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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西药部分(试行)

编号通用名

剂型

标记

医保状

临床分类

※305地芬尼多口服常释剂型国家基本药甲类※306麻黄碱滴鼻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07氧氟沙星滴耳剂国家基本药甲类※

308过氧化氢溶液剂天津增补乙类309糜蛋白酶注射剂

天津增补乙类19.4 口腔科用药物310

替硝唑

口服、注射剂、外用剂

天津增补乙类19.5 妇产科用药物

311垂体后叶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12麦角新碱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13缩宫素

注射剂

国家基本药甲类※

314

硝呋太尔制霉菌素

栓剂、阴道软胶囊

天津增补

乙类

20 解毒药物

20.1 氰化物中毒解毒药物

315硫代硫酸钠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20.2 有机磷酸酯类解毒药物316

氯解磷定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20.3 其他解毒药物

317纳洛酮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18亚甲蓝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19乙酰胺

注射剂

国家基本药

甲类

21 诊断用药物

21.1 造影剂※320硫酸钡[Ⅰ型、Ⅱ型]干混悬剂国家基本药甲类※

321

泛影葡胺

注射剂

国家基本药甲类22 生物制品

322抗狂犬病血清

注射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23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国家基本药甲类324破伤风抗毒素

注射剂

国家基本药甲类325

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

国家基本药

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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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5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

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5〕70号) 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认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津气函[2005]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正式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此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和用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收费项目│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备注│├──┼─────┬────────────┼────┼─────┼────────┤│ 一│防雷装置检│接地电阻│点│ 100 │楼层6层以上每层│││测├────────────┼────┼─────┤加3%;构筑物20米││││保护范围│点│ 150 │以上每米加收2%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点│80/30 ││├──┼─────┼───┬────────┼────┼─────┼────────┤│ 二│专项防雷装│电源质│避雷器漏电流│只│50 │易燃易爆场所加收│││置检测│量检测├────────┼────┼─────┤20%│││││频率漂移│点│50 │││││├────────┼────┼─────┤│││││谐波│点│50 ││││├───┴────────┼────┼─────┼────────┤│││防静电接地检测│点│80 ││││├────────────┼────┼─────┼────────┤│││电源避雷器测试│只│ 120 ││││├────────────┼────┼─────┼────────┤│││信号避雷器测试│只│40 ││││├────────────┼────┼─────┼────────┤│││绝缘电阻检测│点│60 ││││├────────────┼────┼─────┼────────┤│││电磁环境测试│项│ 500 │新建时一次性测试│││├────────────┼────┼─────┤收费││││土壤电阻率检测│点│60 ││││├────────────┼────┼─────┼────────┤│││过渡电阻测试│点│30 ││││├────────────┼────┼─────┼────────┤│││零地漂移电压测试│点│30 ││├──┼─────┼────────────┼────┼─────┼────────┤│ 三│新、改扩建│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每套图纸│ 2000 ││││(构)筑物│(仓库)防雷装置施工图纸││││││、专项防雷│核查││││││工程施工图├────────────┼────┼─────┼────────┤││纸核查和检│新、改、扩建(构)筑物防│每套图纸│ 15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测│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方米以下减半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居民一户一表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满足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一户一表的安装收费标准 (一)安装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1300元降为960元。 (二)安装每具5(20)A单相机械表的收费标准为860元。 (三)安装每具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为1060元。 (四)安装每具5(30)A及以上容量电能表的收费标准暂由电力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二、居民一户一表更换大容量电能表的安装收费标准 (一)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机械表的每具收费标准由169元降为160元。 (二)每具5(10)A单相电卡表增容到5(20)A单相电卡表的收费标准由364元降为320元。 (三)每只2P―20A断路器69元。 (四)对更换下来的旧电能表,本着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可由电力企业折价回收。 三、居民一户一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 每具电表的迁移拆装费收费标准由240元降低为100元。对居民办理一户一表的过户、补证或退户手续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但对同时办理两项以上手续的,也按10元收取工本费,不得重复收费。 四、居民对一户一表的安装、更换或迁移拆装等,必须坚持居民用户自愿的原则,由居民用户提出申请,与电力部门签定有关协议。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居民一户一表用电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居民的用电需要。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以上各项措施自2002年6月8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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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性收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价费﹝2008﹞220号 【发文日期】2008-08-25 【实施时间】2008-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津政 发﹝2007﹞80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社会、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部署,现将我市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执行(以下简称《收费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并定期开展审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收费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市物价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登记审核工作,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259号 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 (四)设计交易服务费

(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

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0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函》(津价房地[2004]507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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