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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产学研合作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_韩伏彬_石宝军_郑艳玲

河南科技2012.08

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交流活动,力求掌握自主创新核心技术,不断创造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并将之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实际,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市场为导向是指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机构和各种技术中心要根据河南省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业发展和社会各阶层的需求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河南省技术创新体系服务的重点对象就是传统产业中的机械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煤矿采掘业和耐火材料业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电子行业、新能源及生物制药等行业。

三、创新服务体系和科技基础平台共享体系

创新服务体系和科技基础平台共享体系是构建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条件,其能够通过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搭建良好的平台基础和成长环境,为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的孵化应用提供健全的服务和保障,为政府有关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法规的执行和实施提供适宜条件和扩散机制。河南省创新服务体系是指各类科技型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包括营利和非营利)通过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知识以加强官产学研联系和构建完善的中介服务网络体系,紧密联系各创新主体,形成合力,为构建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提供服务支撑。科技型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包括扩散技术、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和管理咨询等,其目的在于降低创新风险、加速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各种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市场平台,行业协会、商会、创业服务中心等组织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种形式的服务机构。

四、提高河南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规划体系

政策规划体系是构建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的保障,只有将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纳入到省政府的长期规划和重大决策中去,才能让河南省的自主创新变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规划体系是指省政府将自主创新基本方略纳入政府的重大决策中,依托国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环境,并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予以支持,形成具有产业特色和区域特色的自主创新体系,通过完善的激励创新的政策和规划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的主要政策手段包括出台相关法规、经济政策、科研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制度包括产学研合作机制、创新资助制度、科技园区制度、风险投资制度、技术创新协同机制、专利制度、自主创新文化机制,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强规划引导,构建全省技术创新生态系统,为企业自主创新创造条件,为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文化支撑。

综上,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是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同其他地域自主创新体系一样的共性,同时又不乏自己的特色,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与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区域自主创新体系是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基础与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前提下发展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同时,二者又相互区别,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主要服务于基础研究及宏观性全局性研究,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主要服务于特色研究和局部性研究,比国家自主创新体系更

深入、更具体。H

K 实施产学研合作是我国科学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提高国家软实力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这表明产学研合作已成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在现实操作层面,我国产学研合作在政策、环境以及服务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梳理归纳国外产学研合作的特点和成功经验,找出差距,寻求对策,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非常必要。

一、国外推进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经验

1.政府普遍制定产学研合作系列制度,为产学研合作发展提

供了政策保障。在立法方面,美、日、韩堪称代表。美国早在

1980年就制定了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以及加强科研机

构与产业界之间技术转让、人员交流等方面合作的《技术创新法》和旨在保护大学和企业研究机构研究成果的《拜杜法》。尤其是后者的颁布,使得美国大学开始在科技和经济的互动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战后,日本非常重视科学技术在经济恢复中的地位,并把“科学技术自立”作为实现“经济自立”的途径之一,1966年,日本将促进自主技术开发确立为大学与产业合作的目标,1983年《大学与民间等的合作研究》的出台,则标志着战后日本产学合作走向制度化。《研究交流促进法》(1986年)和内阁决议《关于产学官以及与外国的研究交流促进的相关制度运用的基本方针》(1987年)的颁布与实施,使得产学合作在政策层上得以大力推行。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又陆续出台了《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系列法规,从而确立了日本战后独特的官产学研合作制度体系。20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从立法层面开始关注产学研合作

衡水学院教务处韩伏彬

衡水学院科研处石宝军郑艳玲

*基金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指导计划课题“新建本科院校产学研发展模式研究”阶段成果(SZ12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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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时间:2012-11-01 14:54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c676622.html,/kcms/detail/41.1081.T.20121101.1454.152.html

河南科技2012.08上

创新研究

INNOVATION STUDIES

开发问题,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颁布了《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和《技术转移促进法》3个法律文件,将产学研合作研究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2.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

了强大的组织保障。在立法的基础上,各国还设立了相应的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政策和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美国1980年颁布的《技术创新法》规定,主要以联邦实验室为规范客体,要求其在产学研技术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对外发布信息。美国早已拥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创建了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

全方位服务。其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此外,美国主要大学都建有适合各自特点的综合性中间窗口机构,如法律契约事务服务机构和技术转让服务机构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便利。相比美国,日本则以政府为主导确立了产学官三位一体的科研体系,设立了“富山大学地区共同研究中心”、“神户大学共同研究开发中心”和“熊本大学地区共同研究中心”3个国立大学协作研究中心。早在21世纪初,日本就开始实施产业群推进计划,以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依托,与企业有机联系,建立集科研、生产、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城”,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现代科技的乌托邦”。英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综合了美国和日本的特点,既有在政府层面上的组织机构——“企业联系办公室”,主要负责促进当地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的联系,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促进知识快速转移,又有私营层面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科技中介机构,还有公益性质的科技咨询群体,如英国皇家学会等。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为各国产学研合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服务保障基础。

3.各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多样,各具特色。美国是产学研合作

发祥地,主要有“企业孵化器”模式、高技术企业发展模式和科技工业园区模式;英国产学研有联系计划、知识转移合作计划和合作伙伴联盟3种模式;德国产学研合作有“双元制教育”模式、以“市场”为中心模式和“顾问合作制”模式;加拿大产学研合作主要有高校、学生、企业3方合作和教师社会化2种模式;日本产学研合作模式多种多样,有共同研究制度、委托研究制度、委托研究员制度、教育捐赠的财会制度和共同研究中心;韩国产学研合作有产学研共同研究体、委托开发研究、产业技术研究组合、产学研合作研究中心、大学科技园、参与国外产学研合作等模式。上述各国产学研合作模式,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相对而言,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以求全求大,形式多样为主要特点,这与其在国际上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不无关系。德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具有较强的务实性,以高质量的职业技术人才培养为主线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加拿大产学研合作模式则将“学”置于十分突出的位置。日本产学研合作模式强调政府行为,实行官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制度。

二、国外产学研合作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进一步细化产学研合作政策框架,打破合作各方间的壁

垒。到目前为止,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框架基本确立,如《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系列法规文件,从产学研合作的组织结构、人事制度、合作各方的权利以及合作的内容、途径、资金、设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规范,为我国产学研合作奠定了基本的法规框架。但是,同国外相比,我国产学研合作政策还比较分散,不够具体,致使合作各方缺乏系统连贯的对接政策。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法规文件,基本政策框架下也缺乏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协调监督机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致使科技体系条块分割,科技与经济脱节等问题长期存在,一方面高校或科研机构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难以转化成真正的生产力,另一方面生产企业闭门造车,产品科技含量大打折扣。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健全和细化我国产学研合作法规政策,打破事实上存在的合作体制壁垒,是促进产学研合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重要政策基础。

2.加强产学研合作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产学研合作良性

发展。当今世界,由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科学技术竞争日益激烈,产学研合作主体、合作形式已经变化升级,已从原先的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为基本主体,扩大到以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托机构等为辅助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机制或规则进行结合,形成某种联盟进行合作研发,不断进行知识再生产、知识传递和知识转移,以实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产业发展和经济进步等功能。也就是说,产学研合作已形成一个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市场推广、险资保障等于一体的产业链,而这个产业链的良性运行既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也需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政策、人力、资金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但是我国当前产学研合作中介服务机构,尤其是科技成果中介服务机构无论在功能上还是信息服务上,还存在功能单一、信息服务不及时、不准确等弊端,甚至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核心竞争力,专业化水平低,无法满足客户的综合要求。因此,国家一方面应通过评估等手段,促进现有产学研合作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另一方面还应发挥各地科技协会、行业学会、商业联合会等准政府机构在合作各方中的联姻和桥梁作用。

3.因地制宜,走多样化、特色化产学研合作道路。在多年的

产学研合作实践中,尽管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若干产学研合

作模式,如技术转让、委托研究、联合攻关、内部一体化、共建科研基地、组建研发实体、人才联合培养与人才交流、产业技术联盟等,甚至出现了比较典型的模式如广东省部产学研合作模式、浙江大学模式、上海三区联动模式、中国海洋大学模式、华中科技大学—光谷模式、大连理工大学—软件工业园模式等,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产学研合作的多样化。但是,我国在仿照国外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还未能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产学研合作应该走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模式,但实际上政府的定位不准确,要么是松散型,要么是主控型,“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局面还未彻底改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依赖性有余,企业文化薄弱。这些问题实质上依然是政企关系不顺、定位不准的结果。因此,在不断探索新的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基础上,更应该

结合我国实际,注重开辟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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