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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见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式

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

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见附式5)。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式6),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见附式7),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18295622.html, 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些公司老板会用支票来结算,但是如果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上面没有钱,还开支票给别人则属于开空头支票的行为。开空头支票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下面赢了网小编为你介绍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法律责任。 开具空头支票付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法律

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个方面: 1、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根据《刑法》第194条规定,对这种金融诈骗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对屡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三次以上)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办理支票业务。 空头支票的处罚流程 1、调查取证

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2、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3、决定 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的处罚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 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

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1.票据责任 票据法为民法的特别法,票据责任本质上讲也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因为票据法的特殊性,故将出票人所应负的票据责任单独列出。出票人应承担以下票据责任为担保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6、70、71、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应按照支票文义担保支票付款,因此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出票人对于收款人及其后手,均应负偿还责任。此项担保付款的责任,并不以票面金额为限。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得请求自为付款提示日起的利息。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2.民事责任 1)民事填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显属违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故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人除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外,如果该行为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2005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空头支票处理办法

一、持票人收到支票应当及时到银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收到支票应当在出票日后10日到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提示付款方式:1、针对转账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借记支票),或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贷记支票);2、针对现金支票,持票人只能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二、持票人发现出票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金额的处理 持票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票人,要求尽快保证(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经向出票人告知,出票人无法在提示付款期内补足银行账户余额,持票人应要求出票人重新出具支票,如持票人拒绝或者拖延换票,则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及时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委托自己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如无法付款遭到退票,则应要求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由此,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实践中,一些银行特别是出票人的开户行为了保护其客户利益,拖延或者拒绝收票,对此,持票人应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为如持票人听信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开户银行的一面之词,错过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则持票人的权益难度就增加了很多。持票人找出票人,出票人会辩称持票人自己不注意没有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不理会持票人;同样,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会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不予付款。 三、持票人对“空头支票”如何处理 1、持票人应在支票出票后6个月内,以空头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票面金额以及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如超过6个月,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归于消灭,此时,持票人若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民事行为来起诉——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等,与前述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除了诉讼的案由有区别外,持票人的举证责任也明显加重——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和对方存在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譬如自己为其提供了何种服务或多少货物,双方对价款的约定,对方尚欠自己多少款项等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胜诉。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持票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出票人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票公司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蔚县支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 处理办法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理。 二、违规处理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开户单位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1、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2、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对业务经办单位的处理 我行经办对公业务的营业机构应予以积极协助。发现签发空头支票等行为的要积极协助人民银行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 1、作为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除依据人民银行处罚外,对经办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依据我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经办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2、开户机构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责令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出票人开户机构主要负责人、运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一○年十月六日

附:人民银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见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式 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见附式 5)。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式6),

出纳实务习题答案1

出纳实务习题答案 项目一认识出纳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 3、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简答题(略) 项目二出纳工作的基本技能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四、简答题(略) 项目三现金管理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 D 3. B 4.C 5.A 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 AD 3.ABCD 4.ABC 5.ABC 6.BCD 三、判断题 1.× 2. ×3. ×4.√5.×

四、简答题 五、经济业务题 1、借:管理费用250 贷:库存现金250 2、借:库存现金800 贷:银行存款800 3、借:管理费用300 贷:库存现金300 4、借:库存现金22 815 贷:主营业务收入1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15 5、借:材料采购60 贷:库存现金60 6、借:管理费用80 贷:库存现金80 7、借:库存现金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3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 8、借:库存现金40 000 贷:银行存款40 000 9、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0 000 贷:库存现金40 000 10、借:其他应收款——王刚 3 000 贷:库存现金 3 000 11、借:材料采购150 贷:库存现金150 12、借:销售费用 3 500 贷:库存现金 3 500 13、借:管理费用 2 800 库存现金200 贷:其他应收款——王刚 3 000 14、借:库存现金300 贷:营业外收入300 15、借:管理费用500 贷:库存现金500 项目四银行存款管理

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一、远期支票 远期支票是指票载出票日以前签发的支票或以未届至出票日期而签发的支票。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于远期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只有《票据法》第90条的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可见,《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等内容,但是,并没有规定出票人书写的出票日期一定是即时的。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出票人开具远期支票,但该支票的形式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翻查其他法律规定,1997年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这里是指以套取银行信用为目的签发远期支票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但也没规定签发后有什么后果。除此之外,只有《上海支票办法》、《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对远期支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把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与支付。 二、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也就是说,在支票记载的付款日期内,出票人在银行的存款不够支付给持票人的,该支票即为空头支票,适用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所以,如果对方开立了一张远期支票,到付款之日,我方发现是空头支票,我方可以按照有关空头支票的规定寻求救济,不管该支票是远期还是即期。 1、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行政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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