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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天为健,而不干时。沈潜刚克,以变和之。於赫汉高,以智力王。凛然君臣,师友道丧。孝宣中兴,以法驭人。杀盖、韩、杨,盖三良臣。先生怜之,振袂脱屣。使知区区,不足骄士。此意莫陈,千载于今。我观画图,涕下沾襟。

唐律疏议译文

译文 301所有的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的,以及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对对坊正,村正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 疏议说:“部内”,是说州,县、乡,里所管辖地界内,百姓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和容留止宿行劫或行窃的罪犯”,这是指外界的盗贼进入境内,而管辖下的百姓加以容留止宿:对本管里正处笞五十小板。律注说“对坊正,村正也相同”,这是说所得罪刑也和甲—正相同。“有三人行劫或行窃及容留止宿外盗,里正等加罪一等”,有四人行劫或行窃,该杖里正等六十大板。“县内一人笞三十”,这是说一县境内有一人行劫或行窃,对县令处笞三十小板,“有四人行劫或行窃,加重处刑一等”,有五人行劫或行窃,就处笞四十小板等一类。律注说“部界内有盗发”,是说自里正以上,所管辖的地界以内有盗案发生和杀了人的。“每一处按一人论罪”,这是说对有一处发生窃盗,相同于所管辖地界内有一人行窃盗;有一处杀死了人,相同于一人行强盗,所以说“每一处按一人论罪”。杀人的罪犯,仍依强盗实施抢劫杀人的本罪法条判处,下面条文中有抢劫的,加重罪刑一等”,有杀人的,也加重罪刑一等,与发生强盗相同。就是对所管辖的地界内有一人进行强盗的,里正等处杖六十大板,虽然不是所管辖地区内的人行强盗,只要是在当 地内发生强盗案件,也比照这条办理。有容留止宿杀人贼犯的,也依照发生强盗的本法条办罪。 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 疏议说:“每州随着所管辖属的县多少,统通计算判罪,对各该项罪判处到徒刑二年为止”,这是指州官、县官、里正、坊正、村正等,一律只判到徒刑二年为止。“有发生强盗的,对上人员各加重罪刑一等”,判处到徒刑二年半为止。上文律注说“对杀人犯同样适用对强盗本罪的法条”,所以知道:杀了人,以及案发的处所,和容留止宿杀人犯,各比照辖区内发生“盗”案对主管人员加处罪刑。至于统通计算判罪的法条,已在《户婚律》中解释过了。律注说“以长官为首犯,副职官为从犯”,但是宣扬风教,开导民俗,肃清管辖地界内百姓的犯罪行为,原是长官的职责所在,所以把长官作首犯。如果刺史、县令的职位空缺无人,用其次的官员来当首犯。既然是说“把副职官作从犯”,这就是对连坐办罪。不牵连到下层的主典人员。 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至于军役有犯罪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州、县人员办罪。 疏议说:这是说管辖下的百姓中间有人行劫、行窃,和当地境内发生盗案;以及所管辖下的百姓杀死他人,和境内有人被他人所杀,以上案发后三十天内自己抓获罪犯,以及他人抓获罪犯,“对地方主管人员都不予论处”,一并得免办罪。倘若三十天的限期外能抓获罪犯的,追减罪责三等。称为“追减”,是说虽然判结盗案完毕,仍旧可以减轻。倘若那罪犯是已经奏报处决的,依照《捕亡律》规定“不在追减的法例以内”。至于军役有犯,是说在行军和带领军人服徭役的处所,如有犯强盗、窃盗和杀人的案件发生,和容留止宿盗贼的,凡队正、队副以上,折冲都尉以下人员,所得罪名,都“比照所管辖的百姓内出征人丁冒名顶替的法律规定,相同于对

炔丙醇与二硫缩烯酮的[3+2]环化反应合成四取代呋喃

目录 缩写词(Abbreviations) .......................................................................................................................... I 摘要................................................................................................................................................... I Abstract ................................................................................................................................................. I 第一章前言 .. (1) 1.1引言 (1) 1.2多取代呋喃合成研究进展 (2) 1.2.1 过渡金属催化的异构化环化反应 (2) 1.2.2 过渡金属催化的亲核试剂参与的反应 (5) 1.2.3 亲电试剂诱导的反应 (7) 1.2.4 有机小分子催化的反应 (7) 1.2.5 氧化环化反应 (9) 1.2.6 酸、碱参与的反应 (10) 1.2.7 其他类型的反应 (10) 1.3课题的提出与设计 (13) 第二章炔丙醇与二硫缩烯酮的[3+2]环化反应研究 (15) 2.1 模板反应条件的筛选 (15) 2.1.1 酸对反应的影响 (15) 2.1.2 溶剂和温度对反应的影响 (16) 2.2 不同底物的适应性研究 (17) 2.2.1 不同类型的二硫缩烯酮与炔丙醇的反应 (17) 2.2.2 不同类型的炔丙醇与二硫缩烯酮的反应 (18) 2.3 反应机理的探索研究 (21) 2.4 小结 (21) 第三章氮杂芳烃N-氧化物脱氧磷酰化的机理研究 (23) 3.1 引言 (23) 3.2 氮杂芳烃膦酸酯的合成方法概述 (23) 3.2.1 亚磷酸及其衍生物的亲核取代反应 (23) 3.2.2 过渡金属催化的膦酰化反应 (25) 3.2.3 其他类型的反应 (27) 3.3 产物的扩展及反应适用性的研究说明 (29) 3.4 反应机理的研究 (31) 3.5 小结 (34) 第四章实验部分 (35) 4.1 化合物分析测试条件和常规试剂的制备 (35) 4.1.1分析测试仪器及测试条件 (35) 4.1.2普通试剂和常规处理方法: (35) 4.1.3 常用显色剂的配制方法 (36) 4.2 底物的合成 (36) 4.2.1 有关炔丙醇类底物的制备 (36) 4.2.2 二硫缩烯酮类底物合成 (44) 4.3 多取代呋喃的合成 (45)

唐律疏议自首制度的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课题来源 自选课题 二、课题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张田辉在《唐律中的“自首”制度》中认为: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更是深刻、系统和广泛地体现了中国封建制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也正是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中,自首作为唐律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对唐代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南昌市新建检察院的花春南在《<唐律疏议>有关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的比较》中认为:《唐律疏议》规定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制度的典范,从自首的前题条件形式条件、接受机关、实质条件及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唐律的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进行了比较,唐律的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突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思想,我国现行刑法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我国西南政法大学檀小丽在《唐律自首制度及其现意义》中认为:唐律中规定的自首方式有多种,而现代自首方式显得单一,可以学习唐律的规定,扩大自首方式,现代自首制度不包括“首露”,但是该制度还是有现实基础的,引进该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型犯罪的难题,通过对现代刑法和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以上课题对《唐律疏议》的自首制度叙述的较为广泛,也有关于唐律与现代刑罚的比较,而本课题较为精练,是从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述中国自首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方面对自首进行具体了解,并对唐律自首制度的特点进行具体叙述,以便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

法言法语评析和答案070617

法言法语评析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 1)出自《唐律疏议》 2)译文:道德和礼仪是政治教育的根本,刑罚是手段,两者就好像早晨和黄昏,春天和秋天一样互相需要而不可缺少。 3)评价:这是唐代的立法思想之一,也是唐代的立法指导原则。它强调了封建伦理道德在立法上的作用。在唐太宗看来,德礼为治国之本,刑罚为治世之用,二者关系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 2.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先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篇》 1)选自春秋时代孔子的弟子子游所怍的《礼记·礼运篇》,里面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社会景象。2)译文: 在大道施行的时候,天下是人们所共有的,把有贤德、有才能的人选出来(给大家办事),(人人)讲求诚信,崇尚和睦。因此人们不单奉养自己的父母,不单抚育自己的子女,要使老年人能终其天年,中年人能为社会效力,幼童能顺利地成长,使老而无妻的人、老而无夫的人、幼年丧父的孩子、老而无子的人、残疾人都能得到供养。 3)评价: 《礼记·礼运篇》而描绘的“大同”社会景象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时代里闪烁着迷人的光芒。故自其说问世以来,“世界大同”就成为炎黄子孙孜孜以求的美好境界,大同理想在中国上空一直徘徊了二千余年。它犹如理想灯塔之光,不仅给失望中的人们不断带来希望,而且更感召着人们为之去做不懈努力。 在中国近代史上,《礼记·礼运篇》的“大同”理想更成为激励中国仁人志士反抗外来侵略和本国衰朽而又暴虐统冶,谋求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探寻社会前进发展道路的精神动力之一。 3.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士。《尚书·伊训》 1)出自商代的《尚书。伊训》的第一段。 2)译文: 敢有经常在宫中舞蹈、在房中饮酒酣歌的,这叫做巫风。敢有贪求财货女色、经常游乐田猎的,这叫做淫风。敢有轻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谏戒、疏远年老有德、亲近顽愚童稚的,这叫做乱风。这些三风十过,卿士身上有一种,他的家一定会丧失;国君身上有一种,他的国一定会灭亡。臣下不匡正君主,要受到墨刑。这些对于下士也要详细教导。 3)评价: 这是伊尹引用《官刑》中的一句。这是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可以看出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这体现了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王制》 1)出处:《礼记·王制》中对商朝的诉讼和审判的规定 2)译文:对事实或犯罪情节存在疑问,须与众人征询讨论意见.众人都认为存在疑点,则从轻处罚,比较类似的案例作出裁决.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 名例 【疏】议曰: 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故曰: “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 “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 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 “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 “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

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 “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 “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 “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 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

(二)分子结构答案

(二)分子结构答案 一.(5分)铋的化合物丰富多彩。在液态SO 2中,AsF 5或其他五氟化物能氧化铋,其中能生成化合物A 。经分析,A 为离子化合物,阳离子为多个铋原子组成的三角双锥型原子簇,阴离子为正八面体结构。已知A 的阳离子中铋原子全部为8电子结构。 1.试确定A 的结构简式; 2.写出生成A 的化学反应方程式。 答案:1.A :Bi 5(AsF 6)3(3分); 2.10Bi +9AsF 5=2Bi 5(AsF 6)3+3AsF 3(2分)。 二.(7分)1.H 2O 的沸点(100℃)比HF 的沸点(20℃)高,为什么? 2.气态氯原子与一个电子结合比气态氟原子与一个电子结合放出更多的能量,为什么? 3.Li 3V 2(PO 4)3是一种新型的锂离子正极材料。其阴离子是由2种多面体组合而成的三维网状结构。请具体指出其阴离子中各原子的连接形式。 答案:1.每个水分子平均最多可形成2个氢键,每个HF 分子平均最多生成1个氢键。前者氢键数目多,总键能较大,故沸点较高。(2分) 2.氟原子半径小,外层孤对电子多,电子云密度大,电子间斥力大,使得氟原子结合一个电子形成气态F - 时放出能量较少。(2分) 3.PO 4四面体、VO 6八面体通过共用顶点氧原子而组成三维骨架结构,每个VO 6八面体周围有6个PO 4四面体,而每个PO 4四面体周围有4个VO 6八面体。(3分) 三.(7分)在液态SO 2中用叠氮酸铯与氰气反应定量生成铯的离子化合物。其阴离子中含氮量为74.47%。 1.试画出该离子化合物中阴离子的结构式; 2.说明每个原子的杂化类型和化学键型。 答案:1.(4分) 2.环中的N 原子和C 原子分别采取sp 2杂化,端连的C 、N 原子分别采取sp 杂化。键型有各原子之间的σ键和一个π键、一个π8 7(或者一个π6 5和二个π键)(3分) 四.(12分)1999年美国化学家曾合成出一种能量极高、氧化性极强的白色固体盐X 。盐X 的制备方法如下:氟化物A 与五氟化砷化合得到离子化合物B ,将B 盐放在干燥管中,装进特殊材料做成的细颈瓶中,于-196℃时通过金属真空管加入无水HF ,混合加热到室温,使B 盐溶解,细颈瓶一端与玻璃管相连,降温至-196℃后加入酸C ,反复升温(-78℃)、降温(-196℃),生成的HF 气体挥发出来,并带走大量的热,最终得到盐X 。已知:①A 是共价分子,具有顺反异构体;②B 盐存在两种不同的氟原子。③盐X 与盐B 具有相同的阴离子构型;④C 的阴离子为直线型,而X 的阳离子为V 型;⑤X 的含氟量为44%。试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画出A 分子和B 的阴阳离子的结构式。 2.分别写出制备B 、X 盐的化学方程式。 3.对于制备高能量的物质,一般采用低温,并能在低温下提供良好的溶解性的反应介质。本实验中采用无水HF ,能吸收反应后放出的能量,并能对高度敏感性的物质起稳定作用。请问:无水HF 为什么具备上述特点? 4.化学家Chrite 随后成功地分离出了A 盐的阳离子。请画出该阳离子的电子式,并预测其用途。 5.盐X 对水具有高度敏感性,能检出极其微量的水。盐A 与水剧烈化合,并能发生强烈爆炸。请写出该爆炸反应的化学方程式。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 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 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 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 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二巯基丙醇

二巯基丙醇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 第一部分:化学品名称化学品中文名称:二巯基丙醇 化学品英文名称:dimercaptopropanol 中文名称2:3-羟基丙二硫醇-[1,2] 英文名称2:2,3-dimercaptol-1-propanol 技术说明书编码:2314CAS No.: 59-52-9 分子式: C 3H 8OS 2分子量:124.23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含量CAS No.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健康危害:对眼睛、粘膜有刺激性。用作重金属中毒的解毒药,若注射过量,可使血压升高、心跳加快、恶心、头昏、头痛、口服灼烧感、喉干等。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环境危害:对环境可能有危害,对水体可造成污染燃爆危险:本品可燃,有毒,具刺激性。第四部分:急救措施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第五部分:消防措施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可燃。与氧化剂可发生反应。受高热分解放出有毒的气体。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有害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氧化硫灭火方法: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灭火剂:雾状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第六部分:泄漏应急处理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二巯基丙醇 59-52-9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唐律疏议》与中国传统法制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是有唐一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它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唐律疏议》对我国的传统法制贡献杰出,既揭示了唐前的传统法制发展史,同时又对后朝法制影响深刻久远,推动和开创了之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的发展,在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地位,使我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封建统治制度得到了更好的维护。 关键词:《唐律疏议》特点中国传统法制作用 唐朝由李渊父子建立于公元年,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兴盛时期,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唐朝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甚至世界的法制史上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并对我国唐后一些朝代的法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武德元年(公元年)《武德新格》的制定到大中七年(公元年)张戣等人编攥《大中刑律统类》,唐朝修订的法典有三十余部,其中《唐律》及其《疏议》集封建法律之大成,集中反映了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是有唐一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唐律疏议》总结了自战国李悝的《法经》以来的各个朝代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对其进一步周密化和系统化,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 一、《唐律疏议》的特点 现存的《唐律疏议》(下称“唐律”)共有十二篇(条),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内容涵盖了关于刑法原则、刑罚类型、罪名、婚姻家庭、司法审判及监狱管理等等内容,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3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首先,它继承了历代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主要内容是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并兼有民事、行政、军事、经济、诉讼等方面的其他法律规范。而且对大量涉及婚姻、继承、经济、行政上的行为也都运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其次,科条简要,形式创新。它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思想,律文附有注律新形式以“问答”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律疏,创立了律文、译文、律疏三位一体的法典编攥新模式, 1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44页。 3蒲坚,《中国法制史》(第三版),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178-186页。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中的涉外法律对唐朝的兴盛具 有重要影响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对外开放的朝代,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多元文化并存的朝代。在积极的外交态度和对外政策下,和唐朝政府凭借其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人,以至于出现了“四夷大小君长争遣使入献宝,道路不绝,每元正朝贺,常数百千人”的宏大场面。面对如此之多的外国人,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法令制度,妥善处理好与外国人的关系,保护本国与他国人民的利益。在这些法规的影响下,大唐的对外开放得以顺利进行,进而造就了大唐盛世,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唐朝政府鼓励外来人口前来投奔,并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据《唐律疏议·名例律·会赦应改正征收》记载:“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这是这种政策使得一些外国贫民及逃荒人员纷纷来到大唐落户,如新罗宪德王统治的861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据史料记载,唐朝由于人口较少政府提倡早婚早育,男子15岁,女子13岁便可成婚。外来人口的不断到来不仅大量补充了所需劳动力,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同时也为大唐文化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其富有生气。随着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民间出现了“胡饼”“胡姬”“胡店”等,而“胡舞”也为大众所喜爱的舞蹈,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共同发展。陈寅恪在《李唐氏族之推测后记》中写道:“则李唐一族之所以崛兴,盖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化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 相比较于后世明清时期的“闭关锁国”,唐朝政府给予了外国商人相当充分的自由以及一些特权。据《唐律疏议》规定,外国商人在取得了入境通行证“过所”后即可“往来通流,自为贸易”,并且对于“无故留难者,一日主司笞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同时,唐朝政府还对这些外商进行钱粮等方面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外国人定居大唐数十年,娶妻生子,置办家业的现象。这些政策对于吸引外商,促进大唐发展有一定的好处,但也同时也对政府的财政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深入,来唐的外国使节、商旅、民众络绎不绝,但由于不同国家、民族间的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不同,解决同一件事情的律法也各有分歧,因此唐朝政府专门制定了解决这些涉外案件的处理办法。据《唐律疏议·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记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藩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同本国之制,以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此规定采用了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方法。在同国之间采用本国风俗与法律处理,充分尊重了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而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则采用大唐律法,以显示公平。这样的处理办法有些类似于现在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地方法,在法律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稳定。相比较于后世乾隆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为礼节问题而争执不休,此时的大唐无疑更加具有博大的胸怀。这种处理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的纠纷的办法,有效地支持了唐朝政府的对外政策,使得不同国籍的人可以和谐稳定的生活在一起,促进了大唐社会的持续发展。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边境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唐朝政府对非法度关津的罪名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正常贸易的进行,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唐朝把非法度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_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法学中国化”是自清末以降“西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中国化的一个基本条件即在于西方法律词语的中国化与法律翻译。对于译者而言,翻译法律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汉语世界里寻找到合适的中国语言文字,以表达西方近代的法学知识。但常令译者“搔首彷徨”的是,他们往往很难在中文固有的文字或习惯的表达中,成功地找到对应的说法。这种情形在东西方初遇时,显得尤为典型。因而,翻译法律的实质是相同或不相同的法律意义在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间的转换,或是法律概念在两种陌生的法律场景间发生的转移。 20世纪初以前,法律翻译的主角一直是外国人,主要包括耶稣会士、传教士、商人、外交使节等(其中又以传教士居多),而国人仅扮演着辅助性的配角角色。但自1902年晚清“变法修律”以降,法律翻译者则不再以外国人为主体,中国留学生(主要是留日学生和留英学生)成了法律翻译的主力。这一分水岭之前的汉译法律词语与之后的汉译法律词语在渊源方面也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早期的汉译法律词语多来自英语、法语、葡萄牙语等语言的有限书籍、字典或报纸等,但自1902年后,日本法律法规、法律辞书、法学书籍、报纸及法学讲义中的法律词语成为近代汉译法律词语的最主要外来语渊源。本文所谓的“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即指1902年清末变法修律以降以成规模和成系统的态势涌入中文的、 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 ———以清末民初若干法律辞书收录的词条为例* 屈文生 *本文系国家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研究”(09CYY020)和上海市曙光学者计划项目“清末民初法律辞书编纂研究”(10SG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屈文生,南京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副教授、研究员(上海,200042)。 [摘要]近代中文法律新名词多从日语翻译而来,且大多直接借用和制汉语的书写形式,其辗转形成的 轨迹是西方法律词语的跨语际实践过程。清朝末年及民国初年的法律辞书编纂之于现代汉语法律译名的形成及变迁的意义在于,作为时代语言的记录者,它们在内容上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西方法律词语传入中国时的最初汉语形态。法律辞书是法律译名在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据或证明。研究近代史上法律辞书编纂、法律译名的中国化及新旧法律名词之间的冲突问题,对消解今日辞书中法律译名的不统一和失范问题,仍具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律辞书译名统一和制汉语法律新名词《法规解字》《盲人瞎马之新名词》 〔中图分类号〕K25;DF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 11-0122-08 2012年第11期 122--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二巯丙磺钠注射液-说明书

二巯丙磺钠注射液-说明书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以药品包装盒中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二巯丙磺钠注射液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二巯丙磺钠,化学名称为 2,3-二巯基丙磺酸钠盐。 分子式:C3H7NaO3S3 分子量:210.3 【适应症】 本品常用于治疗汞中毒、砷中毒,为首选解毒药物。对有机汞有一定疗效。对铬、铋、铅、铜及锑化合物(包括酒石酸锑钾)均有疗效。实验治疗观察对锌、镉、钴、镍、钋等中毒,也有解毒作用。 【规格】 2 ml∶0.125g 【用法用量】

用于急性金属中毒时可静脉注射,每次 5 mg/kg,每 4~5 小时 1 次,第二日,2~3 次/日,以后 1~2 次/日,7 日为1 疗程。 用于慢性中毒:每次 2.5~5 mg/kg,1 次/日,用药 3 日停 4 日为 1 疗程,一般用 3~4 疗程。 对毒鼠强中毒:首剂 0.125~0.25 g 肌内注射,必要时0.5~1 小时后,再追加每次 0.125~0.5 g,至基本控制抽搐。 【不良反应】 本品比二巯丙醇毒性低。但静注速度过快时有恶心、心动过速、头晕及口唇发麻等,一般 10~15 分钟即可消失。偶有过敏反应,如皮疹、寒战、发热、甚至过敏性休克,剥脱性皮炎等。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并对症治疗。轻症者可用抗组胺药,反应严重者应用肾上腺素或肾上腺皮质激素。【禁忌】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故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高敏体质者或对巯基化合物有过敏史的患者,应慎用或禁用,必要时脱敏治疗后密切观察下小剂量使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故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故尚不明确。 【老年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故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故尚不明确。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故尚不明确。 【药理作用】 某些金属进入体内后能与细胞酶系统的巯基相结合,抑制酶的活性,出现一系列临床表现。本品具有两个巯基,其巯基可与金属络合,形成不易离解的无毒性络合物由尿排出。二巯基类化合物与金属的亲和力较大,并能夺取已经与酶结合的金属,而恢复酶的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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