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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26511862187500第九章集体合同

第九章集体合同

第一节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合同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多为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第一,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三,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四,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除具备上述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同时还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一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集体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是劳动法调整的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

但是,正如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一样,集体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或身份,不能作为单一的区分合同类型的标准,它只是集体合同成

立的一个条件。它与集体合同的其他特征同时并存才作为特征而存在。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订立的合同,有集体合同,也有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以出卖财产所有权为主要特征的买卖合同等,就是一般的民事合同。

第二,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协议。首先,从集体合同的内容看,主要反映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条件,主要是劳动条件,如工资标准、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等。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一般性义务,还是各自承担的特殊义务,都具有劳动的性质。其次,从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看,企业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劳动组织,巩固劳动纪律,减少劳动纠纷,发挥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工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可见,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合同,既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又受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必须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计划。集体合同的这一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集体合同与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我国集体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四,当事人双方义务性质不同,是集体合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从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关联性看,集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的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由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责任人就要负法

律责任。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所承担的义务,则具有道义和社会的性质,履行这些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程度和舆论的力量。

第五,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缔结集体合同是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集体合同只有作成书面形式,并依法经过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1)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一方为劳动者本人,而集体合同一方为劳动者群体的代表;用人单位一方包括企业,还包括除企业之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形式的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详细、具体、复杂,涉及到企业职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原则规定的,或没有原则规定的内容都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加以约定。而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对比较简单。

(3)作用不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可以起到加强民主管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产条件以及维护职工整体利益的作用。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与其订立的一种协议,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遵守规章制度,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给付劳动报酬。

(4)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准则,规定的劳动条件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

(5)订立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合同则应产生于劳动者参劳动之前。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历史沿革

一、集体合同的由来

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许多国家通用名称为团体协约,也有叫劳动协约、团体契约、团体交涉等的。在旧中国,一般称团体协约,新中国成立后,称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区别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方签订的用以建立个人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是一种以工会为一方,代表全体劳动者,即提供劳动的一方,同使用劳动者即用工一方的企业或企业团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一种对全体劳动者和企业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团体协约的建议书》中对团体协约的解释是:“团体协约系指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或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或授权的代表所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集体合同有在一个企业单独签订的,也有按行业或地域签订的。工资问题是集体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认为,劳动合同的作用是建立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的作用是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是伴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和工会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在看到的最早的集体合同是1860年英国工会创立的团体协约、1870年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与雇主订立的协约、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与雇主正式订立的团体协约。集体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产业革命以后,工人的劳动强度加大,生产

中不安全因素增多,劳动条件越来越恶劣。起初,劳资之间并无契约,劳动待遇由资方任意确定,其恶劣状况常常超出劳动者的生理界限。后来虽然逐渐由资方与劳动者订立雇佣契约(劳动合同),但由于在资方与劳动者个人之间资方处于强者地位,事实上劳动条件仍由雇主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只能予以默认。后来劳动者逐渐认识到了单凭个人力量不足与雇主对抗,必须组织起来进行斗争才能改善劳动和生存条件,这就出现了工人的团体---工会。在工会与资方的斗争中工会经常使用罢工手段,而雇主不得已,有时也以闭厂手段相应,造成了对社会和经济的破坏,双方都受到了损失。于是,通过工会代表劳动者全体与雇主谈判交涉,并用书面的形式把双方同意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避免冲突,这就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在其出现之初,只是劳资双方自愿遵守的协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资产阶级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态度经历了反对、承认和保护三个时期。19世纪初,欧美各国崇尚自由竞争,认为集体合同有悖于契约自由的私法原则,因而对集体合同持反对态度。到19世纪中叶,工人运动发展起来,工会力量更加强大,雇主很难抵制劳动者要求改善劳动条件的谈判,同时雇主也逐渐认识到,订立集体合同一则可以减少和防止罢工发生,减少劳资纠纷,二则可以避免同业间的无益竞争,因此转而乐意接受集体合同。政府也不再加以反对,而是承认劳资双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19世纪后期,各国政府对工会和集体合同开始在立法上采取保护政策。1871年和1875年英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会法》和《企业主和工人法》,承认工人与企业主地位平等,允许工人以团体名义与企业主签

订契约。这以后,其他国家陆续在法律上承认了集体合同。目前,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行作法。国际劳工组织围绕有关开展集体谈判的内容,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1949年第98号公约、1951年第91号建议书、1981年第154号公约和第163号建议书,都对集体谈判作出规定。并且明确提出,国家通过立法、指导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两种手段干预劳动关系。

二、我国集体合同的沿革

集体合同在我国出现也有相当长的历史。早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党建立以后的工运领导机构)拟定的《劳动法大纲》中,就提出“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作为党成立后工人运动的斗争纲领之一。在工人运动的强大压力下,为了稳定劳资关系,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10月公布了《团体协约法》。该法第一条规定,“称团体协约者,谓雇主或有法人资格之雇主团体,与有法人资格之工人团体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缔结之书面契约”。在党领导下的根据地,1931年通过和1933年修改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均对集体合同做了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共同纲领》中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1950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明确规定了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这期间,集体合同制度曾一度作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广泛推行,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56 年后,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私营企业消失,企业都变为单一的公有制,全国开始实行计

划经济体制,国家制定统一的就业、报酬和福利政策,职工的基本生活由国家保障,企业内部不再存在过去那种劳动关系。后来,随着学习原苏联在国营和公营企业里推行“一长制”,企业经营者的权力逐渐扩大,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停止了。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增加和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主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各种问题,劳动关系纠纷急剧上升。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央的要求和全总、劳动部的部署,开始在全国恢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到2002年6月底,全国已有51万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职工7000多万人。

第三节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义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

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

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九,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予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速轻。

第四节集体合同的内容

一、集体合同内容的分类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而不是各自应享有的权利。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可以分为

三类:

一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共同承担的一般义务,如挖掘企业活力源泉,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

二是企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高工资水平,制订有关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等。

三是工会承担的义务,如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等。

企业承担的义务,反映了企业领导人在处理企业内部关系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说来,集体合同规定的由企业承担的义务,大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其性质反映的是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这种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对企业管理机构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等。因此,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具有政治和道义性质,而履行这些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程度和纪律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力量。

二、集体合同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其他形式的集体合同

一、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展现,想要一劳永逸在一个集体合同里面解决所有问题越来越不可能。为了减少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也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像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社会关注较多的方面已经签订了不少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定》中也有不少相关规定。但是“专项集体合同”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出现过,劳动合同法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

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随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认识逐渐深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越来约为社会关注。在已有《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某行业、某企业实际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协议,已经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例如在安全事故多发的采矿业,制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呼之欲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例如专项集体合同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集体合同还对合同的

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提出,中国将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种制度安排。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一方明显处于弱势。代表企业利益的一方往往组织严密,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而代表职工利益的一方往往是由选举、任命等方式临时产生,缺乏谈判的动力与技能,致使工资谈判常常走过场,难有实际效果。为此,企业职工一方需要借助有组织的工会力量,能够真正与企业一方平等协商,订立工资调整机制方面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午报》2005年10月15日报道,北京市将全面启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据统计,截至2005年7月,全市已有522家企业签订了以集体协商工资为内容的集体合同。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相比之下,工资集体协商更加科学民主,代表着一种进步的趋势,因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可以签订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

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近年来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例如上海市总工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联手,积极推动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上海市共签订了4923份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63559个、职工858820人;签订了325份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3979个、职工412607人。可以说,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利于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促进某行业、某区域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从而能够保护更大范围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明确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法律地位,一方面将更加有利于推动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该条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

1、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东省机械电子工会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的首席代表分别在《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由此,全国第一份行业集体合同在济南诞生。该合同内容涉及职工工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全省3000余家企业、科研院所和

300多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协议工都适用该集体合同。该合同有许多“闪光点”:如明确规定职工最低工资在当地最低工资基础上浮20%——50%;工资要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增幅不得低于利润增幅三个百分点;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优势:(1)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2)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更广泛地保护整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整体素质也得到提升。(3)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减少劳资谈判的社会成本,因此行业性集体合同有逐渐向越来越广大区域扩展的趋势。

本条规定里提到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特点都比较显著,决定了这些行业容易订立切实可行的行业性集体合同。例如建筑业、采矿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造成人身危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就此工会出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约束建筑企业、保护农民工利益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据《劳动午报》2005年10月19日报道,通州区总工会针对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在制定建筑业行业性集体合同时,积极协调区建委等职能部门,把职工保险等难点问题纳入集体合同文本中,使集体合同真正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像餐饮服务

业,劳动者工资报酬通常比较平均、比较低下,在这些方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建立良好的工资调整机制、有效提高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2、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午报》2005年11月9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德胜街道工会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四步走”方法,一是精心做好准备;二是加强指导,搞好协商;三是严格按照程序签订协议;四是按时报送审批。街道工会牵头搞好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相对于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无疑是一种新型的实践。

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2)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基层(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发挥好基层工会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涉及本行业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六节集体合同的签订

1、产生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2、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进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3、集体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4、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7、正式生效,公布于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七节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概念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签订生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结束原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在集体合同期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第18条第2款、第19条和第20条对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签订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修订后,应在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在7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说明。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和条件

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第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一般说来。集体合同经当事人双

深圳市集体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深圳市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集体合同范本(新)

集体合同 甲方(单位或企业名称): 乙方(甲方工会名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为保障甲方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事业发展,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甲方、职工双方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乙方是甲方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权代表职工同甲方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甲方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合同,并尊重支持乙方各项合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依法指导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六条:职工个人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本合同以及职工个人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其他管理规定对甲方和职工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甲方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本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章用工、劳动关系 第九条:甲方用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和《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以书面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招收录用职工签订、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应结合甲方《员工手册》、甲方业绩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甲方指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乙方的意见。 第十一条: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双方同意续延的情况下,甲方应当与该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该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含)以上。 (2)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甲方按岗位确定工资等级。职工当月全部工资奖金收入不低于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应于每月15日以前以人民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支付上月工资。 第十四条:甲方将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职工本人的工作业绩和岗位变更情况,每年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职工各类津贴、补贴。 第十六条:甲方应遵照有关规章制度扣职工个人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剩后的余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本刊特稿·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人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薪酬管理的相应要求。 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 尚未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试用期间: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工资调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18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女职工。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公司在内部公开招聘、劳动组织调整或企业改制时,坚持平等原则,防止性别歧视或单独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

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条公司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高空、室外流动性作业,公司应予以适当照顾。 女职工月经期间,公司应发给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或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承担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时,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

深圳市集体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588-49 深圳市集体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深圳市集体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集体合同范本

---------------------------------------------------------------范文最新推荐------------------------------------------------------ 集体合同范本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第六条公司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政府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工资调 1 / 22

整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七条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并提供工资清单,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公司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征得工会同意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公司若发生生产经营困难,暂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并将延期支付的时间告知全体职工,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据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㈠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7503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Food company labor contract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食品股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国家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塑料分公司、技校等独立核算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劳动者应当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职工名册。 第六条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书范本 标准版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年月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深圳市集体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19 深圳市集体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深圳市集体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

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 案例:王小姐于2003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 案例:王小姐于2003年12月29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合同期3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5年12月,该公司人事经理召集部分职工代表,经过充分 协商、讨论,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 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 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 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2006 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王小姐,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 28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小姐应允,但 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她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只同意按照王小姐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王小姐12月份的工资,按照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拒绝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王小姐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单位仍应

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公司方认为,虽然公司和王小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考评奖金,但是公司已采用了新的年终双薪制度来代替旧的年终考评奖金制度,并将新制度纳入了规章制度中,公司还公示了《关于实行新的年终奖制度的通知》。王小姐早已知道,但从来没有提过任何反对意见,应该视为对新制度的默认。而根据新的规定,只有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并且至当年 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由 于王小姐不符合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条件,因此不同意支付王小姐任何年终奖金。双方争议不下,王小姐将公司 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支持公司的意见,驳回王小姐的仲裁请求,王小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年终奖励制度进行了变更,并且程序合法有效;但由于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而规章制度虽经民主协商程序,但属于用人单位单方制订的。因此其效力应低于合同条款。支持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新)

(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 第五条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企业管理程度和能力;扩大女工参与、依法维护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六条逐步提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和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企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第八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积极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结合实际组织两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女职工干部培训班。 第十三条每两年开展一次女职工大型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 第十六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十七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深圳市集体合同

【合同标题】深圳市集体合同 【合同分类】集体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____ 乙方(企业)____ 员工人数:____人企业性质: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 姓名:____ 姓名:____ 职务:____ 职务: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 代表产生方式: 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 联系电话:____ 联系电话:____ 一、总则 1、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3、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4、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3)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4)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5、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 1、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5、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6、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劳动报酬 1、本企业实行____工资制度。 2、本企业实行____工资支付形式。 3、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集体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 下简称工会)签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丁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 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 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 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 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 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长时 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别工会同意,并给 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丁正常工资水平。第^一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 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的福利费用和的职工 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圣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丁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 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丁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 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

集体合同范本

佛山市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或其委托授权乙方(基层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所属管理组织)名称:名称: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地址:员工总人数: 用人单位性质:工会会员人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和全体职工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以及全体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职工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职工、企业双方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书(样本)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01月25日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临口镇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临口镇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 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 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 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 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签订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xxxx年xx月xx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深圳市集体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81079 深圳市集体合同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深圳市集体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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