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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章程

青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章程
青创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章程

甲乙丙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甲乙丙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

I599990其他設計業

EZ99990其他工程業

F401010國際貿易業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整,全額繳足,各股東姓名、出資額及住所如後:姓名出資額(新臺幣元) 住所或居所

王大偉參佰萬元整100 台北市中正區中正路一號

第六條:本公司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本公司。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第八條:本公司股東每出資新台幣壹仟元整,有一表決權。

第九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公司股息定為年息壹分,但公司無盈餘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董事造具左列清冊,請求各股東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十二條:董事之報酬得於章程內訂明或依特約另定之。

第十三條:本公司之盈餘及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捐,彌補往年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作

百分比再分派如下:

(一)股東紅利百分之九十五。

(二)員工紅利百分之二。

(三)董事酬勞百分之三。

第十四條: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令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F

第十六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P

甲乙丙有限公司

王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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