是什么“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什么 一、引言:从“什么是宪法学”谈起 所谓宪法学,一言以蔽之就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然而这里所说的“宪法现象”其实具有复合的结构,个中蕴含着纷繁复杂、斑驳陆离的要素。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 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 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 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 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当然,这并不是说宪法规范是一种本原的东西,其它三大要素均是其派生的现象。实际上正如人们的经验所可以证实的那样,后者这些要素往往对宪法规范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都必须凝结为宪法规范的内在要素才具有意义,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所谓的“宪法现象”。正因如此,如果严格地从规范科学的角度来说,宪法学的主要对象就不得不被限定于既定的、实在的宪法规范。[5] 这里所言的宪法规范,不仅指的是那些构成宪法典的具体条款,而且主要指的是那种综合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体。德国历史上的国法学 (包含德国的传统宪法学)即基于这种立场而演绎到了相当极致的程度。当然,在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下,这种宪法学曾经在极致的理论形态中走向了极端,以致于将一切政治、历史、伦理等角度的考量统统作为“非法律学的东西"而加以鄙弃。这一偏向早已在国际宪法学界中受到了驳难,如今人们大多倾向于认为,为了系统地、全面地认识宪法现象,毕竟有必要把驳杂多样的宪法现象全部纳入宪法学的视野之内,以便彻底地解明这些对象的关联结构。这就是所谓”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基本立场。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4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9)

4月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练习及答案(9)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答: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体说来:(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的践踏。(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答: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2)保证宪法的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

答: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这三大要素是根据认识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进行的区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它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 4.简述宪法文化的类型。 答:宪法文化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以宪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不成文宪法文化与成文宪法文化。不成文宪法文化的研究对象是不成文宪法,代表性国家主要是英国,成文宪法文化又有美国型、法国型、德国型宪法文化之分。(2)以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况为标准,可以分为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派生型宪法文化、超越发展型宪法文化。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由本民族或本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所决定;派生发展型宪法文化的决定因素和主导因素不是自己产

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论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 ----兼论宪法是基本法的依据 蒋朝阳 引言 法律地位(Status)这个词原是私法中的概念,指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1后来,法律地位的范畴不仅限于私法领域,它用来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所属类别中所居的地位。在法律渊源意义上,可以借用法律地位的理论,用来分析某一具体法律在所属法律部门中所居的地位,以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研究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律地位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一般不能由法律关系主体选择和协议来决定。如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有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由民法加以规定。在私法领域内,法律关系主体的选择可能产生实际地位的变化,但是这种地位改变的结果仍要由法律所决定。而在公法领域,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与私法主体不同的是,公法主体则不得通过选择来改变其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能自我设定,与此相似的是,在法律制定方面,某一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源于赋予其地位的法律的规定,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宣称,而是由其上位法来规定。 与法律地位相关的重要法律范畴是法律人格(Personality),它是指作为一个法律主体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2在私法上,法律人格是指权利能力。3在公法领域,公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受赋予其地位的法律规定的制约。法律人格不能自我赋予,与此类似的是,就法律制定而言,具体法律要设定什么内容、其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如何,则由赋予其地位的上位法来决定。 由此而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其上位法即宪法来赋予的,其内容设定、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也是由宪法来决定的。所谓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统一的整体。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三个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而我国的部门现章和地方规章虽也具有泛义上的法律效力,但并不包括在这一体系内。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表明,基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点:一、从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宪法是基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出版,第855-856页。 2同上书,第688-689页。 3参看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第50页。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一讲》,中国人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7409686.html,,2003年4月25日。

宪法规范

第六章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定义: ○1宪法规范是指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主体参与下的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宪法规范是以根本规范为指导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活动,有表现为超实定法的价值与原理,甚至表现为超合法性的规范; ○3内容: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4性质: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宪法的规范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4作用:宪法核是一种根本规范,他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2、★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政治性:规范性和政治性有机的统一体 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中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主题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表现在: ○1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 ○2宪法根据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了一种政治选择; ○3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作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组织性:表现为授权规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 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关系:为了保障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地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2建立权力分离与监督机制; ○3健全违宪审查机制; ○4加强社会只怪让宪法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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