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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法律法学论文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法律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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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陪审制英美法系

正文

引言

陪审制度是国家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采取“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他们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评议案件,投票裁决。

陪审制作为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在其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受到了众多国家的青睐。然而,今天陪审制在许多国家已名存实亡,他的存废问题成为目前司法学界较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对于是否保留陪审制的争论也日益激烈。古希腊哲学家曾经认为“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以为我们可以从它的历史起源与发展这个层面上来剖析他的现实价值,真正的在理性的法学思维上给予它一种新的历史价值定位。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起源与发展

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的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对于陪审制的发展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

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

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

制度存在。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

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

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

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陪审制的确立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神

明裁判和立誓免罪其实质是借助一种神秘莫测的超自然力量,利用这种简单的证明方式来代替审判方式,这样的审判很难发现事实的真相,审判结果靠的只是运气。这落后、荒谬的做法必然被理性的方式所取代,而陪审制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具有证人功能,法院通过陪审员了解案情,这样判决结果相对公正得多。

(2)陪审制的确立还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当时英国王室财富匮乏,而封建领主教会

经济实力雄厚,可与王室分庭抗礼。英王为增加王室财政实力,一方面在全国推行土地调查;另一方面通过扩大王室法院司法权来填补时常空虚的国库。

陪审制很快成为英国的一种主要的诉讼方式。英国的陪审制在其司法历史中占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其他许多司法制度与之相配套发展起来。但时至今日,其陪审制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微。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

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

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所有陪审

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地位的下降,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

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

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美国的陪审制度如此发达,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5]。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6]。

(二)大陆法系陪审制度的概况

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是,大陆法系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大陆法系这种陪审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此外,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之一,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司法的历史。在很早以前,法国就确立了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集权的王室法院。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及地方封建势力的加强,使得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长期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国对于刑事案件采用讯问式诉讼制度,法院有非常大的权力。后来形成了同时握有刑事案件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查官,[7]陪审制很难在这片“沙漠”上生存。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各种新的诉讼制度确立起来,司法独立得到了确认,但人们由于对中世纪的司法腐败、专横心有余悸,对独立的司法仍有怀疑,为了消除这些顾虑,迫切需要司法民主化。新兴的资产阶级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很符合法国革命精神,能够消除司法腐败。然而,这种被称为“民众自由守护神”的陪审制度并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目的,它与法国的国情不符,本来只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于是,1811年英国式的陪审团在法国被废除。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国家首次实验的失败,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诉讼历史文化的差异是陪审团式的陪审制不能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原因,但法国创造了独具特色的“参审”式

的陪审制(亦称为参审制),这或许是对移植陪审团失败后用以弥补遗憾的一点慰藉。虽然如此,法国的参审制在今天的运用已属凤毛麟角,它只在重罪法庭中才被运用。

德国,是另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代表,它实行陪审制是在被法国征服后受其影响并在一些地区照搬了法国的参审制。后来许多学者受到启蒙思潮的影响,认为陪审制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因“司法被定位于保护个人自由之机关,国民要求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司法不应优越于行政而存在,基于此认识惟有陪审法院始属立宪体制所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并为国民自由之守护神,陪审更是司法独立之基本前提。”[8]另一方面,他们认为由于代表民众的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可对法庭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增加对司法的信任,这也是由于当时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德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英美的陪审团很难融合起来。实践证明英美的陪审制在德国并没有成功。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此后,我国的陪审制度真正得以确立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主要沿袭的是前苏联的模式,实质上也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然而由于当时中国的现实,陪审制度屡次被提出,但屡次不能实施。国民党政府曾经规定,凡政治案件皆需陪审,但它很快又废除了这一规定。

中国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就曾经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我国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1954年宪法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从此,人民陪审制度被作为一项宪法原则。1982年,宪法(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8777036.html,,请保留此标记。)取消了这一规定。随后,在1983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做出这样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时候,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一项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且这一制度在个案审判实务中是否遵照或使用,完全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200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主要内容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和义务等。该草案将进入立法程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面临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此基础上,又由于最高法院法院和司法部针对陪审制度的一系列文件,陪审制度在我国基本形成。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制是古代西方国家“奴隶民主政治的产物”,然而古代东方实行“奴隶主专制制度”,因此没有产生陪审制的环境和土壤。我国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实行的都是专制政体,民主政治与之无缘。到了清末、民国时期虽然制定了有关陪审制的法律,但却未付诸实施。中国的陪审制度是与中国党分不开的。从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中国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都实行了陪审制度。陪审制度的采纳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中国党走群众路线的结果,是密切联系群众、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果,也是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否定。但此时的陪审制,与其说是一种国家审判形式,不如说是民众的革命方式,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法官的界限十分模糊。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保留了陪审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中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

做法当做宪法原则。“文革”期间,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未能幸免。粉碎“四人帮”后,我国恢复了人民陪审制度,但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人民陪审

员制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陪审制度没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出现了许多问题。实际上陪审制度在我国已名存实亡。在当今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我们深刻反思。有人主张废除陪审制,提出了“取消论”;有人主张改革陪审制。改革陪审制也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有人则认为应完善“参审”式的陪审制(参审制),有人主张移植“陪审团”式的陪审制。我们认为陪审制度是具体的历史条件、诉讼文化、环境下的产物,陪审团的移植不适合我国国情;参审制(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只具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

从那时开始我国的陪审制经历坎坷的的命运至今。我们不难看出,陪审制度的创建和

推行是困难重重。目前,我国尚存陪审制,但名存实亡的陪审制究竟该何去何从尚无

定论。这也是当今法学界与司法界争论的焦点。

三、中西陪审制度的特点比较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特点

1、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

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

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

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

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

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

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

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

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

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

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

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

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

都可对其进行挑选。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

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

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

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

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

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

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

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

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

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

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

审制的特点。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

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

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

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

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大陆法系全然

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

第三法官对案件的控制与影响较大。

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须的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对案件

的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

3、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今昔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

陆法系的“参审制”。

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

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该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

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审判员一样,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行使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这种审判员同样的权力,只有在法院执行职务并参加审判庭时才享有,执行完职务后,这种权力即不得再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

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

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面具

有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

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几十年来的实践

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

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

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历史、现实以及其他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

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

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四、结论

我国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中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迥异,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异体排斥”的现象,“参审”式的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还留有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尤其是

在我国当前,参审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一项形同虚设、自欺欺人的司法制度的长期存在,对于司法权威将是一种巨大嘲讽,而对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我们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建设中这些法治问题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健全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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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题目历史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历史学开题报告参考 文献 一、选题技巧 论文选题标准众多,但核心的有这么几点:(1)可借鉴性,以便于换汤不换药,博采众长,搞好自己的论文。知网上有现成的论文可借鉴,单数量不可以太多,否则会被怀疑抄袭;也不能太少,不然浪费时间去选题和整理宏观思路还被老师否定,如你的题目太大不易写深入而pass掉。(2)紧跟热词,最近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会让论文显得很有新意,但最好也是有依葫芦画瓢的参考对象。(3)贴合案例,理论型文章对数学模型和软件仿真能力要求极高,故必须贴合案例,以便于换汤不换药,快速写好论文。(4)结构完整,选题最好能结合学科理论知识和模型,注重问题导向和数学语言的应用,不然论文口水话连篇;但切记炫技,整高大上的题目,应用复杂的数学模型,不顾是否能收集到个案实证资料和工作量的多寡。(5)字数相仿,不要本科、硕士论文选博士论文做参考,因为博士细节过多论证更充分,没宏观驾驭能力的人控制不好章节字数,会多写一两万字。 二、热词分布 历史学论文的关键词众多,可供检索的有如历史学、史学理论、史学思想、北美洲、美利坚合众国、辽宋金元时代、史学研究、思想体系、社会科学、两宋时代、马克思主义、史学界、历史唯物主义、出版社、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论、文化机构、历史哲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马克思、海登·怀特、高中历史教学、权利主体、历史教学、分科教学、年鉴学派、历史叙事、高中历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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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云南省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doc

云南省自学考试法律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专业代码:A407) 序号 I日计划课程名称学分序号 新计划课程名称学分 必考选考必考选考 1中国革命史61毛泽东思想概论2 2马克思主义政治3 经济学原理 2英语143英语(- ■■)14 3中国法律思想史54法律文书写作3 4国际私法45国际私法4 5国际经济法概论46国际经济法概论6 6外国法制史57合同法4 7金融法68公司法4 9劳动法4 10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4 8知识产权法611知识产权法4 1政治学原理 任 选 五 门412婚姻家庭法3 2立法学31金融法 任 选 门4 3劳动法学32税法3 4侵权行为法33票据法3 5物权法34保险法3 6环境法学35房地产法3 7证据学36市场竞争法概论4 8合同法37证据法学6 9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4 毕业论文 不计 学分毕业论文 不计 学分 学分合计65学分合计64 说明: (一)凡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等专业专科毕业证书者,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 必须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5)或民事诉讼法学(5) o (二)其他专业的专科、木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 (三)原法律专业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木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课程考试的, 不须报考“婚姻家庭法”课程,可在选考课中另行任选一门课程考试。

(四)己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的,在报考本科段时,不须报考“中国法制史”,而应参加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课程考试,在专科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的,报考本科段时,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的考试。以上考生,本科段可少选一门选考课。 (打)原法律专业木科段第一轮考试计划与新计划中,凡课程名称相同、要求一致的课程,成绩互抵;原计划中由必考课改为新计划中的选考课或由选考课改为必考课的课程, 成绩对应相抵。如:金融法(原为必考)互抵金融法(现为选考)。 环境法学(原为选考)互抵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现为必考)。 (六)在原法律专业木科段第一轮考试中,已通过必考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选考课“立法学”、“侵权行为法”、“政治学原理”、“微型计算机应用基础”、“物权法” 课程考试的,可抵新计划中的选考课。 (七)申请免考外语的学生,必须在选考课中加考三门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 以上总要求就是:考生在完成必考课外(含新旧计划可相抵课程),可在选考课中另行选考,以达到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计划所规定的课程门数。 (八)毕业论文是木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木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云南大学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木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云南大学组织审阅答辩,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历史学专业毕业论文全套示范

学号:95161246 本科毕业论文 学院历史文化 专业历史学 年级9级 姓名裴杰 论文题目从民主运行机制视角看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衰落指导教师王瑞红职称副教授

3年5月15日 信阳师范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信阳师范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

目录 摘要 (5) Abstract (5) 前言 (2) 一、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特点 (6) (一)直接民主制 (6) (二)轮番而治 (7) (三)主权在民原则 (7) (四)多数决定原则 (8) 二、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局限性 (9) (一)民主政治的执行主体具有狭隘性 (9) (二)民主政治下实际的不自由 (9) (三)直接民主制缺乏对群体决策必要的约束机制 (10) (四)在多数决定原则下群众易受演说术左右 (11) (五)在多数决定原则下容易出现集体的非理性 (12) 三、古典学者对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的批判 (13)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7)

从民主运行机制视角看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衰落 学生姓名:裴杰学号:95161246 历史文化历史学专业 指导教师:王瑞红职称:副教授 摘要:在古希腊的文明中,雅典的民主政治备受瞩目与称赞。然而,古希腊的民主政治经历了发展和繁荣,却最终走向了衰亡。本文试图从雅典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方面并结合古典学者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反思来分析其衰落的原因。探究雅典民主政治衰亡的原因,对我国今天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古代雅典;民主政治;运行机制;反思 Abstract:Among the civilizations of ancient Athens,the Athenian democracy seems outstanding and is widely appreciated.However,ancient Athenian democracy saw its own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finally fading away.It is of great meaning for the current democracy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to analyze the reasons for the collapsing of ancient Athenian democracy.This paper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reasons by picking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this regulation,combined with some ancient scholars’ thought into it. Keywords: Classical Athens;Democratic policies;Working system;Profound thought 前言

律师行业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外国: 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根据雅典的法律规定,只有雅典的男性公民享有起诉权,而妇女,奴隶以及异邦人没有起诉权。异邦人的诉讼,只有通过其“保护人”才能提起和进行。在案件的审理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且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辩论。这是的辩护士或保护人当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但由于雅典法律制度的滥觞地位,无疑对罗马律师制度的诞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公元三世纪,即罗马帝国后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或候补律师。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新兴地主阶级代替了奴隶主阶级,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这是社会一大进步。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割据和自给自足的农奴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纠问式诉讼代替辩论时诉讼后,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法庭无论对被告或原告,甚至对证人都可以刑讯逼供,并把口供誉为“证据之王”,诉讼当事人毫无诉讼权利,这就是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件。因此,在封建社会前期的欧洲大陆,律师制度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 12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有所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封建时代的英国的律师制度较为发达些。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法制史 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 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

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的反映。原始习惯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由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2.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

法学院学生论文选题汇总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论文选题汇总 2010.1

法学理论 一.法学基础理论 1.法学方法论研究 2.法的特征的分析 3.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比较 4.法的价值研究 5.当代中国法与秩序 6.当代中国法与正义 7.当代中国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8.当代中国法与道德的关系 9.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0.和谐与法治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理学创新问题研究 12.当代中国立法研究 13.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研究 1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 1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研究 16.法律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17.法律解释研究(含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 18.社会主义守法研究 19.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 20.试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 二.法律逻辑学 1.创新思维中的逻辑问题 2.类比推理的创新功能 3.司法证据中的逻辑问题 4.逻辑学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与功能 5.归纳推理、演绎推理、类比推理之间的关系 法律史学 三.中国法制史 1.试论西周的礼治 2.商鞅法律思想研究 3.秦朝法制建设的得失 4.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5.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6.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研究 7.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8.《唐律》家族主义的体现 9.试论明清的会审制度

10.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11.《唐律》赃罪研究 12.试论清末修律的成就及意义 13.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14.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5.评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民法》 16.沈家本与清末法律改革 17.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研究 18.晋代律学的特点及代表人物 19.清代民族立法的代表作 20.马锡五审判方式 四.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债法研究 2.罗马法所有权研究 3.罗马法公法研究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研究 5.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演进及影响 6.英国议会制的形成、演进及影响 7.英国宪政与美国宪政的比较 8.美国司法审查权研究 9.法国/德国民法典研究 10.当代西方国家程序法研究 1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 12.1810年法国刑法典与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比较 13.德意志帝国宪法与明治宪法的比较 14.罗斯福“新政立法”研究 15.当代西方国家商法研究 五.法律思想史 1.选择下面其中一位思想家,试论其法律思想:老聃、孔丘、墨翟、商鞅、孟轲、荀况、韩非子、董仲舒、朱熹、王安石、黄宗羲、沈家本、孙中山 2.秦汉之际法律思想的演变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4.试论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5.选择两位同时代中外思想家,比较论述其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 6.选择以下一位思想家,试论其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边沁、狄骥、凯尔逊、庞德、罗尔斯 7.从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看西方法治思想 8.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贡献 9.狄骥《宪法论》研究 10.中外法治思想异同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0、试论军婚保护机制的建立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1、论破坏军婚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历史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历史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说明:以下所列是供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选题范围,学生在拟定题目时不要太宽泛,小题大做才能出新意。题目拟定后,按要求填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见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网页),并在2007年1月1日前交给辅导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交开题报告申请,导致论文写作不能完成、学位不能授予的,后果自负。 一、世界史专题 1、尼罗河流域文明 2、两河流域的政治与经济 3、佛教 4、略论旃荼罗笈多 5、梭伦改革和克里斯提尼改革 6、雅典民主政治 7、希腊神话 8、基督教 9、格拉古兄弟改革 10、东西方上古史政治制度的异同 11、克伦威尔 12、近代美国对华文化渗透 13、自由主义与近代中国 14、法国大革命 15、拿破仑战争 16、《1787年宪法》 17、新航路开辟 18、明治维新 19、俾斯麦 20、彼得一世改革 21、美国邦联制与联邦制的转变 2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23、文艺复兴 24、二月革命 25、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与战后国际格局 26、关于德国的战争责任与战后补偿 27、凯末尔改革

28、1939年苏联外交选择 29、国际抗战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 30、中、美、俄、日、欧相互关系研究 31、苏东巨变 32、民族主义与全球化趋势 33、两岸关系谈 二、中国史专题 1、孔子 2、孔子教育思想的特色 3、周公与西周文教制度 4、百家争鸣 5、儒家思想与和谐社会 6、秦律 7、秦汉政治 8、春秋政治 9、南北朝 10、汉武帝 11、汉代政治与汉代学术 12、三国人物评价 13、唐代政治、经济与文化 14、唐代对外文化交流 15、北宋政治、经济与文化 16、元代 17、明清政治、经济与文化 18、《红楼梦》与清代学术文化 19、胡适与现代中国 20、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再认识 21、鸦片战争 22、太平天国 23、洋务运动 24、辛亥革命 25、新文化运动及五四运动 26、国共合作 27、抗日战争

专科毕业后深造方式

专科毕业后深造方式 专科毕业后大概有三种深造的方式:成人自考、成人高考、考研 1.成人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①报名条件: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不限制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均可按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考试。待考生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交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否则,不给办理本科毕业证书。 ②报名时间:自考一年四次,每年的1、4、7、10月4次考试,一次可以报4门,分别在这四个月份的某一个周的周六、周日,安排考试,一天两场。 ③法律专业考试科目(适合专科毕业生):公共课---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专业课---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一),法律文书写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劳动法,英语(二),知识产权法。选修课---(6选3)税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票据法,外国法制史,保险法。本科毕业还得写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 ④毕业及学位申请:毕业时间是每年的6月和12月,毕业条件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⑤报考院校:重庆大学和重庆师范大学自考不设置法律专业。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本科段(专升本)二年制 课程设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一)、外国法制史、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毕业论文。可申请免考英语(二),但必须加考4选修课,其学分不少于14分,免英语不授予学位。

历史文化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历史文化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通过近上百名工匠对于古建筑保护事业的热爱和精湛的建造技艺,徽州府衙 重建工程已于2021年年初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百年历史建筑焕发一新,成为新时代下 传统文化的新物质载体。 关键词:历史文化;建筑防护 0引言 古徽州府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歙县,始建于公元888年,其府衙历史上经历数次扩建,到明中期“规模宏敞、气势雄正、聿成伟观”,达到建筑格局最完整、规划最恢宏的历史 时期,清华大学教授、城市规划专家朱自煊称其为“徽州故宫”,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 值和科学研究价值。 然而徽州府衙城长期受到城市发展过程中街区更新、旅游开发所带来的众多消极影响,致使其周边新旧建筑形式和街区风貌混杂,相互干扰较大,威胁到文物古迹的生存环境, 也削弱了府衙核心街区的传统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而徽州府衙保护区域范围内有众多历 史建筑遗存,但这些建筑相互联系不够,在风貌上也缺乏系统的有效的整合。因此,有必 要对府衙区域及其周边历史街区进行全面的保护、整治和修复,以还原其独特的历史面貌,全面展示古徽州地方文化,提高地区价值。 1徽州历史文化的传承 府衙重建工程位于徽州歙县,在原址上依原貌进行保护修复性重建,作为古徽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最主要建筑,是徽州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完全传承了徽州的历史 文化。 1.1歙县———中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之一 歙县历史悠久,秦始置县,筑城于隋,自隋唐以来一直为郡、州、路、府所在地,尤 其是宋以后徽商的发展更带来徽州文化的繁荣,是古徽州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歙县于1986年被授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与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四川阆中被史学界并称作当今中国保存最完好的四大古城。歙县是古徽州府所在地,是徽州府的政治、经济、文化 中心,是徽州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和中心地。 1.2徽州建筑文化的典型代表 歙县现存大量明、清时期的古民居建筑,这些建筑在建造技艺上保留了宋、元时期的 建筑做法,独具有隋、唐遗风,可谓“唐宋元明清,从古看到今”。其在建筑选址、布局、材料、外观、防火、采光、装饰雕刻等方面都形成了独特的风格,逐渐形成中国汉文化圈 中极具典型性的建筑流派———徽派建筑。歙县城区现有大量历史文化街区遗存,这些街

历史学论文的开题报告与答辩(详细版)

第八章开题报告与答辩 第一节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与作用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 研究方案,就是课题确定之后,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二、写好研究方案应做的基础性工作 写好研究方案一方面要了解它们的基本结构与写法,但“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写好开题报告和研究方案重要还是要做好很多基础性工作。首先,我们要了解别人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基本情况,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熟悉了别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我们才不会在别人已经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况下,重复别人走过的路,而会站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东西去研究;其次,我们要掌握与我们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没有理论基础,你就很难研究深入进去,很难有真正的创造。因此,我们进行科学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收集资料,要加强理论学习,这样我们写报告和方案的时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制定出的报告和方案才能更科学、更完善。 三、课题研究方案的结构与写法 课题研究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题名称 课题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这看起来是个小问题,但实际上很多人写课题名称时,往往写的不准确、不恰当,从而影响整个课题的形象与质量。那么,如何给课题起名称呢? 1、名称要准确、规范 准确就是课题的名称要把课题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比如一个课题名称叫“佛山市教育现代化进程研究”,这里面研究对象就是佛山市,研究的问题就是教育现代化问题。有时候还要把研究方法写出来,比如“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验研究”,这里面研究的对象是小学生,而不是中学生或者大学生,研究的问题是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实验研究,这就说的很清楚,别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课题是研究什么。而有些课题名称则起的不是很准确,比如,“学科教学中德育渗透的研究”这个名称,就没有把研究的对象、问题说清楚,你是中学生或者说是小学生、大学生,是所有的学科或者是单指语文、数学等。 规范就是所用的词语、句型要规范、科学,似是而非的词不能用,口号式、结论式的句型不要用。因为我们是在进行科学研究,要用科学的、规范的语言去表述我们的思想和观点。

历史学本科学年论文

天津师范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论庚子赔款留学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其影响和评价 学号: 06504008 姓名:王焱根 专业:历史学 年级: 2006级 1班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完成日期: 2010年 5月 指导教师:邓玉娜 摘要:庚款留学,渊源于1908年美国政府向中国清政府退还多余的庚子赔款,由此推动的 留学浪潮从清末、北洋,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最后几年。在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庚款留学为中国培养出数以千万计的科技教育人才,奠定了中国近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但长期以来,对于庚子赔款留美教育活动的定性和评价争论不休,各种观点差若天渊。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庚子赔款留学教育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研究庚款兴学对近代中国的具体影响,做出相应的评价。

关键词:庚子赔款、教育、中国、美国、清政府这里还有英文摘要,请添加。

目录 一、《辛丑条约》与“庚子赔款” (3) 二、“庚子赔款”留学教育的孕育和诞生 (3) 三、美国退还“庚子赔款”决策的目的和初衷 (4) 四、庚款留美的历史进程及庚款退赔使用情况 (5) 五、利用庚款陆续创立的在华教会大学概况 (7) 六、庚款留学对中国科技文化事业的影响 (8) 七、友谊,还是侵略? (10) 八、对庚款留学的定性和评价 (11) 九、参考书目 (11) 大题目还需斟酌,寻找更为准确的表述。要么全部写成“庚子赔款”,前后要统一称谓。 一、《辛丑条约》与“庚子赔款” 1900年,八国联军攻占北京。1901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条约第六款规定,赔偿俄、德、法、英、日、美、意、奥等8个交战国,以及比、荷、西、葡、瑞、挪等6个“受害国”军费、损失费等项,合计关平银4.5亿两,年息四厘,按条约所列办法及汇率折合各国货币,分39年还清,本息合计982238150两,以关税、常关税、盐税作抵押。“庚子赔款”各国分配率为:俄28.97%、德20.02%、法15.75%、英11.25%、日7.73%、美7.32%、意5.9l%、比1.89%,其余各国均不足1%。美国按比例分得32939055两,合24440778.81美元,39年还清,本息共计5355余万美元,这一数目大大超过美国实际上的损失数。据美国国务卿1907年6月15日致中国驻美公使梁诚的照会中称:?当赔款之初定也,美国政府本已定意,俟赔恤各项呈报齐全,军费支用核算明白,即于合宜之时,将派定数目改正,除本国政府、国民应得之数外,所有湓数,愿请中国毋庸担任。?① 关于退回多余款项的交涉从1904年就已经开始,中国原本以白银支付赔款,当时,一些国家因金贵银贱,要求中国以黄金支付。为此,中国驻美公使梁诚于当年12月初拜会美国国务卿海约翰,指出:?用金用银出入虽属不多,然现今中国为赔款罗掘俱穷,一概还金,势须加增租税,民间难于负担,仇洋之念将日益高涨,大局很可能受到动摇,祸患何堪设想。?海约翰动容沉默良久,慢慢说道:?庚子赔案实属过

历史学毕业论文定稿

分类号UDC 单位代码10644 密级公开学号 2008020429 学士学位论文 浅议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流变 论文作者:何正伟 指导教师:张涛 系别:社会科学系 专业:历史学(旅游文化管理) 提交论文日期: 2012 年 5 月 15日 论文答辩日期: 2012 年 5 月 19日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文理学院 中国· 达州 2012年5月

摘要 (2) 关键词 (2) Abstract. (2) 一、先秦:民本思想的萌芽 (3) 二、秦汉:民本思想的初步形成 (4) 三、隋唐:民本思想的发展 (4) 四、宋元明清前期:民本思想的完善 (5) 五、清末:民本思想的转型 (5) 六、民本思想的实质——民本与人本、民主的比较 (6) (一)民本与人本 (6) (二)民本与民主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浅议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流变 历史学专业2008级4班何正伟指导老师:张涛 摘要: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它的产生与发展,对当时社会的统治者起着重大的作用,如何看待人民,如何关注人民成为了当时统治阶级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中国民本思想经过数代的发展,一步一步的将人民的地位提高,更多的警示统治阶级要将人民看成是社会的主体,要充分的关注人民的发展。中国民本思想的发展到了今天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仍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民;民本思想;民本 On the evolution of ancient Chinese thought of the people History major Class4 grade 2008 He Zhengwei Guider: Zhang Tao Abstract:The ancient Chinese thought of the people has a long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its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was the ruler of the society play a major role, and how to treat people, how to focus on the people to become the ruling class was forced to consider a problem, China after several generations of development, the thought of the people, step by step the status of the people improved, the more warning the ruling class to invite the people as the main body of society, should give full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China and China Development of the Thought to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n China is still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The people; thought of the people; people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设置表 发布者:刘亚蓓时间:2011-05-27 专业代码:C030106 文别:哈文主考院校:新疆大学 说明:本专业计划共设置毕业课程15门。 报考条件:法律、经济法学、行政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00243)(5学分)”;其它非法律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法理学(05677)(7学分)”、“宪法学(05679)(4学分)”“民法学(00242)(7学分)”、“刑法学(00245)(7学分)”和“民事诉讼法学(00243)(5学分)”五门课程。 凡2011年10月以前,已通过原计划中“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的考生,不再参加调整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试;未通过“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的考生,须参加“马克思 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两门课程的考试。 2012届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考选

题 一、毕业论文类 (一)、信息管理类 1.工业企业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2.我国大中型MIS建设工程监理研究 3.工业企业信息安全风险管理的框架研究 4.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研究 5.企业信息化成熟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6.基于URP(大学资源计划)的校园信息化建设研究7.ERP与电子商务整合的研究 8。信息系统的成本效益分析 9.某省信息产业结构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 10.某省(地区)信息化水平测度研究 11.企业信息化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研究 12.现代企业信息系统的协同化研究 13.中小企业供应链的绩效评价研究 14.高校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研究 15.工业企业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研究 16.某省(市)信息化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研究 17.某省(市)信息产业发展状态与趋势研究 18.电子信息类企业信息化实施战略研究 19.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模式与策略研究 20.决策树模型在客户分类中的应用 21.企业客户关系管理模式研究 21.企业CRM客户价值研究 22.CRM与企业资源优化配置 23.CRM在企业电子商务中的实施研究 24.数据挖掘在某行业CRM中的应用研究 25.CRM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26.数据挖掘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27.某企业信息资源规划方案设计 28.网络环境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 29.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探讨

历史学专业课程

·世界历史专业本科生应修业四年,一般培养目标是:具备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素养、专业基础知识宽阔而扎实、独立研究或实际工作能力较强的,在学术研究、文化教育、外交外贸、国际文化交流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及各类企事业单位胜任各种工作的高素质人才。毕业生合格者可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 在具体业务学习方面,世界历史专业本科生主要应学习关于世界历史的基本知识,了解整体人类文明的一般发展历程和世界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学术史和最新动态,受到史学理论、外国语、史料学、历史地理学、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关系学及文化人类学等方面的基本训练。为他们开设的主要(专业)课程一般应包括: 1、基本科目:世界通史、中国通史、世界文明史、史学概论、西方史学史、中国史学史、历史地理学、古代汉语、专业外语、中外历史文献及史学名著选读、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包括中、日、印、英、法、德、俄、美等国家的历史及其断代史,亚太、中亚、南亚、东北亚、东南亚、西亚北非、撒哈那以南非洲、西欧、东欧、拉美等地区的历史及其断代史)、专题史(包括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思想史、民族史、国际关系史、中外关系史等) 2、辅助科目:国际政治学、国际经济学、国际关系学、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史学研究工具和技能课程(包括史料学、史学论文写作、计算机应用等等) 经过训练,世界历史专业本科生应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世界历史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对相关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有一定的了解。 2、掌握世界历史的基本研究方法与分析方法。 3、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4、了解国内外世界历史学界最重要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向。 5、具有从事世界历史研究的初步能力。 在毕业之前,世界历史专业本科生应在专业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一篇不少于10000字的立论确当、观点新颖、论据翔实、逻辑严密、文字通畅、格式规范的毕业论文(亦即学士学位论文),且论文参考资料中一般应有5种以上外国出版的外文历史文献。 一、专业培养要求: 本专业培养目标是造就高质量、多层面的史学人才,以满足现代化社会的不同领域对于具有一定史学功底的专业人才的广泛需求。要求学生通过科学、完整、系统的学术训练,扎实地掌握历史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有能力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搜集、整理、考证、分析中国史原始资料和一门外语资料,善于思辩、表述和写作,能够独立进行初步的学术研究。 二、学制:四年 三、课程类别和学分分配: 毕业要求总学分达到137学分。其中: 1.公共课30学分 2.专业必修课51学分 3.通选课16学分(其中:历史学领域的通选课只能计为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各领域通选课均要求4学分) 4.专业选修课至少34学分 5.研究写作课(毕业论文等)6学分 一,公共课 课程名称学分 马克思主义哲学 3 思想品德修养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2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法制史:中国法地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法地起源 中国法律地起源问题是一种众说纷纭地问题.迄今为止,主要有三种解释,一种吸取中国本土资源,依据《尚书》等古籍地记载,认为中国法律产生于黄帝和舜时代;一种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地国家学说,将法地产生与国家地产生联系在一起考察.还有些学者试图从文化学地立场,对中国法律地起源进行解释.分别考察,盖有五种.b5E2R。 (一)关于中国法律起源地几种观点. 、法源于天说.最早见于《尚书》.《皋陶谟》:“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意思是,天惩罚有罪地人,用五种刑罚惩治五类罪人.《大禹谟》:“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p1Ean。 、刑起于兵说. 《史记.律书》:“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考证》谓语本《吕氏春秋·荡兵》篇.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故《商君书·修权》篇曰:“刑者武也”,又《画策》篇日:“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荀子·正论》篇以“武王伐有商诛纣”为“刑罚”之例.“刑罚”之施于天下者,即“诛伐”也;“诛伐”之施于家、国者,即“刑罚”也.《国语·鲁语》臧文仲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晋语》六范文子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今吾司寇之刀锯日弊而斧钺不行,内犹有不刑,而况外乎?夫战,刑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外之不服者.”《尉缭子·天官》篇曰;“刑以伐之.”兵之与刑,二而一也,杜佑《通典》以兵制附刑后,盖本此意.杜牧《樊川文集》卷—○《孙子注序》亦云:“兵者,刑也.刑者,政事也.为夫子之徒,实仲由、冉有之事也.不知自何代何人,分为二途,曰:文、武.”(《管锥编》(一)第页)DXDiT。 概括言之,兵与刑地联系,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兵”是“刑”地手段.用甲兵、斧铖对敌对部族大行杀伐,这是最大地刑罚;用刀锯、钻凿截人肢体、毁人器官,这是中等地刑罚,此主要针对所辖部属;鞭打是最轻地刑罚,主要施于内部集团成员.其二、“刑”是“兵”地条件.为组织开展军事行动,必须创制和实施一些号令.《易经.师》:“师出以律”.就是说,军队出征、打仗要遵守号令.这个号令就是法.后来成为军法.法律有暴力特征和强制属性,古人已认识到了.RTCrp。 、法源于苗民说.苗是南方地少数民族.《尚书.吕刑》篇:“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法刑同意,刑起于兵.5PC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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