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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

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
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

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

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

罗加春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云南昆明 650011)

摘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由原来的“产权人”变为“经营者”,但是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界定“经营者”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地区的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本文通过对经营者概念、触电原因及相关法规进行分析,意在厘清高压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以期深化对高压经营者的统一认识。

关键词:经营者;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电网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导致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户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4年至2015年云南省办结的触电案件82宗,造成死亡63人,其中高压66宗,低压16宗;供电企业产权50宗,用户产权32宗。用户产权上发生的高压触电案件19宗,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11宗,承担过错责任2宗(15%和35%),承担无过错责任3宗(20%、40%和60%),3宗调解结案,各地法院判决存在较大差异。

1、高压触电案件责任承担主体有关的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电力法》第六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分别是“作业人”、“经营者”和“产权人”三种。《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新发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通常认为“经营者”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废止,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基本形成共识。但如何认定经营者,又产生了众多分歧。

2、高压经营者与一般商品经营者理解

理解高压经营者的概念,必须先确定什么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在《侵权责任法》之外,有如下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和地域范围。”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经营者应当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参与市场调节,对产品(商品)提供生产、销售、服务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笔者认为,通常意义上讲,相对消费者而言,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是高压电能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这无可厚非。但是高压电具有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的一体性、无形性和高度危险性等特性,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传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不能简单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定义机械套用到《侵权责任法》上。触电的幕后黑手虽然是高压电,但是并非是高压电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触电,而是高压电能的载体电力设施引发触电,应该充分考虑《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解释来理解经营者应更为合理。

3、关于高压经营者的认定及分析

综合电能特殊性、国内外经营者的本质特性和法律解释,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中高压的经营者应是高压电力设施的经营者,而非高压电的经营者,经营者与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该是完全重合的,不应该相分离,即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3.1按照一般意义上对经营者的理解,电能的最终经营者是发电企业,若电能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终将归责

于发电企业,这种理解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指的经营者是针对消费者而言的,经营者是通过经营而获利的获利者。电能作为一种产、供、销于同一时间完成的特殊无形商品,将会涉及到发电、输电及用电等多个主体,但生产和销售电能的源头是发电企业,若认定电能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势必最终由发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电能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必须依托于载体电力设施而存在。触电直接诱发于带电的电力设施,而非电能本身的不合格和不安全。故《侵权责任法》所述的经营者应当是电力设施的经营者,而非电能的经营者承担责任,即经营电力设施的管理者、控制者或者产权人等最终获利者承担责任。这也符合《民法通则》、《电力法》及配套法规和侵权责任法释义等关于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一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基本采纳产权人或者电力设施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理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认为:“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任的经营者则依具体情况而定。因为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高电压的载体应当包括高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从过程上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

联系起来,并且同时进行。而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一般情况下分属不同主体。如果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该释义将使用高压电的用户工厂也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这种解释尽管没有明确采纳电力设备产权人的概念,但是区别发电、供电和用电的界限,已经基本接近于这个概念。

3.3《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产权人承担责任。201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司法解释),理由是其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冲突(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废止触电司法解释的这个理由并没有说它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冲突)。事实上,触电司法解释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冲只是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方法的部分,即第4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第5条关于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的规定;而第1条至第3条规定的前述内容,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没有冲突,而这一部分正是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特别需要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人民法

院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总结。

3.4输电企业无权擅自管理发电企业及用户的输电线路及设施,及时消除其隐患。若认定输电企业作为输电线路的经营者,无法确保非输电企业的输电线路运行安全,特别是用户线路。输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不得擅自干涉别人所有的设施,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不利于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减少或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3.5电能交付,所有权转移,安全风险的责任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时,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合同履行地点,通常供用电合同约定在交付地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计量装臵处)。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电网企业作为电力供应者,也是以供电设施作为双方电能交易的交割点和交付地,当电网企业通过产权分界点完成电能的交付。实际上,输电企业不再拥有电能的所有权,电能的所有权从电网企业转移到购电人,通过购电人的所有的电力设施,由购电者进行管理和使用,风险理应由所有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高压的经营者应是高压设施的经营者,即高压设施的管理者、控制者或者产权人等最终获利者,而非纯粹的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设施所有者对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源头上降低或避免触电案件的发生。

触电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矿井维修电工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5年6月20日,外转供变电所有闲置开关柜,由供电车间组织一批人员前往进行回收,在大部分人员没有到时,有几名员工急于下班回家,就在没有施工负责人指挥、安全负责人监督,没传达安全规程措施的情况下,三名同志主动干起来,三人中有两人用绳子拉开关柜,受害当事人用手扶住柜子,在开关柜即将倒下450时,受害当事人无力将其扶住,在迅速躲闪时,手被压在开关柜下,耳朵被柜子的铁丝扎破。 二、事故原因 1、施工人员没有学习安全规程,没强调整个程序及注意事项,没有学习签字,职工心中没数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和其它两名员工心情慌急,在没有任何的保护的情况下工作,而且没有预料到开关柜重量,在倾倒时能否扶住,平安放倒,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垫开关柜的防滑皮带;没有在开关柜前放置横板等一系统列的防滑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防措施 1、加强对职工的现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各相互保安意识,增强职工的危险源辨识能力。 2、教育职工作业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措施,杜绝蛮干、盲干等违章作业现象。 案例二 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触电事故 2002年5月17日,某电厂发电车间检修班电工刁谋带领班组成员某检修380V直流电焊机。电焊机修好后进行通电试验,情况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谋安排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拆除电焊机电源线接头,在拆除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⑴刁谋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书,在本次作业中刁谋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谋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⑵某作为检修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谋的违章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⑶刁谋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违章作业酿成恶果。 ⑷车间班组管理存在漏洞,轻安全重生产经营。 防措施: 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教育与监督,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作业组成员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企业监督制度。 ⑵所有作业必须事先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填写安全分析卡。 ⑶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定设备停送电检查卡。 ⑷加强职工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违章作业的危害性。 ⑸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 案例三 一、事故经过 1987年10月3日,XX矿地面35KV变电所检修完毕后,变配电工廖XX 在维修工未拆除接地线的情况下送电,造成全矿围的停电。 二、事故原因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中心论证规则

中国行为法学会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法联简介】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法联中心)是全国唯一一家由司法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登记证号:90007)的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法联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与中国行为法学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秉承共同的理念,依托中国行为法学会的专家学者资源,优势互补,合署办公,为司法工作提供权威理论及实践指导,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权威专家论证意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 【法联优势】 一、较强的职能优势:通过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论证等方式,提供权威的法律意见、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较强的沟通优势:与各级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紧密,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意见、建议。 三、强大的队伍优势:具有覆盖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强大学术研究队伍和专家顾问队伍。学术研究委员会包括罗豪才、江平、陈光中、马克昌、李步云、张晋藩、巫昌桢等重点院校的著名法学家;专家顾问委员会包括刘家琛、江必新、戴玉忠等公安、检察、法院实务部门的领导,以及知名证据专家、经济学家等。 【业务范围】 一、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权威研讨论证 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司法领域引发争议是当前的普遍现象。由于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认识不统一及各地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出现冤假错案。法联中心依托学术领域的学者和司法实践领域的专家,对各种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论证,提供给相关司法机关,确保案件在各个阶段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判公正。 二、开展重大课题调研 法联中心依托中国行为法学会,针对当前法律、经济等领域的重大、敏感问题立项、调研,从立法、司法角度探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研究成果提交国家立法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三、服务理事单位 法联中心广泛吸纳有一定社会影响、诚信守法的法人单位作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在为这些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为这些单位提供一个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广泛交流的平台。这些单位不仅可以依托法联中心的资源,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还可以通过加入这一平台提升自身的声誉和形象,同时借助这一平台扩大与其他相关单位的联系与交往,促进业务发展。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 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

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yl镇位于yg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yl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

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moumou 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moumou 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

化工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最新】

化工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日,山东沂南某化工公司在原北大门传达室西墙外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 ××日下了一夜雨,23日5时,该公司复合肥车间按照预定计划停车进行设备清理和改造。8时,当班人员王某和韩某接班后,按照班里的安排,负责清理成品筛下料仓积存残料,约8时20分左右,王某离开了车间。8时30分左右,韩某出来,到车间北面找工具时,发现在车间外东北角的原北大门传达室西墙外趴着1人,头朝东南面向西,脚担在一个南北放置的铁梯子上,离传达室西墙约2m多。这时韩某忙跑到车间办公室汇报,公司和车间领导等一齐跑到现场,当时发现从传达室西窗户上有下来的电线着地,车间主任于某急喊拉电闸,副经理杜某急忙用手机联系并跑去找车辆。当拉下复合肥车间电源总闸后,车间职工李某手扶离王某不远的架棒管去拉王某时,又被电击倒(立即被跟在后面的维修工尹某拉起),当时,车间主任于某发现不是复合肥车间的电,就急忙跑到公司配电室,在电工班长张某的配合下,迅速拉下公司东路电源总闸。这时,联系好车辆又跑到现场的杜某和闻迅赶到的2名电工立即将王某翻过身来,由电工李某对其实施人工呼吸进行抢救,大家一起把王某抬到已开到现场的车上,立

即送往县医院抢救。在送医院途中,2名电工一起给王某做人工呼吸。送到医院时间约在8时40分左右,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通过组织人员对现场勘察和调查分析认为,漏电电线是多年前老厂从办公楼引向原北大门传达室和原编织袋厂办公室的照明线,电线外表及线头之处非常陈旧,该公司******月份整体收购原*******厂后始终未用过该线路,原企业电工不知何时在改造撤线时,线头未清除干净,盘在原北大门传达室窗户上面(因公司在此地计划建一工棚,本月21日之前连续四五天,施工人员多次在此丈量,挖地基,打预埋,灌混凝土,并有10多人在此扎架子,焊钢梁,施工人员就在此窗户周围施工和休息,扎好的架棒管也伸到了窗户南侧,始终没有发现此地有线头落地),6月22日夜10时至23日早5时,一直大雨未停并伴有4至5级的大风,将盘挂的电源线刮落地面。死者王某到事故发生地寻找工具(在传达室西墙边竖着一根直径30mm,长约1.4m的铁棍)当脚踏平放的铁梯子时不慎摔到(梯子距地面约25cm,其中一头担在铁架子上),面部触及裸露的电源线头,发生触电事故(尸体面部左侧有3×5cm2的烧伤疤痕)。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触电,原因是王某的身体、铁梯子、铁架棒形成带电回路所致。

黑恶势力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黑恶势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及对策分析 一个犯罪组织被冠之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名义,说明其所犯罪行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刑事和经济犯罪。因为从黑社会本身来看,它是一个游离和否定在合法社会之外的高效组织犯罪结构,组织能力和经济实力是黑社会的主要特性。只有高度的组织能力和严密的纪律,黑社会才能和现有法律结构抗衡,"法外生存";同样,只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和相当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才能长时间生存,它是一个集暴力和经济犯罪于一身的组织。也就是说,它以暴力为手段和后盾,通过犯罪方式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比如,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起庞大的财富的。 由此可见,黑社会的滋生,主要与合法社会的运转不正常有关。目前在我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一种相对比较草根的组织犯罪形式,但随着改革的继续深入以及社会转型的加剧,政府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退出了大部分市场,加之和市场经济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全建立,存在大量的灰色地带和法规漏洞让其可以谋取利润,给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留下可乘之机,他们一方面大量敛取财产,为其发展壮大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严重扰乱正常的政治社会、经济次序。国外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他们一旦有机会和势力,就要染指政治和司法,将大笔资金用于

政治投资,行贿官员、收买人心或直接参与政治活动。因为,黑社会组织只有和权力联姻,才能逢凶化吉,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宽松环境。 目前我国的黑恶势力也开始出现向政治和司法领域渗透,贿赂党政干部,寻求"保护伞",培植黑帮势力的情况。警方破获的几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都能找到黑白合流的影子。比如,浙江温岭的黑老大张畏,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都是他的保护伞,其居住的别墅甚至还是"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尽管目前中国的黑恶势力还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但从浙江温岭的张畏、沈阳的刘涌到深圳的陈毅锋来看,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黑社会的发展坐大。 一、我国刑法对黑恶势力犯罪的界定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加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规定,即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说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发展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例举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的4个基本特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又做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典型电气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电气事故案例分析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阎相环 一、接地保护线烧伤人 1、事故经过 1994年4月6日下午3时许,某厂671变电站运行值班员接班后,312油开关大修负责人提出申请要结束检修工作,而值班长临时提出要试合一下312油开关上方的3121隔离刀闸,检查该刀闸贴合情况。于是,值班长在没有拆开312油开关与3121隔离刀闸之间的接地保护线的情况下,擅自摘下了3121隔离刀闸操作把柄上的“已接地”警告牌和挂锁,进行合闸操作。突然“轰”的一声巨响,强烈的弧光迎面扑向蹲在312油开关前的大修负责人和实习值班员,2人被弧光严重灼伤。 2、原因分析 本来3121隔离刀闸高出人头约2米,而且有铁柜遮挡,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其弧光不应烧着人,可为什么却把人烧伤了呢?原来,烧伤人 的电弧光不是3121隔离刀闸的电弧光,而是两根接地线烧坏时产生的电弧光。两根接地线是裸露铜丝绞合线,操作员用卡钳卡住连接在设备上时,致使一股线接触不良,另一股绞合线还断了几根铜丝。所以,当违章操作时,强大的电流造成短路,不但烧坏了3121隔离刀闸,而且其中一股接地线接触不良处震动脱落发生强烈电弧光,另一股绞合线铜丝断开处发生强烈电弧光,两股接地线瞬间弧光特别强烈,严重烧伤近处的2人。 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临时增加工作内容并擅自操作,违反基本操作规程。 3、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1).交接班时以及交接班前后一刻钟内一般不要进行重要操作。 2).将警示牌“已接地”换成更明确的表述:“已接地,严禁合闸”。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绝对禁止带地线合闸。 3).接地保护线的作用就在于,当发生触电事故时起到 接地短路作用,从而保障人不受到伤害。所以,接地线质量 AHA12GAGGAGAGGAFFFFAFAF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

浙律协…2011?36号 印发《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 则》的通知 各市(省直)律师协会,金华市律师协会义乌办事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省律协制定了《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和《浙江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已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律协。 —1—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中重大、疑难、复杂 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及适用办法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第三条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制定本办法。 一、通用认定标准 (一)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九)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2—

(十)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的刑事案件 1.在县(市、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被地级市以上媒体、网络以及境外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职务犯罪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7.存在政治性、群体性、敏感性因素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 1.存在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 2.存在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的案件; 3.存在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可能的案件; 4.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案件; 5.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6.申诉或再审案件; —3—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认定和标准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五、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保护伞的认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出资分红型】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纵容包庇型】 (三)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工伤认定疑难案例汇编 1、工作过程中受惊吓罹患精神病算不算工伤?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 答案 : 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 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 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 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 2、在单位食堂吃饭受伤算不算工伤?甲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车间工人,在单位已经有 6年的工龄, 上个月在中午下班后在职工饭堂吃饭时摔了一跤后造成右臂骨折, 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事故发生后甲向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但单位不同意, 说不属于工伤, 请问该如何定性呢? 答案 : 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 也不属于“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故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待遇。 3、实习生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2001年 6月,甲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 8月份他前往某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甲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 4月 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甲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 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经抢救治疗,甲成了植物人。甲的父母要求认定工伤,而中医院以甲为实习生为由认为不属于工伤, 只是普通的民事损害, 不予兑现工伤福利待遇。请问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恶势力集团的认定

一、“恶势力”的定义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因此,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3.“恶势力”所犯罪行通常应为“7+11”种类型中的犯罪,但反过来说涉嫌“7+11”种罪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恶势力”犯罪。仅涉嫌“7+11”中罪名中的犯罪,缺乏组织性、违法性、影响性、发展性特征的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实践中常见的普通的开设赌场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罪、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等等,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恶势力”4.“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的形态,不可能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团伙)不能认定为“恶势力”。如何判断“不可能”,应坚持客观标准,站在社会普通人的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2.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3.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4.“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5.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

触电事故案例 (3)

触电事故案例 一、事故概况: 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 (2)?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 (3)?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 3、?主要原因 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 1、?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 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四、事故处理结果: 1、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万元。 2、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1)公司总经理范某,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作出书 面检查的处分。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附件2: 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2013年版) 为准确判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在江苏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受理诉讼案件时,准确认定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准确适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除以下认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其余类型的案件均按简单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一)通用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6、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7、案情复杂、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8、异地办理(即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级市行政区划以外办理)的非明显简易的案件; 9、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重大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1、重大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由地级市以上司法机关负责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犯罪的案件; (4)单位犯罪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6)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 (1)在县级区域以上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 (2)存在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知识分享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 何界定

?黑恶势力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恶势力”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指出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可使用“恶势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恶势力”通常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 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 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 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 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 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 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

疑难案例.doc

6、上班时干私活受伤算不算工伤? 孙志系农机厂机修车间工人,2003年5月20日10时许,瞅准车间主任不在的时候,在车间制作私用菜刀,用砂轮机打磨时,因砂轮崩碎,将其右眼打伤,造成右眼失明。事后,孙志以砂轮机维修不及时,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等企业原因造成受伤为由,要求企业按因工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厂方认为孙志违反企业管理规定在工作时间干私活受伤,不属于工伤。孙志不服,5月30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 问:孙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本案中孙志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应按非因工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从工伤认定的范围看,工伤是指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所致的伤亡或职业病,本案中孙志因制作私用菜刀,使用单位的设备和材料干私活,不属本单位生产工作,也与本单位利益无任何联系,不属工伤范围。 二是从受伤起因看,孙志在工作时间干私事,本身就是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孙志因干私事受伤责任自负,而不应由企业承担。同时,他的行为应作为违反劳动纪律、损坏生产设备论处,而不能成为要求工伤待遇的理由。 7、间接刺激诱发疾病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1月13日,某市建筑工程公司高层建筑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员工从30米高处坠落在地,脑浆崩裂而死。施工工人张艳芹闻讯后,赶到事故现场,目睹事故惨状,精神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能痊愈。张艳芹亲属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经社会保险处调查查明,张艳芹并非在工作中直接受伤导致精神失常,研究认定张艳芹不能按因工处理。 问:社会保险处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第八章急救与案例分析 第三节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配电网的常见事故及对策 1.10kV配网的常见事故及其原因 (1)雷击事故。 架空10kV线路路径较长,因其沿涂地形较空旷,四周少有高大建筑物,故在每年的雷季常遭雷击,由此产生的事故是10kV架空线路最常见的。 现象:绝缘子击穿或爆裂、断线、避雷器爆裂、配变烧毁等。 绝缘子质量不过关或存在隐患运行。尤其是P-15kV针式绝缘子质量存在制缺陷,在雷击时易引起10kV线路接地或相间短路。 10kV线路防雷措施不足。线路所处区域空旷易招雷击,而10kV线路一般没有避雷线,线路直击雷或感应雷过电压就会在线路设施薄弱之处寻找出路,造成损害。 避雷器性能下降或失效。一些用户对避雷器的重要性熟悉不足,不愿配合供电部门进行规定的预试,使一些淘汰型号或耐压能力、泄流能力不合格的避雷器带病运行。 地极不合格。接地装置年久失修,地下连接部位锈蚀,使接地电阻值达不到要求,泄流能力低,雷击电流不能快速流入大地,残压高。 (2)外力破坏事故。 (3)设备陈旧,使用年限长。

2.反事故措施 (1) 防雷击反事故措施。 ①更换、安装耐压等级高的绝缘子或瓷横担。 在受雷害严重的线路上适当采用20kV电压等级的绝缘子,提高其耐雷水平。 ②安装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简称MOA)。 可在空旷的10kV架空线路上安装线路型避雷器,在配网设备如配变、柱上开关、电缆头等处也必须安装避雷器。 ③检查、整改接地装置。 严格按定期检查测量10kV配网上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合格的给予整改,保证线路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与1kV以下设备共用的配变台架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 防外力破坏措施。 ①为杜绝或减少车辆碰撞杆塔事故,可以在交通道路的杆塔上涂上醒目的反光漆,在拉线上加套红白反光标志管,以引起车辆驾驶员的注重。 ②加强宣传教育,着重指出在高压线路四周放风筝、违章施工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害性,并在线路杆塔上挂设醒目的禁止警示牌。 ③加强打击破坏盗窃10kV配网线路器材、设备的力度。 ④运行部门定期巡视检查10kV线路的杆塔基础、拉线基础和违章筑物,对存在缺陷的设备及时处理和检修,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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