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授课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含义是:

1婚姻须为异性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2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不具有此等身份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3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否则,男女双方即使在事实上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个亲属团体;家庭有不同的结构形式,规模和成员不尽一致,但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结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

2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如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组织消费等,具体情况因不同的时代而异.迄今为止,家庭历来都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生活单位.

3家庭既是亲属团体又是生活单位.同一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且多为近亲属,但亲属并不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如果作广义的解释,婚姻泛指群婚制出现后的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与之相适应的血缘组织和家庭形式.如果作狭义的解释,婚姻家庭仅指原始社会崩溃以后形成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原始社会中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不称为婚姻家庭的.

★婚姻家庭的属性

1.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的特征.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和由此而形成的血缘联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功能.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的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生理学和生物学领域里,某些自然规律同样也是作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便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婚姻家庭立法应当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例如:法律不承认同性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以到达法定婚龄为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以当事人有一定范围的血亲关系相患特定的疾病为婚姻成立的障碍,以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成立的障碍或离婚的理由等.

2.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条件,而不是婚姻家庭本身.

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任何婚姻家庭都不是抽象的,脱离社会而存在的.它总是依存于一定的社会,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社会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这已为科学和历史一再证明.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存在于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界.人类的婚姻家庭因其社会性而根本不同于动物的生活群

体.我们不可忽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但是,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贬低其社会属性则是完全错误的,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也是完全错误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历史上来看,以婚姻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出现后,便取代了氏族组织成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重要功能.在古代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经济中,家庭的组织生产的功能十分强大.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近现代社会中家庭在组织生产方面的功能已经大为减弱,但部分家庭仍然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家庭仍是组织消费的经济单位.家庭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之间的中介.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家庭是人的最初的生活环境和活动场所,家庭教育有着不同于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种种特点.在古代,家庭教育也是重要的教育方式.随着近现代学校教育和其他社会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在全社会的教育事业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它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内容.

1.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经济基础的变革,必然导致包括婚姻家庭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变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2.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构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各种社会规范,寓于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之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层建筑的相关部门反映出来,它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各有其不同的作用方式.广义上的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文化等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在上层建筑领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都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作用于婚姻家庭制度.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中国古代的以及资产阶级的政治和婚姻家庭制度稍作考察和剖析,不难发现政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在联系和一致性.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均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在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在维护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作用是其他上层建筑无法替代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中重要的伦理实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体系中有大量的涉及婚姻家庭的内容.道德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靠信念.传统.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去评断是非.善恶,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则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实现的.在当代一些国家中,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仍然历久不衰.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广义说,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

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如果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持狭义说,群婚制.对偶婚制仅可称为原始社会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1.原始社会中的群婚制与对偶婚制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随着原始社会不断地缓慢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普那路亚群婚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恩格斯曾说:”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氏族实行族外婚制,婚姻双方属于不同的氏族.族外婚既是通婚的原则,也是氏族的组织原则.

可将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的变化,有关群婚的禁例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到了后来,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

对偶婚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

2.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原始社会和阶级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从最初萌芽到最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私有财产的产生和积累,母系氏族为父系氏族所替代,男女两性地位的根本变化等,便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问世的历史前奏.

如果仅就经济根源而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随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出现,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男子成了畜群等新的财富的掌管者.

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父系氏族制礴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它的具体的历史形态.这些婚姻家庭制度因植根于私有制而有其共性,又因各该社会中私有制形式的不同而各具自身的特点.

一般说来,古代的即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女.夫妻.亲子.家长和家属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主要特征为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

3.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的.更高类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私有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它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也是从不够完善走向更加完善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全面确立.另一方面,这种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领域里的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受到来自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尚有距离,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尚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家庭制度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只有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从发展方向来看,它是从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

三.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有关婚姻家庭的礼与律中国古代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到了封建制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特别是其中的实体性规范,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1.奴隶制时代的婚礼.家礼中国先秦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主要是以礼为其表现形式的.婚礼和家礼,在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在《礼记》.《仪礼》等古籍中留下了比较系统的记载.

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婚礼.家礼的内容及其种种特征,都可以从宗法制度中得到合理的解释.

《礼记.昏义》中指出:”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其中,冠.婚.丧.祭诸礼都是奴隶主阶级的成员在婚姻家庭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宗法制度下,以”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礼的根本宗旨,以”孝”.”悌”为家礼的最高原则.

中国古代的宗法伦理观念视婚礼为诸礼之本.《中庸》中也有”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之说,婚姻是被认为人伦之始的.有关婚姻的礼制以聘娶婚为结婚方式,以”六礼”为嫁娶程序.

名目众多,内容繁杂的家礼,是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应该解读为男尊女卑)等为其主要内容的.当时的家庭是父系.父权.父治的家庭,夫.父.家长往往一身而三任焉.

当时的婚礼.家礼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例如,聘娶婚及其嫁娶程序——”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嫡.宗祧继承.亲属的服制等,都是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所继受的.

2.封建时代的户婚律奴隶制为封建制所替代后,古已有之的婚礼.家礼在经过改造.补充后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婚姻家庭的成文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以户婚律或类似名称出现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王朝‘制定的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的组成部分.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战国时代,《法经》和《秦简》中的某些记载可资佐证.汉律九章,以(户律)规定婚姻家庭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汉时已以”七弃”为休妻之理由,妻擅自改嫁或夫死未葬而改嫁须处以重刑;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户婚立法,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晋律中均有《户律》一篇.北齐律中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分列《婚姻》.《户禁》两篇.南朝各代基本上沿用晋律.当时的门阀制度对婚姻家庭制度有强烈的影响.隋《开皇律》中将婚.户合为一篇.《大业律》中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唐律以《户婚》为其第四篇,分为上.中.下三卷,计46条.

《唐律.户婚》集中国封建时代前期户婚立法之大成.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嫁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家庭方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户婚以外的其他篇中,也有不少维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名例》篇中将不孝.恶逆列入”十恶”.《斗讼篇》中在亲属相犯的刑事责任上根据不同的身份关系作了加刑和减刑的规定.

宋代有关户婚的律条载于《刑统》,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事项的规定.明律的《户律》中,有《婚姻》等七门.清律基本上因袭明律,户婚方面的律条也不例外.封建时代的婚娟家庭法规范,除以律名者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形式,如户令和后世与律并用的例等.

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并不是系统全面的.在律.令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一旦违反即处之以刑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只是用来补礼之不足,律与礼是相辅相成的.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简介在世界各国的古代法中,婚姻家庭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后来才逐渐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但习惯法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在宗教势力特别强大.实行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经典同时又是法典,其中有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信条.戒律和各种具体的行为规范.

1.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设有婚约制度.订婚须出于父命,婚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婚约男与婚约女在订婚后两年内不结婚的,婚约即行废止.婚姻的种类有二:一是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二是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分为三种,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共食婚须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须由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为妻;时效婚则是以一定事实的存在(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和一定期间的经过(1年)相结合为成立要件的.至于万民法婚姻,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时,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婚.罗马亲属法还对法定婚龄.禁婚亲和其他婚姻障碍等,作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力,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到了后期,家父权有所削弱.夫权是基于市民法婚姻而取得的.在有夫权婚姻中,处于夫权之下的妻仅具有类似女儿的法律地位,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的支配.按照市民法的规定,夫有惩戒其妻的权力;在妻致人以损害时,甚至可将其引渡于他人,以免除自身的责任.由于实行吸收财产制,妻在婚前所有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归夫所有的.与市民法婚姻不同,按照万民法规定,妻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夫妻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

关于婚姻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罗马亲属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有不少规定经过改造后为近代的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所继受.

2.欧洲中世纪的婚姻家庭法欧洲各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总的说来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等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法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欧洲早期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多为习惯法的汇集.父权和夫权十分强大.男子只有成婚后自立门户,方可脱离父权的支配.离婚须出于习惯法上的理由,具有浓厚的男子专权主义的色彩.另—方面,早期的习惯法中,还保有某些原始的婚姻家庭习俗.

在欧洲各国封建化的进程中,寺院法和王室制定的成文法,逐渐取代了习惯法的作用.寺院法亦称宗规法或教会法,其中包括许多婚姻家庭法规范.寺院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具有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权威.

关于婚姻的成立,寺院法在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如欠缺结婚合意.不能人道.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受基督教的洗礼等.在形式条件方面,要求当事人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

关于婚姻的解除,寺院法本诸教义持禁止离婚主义.无效婚姻和别居制的规定,是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而采用的.除婚姻事项外,寺院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涉及亲子.收养.监护.继承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显著特色之一.

在整个中世纪,罗马亲属法对欧洲各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仍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未间断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后,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和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制的确立.

★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确立,法律体系中逐渐形成了若干各有其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婚姻家庭法是私法即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将以婚

姻家庭法为基本内容的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在编制方法上又有法国式的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单行法主义,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若干相关的单行法梅虞的.

1.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对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胜利.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在其中未设专编.该法典依照罗马法的体例,在第一编中将私权的享有.人的法律能力等同亲属.婚姻.家庭等事项规定在一起.有关婚姻家庭的具体规定集中于第一编的第五至十章,内容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亲权和监护等.第三编第五章(夫妻财产契约和夫妻的权利)和其他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该法典从总体上否定了以家族为本位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代之以个人为本位的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结婚问题上,有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共诺婚制,同时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其他法定要件.在夫妻关系问题上,妻对夫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大为削弱.该法典规定夫妻互负忠实.扶助.救援等义务,双方可依法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在离婚问题上,该法典规定了离婚的法定理由.除裁判离婚外,还规定了须受法律严格限制的协议离婚制.在亲子关系上,对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作了各种具体规定.但是,有关亲权的规定仍然是以父母为本位,实际上主要是由父行使的.

意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总的说来是以公民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其立法依据的.在贯彻这些原则时,婚姻家庭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许多条款中,旧时代的痕迹随处可见.如规定子女未达一定年龄(男25岁,女21岁)时,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即使当事人已达上述年龄,也应通过法定方式求得父母等尊亲属的同意.又如关于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的规定,男女双方也是不平等的在认领.继承等问题上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更是显明例证. 1896年通过.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亲属编,是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向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以亲属法为名的婚姻家庭法在法典中独立成编.该编各章对民事婚姻.亲属.监护等制度,都作了系统的.明细的规定.同《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相比,在结婚.离婚.已婚妇女和子女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有所完善和进步.但其中也有一些规定仍受封建传统的影响.这个亲属编可谓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大成.体系结构十分严谨.周密,立法技术也更为成熟.另一方面,它的繁琐.复杂之处,是令人望而生畏的.

《法国民法典》颁行至今已有二百年,《德国民法典》颁行至今也有一百多年.两部民法典中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规范均作过多次修改.其中许多条款已被废止.修正或增补.

2.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单行法英国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它虽然也受罗马法的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那样明显.自中世纪以来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霹要的作用.后来才更多地采用了成文法的形式,颁行了若干处理婚婿家庭事项的单行法.总的说来,在婚姻家庭法近现代化的过程中,英国早期的立法改革是比较缓慢的.

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采取了许多新的立法措施.如1907年的法律规定,妻无须取得夫的同意即可转让其个人财产;1923年规定,夫妻双方互负贞操义务;1926年的养子法颁行后,对收养制度已由不承认转为承认.1949年的婚姻条例.1964年的堕胎法和夫妻住所法.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和离婚法.1976年的收养条例等,都是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陆续颁行的.1969年的离婚法突破了过去的过错离婚原则,以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并列举了若干法定情形作为婚姻破裂的依据.

英国婚姻家庭法对英联邦各国和美国等都有很大的影响.

在美国,合法婚姻的成立有三种方式:一是依各州法律而成立的民事婚;二是依习惯法而成立的习惯婚;三是依宗教仪式而成立的宗教婚.即使在不承认习惯婚的一些州,某些形式要件方面的瑕疵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效力.美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州为本位的,法定婚龄高低不一,婚姻障碍也不尽相同.但是,在一州认为是合法的婚姻,他州也认其为合法.至于婚姻的效力,各州一般均规定夫妻有同居.扶养等义务.夫妻财产制有不同的形式,许多州采取分别财产制,有些州则对特定财产采用共同财产制.关于婚姻的解除,各州法律均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不承认诉讼外的协议离婚.

早期的离婚法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有比较浓厚的有责主义色彩.现在所有的州都准许以婚姻破裂为依据的无过错离婚,在具体规定上则是宽严有别的.有些州在以婚姻破裂为离婚的一般理由的同时,还在立法中保留了若干传统的.出于一方过错的离婚理由.鉴于存在州际法律冲突,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于1970年制定

了统一结婚和离婚法,其内容已为若干州立法所采用.

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数百年间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国家都不断地采取立法措施,使婚姻家庭法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夫妻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渐趋平等,在婚姻解除的问题上从限制离婚主义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禁止滥用亲权以及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境遇等,便是晚近以来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发展变化的一些主要表现.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简介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产生于20世纪之初,它是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而问世的.自此以后出现了资产阶级国家婚娟家庭法和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同时并存的局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1.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917年12月颁行的《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和实施户籍登记的法令》以及不久以后颁行的《关于离婚的法令》,在婚姻家庭制度废旧立新的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颁行了《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6年颁行的《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在苏联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婚姻家庭立法是以加盟共和国为本位的.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渊源.适用于全联盟的有关法律,则是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此外,苏联最高法院和司法部颁行的规范性文件,也对适用婚姻家庭法的问题作了许多具体规定.

二战后的1968年,最高苏维埃颁行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1969年俄罗斯联邦依据上述纲要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典,乌克兰等其他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也作了相应的修改.1979年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发布了修改上述纲要的命令,各加盟共和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立法措施.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制定了新的家庭法典.该法典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不再适用.

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战后,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颁行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名称和编制方法各具特色.1949年《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人与家庭法》是将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人的法律能力和有关婚姻家庭的事项,置于同一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南斯拉夫联邦于1947年通过了四部以婚姻家庭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即《婚姻基本法》.《亲子关系基本法》.《收养基本法》和《监护基本法》,适用于全联邦.后又按联邦宪法的规定,将婚姻家庭的立法权交由各共和国(自治省)行使.

罗马尼亚于1954年.捷克斯洛伐克于1963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65年.保加利亚于1973年,古巴于1975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于1982年,都颁行了新的婚姻家庭法(名称不尽相同,也有仅称为家庭法的).越南于1959年制定的婚姻法,后为1986年.2000年又作了修改.

四.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立法概况

1.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延续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植根于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其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其政治根源是封建制国家的宗法统治,其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宗法伦理观.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及男子专权离婚等诸多特征.

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日趋没落.自然经济破坏和宗法家族制度的衰颓,使族权和家长权有所削弱.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初步发展,城市地区出现了不同于往昔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家庭.在反封建斗争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小家庭制等观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传播.但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联合统治下,封建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仍然存在,封建礼教在婚姻家庭领域仍有很大的影响,已经没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居于统治和支配的地位.

2.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旧中国,晚清王朝.北洋军阀政权和国民党政权都进行了有关婚姻家庭的立法活动.当时的统治者有的企图用稍加改良的法律使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得以延续,有的则在形式上一味仿效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但实际上并没有对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根本的改革.

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其中也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它仍然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律,许多规定具有浓厚的封建性.1911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该草案中包括亲属一编.这部草案大体上是以德.日等国民法典为蓝本的,但仍保有某些封建性的内容,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清朝迅即覆灭,包括亲属编在内的民律并未实施.

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仍然适用《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有关规定,被称为现行律的民事有效部分.这个时期的大理院,还通过一些具有封建性的解释和判例,以补法律之不足.另一方面又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制定的《民律草案》有亲属一编,以专章规定宗祧继承,封建色彩十分浓厚,也未实施.

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当时的法制局于1928年起草的《亲属法草案》为后来的民法亲属编作了立法上的准备.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编,是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自1931年5月5日起施行的.全编分为7章,即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计171条.这个亲属编的颁行,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型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自有其一定的历史地位.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同时其中的某些规定仍然保有一定的旧的.封建的色彩.如:在男性家长掌握财权的现实面前,侈谈各种夫妻财产制;在关于婚姻的普通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中,仍有若干维护夫权.限制已婚妇女权利的条款.在立法理由中说:”妾之制度,亟应废止”,有关条款却为妾的家属地位提供了合法的依据.亲属编中虽无立嗣的规定,继承编中却有关于指定继承人的规定.还以专章规定家制,包括家长与家属的关系.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当局对民法亲属编已作若干重要的修正.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1930年3月颁行的《闽西婚姻法》.1931年7月作出的《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等,是革命根据地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最初的立法措施.1931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作了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姆法》.这两部法律从原则规定到具体规定都贯穿着鲜明的反封建的精神,明确地宣布:实行婚姻自由,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中还作了禁止一妻多夫的补充).其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及其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等.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对革命军人婚姻的保护,是这两部法律的重要特色.婚姻登记制度源自苏区时代.

诞生于革命法制初创时期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在内容上是有其局限性的.某些规定还不够全面.成熟,实施的时间也不长.但为我国的新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革命根据地中颁行了许多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如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的《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5年的《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6年的新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9年的《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等.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各地区的婚姻条例,在基本原则上是与苏区时代的婚姻立法完全一致的,有些规定则更为具体详明.有力地推动了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旧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崩溃瓦解,新的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正在初步形成.同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建国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为其立法依据.它是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适应着建国后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这部<婚姻法)分为八章,分别以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命名.内容以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为主,对家庭关系的规定比较简略.名曰婚姻法,实际上是一部不够完整的婚姻家庭法.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

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年《婚姻法》在第1条中所作的上述规定,既指出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又确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等,都是旧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物,《婚姻法》在总则中一并予以禁止.

1950年《婚姻法》采用了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提法,将法律的锋芒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韵封建制度和封建习俗,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但决不能认为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使命仅以反封建为限.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只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基地.经过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是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

1950年《婚姻法》颁行后,广大人民.广大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婚姻家庭领域的反封建斗争空前高涨.经过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婚姻家庭制度上反封建斗争的决定性胜利.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发出关于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重要指示,并规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2.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它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拨乱反正起了重要作用.它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此外,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3.2001年4月2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的重点,主要有:

第一,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从而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时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是直接规定的,有些规定是同其他法律相衔接的.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的名称不尽相同,在古代罗马私法中称其为亲属法.当代各国有称为亲属法的,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亲属编,有称为婚姻家庭法的,如原苏联各联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法典,有仅称为家庭法的,如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现俄罗斯联

邦的家庭法典.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由不同名称的单行法组成.

一般说来,亲属法调整的范围是稍广于婚姻家庭法的,除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外,还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我国的《婚姻法》就其内容而言,是一部婚姻家庭法,只是其中的家庭法规范比较简略.

在法制史和比较法的领域中,婚姻家庭法一词有各种不同的涵义,如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等.

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多见于诸法合体的古代法,其中有许多刑事法律规范.近现代的婚姻家庭法是纯粹的婚姻家庭法,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构成的.

从罗马法到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均被认为是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英美法系国家各种调整婚姻家庭的单行法也是被归类于民法的.十月革命后苏联首创以婚姻家庭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立法例,后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究竟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过去是有歧见的.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有关调整对象的规定,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然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我们认为:婚姻家庭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法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成部分.

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学习和研究婚姻家庭法,应当面向全部的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不能仅以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为限.

(二)我国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是就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的,而不是仅就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而言.

婚姻家庭法中既包括婚姻法规范,又包括家庭法规范.婚姻家庭法是通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通过规定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其调整作用的.这是婚姻家庭法特有的调整方法.这与其他法律中的调整方法有明显区别.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说来:

在我国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主体,有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双系兼指,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兄弟姐妹等.在特定的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列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的事项,是那些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法律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的但不是惟一的手段.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的问题,毋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可由道德.习惯等加以调整.

(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例如:著作权.发明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主体的创造性的劳动而取得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基于人格而享有的;这些均与亲属身份无关;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权则以主体间的特定亲属身份为其发生前提,如配偶权.亲权等.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

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

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明显区别.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则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参与者不以具有亲属身份为前提,包括一切可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只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

三.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婚姻家庭自其产生之时起便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任何人不论其性别.年龄和其他情形如何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得主体,都不可能置身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之外.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涉及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一定意义上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均以宗法伦理为基础.欧洲古代的许多国家是以基督教的教义为支柱的.在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本来完全一致,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许多规定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定型化而不是选择性的.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受到严格的.多方面的限制.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收养等)出现后,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依法发生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如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不同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以协议处理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等,为数不多,适用时也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大.

四.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宪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第48条).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9条).这些规定都是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又是通过婚姻家庭法等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加以贯彻实施的.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

《民法通则》中若干一般性的规定,同样是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法定代理.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民法通则》中还有若干直接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等.这里的民事权利,当然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除(民法通则)外,婚姻家庭法和相关的民事单行法也有密切的联系.如,《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婚姻家庭法中关于亲属继承的规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区别.例如,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人身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身份而享有的,在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人身权;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财产权是依附于人身权的,性质上不同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权;特定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等.

(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婚姻家庭领域中也有不少涉及行政管理,须由行政法加以调整的关系.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以及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户籍登记.生育调节等,都是经由行政程序依法办理的.对某些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在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对婚姻家庭方面的若干具体事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是贯彻执行婚姻家庭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要保证.

(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或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均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中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等规定.刑法通过惩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的方法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它在这方面起的作用是其他法律不能替代的.

(五)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扶养.抚养.赡养纠纷,收养纠纷,离婚以及离婚时有关财产清算和子女抚育的纠纷等,在程序制度上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有关婚姻家庭事项的决定(如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收养登记等),除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婚姻家庭法与劳动法.国际私法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也有一定的联系. 五.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法学中所说的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此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六.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人们在婚姻关系上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这并不仅仅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决定的.一般说来,古代社会不知婚姻自由为何物.恩格斯指出:”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中国古代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权属于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长.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是封建婚姻的实际内容.关于婚姻的解除,则实行以家族为本位的男子专权离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现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在欧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发于文艺复兴运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从思想.文化领域扩及政治.法律领域.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1791年宪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确立了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则.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则及其必然产物——共诺婚制,相继为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共诺婚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依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实质上的自由.

3.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实行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对于婚姻自由来说,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允许人们可以违反法律.道德为所欲为.我国婚姻家庭法为结婚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理由,这些规定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正当地行使,而不能滥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中的规定为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思想基础,包括动机和目的等,只能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加以评断.

(二)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等,也是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一夫一妻原则同等地适用于男女双方.

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一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和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

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不予登记,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男女平等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从历史上来看,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广大的劳动妇女身受来自剥削阶级和男权制度的双重压迫.剥削阶级中的妇女,也受男权制度的束缚.不论是封建制代替了奴隶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代替了封建制,男女两性始终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是以男女平等相标榜的,两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和社会的其他领域,法律地位有在形式上渐趋平等之势,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两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经基本实现,但是,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仍有相当的距离.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法律后果: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两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实际上的差别.应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加强保护妇女权益的力度.同时妇女还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权益要依法予以保护.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从家庭方面保护儿童.老人权益的规定.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计划生育原则系指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

(六)婚姻家庭主体的共同责任我国婚姻法第4条是不可诉条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条规定既有规范性,又有导向性.但它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当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诉讼不能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还应当以相关法条为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 七.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干涉婚姻自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是比较典型的.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这里的第三者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实际上以父母居多.这里的他人,包括上述第三者的子女,实际

上以子女居多.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第三者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强迫的手段包办婚事.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上述外还有借此萦取大量财物的事实.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强迫的.

《婚姻法》第3条中所说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是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结婚自由.干涉离婚自由行为的总称,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并非禁婚亲的同姓男女结婚,阻挠丧偶妇女再婚,强制或阻挠他人离婚,子女阻挠丧偶.离婚的父母与他人再婚等,抱童养媳.订小亲以及转亲.换亲等行为,也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具体表现.

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侵害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同时也很容易引起各种纠纷,其危害性是不可低估的.对此,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应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经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设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以及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的规定,这些都是防治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有效对策.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形,索要的财物在数量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常见的情形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出于自愿的,但一方却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成婚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相反的情形则是罕见的例外.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要部分财物,作为同意婚事的条件.

借本人的婚姻问题索取财物是对婚姻权利的滥用,违背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选择配偶时当然可以适当考虑对方的经济条件,以索取财物作为成婚的代价,则是为法律所禁止,为道德所不取的.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同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由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这方面纠纷有的是在悔婚时发生的,有的则是在离婚时发生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院应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将以下情形加以区别:一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二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的区别;三是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买卖婚姻并非出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的意愿,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下,结婚是出于父母等的赠与是完全合法的,这种赠与并非成婚的前提条件,即使价值较大也无可非议.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借婚姻骗取财物并无结婚的真意,成婚的许诺只是诈骗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女方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大量财物,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此项解释,应当同样适用于男方以结婚为名骗取女方财物的情形.

(三)禁止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具有以下法律后果.在民事上: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结婚登记.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配偶一方重婚是另一方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在刑事上:犯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重婚行为的有配偶者和明知故犯与有配偶者结婚的无配偶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者(这种情形往往是因受对方的诈欺而造成的),不发生犯重婚罪的刑事后果,只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后果.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一是要对重婚作实质意义的理解,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法律上的重婚),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二是应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加以区别.三是应将1950年<婚姻法)

颁行前后的重婚加以区别.该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当时的政策,当事人相安无事的,一般不予追究.当事人要求离异的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该法颁行后的重婚.纳妾,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重婚问题上,我们不承认所谓的妻.妾之别.纳妾的也应按重婚论处.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对禁止重婚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中,禁止重婚和禁

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同时并提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显然是指不属于重婚的婚外同居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人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在认定和处理具体问题时,一方面应当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特别是事实上的重婚加以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出现,事实重婚中的双方则是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另一方面还应当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通奸等婚外性关系加以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是持续.稳定的,持续的时间和稳定的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一般均有共同的居所,这可以作为认定时的客观标志之一.通奸等则不具有上述情形,有的是偶发性的,有的即使是比较长期的,但比同居更为隐蔽,一般也不可能有共同的居所.

我国《婚姻法》指明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民事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千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家庭暴力有不同的情节和后果,应当分别情况采用相应的法律对策;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可能表现为某种作为,如打骂.恐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可能表现为某种不作为,如不予必要的衣食,患病时不为其提供治疗条件等.

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现的.依法应为不为,致使被遗弃方的权利受到侵害.如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妇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诉请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虐待.遗弃行为,可视具体情形采用不同的对策,如依受害人的请求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追索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考电子商务概论重点笔记必过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单选]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电子报文传送技术。 [单选]“电子商务是实现业务和工作流自动化的技术应用”。其对电子商务定义的角度是从业务流程。 [单选]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EFT时代。 [单选]电子商务的关键技术中,最重要的技术是互联网。 [单选]“电子数据交换”的英文缩写是EDI。 [单选]互联网的初衷并不是为商业活动。 [单选]互联网最早的发展是始于20世纪60年代。 [单选]电子邮件诞生并发展于1972年。 [单选]互联网的私有化工作基本完成于1995年。 [单选]可以使用户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传输文件的是FTP。 [单选] WWW最重要的特点是具有容易使用的标准图形界面。 [单选]微软开发的WWW浏览器是Internet Explorer。 [单选]第一个广泛用于个人电脑的浏览器是Mosaic。 [单选]电子商务最原始最普通的形式是EFT。 [单选]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力量来自经济力量、顾客交互、技术驱动的数字化融合。 [单选]表示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的英文缩写是B2B。 [单选]中介是处于交易双方之间的经济代理。 [单选]最成功的中介行业是在线商品目录。 [多选]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在于互联网、WWW的出现和发展。 [多选]在互联网从研究专家走向平常百姓的过程中,超文本、图形用户界面两项技术发挥了关键作用。 [多选]按照不同时期的技术,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分成EFT、电子报文传送技术、联机服务、www阶段。 [多选]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有图书和激光唱片的购销、在线传输软件、旅游服务的广告和促销、运输货物的在线跟踪。 [多选]适用于传统商务的业务流程有时装的购销、易腐食品的购销、低值小商品的买卖、昂贵珠宝和古董的销售。[多选]所有电子商务应用和基础设施的两大支柱是公共政策、技术标准。 [名词]中介(即电子经纪)是处于交易双方之间的经济代理,其任务是执行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职能。 [名词]在线中介即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挥中介职能的组织与个人。 [名词]欧洲委员会( 1997)电子商务的定义是:电子商务就是以电子方式进行商务交易。它以数据的电子处理和传输为基础,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活动。它涉及产品和服务,传统活动与新活动。通过企业间通讯网络进行的账户交易信息的电子传输。这是电子商务最原始的形式之一,也是最普遍的形式。 第二阶段:电子报文传送技术。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早期,电子商务以电子报文传送技术(如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形式在企业内部得到推广。电子数据技术( EDI)使企业能够用标准化的电子格式与供应商之间交换商业单证(如订单),减少错误,减少了文字工作并提高了自动化水平,简化业务流程,节省打印和邮寄成本。 第三阶段:联机服务。在80年代中期,联机服务开始风行,它提供了新的社交交互形式(如聊天室),还提供了知识共享的方法(如新闻组和FTP)。这就为互联网用户创造了一种虚拟社区的感觉。 第四阶段:WWW。90年代中期到现在,互联网商出现了WWW应用,这是电子商务的转折点。WWW为信息出版和传播方面的问题提供了简单易用的解决方案。WWW带来的规模效应降低了业务成本,它所带来的范围效应则丰富了企业业务活动的多样性。WWW也为小企业创造了机会,使它们能够与资源雄厚的跨国公司在平等的技术基础上竞争。 [简答]简述电子商务行业的构成。 无线电话、包括有线电话、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传输系统是多种高速网络传输的综合。网络基础设施:(1) 带调制解调器的PC机和卫星传输等方式。 (2)多媒体内容和网络出版:在传统运输过程中,产品在运输前先要存在配送中心里。传输内容的系统与这种系统类似,只是这里的产品是内容,而服务器相当于配送中心。目前最常用的内容传输结构是WWW。

《中国文化概论》知识点梳理

中国文化概论 绪论 一、填空题 1、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某种外部状态和联系,通常称为(文化现象) 2、与英文Culture对译的汉语是(文化) 3.“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出自(《说苑?指武》) 4. 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某种外部状态和联系是(文化现象) 5、中国文化属于(国别文化、多民族构成的共同体文化、东方文化) 6、广义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 7、当一种现象以同样的形式反复出现时,其中就含有规律性,成为某一时期、某一国家文化发展中带有典型和标志作用的事情,这些现象称为(文化事象) 8、中国文化又称(中华文化、华夏文化、炎黄文化)) 9、文化传统除了延续性的特点外,还具有(稳定性) 10、中国文化属于(国别文化、多民族构成的共同体文化、东方文化) 11、贯穿于民族和国家各个历史阶段的各类文化的核心精神被称为(文化传统) 12.学界把一些不属于狭义文化的事物中所具有的人文特性称为(文化内涵) 二、名词解释 1、文化思潮:某种文化观念及与之相关的文化事象,在某一特定时期,在一定背景下,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为多数人所赞同和奉行,其形成的潮流是文化思潮。 2、狭义文化:狭义文化又称人文文化,是某一社会集团(民族或阶级)在长期历史的发展中经传承累积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总体系。 3、文化内涵:不属于侠义文化的事物中所具有的人文特征,成为事物的文化内涵。 4、文化政策:指定一定的时代,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行政机构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策原则。 5、中国传统文化:以中国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 6、.狭义文化:是某一社会集体(民族或阶层)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经传承累计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总体体系。 7、广义文化:广义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 8、文化事象:当一种现象以同样的形式反复出现时,其中就含有规律性,成为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国家(民族或地域)文化发展中带有典型和标志作用的事情,这些现象成为文化事象。 9、文化观念:一个时期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人群对文化问题所持的态度和看法。或在某一文化事象里所表现的意识形态,称作文化观念。 10、文化政策:指一定时代,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行政机构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策原则。 11、中国传统文化:是以中华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12.民族文化: 不同的民族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文化的差异与特色是划分民族的标志之一。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立的文化,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自己发展的历史。“由于历史发展条件和文化本身的结构、功能等方面的特点,不同民族的文化在发展中,在这一或那一历史时期,相对而言,有比较昌盛、发达、普及的;也有昌盛、发达、普及的程度稍差一些的。但是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会因此而丧失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 三、简答题 1、文化被划分成哪两个层次?两个层次的区别是什么? 答:①上层文化和底层文化。②上层文化指宫廷文化与上层文人所创造、拥有的文化;底层文化指民间文化,即不依赖于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及其精英人物所创造、拥有的文化。 第一章

2014年04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题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的情形是( C ) A.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C.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尚未办理离婚登记 D.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 2.下列关于亲属与相近概念的表述,错误 ..的是( D ) A.只有为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B.有亲属关系的人未必是同一家庭的成员C.家庭成员一般是近亲属D.家长、家属的称谓在我国具有法律意义3.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 D )A.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D.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采用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 B )A.必须采用公证形式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C.可以采用鉴证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5.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 C ) A.社会法律基础B.社会道德基础C.社会经济基础D.社会文化基础 6.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有关离婚自由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A.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体现B.离婚自由是绝对的自由 C.保障离婚自由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D.保障离婚自由有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我国《婚姻法》已建立了完整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B.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C.我国《婚姻法》已明确建立了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D.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8.我国《收养法》规定国内公民间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 C ) A.收养协议B.收养公证C.收养登记D.收养公告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 B ) A男25周岁,女23周岁B.男22周岁,女20周岁C.男20周岁,女18周岁D.男18周岁,女16周岁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表述正确的是( 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地法律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体现的是( B ) 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狭义的婚姻家庭法D.广义的婚姻家庭法 12.下列关于拟制血亲的表述,错误 ..的是( B ) A.拟制血亲是人为依法创设的B.拟制血亲以原来无血缘联系者为限 C.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D.拟制血亲又叫准血亲 13.受胁迫方行使婚姻撤销请求权的法定期限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B ) 浙05680# 婚姻家庭法试题第1页(共3页)

《课程与教学论》重点笔记

《课程与教学论》重点整理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课程与教学论的研究对象和任务 1、课程与教学论的研究对象(理解) 课程与教学论实质上是以课程与教学问题为研究对象,揭示课程与教学规律和指导课程与教学实践的目的和任务的。 2、课程与教学论的基本任务(理解) 课程与教学论作为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的基本任务可以表述为:认识课程与教学现象,揭示课程与教学规律和指导课程与教学实践。 3、几本重要的着作(了解) 《礼记·学记》是我国和世界上最早的教育学专着。 捷克教育学家夸美纽斯1632年发表的《大教学论》,是教学论学科诞生的重要标志。 学术界常把赫尔巴特的《普通教育学》作为教育学和教学论学科发展成熟的基本标志。第二节课程(论)与教学(论)的关系 4、目前关于课程与教学关系的认识(理解) 在国外,对课程(论)与教学(论)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有四种不同的主张,形成了四种不同的模式: 1.二元独立模式(Dualistic Model)布鲁纳 2.相互交叉模式(Interlocking Model) 3.包含模式(Concentric Model) 4.二元循环联系模式(Cyclical Model) 第三节课程与教学论的历史演进▲ 5、一、萌芽期(前科学期) 1.背景:从课程与教学的产生到公元16世纪,学校教育规模比较小,为社会的统治阶层强权垄断,主要是上层社会的贵族教育和宗教教育。 2.代表人物与思想: 中国《学记》 西方昆体良《雄辩术原理》 3、特征:有了对教育内容、学科问题的思考,但还是没成为独立的学科,课程与教学思想还停留在经验的描述和总结阶段。 二、教学论学科的形成期(建立期) 1.背景:17世纪到19世纪之间 2.代表人物:拉特克,第一个倡导教学论的人。夸美纽斯,赫尔巴特(教学阶段理论) 3、特征:教学论成为独立学术领域 三、学科的分化与多样化时期(繁荣期) 1、背景:20世纪至今,教学论的发展进入了分化和多样化的轨道。 2、代表人物与思想:杜威(教学五步骤),凯洛夫 3、被理论界视为二战之后三大新教学论流派: 布鲁纳:美国,结构主义教学理论 瓦·根舍因:德国,范例教学理论 赞科夫:前苏联,教学与发展教学理论 4、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最近发展区理论” 5、课程论的独立与大发展:

自考软件开发工具串讲笔记

《软件开发工具》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重点背诵: 1、对于CASE工具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计算机辅助软件工程”,另一种是“计算机辅助系统工程”。 2、软件开发工具是引导人们建立正确、有效的概念模式的一种手段。 3、从几十年软件开发工具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到软件开发工具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多样性和趋同性的并存。 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软件开发工具的发展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面向网络,另一个特点是开源软件的兴起和运用。 5、当前我们所要开发的信息系统不同于以前。其重要特征是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和相互关联性。 1.1 软件开发工具的由来 (1)简述软件开发工具的范围? 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第三代语言)的基础上,为提高软件开发的质量和效率,从规划、分析、设计、测试、成 文和管理各方面,对软件开发者提供各种不同程序帮助的 一类新型软件。 (2)软件开发工具的发展过程 包括以下四个阶段:工具产生之前、通用工具的使用、专用

工具的出现、一体化工具的出现。

论述工具产生之前,第一代到第四代程序设计语言的主要特征? 1)第一代机器语言阶段:使用“0”和“1”代码进行编程,难于阅读,难于维护,而且程序高度依赖于计算机硬件,难于移植;2)第二代汇编语言:使用助记符来编写程序,由汇编系统将汇编指令转化为机器指令,编程工作量大大降低,但依然依赖于计算机硬件。与此同时,操作系统的出现从另一方面改善了人们应用计算机的条件; 3)第三代高级程序设计语言,高级语言突破了与机器指令一一对应的限制,实现了对机器的独立性,从而大大提高了程序的可移植性。程序员需要逐行编写语句来实现算法的过程,因此它属于过程化的语言; 4)第四代语言(4GL)是非过程化的程序设计语言,用户只说明要求做什么,而把具体的执行步骤交由软件自动执行。 5)利用通用软件作为辅助工具的阶段 利用文字处理软件来编写文档,利用绘图软件来绘制流程图。6)专用软件开发工具阶段 专用软件开发工具是面对某一工作阶段或工作任务的工具,优点是能提高软件开发的质量和效率;缺点是一致性的保持,对软件开发缺乏全面的、统一的支撑环境。

自考中国文化概论笔记9(365)

自考“中国文化概论”笔记(9) 第六章中国的语言文字文化 第一节语言文字及其特征 语言文字的文化特征:语言文字既是重要的文化事象,又是文化的载体。 现代中国境内使用的语言种类至少有80多种。 语系:语系是有共同来源的诸语言的总称,语系之下依据语言的亲疏程度再细分为语族、语群、语支、语言、方言、土语等不同层次。 中国境内的语言可归属五大语系: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亚语系、南岛语系和印欧语系。 现代汉语七大方言:北方话、吴语、赣语、客家话、湘语、闽语、粤语。 我国多民族的语言文字政策:中国的民族语文政策的基本点是坚持语文平等,即宪法中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汉语在世界语言中的地位:在世界的各种语言中,汉语使用的人口最多,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因此汉语是联合国指定的七种工作语言之一。 汉语的特点:(1)汉语没有词的形态变化,靠词序和虚词表示语法关系;(2)汉语是有声调的语言,声调是汉语构词的一种手段;(3)从音义对应的角度来看,汉语的特点是一个音节对应多个词(语素)。 汉字的特点:(1)就汉字的表意方式说,汉字属于表意文字;(2)就汉字记录汉语的单位而言,汉字是语素-音节文字;(3)就形体的特点而言,汉字是在一个二维平面上构形的。 主要的汉字造字方法:汉字在造字之初,以象形、指事、会意为手段,后来随着汉语词汇的扩大,逐渐发展出形声的造字方法。 汉字的几个主要发展阶段:汉字形体先后经历了甲骨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字体的变化。 对汉语共同语的不同叫法: (1)存在方言的同时,也一直存在着共同语,汉语共同语一直以北方方言为基础的。共同语的书面语一直以先秦作品为典范。 (2)春秋时代,共同语被称为“雅言”;汉代把共同语称为“通语”;元代称为“天下通语”;明清称为“官话”;辛亥革命以后称为“国语”;现在称为“普通话”。 “域外方言”:朝鲜语、日本语、越南语这三种语言,曾受汉语的极大影响,以至有“域外方言”之称。 朝鲜、日本、越南仿照汉字创造的文字:日本借用汉字作为音符,书写日语,形成了日语音节字母;朝鲜创制了谚文;越南创造了字喃。 汉语汉字对中华文化的贡献:汉语文字为各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中华民族大一统的进程中,汉语一直发挥着统一工具的作用。对中华文化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的形成都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中国传统的语言文字观念与制度

最新自考课程与教学论_重点归纳__知识点归纳

1、1918年,美国著名教育学者博比特出版《课程》。一般认为这是课程作为独立研究领域诞生的标志。 2、科学化课程开发理论发展的里程碑:泰勒。由于泰勒对教育评价理论、课程理论的卓越贡献,因而被誉为现代评价理论之父,现代课程理论之父。 1914年,出版《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是现代课程理论的圣经。 3、泰勒原理的实质是技术兴趣的追求。是通过合法规律的行为而对环境加以控制的人类基本兴趣,它指向对于环境的控制和管理,其核心是控制。 4、科学结构运动与学术中心课程 1959年9月,主席布鲁纳:讨论怎样改进中小学的自然科学教育问题。 5、学术中心课程:是指以专门的学术领域为核心开发的课程。 6、实践性课程开发理论:施瓦布的贡献。 7、拉特克:在教育史上第一个倡导教学论的德国教育家。

8、夸美纽斯:捷克著名教育家,理论化、系统化的教学论的创立者。1623年《大教学论》把一切事物教论一切人类的全部艺术。本书标志着理论化、系统化的教学论的确定。 9、卢梭的教学论:《爱弥儿》影响深远。指导思想:出自造物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 10、裴斯泰洛奇:瑞士伟大的民主主义教育思想家、教育改革家。(1)教育教学原理:1.自我发展原理2.直观原理 (2)教学的心里学化:第一次提出了教育教学的心里学化的思想,推动了教学论科学化的进程。 11、19世纪教学论的发展:赫尔巴特的教学论。 (1)观念心理学—观念、统觉、观念团、思想之环。 (2)教学的形式阶段,必定有两种基本的心理活动:专心、沈思,四个教学的形式阶段。 A.明了即清楚、明确地感知新教材 B.联合即把新的观念与旧的观念结合起来。 C.系统即把已建立起的新旧观念的各种联合与儿童的整个观念体系统一起来,概括出一般概念和规律,一形式具有逻辑性德、结构严整的知识系统或观念体系。

自考03142互联网及其应用笔记知识点(打印版)

第一章:互联网概述 1、互联网是一种计算机网络的集合,以TCP/IP进行数据通信,把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互联网是建立在一组共同协议之上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物理集合,是一组可共享的资源集。它包括基于TCP/IP 协议的网间网;使用和开发这些网络的用户群;可以从网络上获得的资源集。狭义的互联网是所有采用IP协议的网络互连的集合,TCP/IP协议的分组可通过路由选择实现相互传输,它也可称为IP Internet。广义的互联网是指IP 互联网加上所有能通过路由选择至目的站的网络,包括使用电子等应用层网关的网络、各种存储转发的网络以及采用非IP协议的网络互连的集合。 2、互联网起源于ARPA网。NSFnet已成为互联网的重要骨干网之一。 1969年到1983年是互联网的形成阶段,主要用作网络技术的研究和试验。 1983年到1994年是互联网的实用阶段。 1989年由CERN开发成功的万维网,使互联网开始进入迅速发展时期。 互联网最初的宗旨是用来支持教育和科研活动。 三金工程:金桥;金关;金卡。主要网络接入商:CHINANET;CSTNET;CERNET; 3、互联网:是指互相连接起来的多台计算机的集合。通常包括互连和互联两层次。互连是物理的,由硬件实现。互联是逻辑的,由软件实现。在网络结构的最低层,信息交换体现为直接相连的两台机器之间的比特流传输。信息交换在网络的低层由硬件实现,而到了高层则由软件实现。 计算机网络:是以相互共享资源方式连接起来的、各自具备独立功能的计算机系统的集合。(独立自治、相互连接的计算机集合) 计算机网络:凡是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2012.10.41) 4、网络硬件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物质基础。常见的网络硬件有:计算机、网络接口卡、集中器、结点机、调制解调器、路由器以及传输介质等。 网络中的计算机主要分为两类 ①客户机:具有访问网络功能的普通计算机,它们向网络客户提供服务,也称工作站。 ②服务器:具有较强的计算功能和丰富的信息资源的高档计算机,它们面向网络客户提供服务,并负责对网络资源的管理。 网络软件是实现网络功能所不可缺少的软环境。通常包括:网络协议和协议软件、网络通信软件和网络操作系统。 5、网络体系结构 :是用层次结构设计方法提出的计算机网络的层次结构及其协议的集合。 在网络分层结构中 :每一层在逻辑上都是相对独立的;每一层都有具体的功能;层与层之间的功能有明显的界限;相邻层之间有接口标准,借口定义了底层向高层提供的操作服务;计算机间的通信是建立在同层次之间的基础上。分层体系结构的特点①层间的独立性②适用的灵活性③结构上的可分割性④易于实现和维护⑤促进标准化。 6、互联网采用分组交换和包交换技术作为通信方式。 7、总线结构优点:信道利用率高,结构简单,价格相对便宜。缺点:同一时刻只能有两个网络节点在相互通信,网络延伸距离有限,网络容纳节点数有限。环型结构优点:一次通信信息在网中传输的最大传输延迟是固定的;每个网上结点只与其他两个结点有物理链路直接互联,因此传输控制机制比较简单,实用性强。缺点:一个结点故障可能会终止全网的运行,因此可靠性较差。星型结构优点:结构简单,建网容易、控制相对简单。缺点:由于采用集中控制,主机负载过重,可靠性低,通信线路利用率低。树型结构这种结构与星型结构相比降低了通信线路的成本,但增加了网络复杂性。网状结构分类:①全连接网状:每一个结点和网中其他结点均有链路连接。 ②不完全连接网状:两个结点之间不一定有直接链路连接,它们之间的通信,依靠其他结点转接。优点:结点间路径多,碰撞和阻塞可大大减小,局域网的故障不会影响整个网络的正常工作,可靠性高;网络扩充和主机入网比较灵活、简单。缺点:网络关系复杂,建网不易,网络控制机制复杂。 树形和网状结构在广域网中比较常见。 8、互联网的网络连接是借助中间计算机实现的。网络连接包含两层容:①两个网络要通过一台中间计算机实现物理连接,即首先要解决网络互连②中间计算机要实现在两个网络间的分组交换,涉及寻找路径和协议转换等问题,即要解决网络互联。 中间计算机叫做互联网网关。

最新10月全国自考中国文化概论试题及答案解析.docx

全国 2018 年 10 月自学考试中国文化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 0032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5 分 )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呈现的某种外部状态和联系,通常称为() A. 文化产品 B. 文化内涵 C.文化现象 D. 文化事象 2.南北朝时出现在历史记载中,到唐代变得相当强大,与唐代和平交流居多,且主要居住 在今西藏地区的民族是 ( ) A. 羌 B. 吐蕃 C.鲜卑 D. 回纥 3.“书楚语,作楚声”一语说的是() A. 中原文化 B. 齐鲁文化 C.巴蜀文化 D. 屈原文学 4.中华民族的祖先在创建它的古代文明时,首先面临的特点是() A. 大地域上自然环境优越 B. 大地域上社会环境优越 C.大地域上人口构成多族群 D. 大地域上人口构成较松散 5.红山文化的神庙和祭祀遗址,实际上维系着附近相当大地区人群的( ) A. 社会生活 B. 精神生活 C.物质生活 D. 家庭生活 6.夏作为我国第一代王朝,历时近() A. 七百年 B. 六百五十年 C.六百年 D. 五百年 7.重农主义是为保护小农而打击工商业的一种() A. 政治观念 B. 经济观念 C.国家观念 D. 文化观念 8.我国市商贸易有一定的发展,并已开始使用货币是在() A. 夏朝时期 B. 商周时期 1

C.春秋时期 D. 战国时期 9. 古算中的“韩信点兵”就是现代数学中的( ) A. 一次同余式组解法 B. 二次同余式组解法 C.三次同余式组解法 D. 高次同余式组解法 10. 明代大医学家李时珍所著的药学百科全书是() A. 《神农本草经》 B. 《伤寒杂病论》 C.《素问》 D. 《本草纲目》 11. 我国造纸术传到中东阿拉伯国家是在() A. 公元 2 世纪 B. 公元 6 世纪 C.公元 8 世纪 D. 公元 12 世纪 12. 在宗法制度之下,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是( ) A. 宗族 B. 家庭 C.什伍里甲 D. 个人 13. 科举制建立与全面推行的时代是() A. 明代 B. 宋代 C.汉代 D. 隋唐 14.《诗·小雅·北山》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句话主要 表现的一项制度是 ( ) A. 分封制 B. 什伍里甲制度 C.君主专制制度 D. 九品中正制 15. 在下列先秦典籍中,对辩证思维作了大量简明而深刻论述的是() A. 《周易》 B. 《管子》 C.《商君书》 D. 《韩非子》 16. 在中国传统哲学“知行观”中,提出“知先行后”主张的思想家是() A. 荀子 B. 程颐 C.王阳明 D. 王夫之 17.董仲舒说:“仁而不智,则爱而不别;智而不仁,则知而不为。”这说明,他认为教育 应 ( ) A. 止于至善 B. 学思结合 C.教学相长 D. 德育和智育并重 2

2010自考互联网及其应用笔记(典藏版)

2010自考互联网及其应用笔记(典藏版) 狭义的Internet:所有采用IP协议的网络互连的集合,TCP/IP协议的分组可通过路由选择实现相互传输,也可称为IP Internet。 广义的Internet:是指IP Internet加上所有能通过路由选择至目的站的网络,包括使用电子邮件等应用层网关的网络、各种存储转发的网络以及采用非IP协议的网络互联的集合。Internet内容:使用和开发这些网络的用户群;可以从网络上获得的资源集;基于TCP/IP 协议的网间网。 计算机网络:凡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软件包括:网络协议、协议软件、网络通信软件、网络OS。 LAN组成:服务器、工作站、插在服务器和工作站中的网卡、通信介质、网络软件。 结构化:将一个复杂的系统设计问题分解成一个个容易处理的子问题,然后逐个加以解决。层次结构:将一个复杂的系统设计问题划分成若干个层次分明的层组的子问题,各层执行自己所承担的任务。 网络的体系结构:是用层次结构设计方法提出的计算机网络的层次结构及其协议的集合。分层体系结构的特点:层间的独立性;适用的灵活性;结构上的可分割性;易于实现和维护;促进标准化。 拓扑结构:总线;环型;星形;树形;网状。 三金工程:金桥;金关;金卡。 四大网络:CHINANET;CSTNET;CERNET(NCFC、CASnet);GBNET。 中国Internet通信基础:CHINAPAC和CHINADDN。 Internet应用:基本服务:电子邮件、文件传输、远程登录;扩充服务:电子公告排、WWW、Archie、Gopher。 远程登录:在网络通信协议telnet的支持下,使用户的计算机暂时成为远程计算机终端的过程。 电子邮件:是Internet上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服务,它是通过连网计算机与其他用户进行联络的快速、高效、廉价的现代化通信手段。 文件传输:在不同计算机系统间传输文件的过程,FTP是传输文件使用的协议。 BBS:是Internet上的电子公告板系统,BBS上开设了许多专题,供有兴趣的人士展开讨论、交流等活动。 WWW:是分布式超媒体系统,是融合信息检索技术与超文本技术而形成的使用简单、功能强大的全球信息系统,也是基于Internet的信息服务系统。 Archie:实际上是一个大型的数据库,以及与这个数据库相关的一套检索方法。 Gopher:通过菜单方式向用户提供的一个文字方式的应用检索界面,可通过菜单访问到Internet所有的资源及信息。 Intranet:是基于Internet的TCP/IP协议、使用WWW工具、采用防止外界侵入的安全措施、为企业内部服务、并有连接Internet功能的企业内部网络。 Intranet组成:网络;电子邮件;内部环球网;邮件地址清单;新闻组;Chat;文件传输协议FTP;Gopher;Telnet。 协议:指通信双方必须遵循的控制信息交换的规则之集合,包括:语法、语义、同步。 语法:数据与控制信息的结构或格式,确定通信时采用的数据格式,编码及信号电平等。

自考中国文化概论复习资料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绪论 一、知识题 1、中国文化又称中华文化、华夏文化、炎黄文化。 2、中国文化分为四种:生产生活文化、制度文化、思想观念与精神文化、语言文字文化。 二、名词解释: 1、文化产品广义的文化产品指人类创造的一切提供给社会的可见成品,既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精神产品。狭义的文化产品专指精神产品,纯粹实用的生产工具、生活器具、能源资材等,一般不称为文化产品。 2、文化内涵;把一些不属于狭义文化的事物中所具有的人文特性,称为事物的文化内涵。 3、文化现象:指人类文化发展过程中呈现妯的某种外部状态和联系。文化现象包括文化事象。 4、文化事象:当一种现象以同样的形式反复出现时,其中就含有规律性,成为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国家文化发展中带有典型和标志作用的事情,这些现象称为文化事象。 5、文化观念:一个时期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人群对文化问题所持的态度和看法,或在某一文化事象里所表现的意识形态,诸如价值观、审美观等等,称作文化观念。 6、文化思潮:某种文化观念及与之相关的文化事象,在某一特定时期,在一定的背景下,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为多数人所赞同和奉行,形成一种潮流,称作文化思潮。 7、文化政策:指一定时代、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行政机构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策原则。 8、两个文化层面:指上层文化与底层文化。上层文化是宫廷文化与上层文人所创造、拥有的文化。底层文化指民间文化,即不依赖于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及其精英人物所创造、拥有的文化。 三、问答题 1、“文化”名称的来源? 答:A“文”的本义是“错画”,也就是花纹。在人类认知领域里,“文”引申为后天形成的品德、修养,与表示先天素质的“质”相对。“文”在政治领域里,引申为文治教化,文治也就是礼治,与“武功”相对。B“化”的本义是改易。包括宇宙生成以后的“演化”和“分化”。 2、文化的古代意义、现代意义? 答:1)中国经典的“文化”是指人的后天修养与精神、物质的创造。修养属改造主观世界的范畴,创造属改造客观世界的范畴。2)基于汉语“文化”概念的传统解释,学术界经常把它与英语的culture对译。culture的原义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物质文明,由于物质创造包含人的智慧,与精神文明难以截然划分开。 3、广义文化与狭义文化的定义? 答:1)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物质与精神存在的总和。应把握三要点:A广义文化是与人类及人类的创造活动相联系的,是以人为中心的概念;B广义文化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涵盖人类历史的全过程,是一个传承发展的综合概念;C广义文化的外延涵盖物质创造和精神创造的全部。2)狭义的文化又称人文文化,是某一社会集体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经传承累积而自然凝聚的共有的人 文精神及其物质体现总体体系。应把握三要点:A狭义文化不但以人为中心,而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中心,即使观察物化世界,也以其中的人文精神为内核;B狭义文化关注的不是个别人的精神活动,而是经历史传承累积凝聚的共有的、成体系的人文精神;C狭义文化关注的不仅是全人类的普遍共性,而且更注重不同民族、阶层、集团人文精神的特点。所以狭义文化的定义不但适用于人类文化学,且适用于民族文化学、国别文化学等较为具体的范围。 4、民族文化和国别文化及其特点? 答:1)不同的民族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文化的差异与特色是划分民族的标志之一。反之,在社会学领域里,民族也是文化划分的依据。以民族特点为标志的文化就是民族文化。其特点是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不会因此而丧失其鲜明的民族特色、地域特色。2)中国文化又称中华文化、华夏文化、炎黄文化,它属于国别文化。国别文化是以国家为划分文化的社会依据,多民族国家的文化即在统一的国家内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国别文化以某一国家特有的历史与国情为基础。其特点是中华文化具有多维性特点,是由中国境内56个民族构成的共同体文化。 5、传统文化和对传统文化的错误认识 答:1)中国传统文化,指的是以中华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2)错误认识:有人把传统文化等同于古代文化,从而认为讲究传统即是复古,甚至认为传统与现代化是不能并存的,或认为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反传统。这种认识恰恰忽略了现代化进程仍然是传统文化发展的一个部分,一旦否定了传统,现代化与民族特点也就是中国特色就要脱节,与我们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也有人认为发扬传统就要拒绝引进和借鉴,或认为中国传统与西方文化是截然对立的。这种认识也是片面的。任何一种民族传统,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要受到其他民族文化的影响,引进和吸收其他文化一旦成为现实,就是说,这些被吸收的外来文化一旦与自身的文化相融合,它便也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6、文化传统及其性质? 答: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的文化,既因时因地而异,又有一定的稳固性和延续性,文化传统是贯穿于民族和国家各个历史阶段的各类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核心精神,也是上层文化和底层文化所共有的,尽管彼此的表现形式不完全一致。其性质是文化传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传统不是一成不变的。 7、有关中国文化分科的知识? 答:关于文化的分科,有两分法(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分法(物质、制度、精神)、四分法(物质、制度、风俗、思想价值取向或物质、制度、精神、语言)。以及更多的分类法(例如,有物质、社会关系、精神、艺术、语言、风俗六分法等等)本课程采用四分法:生产生活文化、制度文化、思想观念与精神文化、语言文字文化。 8《中国文化概论》课程与中国文化史的区别? 答:中国文化史是以中国文化历时演变为主要内容的。而中国文化概论虽然也有一定的篇幅来梳理中国文化的发展脉络,但其目的是为了使学习者对中国文化的发展具有一个总体的认识,从而树立传统文化的历史观念。 第一章、中国文化的地理背景 一、知识题 1、灾荒主要指旱、涝、蝗、风、雹等 2、司马迁把当时的天下划分为四大基本经济区:山西地区、山东地区、龙门—碣石以北农牧交错地带、江南地区。中国自然区域的现代地理学划分:东部季风区、西北干旱区、青藏高寒区。 3、在保护自然方面,古代有一重要观点,就是孟子提出的不违天时观念。 4、在保护西北地区环境方面起作用最大的,还是南北朝至唐朝中期牧马场地的广布。 5、古代改造利用自然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是开凿运河。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吴国、齐国、魏国都有运河的修建,如邗沟、鸿沟等;吴国的运河已经与黄河、济水相接。秦汉至南北朝,也多有运河的开凿。秦汉时有连接湘江、漓江的灵渠,加强长江漕运的漕渠、阳渠,纵贯河北平原的白沟、平虏渠、泉州渠、新河、利漕渠等等,还改造了先秦旧有的各种水运沟渠。魏晋南北朝连接江、淮、河、海的运河网已经形成。另外还疏凿了广济河、金水河、惠民河,与汴水共称通漕四渠。又有京杭大运河的开通,北起通州,南达杭州。 6、古代开发利用自然方面的主要失误,是土地的过当开垦及林木资源的过量开采。林木的滥砍滥伐,在北方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更加严重。长江、黄河以及淮河越来越大的危害,都与片面的重农思想有关。 二名词解释 1、三个大自然区:用现代地理学的观点观察中国地理的自然特征,可以将广大的中国领土划分为东部季风区、西北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寒区。 2、古代的九州:即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九州。冀州(西河以东,东河以西)、兖州(古济水、黄河之间)、青州(渤海、泰山之间)、徐州(黄海、泰山、淮河之间)、扬州(淮河以南、大海以西)、荆州(荆山以南、衡山以北)、豫州(荆山以北、黄河以南)、梁州(华山以南、怒江以东的汉中、四川盆地)、雍州(西河以西、黑水以东)。[《尚书》之《禹贡》篇] 3、方志时期:因为明清两代我国多数地方都有了方志,对区域性的气候做了更为详细的记录,特别是对认识各种异常气候所引起的灾害很有帮助。所以,竺可桢把从公元1400到1900年的第三个大的气候时期称为“方志时期”。方志时期又称寒冷时期。 4、仪器观测期:因为自1900年以后直到现在,有了测量温度及气象观测的仪器,所以,竺可桢把此一时期称为“仪器观测期”。 5、地缘:此地缘概念不同于现代的领土观念。它指的是当中原文化中心形成后,与北方范围更加广阔的草原游牧文化之间的关系。 6、通漕四渠:指的是以宋都汴京为中心开凿的四条用于漕运的人工运河,即汴河(或称通济渠)、广济河、金水河、惠民河。 三、问答题 1、关中及晋北地区的地位及对中国文化的影响:关中及晋北地区的地理位置在中国显得十分重要。关中地区是四塞之地,黄河在它的西、北、东三面环绕,南面是秦岭山脉,西北有六盘山、贺兰山,北有阴山山脉、东有吕梁山脉及潼关之固,此地还有泾水、渭水流过,真可谓沃野千里,山河表里。而且此地有富裕的经济后方,有方便的交通,进可攻退可守,所以成为中华文化重要的发祥地之一。周、秦、汉、唐等王朝都在这里建都,创造了灿烂的中国文化。晋北地区坐落在山西高原上,也是中国文化重要的发祥地,据说尧舜时期就在谷地的偏南地区建立过都城。而晋北地区又与蒙古高原相连接,是内迁的北方民族进入中原地区的要路,再加上太行山脉的某些断裂处又可以直通华北地区,所以历来就有山西居“天下形势”之说。总之,正因为关中及晋北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的重要,不仅使大量的人群聚集在这里,而且又使便利的交通让各地域之间进行相互的文化交流,因此对中国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中国地形地势特点? 答:中国处于世界最大的欧亚大陆东部,东临浩瀚的太平洋。在中国境内地势西高东低,地形呈阶梯状分布:第一个阶梯是西部的青藏高原,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是我国大江大河的发源地。第二个阶梯是青藏高原往东往北,海拔都在2000米至1000米以下,这里分布着云贵高原、蒙古高原、黄土高原及四川盆地、汾河谷地等。第三个阶梯则是北起大兴安岭、中经太行山、南至巫山一线以东及云贵高原东缘以东的中国东部地区,其平均海拔低于500米,滨海地带更低于50米。 3、中国地理的整体性特征? 答:作为欧亚大陆的一部分,中国地理面积差不多与整个欧洲一样大。

2015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05680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婚姻家庭法试卷 (课程代码0568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调解救助机制是指( D ) A.行政调解 B. 司法调解 C.专业调解 D.人民调解 2. 下列关于亲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D ) A.亲系是亲属问的联络系统 B.亲系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C.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 D.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皿缘联系,因此在血缘上不具有同源关系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B )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方本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在继承上的顺位是( C ) A.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 B.随从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D.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是( D ) A.夫妻姓名权 B.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配偶继承权 6.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一定时间,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该期间为( B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7. 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或用丈夫的精子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卵子,或同时

14.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 B ) A.中止 B.消除 C.中断 D.延缓 15.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父母应承担的责任是( C ) A.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民事责任 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多涂或少涂均无分。 16. 甲经常醉酒后暴打妻子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乙可以采取的救助措施有( ABC ) A.请求居民委员会劝阻 B.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 C.请求公安机关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D.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调解 17.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有( BC ) A.离婚 B.自然死亡 C.宣告死 亡 D.解除 18.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BD )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指定传染病 C.性生理缺陷 D.有关精神病 19.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有( AB ) A.户口本、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C. 本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蚕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D.婚前医学检查合格证明 20.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 ) A.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课程与教学论_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课程与教学论 1.1.博比特的科学化课程开发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2.简述博比特的课程开发的具体步骤。 1.3.简述查特斯的课程开发的步骤。 1.4.博比特与查特斯的课程开发理论有何区别? 1.5.简述布鲁纳认为掌握学科结构的 优点。 1.6.简述施瓦布的“折中的艺术”。 1.7.“概念重建主义者”认为传统课程理论存在的缺陷是什么? 1.8.拉特克教学论的特点是什么? 1.9.卢梭的发现教学论的内涵是什么? 1.10.赫尔巴特所提出的教学的“形式阶段”是什么? 1.11.20世纪教学研究的发展线索是什么? 1.12.课程的内涵及其发展趋势怎样? 1.13.“概念重建主义课程范式”的两种理论倾向是什么? 1.14.简述卢梭的“自然教育论”。1.15.“主动作业”的涵义及特点是什么? 1.16.教学的涵义是什么? 1.17.课程与教学相分离产生的弊端是什么? 2.1.什么是课程开发以及课程开发的目标模式? 2.2.“泰勒原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3.教育目标的确定要依据的来源是什么? 2.4.怎样通过分析当代生活以得出教育目标? 2.5.泰勒提出的选择学习经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2.6.简述编制理想的评价工具需要经过的阶段。2.7.简述过程模式中的“过程原则”。 2.8.有意义学习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2.9.先行组织者有助于促进知识的学 习和保持表现在哪些方面? 2.10.简述加涅对学习结果的分类。 2.11.简述范例教学模式的教学论原 则。 2.12.范例的基本特征及其选择原则 是什么? 2.13.构成泰勒原理中课程开发的四 个环节的关系怎样? 2.14.赞科夫的教学原则有哪些? 2.15.程序教学的设计原则有哪些? 2.16.简述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本信 念。 2.17.非指导性教学的要旨及基本特 征是什么? 3.1.简述教育目的、教育目标、课程 与教学目标三者之间的关系。 3.2.教育目标的功能是什么? 3.3.课程与教学目标的主要功能是什 么? 3.4.将学科发展确定为课程与教学目 标的来源需要注意认识哪些问题? 3.5.布卢姆等人的“教育目标分类学” 的典型特征是什么? 3.6.艾斯纳是怎样区分“教学性目标” 和“表现性目标”的? 3.7.简单叙述“学术中心课程”、“儿 童中心课程”、“社会中心课程”各 自的涵义。 3.8.简单叙述艾斯纳与斯腾豪斯课程 目标观的相同之处。 3.9.就目前看来,将当代社会生活的 需求确定为课程与教学目标,需要 贯彻的原则是什么? 3.10.确定课程与教学目标的基本环 节是什么? 4.1.学科知识和课程内容的关系如 何? 4.2.科学、艺术、道德的关系如何? 4.3.概念原理的知识与过程方法的知 识之间的关系如何? 4.4.“被动适应论”、“主动适应论”、 “超越论”各自的涵义是什么? 4.5.怎样选择学习者的经验以作为课 程内容? 4.6.课程选择的基本环节是什么? 4.7.教学方法的涵义及其本质是什 么? 4.8.简述提示型教学方法的涵义、价 值及局限性。 4.9.简述共同解决问题型教学方法的 涵义及价值。 4.10.课堂讨论的性质及组织策略是 什么? 4.11.简述自主型教学方法的涵义及 价值。 4.12.怎样运用自主型教学方法? 4.13.简述教学方法选择的涵义及其 应符合的要求。 5.1.课程组织的标准中,课程的整合 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5.2.课程组织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5.3.什么叫科目本位课程?其特点是 什么? 5.4.卢梭的“浪漫自然主义经验课程” 有何特征? 5.5.经验课程有哪些基本特征? 5.6.简述学科课程的涵义及特征。 5.7.简述学科课程的优缺点。 5.8.经验课程与学科课程的关系如 何? 5.9.“全球性”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什 么? 5.10.当今时代大力倡导综合课程的 基本依据是什么? 5.11.开发综合课程的有效策略是什 么? 5.12.分科课程与综合课程的关系如 何? 5.13.选修制度的发展趋势如何? 5.14.选修制度与个性化教育、个性 发展的关系是什么? 5.15.隐性课程的涵义及特点是什么? 5.16.开发隐性课程时应注意什么? 5.17.隐性课程和显性课程的关系如 何? 5.18.什么是班级授课组织?其基本特 征是什么? 5.19.简述隐性课程的主要范围或类 型。 5.20.简述凯勒个别化教学体系的特 征。 5.21.简述分组学习的特点。 6.1.简述课程实施的研究意义。 6.2.课程实施的忠实取向的基本特征 是什么? 6.3.课程实施的相互适应取向的基本 特征是什么? 6.4.课程实施的课程创生取向的基本 特征是什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