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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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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书目:

1.《西窗法语》刘星著

2.《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

3.《利维坦》霍布斯著

4.《沉思录》马可·奥勒留·安东尼著

5.《乡土中国》邓正来著

6.《理想国》柏拉图著

7.《西方法学的初步》刘星著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研究的对象

一、法学简说

(一)法学词源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三)法学的层次

根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二、法理学简说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

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一小节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三)墨家“尚同”的秩序观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四)道家的“法自然”论

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

(五)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苛严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

律学的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使儒家经义与法律融合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形成了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

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

近代中国法学在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理论构架等学理上的确与“西学”之影响有极大的关联,但其发生的动力因素除了现实的社会根源外,我们首先需要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内部去加以探究和把握。

(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

在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根据“公理”世界观而接受了源于西方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权利”也一样成了判断现实政治法律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尺度。

(三)改旧律而创新法

(四)从“法制”到“法治”的新时期法学

21世纪的中国法学必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行程中取得辉煌成就,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小节西方法学的历史

一、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一)古希腊哲人的思想道路

古希腊、罗马不仅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和摇篮,而且在整个人类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古希腊法律思想的杰出代表是智者派、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二)古希腊的正义理论

把正义视为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据乃是古希腊人深厚的观念传统。这种对于法律存在价值的追问和思考方式最初是通过神话和文学得以体现。

(三)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对柏拉图“哲学王”理念的追求,将“哲学王”所蕴涵的理性精神落实在法律之中,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法律成了纯粹理性的载体,而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视“法治”为最优良的治国方略。

二、罗马法学

(一)罗马法学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学以其产生的先导性、内容的完备性、影响的深远性在法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罗马法学的历史进程

罗马法学有着自身的成长道路,其历史进程可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罗马法学的形成时期。其产生始于公元前3世纪。

罗马法学的发展时期。指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

罗马法学的昌盛时期。公元1世纪到3世纪,罗马法学进入了昌盛时期。

罗马法学的衰落时期。公元4世纪到5世纪,罗马帝国出现了全面的政治经济危机,这是导致罗马法学衰落的主要原因。

罗马法学的中兴时期。这是指查士丁尼在位时期。

三、欧洲中世纪法学

(一)中世纪法学的历史意义

中世纪法学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注释法学和教会法学之中。

(二)注释法学

注释法学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或评论法学派)。

(三)教会法学

教会法学作为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问,是在教权与王权的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在方法论上,教会法学家也主要使用的是注释方法。

(四)经院哲学家的法律观

教父学的代表是奥古斯丁,他对教会法的影响很大,也促进了教皇国的建立。托马斯·阿奎那则是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尤其是他的自然法思想相当深刻,对后世影响相当大。

四、西方近代法学的开新

(一)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17、18世纪是古典自然法学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论说的主题是自然权利说与社会契约论。

(二)哲理法学派

哲理法学亦称法的形而上学,它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其代表人物是康德和黑格尔。

(三)历史法学派

与古典自然法学不同,历史法学是一种实证主义法学,其所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而不是应然法;法学家们使用的方法是历史比较的方法,而反对假设和推理的方法。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胡果。

(四)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渊源部分地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其杰出代表则是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五)分析实证法学

其主要代表是奥斯丁。

五、西方现代法学的多元格局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

随着自然法学在20世纪初的复兴,西方出现了一些关注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的法理学。

(二)新分析法学

自然法学的复兴给分析实证法学带来了强有力的挑战,分析实证法学发展为新分析法学。

(三)社会学法学

与新分析法学的“内在观点”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学法学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的考察之上,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四)其他法学派

1.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最初是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新方法而出现的,它将法律与经济效益联系起来,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是其代表性著作。

2.批判法学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出现了一个所谓的“批判法学”运动。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第一,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

第二,法学的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

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第一两者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

第二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

第三两者在发展进程中的互动关系。

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

第一,法学的研究领域向自然科学领域延展。

第二,自然科学方法向法学研究渗透。

第四节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概念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学教育的特点

1.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

2.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3.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

4.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学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三、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1.法学教育是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最重要的造型因素之一,对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2.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息息相关。

3.在社会变革和转型时期,法学教育应当站在时代的前列,引领法律变革的方向。

4.法学教育还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法学方法论

一、方法与方法论

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

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

二、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

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

2.法学方法论是19世纪后半叶才产生的。

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

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

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据法律的思考”。

第二节阶级分析方法

一、定义:指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它可以广泛的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二、功能:

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第三节价值分析方法

一、价值分析方法

1.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方法。

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价值无涉”和“价值中立”的。

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

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节实证分析方法

一、实证分析方法

1.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

3. 奥斯丁的分析并不彻底,其后,凯尔森和哈特从两个方向发展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形成了“纯粹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两个20世纪非常重要的法学学派。

其它分析方法:

一、社会学分析方法

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

3.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系统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纲领。庞德认为,与19世纪各法学派相比,社会学法学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所关注的是法律运作,而非权威性律令的抽象内容。

第二,社会学法学家把法律视作是一种既含有透过经验发现也包括刻意制定这两种方式的社会制度。法律乃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检测的理性。

第三,社会学法学家所强调的是法律有助益的那些社会目的,而非制裁。

第四,社会学法学家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

二、历史分析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14年,萨维尼出版名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宣告了历史法学派的纲领。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某种由立法者刻意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该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

三、比较的方法

对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比较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而得到广泛使用,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随着多元文化论的出现,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尤其是不同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就成为了一件重要的工作。

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当然得有比较的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个过程:第一,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最后,分析异同的原因并做出适当的评价。”

四、经济分析方法

上世纪70时代,科斯在芝加哥大学的同事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立场和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中来,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诞生。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经济高度发展,竞争加剧,社会

关系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深刻改变

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政治法律条件: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相分离,产

生了近代市民社会革命,标志着人类法律系统的历史性变革。

3.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渊源:古典自然法学派、德国古典法哲学(批

判的继承了康德的自由观及黑格尔的法学辩证法思想及其方法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及发展

1.1844年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表明,马克思在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到唯物主义法学观、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转变中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2.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3.19世纪50、60年代,《资本论》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推向了新的高峰。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1.将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2.对法的现象的本质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关系。

3.准确把握发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

的内在机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1.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2.把握法权关系发展到饿社会人类学向度

3.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1.研究方法——从抽象到具体

2.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第三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一、列宁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1.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揭示了法的现象的基本性质。

2.列宁探讨了意志自由与历史必然性的关系。

3.列宁辩证的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历史规律及其特点。

二、俄国革命与列宁法律思想的发展

1905年的俄国革命是反抗俄国专制制度,建立立宪政治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

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主义革命的伟大壮举,在俄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创建了社会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制度。

列宁的法律思想:

1.列宁科学的概括了物产阶级革命政权的鲜明的民主特点。

2.列宁深刻的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大搜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无产阶级法权要

求的几本特点

3.列宁精辟的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对于保障人民权利的极端重要性。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1.列宁丰富喝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

2.列宁系统的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3.列宁创造性的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释义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不同于其它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只是,而是发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喝法学方法论的统一,表现在:

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所谓意识形态:指一定阶级或集团的思想家对特定社会关系反映后而建立的,包括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喝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它是该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喝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杨生平:《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问题——兼与俞吾金等同志商榷》)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1881年,日本法学家惠积陈重提出了“法哲学”这个概念。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的概念要算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

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

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起步

1.新中国成立前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需要大批具有专门知识与技术的人才,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

2. 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大调整,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相继成立。1953年,又决定成立中南政法学院。

3.1954年,由高等教育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决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的法律系,并建立西北大学法律系,加上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前身)和武汉大学法律系,政法院系设计形成了4院6系的格局。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二、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曲折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开始全面转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中国共产党在1957年及其之后,在指导方针上犯了严重的“左”倾错误,导致了社会发展的曲折,也使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的挫折。

三、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和发展

1.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这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建提供了前提条件。

2.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提出要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

3.1983年12月31日-1984年元月5日,教育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高等法学教育座谈会,总结高等法学教育恢复和重建的经验,对高等法学教育各层次的培养规格作了具体规定。

4.到1988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政法院校系发展到25院(校)和81个法学系,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层次结构基本形成,为20世纪90年代法学教育的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5.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加强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6.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法学教育的质量有下降的危险,整顿法学教育秩序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议题。

四、当前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任务主要是: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至201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思想素质,即应当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和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应当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

二是法律素质,即应当具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辨别能力,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比较过硬的处理法律问题的技能;

三是人文素质,即应当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体现人文关怀,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法学体系的概念

一、法学体系的概念

法学体系又可称为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

二、法学体系的特征

(一)系统性

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

(二)层次性

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就如同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一般,其内部结构又可划分为各组成部分,即各下位的分支学科,而各下位的分支学科往往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更具体的分支学科或学科方向。

(三)现实性

法律现象是适应社会现实的产物。建立在法律现象之上的法学体系也就只能是社会现实的产物。

(四)开放性

任何地方的法律现象都不可能永远地处于一种封闭状态,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的逐渐扩大和文化交流的逐渐加深,都会造成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

三、法学体系的意义

(一)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

(二)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

(三)推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四)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交流

第二节法学体系中的类别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类别

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五大类。

二、法学体系中的主要类别简介

(一)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其特征有: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二)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特征有: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三)法律史学

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有:历史真实性、历史规律性、文献资料性。

(四)比较法学

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其特征有: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学科领域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层次性、研究对象的跨国(区)性。

(五)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特征有:学科领域的交叉性、学科属性的多样性、研究内容的针对性。

三、中国法理学的未来

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下列六种基本的发展趋势:

1.科学形象的确立

2.实践指向的增强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5.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

6.理论创新喝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1.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2.联系其它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3.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4.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5.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6.注意部门法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第二编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发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第五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灋,刑也,平直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廌去”。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是通用的,也往往与“律”通用。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它方法所表明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美国法学家弗兰克就提出:“就任何具体而言,法或者是实际的法,即关于一个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决;或者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判决的预测”。

美国法律人类学家霍贝尔认为:“法律是这样一种规范,即有人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拥有社会承认的权力的个人或集团就会以适用武力相威胁或实际使用武力”。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述,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的现象与本质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漏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做到的。

法的本质是指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

二、法本质的两个层次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是“意志”体现和反映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释义

作用:指事物存在的过程中对其他事物所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由于法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而且用过规范人对自然的开发、改造活动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作用是相当广泛的。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

(一)告示作用

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

(二)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法律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而不是个别指引。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的客体是人的行为。评价的标准包括行为的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四)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的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法律具有强制作用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六)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不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也确立了最低的社会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的人的行为。

三、发的社会作用

1.很多法律制度都对物质文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促进或推动作用。

2.法对精神文明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3.法对政治文明的作用是特别显著的。

4.法对生态文明的作用主要体现于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四、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3.法律就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一、法的渊源释义

1.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的渊源,或法源。

2.法律渊源可分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主要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次要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制定法是最为普遍的法律渊源,是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立法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制定法都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判例

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在英美法系的发展历史中,判例长期以来就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基本原则。(三)习惯

习惯是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由于符合人们关于正义的观念,且长期被人们遵循,于是便具有了成为法律的合理性。

(四)法理

法理作为法律渊源一方面体现在法官适用制定法,总是在符合法理的层面上适用。同时,法理同习惯一样可以填补制定法的缺漏。

(五)法学家的学说

从法律史上看,法学家的学说在大陆法系从来都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在古罗马,法学家解释法律并回答各种法律问题,这些解释和回答是法律适用的准绳。

(六)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家和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缔约国和加入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渊源之一。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时候,我国有不少法律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效力。(七)宗教教义和戒律

从历史上看,宗教往往直接地成为法律渊源。因为一国的人对某种宗教的普遍信仰,宗教教条便会成为法律准则的基本内容。如印度法、犹太法、伊斯兰法、中世纪教会法都是宗教性质的法律,宗教教义是最高的法。

第二节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法的形式的价值: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整理

一、法理学的产生条件: (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产生;(二)法学学科的分工;(三)法理学研究群体的出现 二、中国法理学的学术进展 1、法的本质理论 2、法治理论 3、人权理论 4、权利本位理论 5、法制现代化理论 6、法律移植论 7、本土资源论 8、法律多元论 9、法律职业理论10、法律方法论11、法律程序理论12、法律全球化理论 近几年理论热点:司法改革地方立法法治指数法律方法 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1、理论与现实脱节 2、对世界法理学的贡献小(西方法理学“殖民化”) 3、对人类知识总量的贡献小(其他学科“殖民化”) 三、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一)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二)法调整关系行为(交互行为) 第一,法只能针对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 第二,法针对的是社会关系之中的行为。(关系行为、涉他行为或交互行为),而非纯粹个人意义上的个体行为(自涉行为)。 第三,法所针对的关系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而且也包括不作为。二、国家意志性 (一)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普遍性 (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二)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三)法的普遍性与法的公正性。法具有普遍性,在本质上也是其公正性的反映。 (四)法的普遍性=法的绝对性、无限性(错) 四、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法特有的方式 (二)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性 五、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严格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程序性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的状态。一个没有程序或不严格遵守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法制)国家。 如何实现对权力的限制:天、神权、权力、权利、社会舆论、程序 六、可诉性 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七、权威性 四、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指引作用 1、侧重对本人行为 2、确定指引——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权利) (二)评价作用:侧重对他人行为评价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概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 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 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午 别 - 贵州大学法学院 法本于德,行以宏道

2013级法律硕士(全日制非法学班)2014---2015第一学期课程表第17、18周为考试周全日制法硕从9月9日开始上课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寒假 1 2 9月10月11月12月1月3月一1⑧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17 24 1 8 15 22 29 5 2 9 二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18 25 2 9 16 23 30 6 3 10 三 3 10 17 24 ① 8 15 22 29 5 12 19 26 3 10 17 24 31 7 4 11 四 4 11 18 25 ② 9 16 23 30 6 13 20 27 4 11 18 25 ① 8 5 12 五 5 12 19 26 ③10 17 24 31 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6 13 六 6 13 20 27 4 11 18 25 1 8 15 22 29 6 13 20 27 3 10 7 14 日7 14 21 28 5 12 19 26 2 9 16 23 30 7 14 21 28 4 11 8 15 午别 任课节 教师教室次 学时 星期 上午下午晚上1―23―45-6 7-89-10 一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课 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16周)36 课时 二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5-10周) 36课时 三 学位论文写作与专题讲座 宁立标 逸夫楼301 (1-9周)18课时 法律文书写作 李卫国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国际经济法 孙志煜 逸夫楼301(3节) (5-10周)36课时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李一 丁 逸夫楼301 (10-18周)54课时 四 侵权责任法 申开琼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 李一丁 逸夫楼301 (1-18周)54课时 检查与审判实务 张建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五 律师公证实务 曾伟雄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证据法学 张玉 逸夫楼301 (1-1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合同法 胡卫 逸夫楼301 (5-8周)36课时

舒国滢《法理学》要点

法理学第一章要点: 1.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或实践学问。 2.中国古代的律学和西方的法学形成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 3.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 4.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相互对应问题。 5.法学有其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6.在学者的著作中,“法理学”与“法哲学”有时作区分,但也经常互换使用。 7.法理学的体系是开放的,应当从研究范围及功能两个角度来认识这个体系。 8.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学习法理学对于法科学生具有重要意义。 法理学第二章要点: 1.应该从法的自身的角度去确定何为法的内容、何为法的形式。由于法的内在矛盾和各种条件的影响,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可能呈现出复杂性。 2.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是贯穿于法的各个领域、环节、法律部门和整个法的运动过程的法律现象。在理解权利时,应看到它与权力的区别。 3.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4.在历史上,法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制定法等。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其地位和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6.法的形式受到法的传统的影响。 7.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原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对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它们由于形成的历史传统不同,而存在很多差别。 法理学第三章要点: 1.法律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2.国内法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识表现出分歧和混乱。法的形式和正式法源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不同的认识角度,归属不同的

法理学(整理)

在一个民主国家,宪法是法律最重要的渊源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异同: 1)调整对象:普通法的调整对象是全方位,而衡平法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衡平法的程序简单 4)救济方法,普通法的救济只有损害赔偿,而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多样 法的一般分类: 1)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国内法和国际法 2)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根本法和普通法 4)以法的适用范围:实体法和程序法 经济特区的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可以单列为法的渊源 法规规制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在适用个案时,法律规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授权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非规范性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制的三个部分可以省略,但规范性法律条文,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可以省略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国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制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部门法是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立法体系不仅包括现行法,也包括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 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法理学知识点教学文稿

法理学知识点1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 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 1参见高其才:《法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版。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 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14.法律的正式渊源 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体现于国的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15.习惯法 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6.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成文法。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四篇 《法理学》是很多大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很多学生都感觉难学、难懂。其实,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以下的认识,然后再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

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 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律不是天生就有的,它到底是怎么出现的呢?当今社会的主 流观点是:法律是人类在人类社会生活、工作等活动中相互定立契约而产生的。 法律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相对来说就是自由与限制, 绝大多人都是向往安定的生活,但是每个人都各有其个性、欲望,只有对那些超出某个限度的约束起来,社会整体才能得以正常运转。因此法律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始终将所有人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之中,在这之中给予人自由生存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同样限制个人的行动以维护整个国家的稳定。

《宪法》学习教案

学习《宪法》教案 三年级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2、教学与方法:使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自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教学重难点 重点: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有哪些,并进行预防。 难点: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引言:同学们都有八九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增无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对青少年一代寄予了无限的希望,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国家出台诸多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是1999年6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通过的,1999年

1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1、法治含义我来学 自学课本第14——15页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什么基本方略? (2)什么是依法治国? (3)《宪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4)查一查,2010年度的十大法治人物都有谁?并了解他的事迹?(5)什么是法治? 2、法律为我来护航 自学课本第16——17页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分析两个事例,说明法律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2)什么是法律? (3)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怎么办? (4)《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5)作为中学生,你怎样做到遵纪守法? 3.合格公民我来做 自学课本第16——17页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与我们中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同等学力法理学

第一编 法理学 一、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1、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 是法的具体、 实 用的知识, 而是法的抽象的、 基础的理论, 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 理念的表达。 2、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首先,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法理学 所提供的科学理 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与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其 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 研究内容。 研究方法正确与否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 3、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首先,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其次,法理学 是法学的意识形 态。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的本质性理解 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 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主的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 的根基和灵魂。 二、 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 平等、 人权和法治, 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 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以及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 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 自然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成为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 流学派。 三、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对法理学的作用不是 在个别问题和具体的细枝末节上, 于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全局性、 他学 派的根本特征。 意义: 而是表现在如何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涉及关 整体性、 根本性的问题,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不同于其 1、 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和存在, 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的性 质具有认识论的 根本意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的历史 发展,剖析法律 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发 展规律提供了基本 线索。 4、 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认识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关系, 以及认识法律现 象之间的关系给 出了整体思路。 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同等学力法学综合复习考点精要之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06,不定, 8 ):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第二章法的要素 08,不定, 10)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认知功能;二,构成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 07,简答, 1):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 概括的概念。 法律概念, 其本身不是法律 规则或法律原则, 而是表述规则和原则之内容的工具。 从这个意义上说, 法律概念不是完全 独立的法的要素,它总是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 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非基本的法律概念, 根据其所描述的对象, 可以分 为时间概念、空间概念、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等。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 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 05,不定, 18)。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08,判断, 1):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 律规则的表述形式, 二者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一个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是通过数个法律条文 加以表述的, 有时, 法律规西方法理学的三大主流学派( 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理学专题3——运行论

法理学专题讲座三:法的运行 ●讲授内容 第一章法律职业 第二章法律程序 第三章法律方法 第四章法的运行过程 第五章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 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马克思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 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 第一章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释义 ?(一)法律职业概念 ◆1、定义: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体系、具 备娴熟的法律技能,遵循共同职业伦理的人所构成的行业性群体。 ◆2、西方法律职业概述 ?普通法系,lawyer狭义指律师;广义指法律工作者,包括律师(attorney)、法官 (judge)、检察官(prosecutor)、法学教授(1aw professor),核心是律师。 ?大陆法系,法律家(jurist),取得大学法律学位,有某种荣誉地位的人。 magistracy,司法官:法官和检察官。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专业性: ?系统的法学学科的知识体系 ?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基本技能 ◆自治性: ?以专业知识,依据职业伦理,自主、自律地决定自己的活动,不受外界的干涉 ?“身份的独立性”、“判断的自主性”和“行业的自律性” ◆公共性: ?事业共同体——社会性 ?伦理共同体——社会责任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治 ◆1、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以法律为业的人,因为职业的接近和目标(社会正义)的一致而自然地或者通过一定制度的力量形成的职业群体。

特征: ?职业共同体——以法律为业 ?利益共同体——谋生手段 ?伦理共同体——职业伦理 ?知识共同体——法言法语 ?自治共同体——准入制度 二、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 ?(一)法律职业的技能 ◆1、法律思维 ?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 ?理由优于结论 ◆2、法律技术 ◆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 ◆参考书: ?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张文显:《司法改革研究: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陈长文:《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思考题: ?法律思维的规则。 ?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第二章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释义 ◆1、概念:人们遵循的法定的时序和时限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西周的“五听”制度 ◆2、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成。 ?时间:时序时限空间:空间关系行为方式

法律程序(法理学)

法律程序 释义 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程序的分化 政党程序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一种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中的决定着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来完成决定。在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后,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色都是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有意识地阻隔了对结果、对法律外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恣意的余地被大大压缩,角色分化的结果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发展方向不仅会影响整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前途,而且会使受法律约束的公民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认识。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吧!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篇【1】 1. 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 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

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 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 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

普法知识培训

普法知识培训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世人皆知道这个道理,但是何谓有理,何谓无理,怎么进行区分呢?有人会说很简单啊,说得有道理的就是有理,说得没有道理就是无理。我认为不然,在现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只有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才是真正有理的;但是你违反了这个社会的法律、法规,就算你说得再怎么符合常理,你也是没有道理的。 为了增强管理人员工作中的法制观念、普及与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习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的应用于实际的工作,本节课咱们就来学习一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和大家一起进行普法教育。 一、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如:物权法)、行政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一般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如: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5、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①、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DAY1 ①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②强调: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力和义务的界限,并努力使这种界限确定得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一致,从而,通过法律来保障并推动社会的进步。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而且,法律现象是用科学抽象方法所形成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现象与其它社会现象交织在一起的。 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去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4、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④法学和历史学的关系:1、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2、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3、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4、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

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⑤博登海默《法理学》、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格老秀斯《战争和平法》、霍布斯《利维坦》《论公民》、洛克《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波斯人倍扎》、卢梭《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边沁《政府片论》《刑罚与补偿理论》、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法理学讲义》、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梅因《古代法》《古代法和习惯》、哈特《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富勒《法律在探讨自己》《法律的道德性》、庞德《通过法律的社控制》《法律的任务》 ⑥法理学在中国的历史走向(一)从统一发展走向多远发展与综合统一的彼此互动。(二)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的相互结合。(三)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四)从法理学独立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并重。(五)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 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 ⑧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按:这是本人从网上收集到的中南民族大学的法理学教案,具体编定者不明。因为不论从资料的详实上,还是问题的讨论深度上,这个教案都吸收了各教科书的成果,可以说很有特色,故推荐于此。当然,有些观点尚需进一步讨论! 第一章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 (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法律基础知识专题讲座讲稿 <1>大家好!首先,自我介绍(我是乌鲁木齐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是该所的合伙人之一··)。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能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我感到很荣幸,希望大家能与我一同轻松愉快地度过接下来的两个多小时。 <2>咱们言归正传,先来看一些今天讲座会涉及到那些方面的法律知识。今天,咱们要讨论九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学理论,其次是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还有劳动合同法,大家看我的这个表格,在民法下面,还有几个分支,当然民法并不是仅仅包括这几个方面,我只是选取了其中一些我认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在我的表格里,合同法是属于民法的,那劳动合同法不也是讲合同吗?为什么就不属于民法呢?对于这个问题,在接下来的法学理论中就能找到答案。那么下面咱们就第法学理论的学习吧。 <3>在法学理论这一节中,咱们会见到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国现代法制化进程这样几个词语。我给大家一一介绍。

<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所指的同类法律,不包括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等等;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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