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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002.02.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

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

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

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

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

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

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

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

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

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

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

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

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

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

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

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

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

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

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

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

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

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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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项目(试行)

1美容心理诊断和辅导技术

2 美容外科

2.1 眉部美容外科技术

2.1.1 眉提升术

2.1.2 修眉手术

2.2 眼部美容外科技术

2.2.1 重睑术

2.2.2下睑袋矫正技术

2.2.3上睑下垂矫正技术

2.2.4 眼睑其他美容技术

2.3 鼻部美容外科技术

2.3.1 隆鼻术

2.3.2 驼峰鼻矫正术

2.3.3 鹰钩鼻矫正术

2.3.4 鼻翼缺损修复术

2.3.5 鼻尖美容术

2.3.6 鼻小柱及鼻孔美容术

2.3.7 唇裂术后鼻畸形修复术

2.4 耳郭美容外科技术

2.4.1 招风耳矫正术

2.4.2 杯状耳矫正术

2.4.3 隐耳矫正术

2.4.4 耳垂畸形修复术

2.4.5 耳郭再造技术

2.5 口唇部美容外科技术

2.5.1 唇裂术后上唇畸形修复术

2.5.2 重唇美容术

2.5.3 唇峰、薄唇增厚美容术

2.5.4 唇珠美容术

2.5.5 口角成形术

2.5.6 唇外翻矫治术

2.5.7 唇缺损修复术

2.5.8 酒窝成形术

2.5.9 唇系带延长成形术

2.6 颌面部美容外科技术

2.6.1 颞部填充技术

2.6.2 颧部美容技术

2.6.3 颏成形技术

2.6.4 下颌角肥大矫技术

2.7 面部除皱技术

2.7.1 额部除皱术

2.7.2 颞部除皱术

2.7.3 面颈部除皱术

2.7.4 中面部除皱术

2.7.5 额颞部除皱术

2.7.6 额颞面部除皱术

2.7.7 颞面颈部除皱术

2.7.8 全面颈部除皱术

2.7.9 内窥镜除皱术

2.7.10 面部悬吊除皱技术

2.8 乳房美容外科技术

2.8.1 隆乳术

2.8.2 乳房肥大缩小术

2.8.3 乳头内陷矫正术

2.8.4 乳头肥大缩小术

2.8.5乳房下垂矫正术

2.8.6 乳头乳晕重建术

2.9 脂肪抽吸及腹壁成形技术2.9.1 负压脂肪抽吸术

2.9.2 超声脂肪抽吸术

2.9.3 电子吸脂术

2.9.4 注射器法吸脂术

2.9.5 腹壁成形术

2.10 会阴部美容外科技术2.10.1 处女膜修补术

2.10.2 阴道松弛缩紧术

2.10.3 阴蒂肥大缩小术

2.10.4 小阴唇肥大缩小术

2.10.5 包皮环切术

2.10.6 阴茎延长术

3 美容牙科

3.1 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 洁治术

3.1.2 牙齿修形术

3.1.3 牙齿漂白术

3.1.4 复合树脂黏结修复技术

3.1.5 瓷贴面修复技术

3.1.6 桩冠修复技术

3.1.7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技术

3.1.8 全瓷冠技术

3.1.9 自凝丙烯酸树脂临时冠技术3.1.10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技术3.1.11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2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3 植牙美容修复技术

3.1.14 黏结铸造固定桥美容修复技术3.1.15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技术

3.1.16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1.17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3.2 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3.2.1 牙龈切除术

3.2.2 牙龈成形术

3.3.3 牙冠延长术

3.2.4 牙周骨手术

3.3.3 根尖向复位瓣术

3.2.6 侧向转位瓣术

3.2.7 双乳头瓣移位术

3.2.8 冠向复位瓣术

3.2.9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3.2.10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3.2.11 牙槽骨修整术

3.2.11.1 牙槽骨嵴修整术

3.2.11.2 牙槽嵴增高术

3.3 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技术

3.3.1 机械性活动性矫治器矫治技术3.3.2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3.3.3 固定矫治技术

4 美容皮肤科

4.1 美容皮肤内科技术

4.1.1 诊断技术

4.1.1.1 真菌镜检技术

4.1.1.2 斑贴试验技术

4.1.1.3 皮肤活检术

4.1.2 治疗技术

4.1.2.1 糖皮质激素皮损内注射

4.1.2.2 药物加压治疗

4.1.2.3 外用药物治疗

4.1.2.4 光化学疗法

4.2 美容皮肤外科技术

4.2.1 皮肤磨削术(擦皮术)

4.2.1 酒渣鼻切割术

4.2.3 皮肤肿物切除术

4.2.4 拔甲术

4.2.5 刮除术

4.2.6 自体表皮移植术

4.2.7 腋臭手术

4.2.8 足病修治术

4.2.9 毛发移植术

5美容中医科

5.1 针灸美容技术

5.1.1 针刺技术

5.1.1.1 毫针术

5.1.1.2 三棱针术

5.1.1.3 皮肤针(梅花针)术

5.1.1.4 皮内针术

5.1.1.5 火针术

5.1.1.6 电针术

5.1.1.7 水针(穴位注射)术

5.1.2 灸术

5.1.3 耳针术

5.1.4 拔罐术

5.2 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5.3 中药外治技术

5.4 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5.4.1 穴位埋线疗法

5.4.2 结扎法

6 美容医疗应用技术

6.1物理美容治疗技术

6.1.1 激光美容治疗技术

6.1.2 高频电美容治疗技术

6.1.3 冷冻美容治疗技术

6.1.4 其它物理美容技术

6.1.4.1 脱毛技术

6.1.4.2 穿耳孔技术

6.2注射美容技术

6.2.1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技术

6.2.2皮肤(软组织)注射(填充)美容技术6.3美容文饰技术

6.3.1文眉技术

6.3.2文眼线技术

6.3.3文唇技术

6.4不良文饰修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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