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为保障房屋相关权利人将来实现物权,双方当事人特签署约定书,以便遵照并执行。
一、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坐落于房屋房房屋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甲、乙双方承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保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备,否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约定书签订后,乙方可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乙方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登记及领取预告登记证明,受委托人必须持公证委托书到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预告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五、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及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如一方未履行相关约定,由其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六、预告登记后,如甲、乙双方需要注销或变更原预告登记的内容,需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不得由甲方代为办理。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